历史

无权者的权力(下)(1/2)

    十七

    在东欧的“不同政见者运动“中,保卫人类通常采用捍卫人权和民权的形式。各种不同的官方文件,诸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协约》、《赫尔辛基国际会议最后决议》以及各国的宪法均以捍卫人权和民权有明文规定。这些运动的旨趣在于保护所有因为按这些权利精神行动而受到迫害者;他们转而按同样的精神继续他们的工作,不断坚持要求当局承认并尊重人权与民权,提醒大家注意人权受到践踏的情形。

    因此,这些人的工作是建立在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他们公开地工作,毫不掩饰;他们不但坚持他们的行为与法律一致性,并且坚持尊重法律是他们的一项主要目标。这个法律的原则为他们的活动提供了构架及出发点。这一现象在东欧所有“不同政见“组织中颇为普遍,虽然各组织对此不曾达成共识。这个情形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权力被广泛地滥用的情形下,人们还会普遍而自然而然地接受法律原则呢?首先,强调法制是后极权制度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自然表现,亦是初步了解其特征的必然结果。倘若事实上仅有两条为自由社会而斗争的道路——一条是通过合法手段,另一条是通过暴力手段(武装或非武装)——那么,在后极权制度下采取第二条道路显然是极不恰当的。只有当各种条件都处于公开和明显的动荡状态,比如战争时期,或社会和政治冲突达到危机状态的情况下,才适合起义。起义同样适合于刚刚建立的、或处于崩溃边缘的旧式**制度。

    换言之,只有在实力相当的两股社会力量(比如侵略者的政权和为自由而战的民族)为争夺实际权力而互相冲突的情形下,或在篡权者与被征服的大众之间产生明显裂痕的情形下,或当社会处于公开危机状态时,才适合起义。除了匈牙利1956年起义那种爆发性情形之外,后极权制度下发生的情况都与上述情况相反。这儿情形是静止而稳定的,社会危机多半只是潜伏存在而已(虽然这些危机会有所加深)。

    就实际的政治权力而言,社会并不是两极分化的。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每个人身上都经历着各种根本的冲突,在这种情形下,任何起义的企图都无法在其他社会阶层得到丝毫反响,因为社会正处于“酣睡“状态,沉浸在消费者的狂热竞赛之中,并且完全卷入进后极权社会(即加入该制度的行列并充当其“自动作用“的代理者),从而无法接受任何暴动。社会把暴动看成是对社会本身的攻击,不但不支持暴动,反而极可能加深对社会制度的偏爱,因为它觉得制度起码能够保障某种半法制性。

    此外,另一个事实是后极权制度手中掌握一个直接或间接监控的复杂机器,这架机器史无前例。显然,暴动的企图不但在政治上死路一条,在技术上也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暴动的意图还没来得及付诸实施之前,就会被扼杀。即便暴动是有可能的,那也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的孤立行为,不但面临国家(和超国家)政权机构强大的反对,而且会受到他们以其名义来造反的社会本身的反对。而且会受到他们以其名义来造反的社会本身的反对(随便提一下,这就是当局及其宣传机构一直把“恐怖分子“的罪名强加在“不同政见运动“头上,谴责这些运动采取非法谋反手段的另一个原因)。

    然而,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不同政见运动“主张法制的主因。这个原因深藏于“不同政见“观点的内部结构中。这种观点势必与暴力变革的观点水火不相容,反对把信念寄托于暴力(一般说来,“不同政见“的观点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把暴力作为必需的罪恶加以接受,那时唯有以暴抗暴,而消极地不抵抗则实际上意味着对暴力认可,让我们回忆一下第二次大战的一个起因,就是欧洲国家盲目的不抵抗主义)。如上所述,对于相信只有通过任何手段来改变制度和政府才能实现深刻社会变革的政治思想,并认为为了这些根本“的变革应牺牲“不重要“的东西,即人的生命观点,“不同政见者“们是颇不以为然的。那样的话,尊重理念就超过了尊重生命,这乃是又一次奴役人性的一大威胁。

    如我所述,“不同政见运动“的观点与此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制度的改变是表面的、次要的,并不能保障任何东西。因此,他们不再作关于未来的抽象政治构思,而转向实实在在的人生,找寻行之有效的捏卫人类的方法;这种态度自然与一切打着“为美好未来“的旗号的暴力格格不入。他们深信,用暴力制造的未来只会比现制度更加邪恶。换言之,暴力换得的未来只会让暴力打上致命的烙印。同时我们不应该把这种观点误解为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和温和主义。“不同政见运动“并非因为暴力的改朝换代方式过于激进才回避它。正相反,回避的原因是它显得很不够激进,在他们看来,问题已经积重难返,单凭制度上的变化(政府的或技术上的)是无法解决的。有些人死抱着19世纪古典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不放,把我们的制度看成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极的强权统治,并由此推论剥削者永远不会自动放弃手中的权力。他们看到的唯一出路就是以革命来将剥削者扫地出门,自然他们认为争取人权是机会主义的,法律上太过拘泥,很不现实,而且会误入歧途,因为其前提就十分令人生疑:你能在虚假的法制基础上与剥削者进行诚实的谈判。问题的症结是:他们无法找到意志坚定的人来从事这种革命,结果他们变得怨天尤人,消极彷徨,最后冷漠木然——也就是说,变成了现制度想要他们变成的人。这就是在后极权社会环境中机械搬用另一世界、另一时代的意识形态模式而使自己误入歧途、不可自拔的一个例证。

    当然,当法律——尤其是关于人权的基本法律——不过是一扇假象世界的橱窗,是受到暗中完全操纵的一出把戏的时候,人们诘问诉诸法律的真实意义,也不必非去鼓吹暴力革命不可。“他们可能批准任何法律,因为他们仍然会置法律于不顾而为所欲为“。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种观点。坚持“信他们(政府)的话“,强调连小孩子都明白不过是政府可任意玩弄的法律,难道到头来不是一种自欺欺人的伪善,一种阻挠之举,最后则变成玩把戏的另一种花招,另一种形式的自我欺骗吗?换言之,诉诸法制的方式真的能与“在真实中生活“的原则兼容并蓄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得看一看后极权社会内法律作用的广泛内涵。旧式**制度较之于后极权制度,其统治者的意志是以更无约束和直接了当的方式贯彻执行的。**毋庸隐瞒它的基础和权力动作的真相,因而不必设立法典来羁绊自己。而后极权制度却完全摆脱不了把一切都约束在大一统秩序之内的必要。在这种情形中,生活中充满了规定、公告、指示、准则、命令和条例的网络(称之为官僚网络不是没有道理)作为固有的、以复杂手段主宰人们生活的直接工具,这些准则和规定在后极权社会里发挥作用。个人变成了这架庞大机器上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齿轮和螺丝钉,他的意义仅限于他在这架机器里的作用。总之,个人的工作、住房、活动、社会和文化的言行和一切的一切,都被牢牢地箝制。事事受到预先决定,受到限制和控制。每一个越出规矩的行为都被看作放纵、违章、违法之举。没有官僚机构难得颁发的许可,餐馆厨师就不能为顾客烹饪特别的菜肴,歌唱家就不能在音乐会上演唱新歌。从厨师到歌唱家,每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一张官僚规章文牍的罗网笼罩,这张罗网就是后极权制度不可避免的产物。这张罗网自己的目标束缚一切生活的目标,而它的目标就是它自身平稳、自动运转的既得利益。

    狭义上来说,法典也以直接方式为后极权制度服务,或者说法典也是那个法规禁令森严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同时它也以间接的方式为制度服务,使法典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拉得很近(根据法典卷入的程度),在某些场合,变成了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1与意识形态一样,法典是一种藉口,把权力行使的卑劣过程掩饰在法律的尊严的袈裟里,给人一种愉快的幻觉: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受到保护,权力运作有客观的规章制度可循,这一切都是为了掩盖后极权制度法律实践的实质: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操纵。如果让对捷克斯洛伐克的生活一无所知的外国观察家来研究我们的法律的话,就根本无法理解我们在抱怨什么。下面的一切,都会对这位外国观察家隐瞒起来:对法院和检查官的政治操纵,律师为客户辩护受到的限制,实际上的秘密审判,公安部队的蛮横无理和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的权势,对法律条文中几条故意写得模棱两可的条款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国家对法律中正面条款(关于公民的章节)的完全不顾,等等。这位观察者的唯一印象也许是我们的法典并不比其他文明国家逊色,除了某些奇怪章节,譬如宪法中规定永久性的一党**,对超级大国邻居的热爱等等,这部法典与其他国家别无二致。不仅如此,如果观察者有机会研究警察与司法程序的形式方面和文字记载,就会发现大部分情形刑法的普遍规则得到了遵守;被捕者在规定期限内受到起诉,拘留者亦是如此,起诉程序循规蹈矩,被告亦有律师,等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理由:他们都依法行事。可是事实上他们却残暴无端地毁灭了一位青年的生命,也许仅仅因为他或她秘密影印了被取缔的作家写的小说,也许因为警方蓄意捏造证据(对此从法官到被告,人人皆知)。可是这一切都隐藏在幕后。从审判记录上看,伪证不见得就一目了然,而且有关的章节并不正式排除对影印**进行起诉的适用性。换言之,起码在某些方面,法律条文不过是假象世界的一扇橱窗而已。那么它存在的理由何在?跟意识形态存在的理由一模一样:为现制度和个人之间搭起一座寻找借口的桥梁,使个人更容易进入权力结构,为权力的任意要求服务。这种借口把个人引入骗局,让他们错误地认为他们只不过是在维护法治,不让罪犯侵扰社会(如果没有这种借口,招聘新一代法官、检查官和审判员的工作必将困难重重)。然而,作为表象世界的一侧面,法典不仅欺骗了检查官的良心、欺骗了公众、欺骗了外国观察者,也欺骗了历史本身。

    2法典跟意识形态一样,是权力结构之外仪式交流的关键工具。正是法典本身为权力的实施提供了形式、框架和法则,正是法典本身让现制度的各部门互相交流,充分说明和建立合法性。它为整个游戏提供了“规则“,为它的工程师提供技术。若没有这个普遍仪式的成全,充当维系权力结构各部门的共同语言,后极权制度内的权力实施是根本无法想像的。压迫工具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越重要,就更有必要遵循某种正式的规章。否则,假如没有法官、检查官、审判员、没有辩护律师、法庭速记员和厚厚的卷宗,假如没有某种严格的法令把一切集中为一个整体,特别是看起来毫无害处的关于煽动罪的第一百条,那么,怎么会那么轻而易举地、难以觉察地把影印了几本**的人关进监狱呢?当然没有法律和辅助工具,这一切也能办得到,但只能在某个由乌干达匪帮控制的短命独裁社会里实行,而不可能在包括了文明人类一大部分的、代表现代世界中的一个完整、稳定和受尊敬的部分的制度内实行。没有法典,不仅无法想像,在技术上也是完全不可能的。要没有法律作为仪式上的聚合力量,后极权制度就根本无法存在。仪式、假面和借口的整个角色看上去最精采的部分当然不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公民不允许做的和法律制裁的理由的章节,而是阐明公民权利及义务的章节。这些章节除了空洞的词藻之外别无他物,但即便是这些章节对制度来说都极为重要,因为制度就靠着它们在本国公民、学童、国际公众和历史的面前建立起它的合法性,对此制度不能不闻不问,因为它不能怀疑对它的生存至关重要的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我们已经看到权力结构如何被自身的意识形态及其声誉束缚)。怀疑它就等于否定自身要表现的一切,并会损害制度的一大支柱:表象世界的完整。

    如果权力的实施就像血液在血管中循环一样,在整个权力结构中流动,法律就是强化血管壁的药。如果没有这个强化剂,权力的血液就不能有规律地循环,社会躯体就会四处大出血,秩序就会崩溃。

    人们坚持不懈、始终不渝地诉诸法律——不仅仅是有关人权的法律而是全部法律——并不意味着他们相信法律在现社会不过是一纸空文的幻像,他们深知法律扮演的角色。但正因为他们明白现制度对法律,即对法律“崇高“言词的极端依赖,他们也知道诉诸法律的手段是何等重要。因为现制度不能没有法律,非得装作遵守法制不可,也就不得不对诉诸法制的呼声作出某种反应。要求依法行事因而就是在真实中生活的一项行动,威胁了整个虚伪的法律制度里最虚伪的环节。这样的诉求一次又一次让公众和掌握政权的人看清了法律纯粹仪式上的实质,让大家注意它的实际物质本色,从而间接地迫使躲在法网之后的人,认可并守信于本来是制造借口的机构、交流工具和社会血管的强化剂。没有这种血管,他们的意志便无法在社会里循环。为了自己的良心,为了给外人留个好印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制度的自我保护机制和连贯性原则的一部分),或者干脆就是怕别人指责他们执行仪式时的表现太拙劣,他们不得不这样作。此外他们别无选择:由于无法抛开自己的游戏规则,对这些规则只能更加小心翼翼。对挑战不理不睬,意味着自毁借口,并会失去对自家相互交流的系统控制。认为法律只是装潢门面,毫无约束力,诉诸法律只是无的放矢,这种想法就是加强了法律装潢门面和制造仪式的作用。这等于肯定法律为假象世界的一个方面,为那些滥用权势的人舒舒服服地用最廉价(也是最虚伪的)手段制造借口大开方便之门,我经常看到,警察、检查官和法官和经验丰富的宪章分子及敢作敢为的律师打交道时,如果他们受到公众注意(大家知道了这些执法者的名字,他们没办法再受到机器的匿名性的保护),他们就会匆匆忙忙、十分急迫地变得特别谨慎,小心不让仪式出现纰漏。这当然并不改变**政权隐藏在仪式之后的事实,然而官员们的紧张和不安就必然对**的动作有所制约、限制和削弱。

    这些当然是不够的。但“不同政见“观点的一个基本要素,就是它来自人类现实生活的“此时此地“。尽管它不够完善,只能减轻个别平民百性的痛苦,但它重视反复和持之以恒的具体工作,基于对不确定未来的抽象的“最终方案“的关注。总之它看起来就像马萨里克式的另一种“从小处着手“,乍看上去与“不同政见“观点南辕北辙。

    现在我得强调一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策略有哪些内在的局限,否则问题就不会讲得很全面。关键是:哪怕在最理想的情形之下,法律不过是保护生活好的一面、避免坏的一面的一种手段而已,而且是很不完善的,基本上是外在的。法律本身并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些。它的目的是提供服务,其意义亦不在法律本身。让大家都尊重法律,也保证不了大家都过上好日子。创造美好生活是人们的工作而不是法律机构的职能。可以设想整个社会法治健全,人人遵纪守法,但人们却无法生活下去。反之,也可以设想某个社会法治极不健全,执法、守法都不完善,但人们的日子还算过得去。关键问题是生活质量如何,法律有助于生活的提高还是压制生活,而不是法律是否得到遵守(严厉的施行法治,往往对人类的尊严带来灾难性影响)。博爱、尊严、美满、幸福的生活,关键不在宪法和刑法。法律只是对何事能做,何事不能做制订尺度,因此可以让生活过得更好,也可以让生活过得更糟。法律或限制、或允许、或惩罚、或宽容保护,但却不能给予生活以实质或意义,为法治而奋斗,就必需把法治放在现实生活之中来观察。如果对生活的光明面和苦难的真正状况毫无认识,如果生活与道德毫不相干,这场斗争迟早将会败在某种学究气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手里,哪怕不情愿如此,这样做的话,就越来越像外国观察者,单凭审判记录来结论,满足于一切规章都受到遵循。

    十八

    假如“不同政见者运动“的基本任务是为真理服务,即为真正的生活目标服务,如果这个任务必然发展为捍卫个人及其享受自由、真实生活的权利(即捍卫人权,并为维护法律尊严而斗争),那么下一阶段的任务,也许是迄今为止最成熟的阶段,便是瓦克雷夫·本达所称的平行结构的发展阶段。

    决定在真理中生活的人们无法直接影响现存的社会结构,更不用说参加到这个结构之内,他们就开始创造我所说的“社会独立生活“,而这个社会独立生活就开始以某种方式自行产生自己的结构。有些时候,我们只看得见这些结构过程的早期的迹象;而另一些时候这些结构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它们的产生和发展与“不同政见“现象是密不可分的,即使他们的活动范围远远超出了通常所指的、随意性定义的“不同政见“。

    那么,这些结构是什么呢?伊凡·吉鲁斯乃是捷克斯洛伐克创造了“第二文化“这一概念,并付诸实践的第一人。虽然起初他想到的主要是反潮流的摇滚乐和某些感性与摇滚乐家们相近的文艺作品和演出,但“第二文化“一词却很快就用来指整个受压制的独立文化,即不仅包括艺术及其各种流派,并且也包括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哲学思维。这种“第二文化“很自然地创造了自己的基本组织形式,如地下出版的书籍和杂志,秘密演出,地下音乐会,地下讨论会和展览会等(所有的这些形式在波兰均得到极大的发展;波兰有不少独立的出版社和更多的期刊杂志,甚至还有政治期刊;除了复写纸之外,他们还有别的印刷工具。在苏联,地下出版有着更悠久的历史,但显然其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在文化领域内,我们可以看到“平行结构“最高度发展的形式。本达当然也曾经思索过这一结构在其他领域里潜在的雏形。从平行的信息网到平行的教育形式(私立大学)、平行的工会、平行的对外交往,以及平行的经济的假想,他都考虑过。据此“平行结构“,本达发展了“平行政体“或平行国家的概念。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从这些结构中看到了这种平行政体的基本要素。

    在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的独立生活和“不同政见者运动“无法避免一定数量的组织和机构。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过程,除非社会的独立生活由于某种原因遭到严厉镇压和取缔,否则这种倾向就会发展。与此相呼应,平行的政治生活也必然发展,某种程度上,已存在于捷克斯洛伐克。各种各样带着政治色彩的团体将会继续作出政治上的自我界定,并且互相作用和冲突。这些平行机构,可以说代表了“在真实中生活“的最清晰明了的言行。“不同政见“赋于自己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支持和发展这些结构。它再度证实了一个事实:即社会反抗极权制度的一切努力,归根起源于政治之前的范围。这些平行机构,正是可以实现不同的生活,与自己的目标协调一致,并能够让结构自身与生活目标协调一致的领域。这些社会自我组织的早期活动,正是让社会的某些部分在真实中生活,让社会摆脱后极权主义自我维持的因素,从而让社会自身从后极权制度里脱身而出。这些人民的非暴力活动,正是为了从自己开始彻底否定后极权制度,并且在自我人格的新基础上建立他们的生活。这些倾向,正是对于向活生生的人性复归的原则的再度肯定。平行机构毕竟不能先验地产生于体制改变的理论观念中,而来自生活的目标和人们活生生的、真实的需要(没有政治派别要卷入进去)。实际上,制度的最终变化(我们现在能观察到的仅仅是其基本形态而已),均是由下而上的。这是生活的压力使然,而并不是先于生活、指导生活,把变化强加于生活。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个人生活的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出发点都具有某种普遍性,它并非某种带有片面性的东西,只适合于有限的团体,对其他人不适用。恰恰相反,这个出发点必须能够适合于任何人,必须能够预示某种全面性的解决方案。因此,它不仅表达了个人对他们自己、为他们自己的内倾的、自我满足的责任感,而且对全世界、为全世界的责任感。因此,如果把平行机构或平行政体理解为倒退行为、孤立的行为,只顾自己小团体利益,对大众的利益漠不关心的话,就是大错而特错了。

    总之,认为平行机构只是局部利益的方案,与大局无关乃是一种错误的观念。这种观点一开始就会把它的出发点从“在真实中生活“、即关心他人的原则那儿异化,最终不过变成“在谎言中生活“的另一种复杂的形式而已。这样一来,就当然不再是个人与团体的真正出发点,并会让人想到对“不同政见者“的误解:他们不过是一群利益特殊的特殊集团,与权势进行特殊的对话。总之,至少是在后极权制度内,平行结构中最发达的生活方式和最成熟的平行政体,只有在个人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在“第一位“的官方结构中生活这个条件下,才有存在的可能。这些联系也许不过是在国营商店里购物,用官方的货币遵守官方法令而已。我们当然可以想像在平行政体中相当兴旺的生活“底下“的部分,但是这种生活如果是蓄意当成一种固定程序来过的话,这岂不成了每个人必须过的、精神分裂的“在谎言中生活“的翻版吗?如果某个出发点不是“榜样性“的,对别人不适用,对个人自身也同样是无意义的,对此我们又有了进一步的证实。巴托契卡曾经说过,责任感最重要的特征,即是我们随时随地都负有责任。也就是说,责任是我们的,我们必须此时此地——在上帝赐与我们的时间和空间里接受、承担责任;我们无法转移别处——不管是印度教寺院还是平行政体——而逃避责任。如果说西方青年常常认识到隐退入印度教寺院并不是解决个人和团体困惑的方法,显然这充分而必要的说明了遁入教门并无普遍意义,因为并非每个人都能遁入教门。基督教则提供了一个相反的出路:这是我们此时此地的出发点,这是由于每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走这条路。

    换言之,平行政体超越了自身,只有作为加强人们对整体的责任感的一种行动,作为发现责任感的方法,而不是作为对责任的逃避,才有意义。

    十九

    我已经谈过了在“真实中生活“的政治潜力,以及对在“真实中生活“的某一言行如何导致变化而进行预测的局限性。我也指出了,在这个问题上预测究竟该冒多大风险,是徒劳无益的,因为独立的、积极主动的行动的基本特征是,它们总是(起码在起初阶段)一种满盘皆赢或皆输的赌博。

    然而,我们起码也要大致地考虑一下“不同政见运动“能实际改变社会的一些不同途径,否则我们对这种运动的概述就不完整。也就是想一想对整体和整体的责任感可能(并非一定如此)付诸实践的不同途径。

    首先必须强调,包括社会的独立生活、“不同政见运动“的整个范围,当然不是能够影响后极权国家历史的唯一潜在因素。在后极权制度内,潜伏的社会危机可能在任何时候不受这些运动的影响,而引起一系列深远的政治变更。这种危机可以将权力结构肢解,导致和加速各种隐藏的冲突,从而造成一连串人事、观念、或者至少是“气候“的变化。它可能会极大地影响整个生活气氛,引起意想不到的社会动乱和不满情绪的爆发。在苏联集团国家中心发生的权力转变,可能会以不同方式对不同的国家产生影响。当然,就像世界文明的总趋势具有重大影响力一样,经济因素也有重要影响力。国际政治,另一超级大国和其他国家的政策,国际利害关系不断变化的结构,东欧各国的立场等等,是一个极端重要的领域,它可能成为巨大变化和政治动乱的根源。甚至那些身居最高职位的人,也不是没有影响力的,虽然我已经强调过不应过高估计后极权社会高层领导人物的重要性。诸如此类的影响及其种种综合因素十分繁芜,并且只有在这种广泛的背景和特定的环境下,才能想像“不同政见运动“的最终政治影响。这只是影响政治发展的众多因素之一(而且远非最重要的因素)。它与其他因素的区别,恐怕在于它根本上是从保卫人类的角度来考虑政治发展的。并且要把思想直接付诸于行动。

    我们看到,这些运动外部走向的主要目的,是要对社会产生影响,而不是影响权力结构,起码不是直接和立竿见影的影响。独立的主动性涉及隐藏的领域,表明“在真实中生活“是人类和社会的另一种生活的抉择,并努力为这个生活创造更多空间,帮助(虽然只是间接地帮助)提高公民的信心,打碎假象世界,揭开权力的庐山真面目。“不同政见者“不扮演救世主的角色,他们不是社会的前卫和精英,先知先觉者,其使命是“提高未觉悟大众的思想觉悟“(这种傲慢不逊的自我投射,属于一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自以为对某种“理想的规划“拥有专利,有权将其强加在社会头上)。“不同政见者“们却不想作任何人的领袖。他们以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和工作来作出抉择(如果捷克斯洛伐克的官方宣传把宪章分子描绘成“自我封官论职的人“的话,那并不是强调他们想当前卫的野心,而是那个政权思维逻辑的自然流露。这个政权一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在那个攻击性的宣传后面可以看到打着“以人民的名义“的旗号发号施令,把权势者从高位上拉下马来取而代之的俗套。这套把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