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6.组织化行为的基本单元(1/2)

    为了使前述分析更加确切并且在田野工作和理论中更可操作,我们最好用图表形式来展示,对我们从中得出的各种概念给予明确定义,并用尽可能充实和具体的通用类型清单来补充它。我们一直努力阐明的概念是有目的活动的组织化系统。我们首先讲过,人是出生在或进入到先期形成的传统群体中的。否则,他们自己也会尽早组织或构成这样的群体。我将把人类组织起来或进入已经存在的组织所追求的价值体系定义为制度的宪纲。我将把制度的人员定义为依据确定的权威原理、功能分工原理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理组织起来的群体。一个制度的规则或规范则是由其成员所接受或被强加的后天习得技能、习惯、法律规范和伦理指令。或许已经显而易见的是,人员的组织及其派生出的规则的性质都与宪纲有明确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人员与规则都视宪纲而定并从宪纲衍生而来。

    我们的整个分析一直在强调一个重要的事实:所有组织都始终基于物质环境场景并与之紧密相联。没有任何制度悬于空中或以模糊不定的方式在空间中漂荡。它们都拥有一个物质底层(material

    substratum),即以财富、器具形式而存在的环境装置特定部分,还有一个产生于活动的增益部分。依据宪纲而组织起来,通过社会化和组织化协作而行动,遵循他们特定行业的规则,使用他们手中的物质装备,群体从事其为之而组织的活动。

    活动和规则的区别清晰而明确。活动依赖于成员的能力、体力、诚实和善意。它们必定与规则相背离,因为规则代表的表演的理想,并不一定就是现实。此外,活动体现于实际行为;规则常体现为箴言、文本和条例。最后,我们引入功能的概念,即组织化活动的综合结果。它与宪纲有区别。宪纲即目的,是人们要去获取的传统或新生目的。这是基本的区别。

    下面的图表给我们的论点提供了一个具体和有助于记忆的说明。它不应被当作神秘的精怪,或魔术般的护符。它只是以浓缩形式联结当前分析,以及将我们在当前分析中提出的各要点之间的关系深印于大脑和记忆的方式。它也旨在清楚说明任何类型的有效活动都必须且只能以一种方式组织起来,从而使之在文化上稳定,即被纳人群体的文化遗产之中。

    当然,图表中体现的我们的分析结果确乎雄心勃勃。它代表着以下几个命题。每个制度——即活动的组织化类型——都有确定的结构。对一个制度的观察、递解、描述和理论性的论说,都必须采用这里提出的方式来分析,而且只能采用这种方式。它适用于田野工作和不同文化的比较研究,也适用于应用人类学和社会学难题。实际上,它适用于以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任何科学研究。除非将要素、“特质”、习俗或观念置于其相关的和真正的制度环境中,否则,它们就难以被界定,也不能被界定。因此我们坚持认为这样的制度分析不仅可能而且必不可少。这里的主张是:制度乃是文化分析的真正单元。我们同时主张,任何基于孤立特质或特质丛的讨论或例证只要违背了制度整合的原理,就必定有误。

    然而,为了更全面地证明制度结构普遍存在于所有文化,并且存在于每种文化表现之内,我们最好先提出另一个宽泛但是重要的概括。我主张,尽管家庭、国家、年龄群或宗教圣会等制度在不同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同一文化内也会有所不同,但仍有可能拟出一份代表任何和每个文化的类型或类别清单。换言之,我认为,以生育、教育和家内合作为主导关系并基于永久性婚姻契约的家庭和活动类型,可被列为一项文化普同要素(cultura

    universal)。让我们尝试构拟这份清单。可以想象这对任何前往未曾研究过的野蛮或文明地区,去追踪、观察和记录组织化行为的相关类型的田野工作者,都是一种有用的设计。对于比较研究,不论其取向为进化论、传播论还是历史论路线,它都是一种有用的尺度。它还能在一定意义上构成证据,来证明每个文化都必须涵盖人类通过具体和组织化,有目的联合而结为既成活动群体的基础。

    为了构拟这份清单,我们最好先考虑将人们聚集整合为永久性群体的普同性原理。我们首先看到的事实当然就是生育。在所有人类社会中,生育,即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导致规模虽小却极其重要的群体的产生。因此,我们可以讨论生育的整合原理即亲属关系原理,亦即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在此题目下,我们得列入包括婚姻契约、继嗣规则和家庭组织的法则。亲子关系(parenthood)纽带,即父母与子女的互惠关系,总是得到延伸,并因而导致扩展亲属群体的形式。它们或者是父权(patriarch)或母权(matriarch)之下的复数个体家庭的聚合,或者属于所谓类分式亲属群体,通常被称为氏族(phratrg)、亲族(sib)、父系氏族(gens)或胞族(phratry)。众所周知,在父系(patrilncal)与母系(matrilineal)继嗣、从父居(patrilocal)与从母居(ma-trilocal)婚姻、二元体系(dual

    system)及多重婚配(multiple cou-pled)的氏族体系等等之间,有着诸多显著区别。尽管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起源”,对于类分式亲属体系的氏族、语言和其他表现的真正意义存在各种争议,但事实仍然是:一个称职的田野工作者如果不熟悉原始家族生活的普遍理论,继嗣和亲属关系的法则以及扩展亲属群体的形成,就不可能研究一个部落。因此,我们应当以浓缩的速记方式指出,在生育的社会整合原理下,必须研究婚姻、继嗣和亲属的法则及其对社会结构的所有影响。

    群体形成的分群(grouping)的另一条通则是接近(propmguity)和接触(contiguity)。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合作。当人人们相互近在咫尺时,只能交换服务、一同工作以及在任务和才干上彼此依赖互补。另一方面,邻里间必须就许多问题达成某种协议。他们必须界定居住权以及对公益性物品和设施的使用。遇到危险、灾难或紧急事务时,他们必须联合行动。最紧密的邻居群显然是家户(household),故此这个系列也是始于上面讨论的同一制度。然而我们也总有一些组织形式包含了大量的家庭和其他亲属单位。地方群体(local

    group)可能包括游群、定居村庄(sedentary village)、领地群体(mumicipality)或村镇,或者仅仅是零星的房舍(hamlets)或住宅(homesteads)的组织。然而正如以上指出的,组织具有绝对的好处,而且没有组织则不可思议,因为那将会使一系列热点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我们总是可以在最广泛意义上确定我们称之为领地群体或地方群体的制度。与亲属关系原理一样,接近的原理也能扩展几步。这样一来,一个更大的范围就进入了视野。我们可以同时或逐一地述及地区、区域、省份,并始终牢记只要它们确切地组织起来,就可以将其列为制度。这种潜在合作,交换服务和利益共享群体的最大空间单位应当就是文化意义上的部落。

    区分和整合的另一条自然原理与人体生理学和解剖学相关。这方面,人们在性别、年龄上有差别。小而言之,在特定的内在残疾、缺陷或病理状况上也有差异。如果一个在联合全部男性而排除全部女性的基础上建立的组织得以确立,我们就能说那是个制度化了的性别群体。这通常作为其他活动的附产品而发生,即使在原始部落中也存在着男、女间集体的功能分工。比如一些澳大利亚部落内部颇为罕见地存在着男性和女性图腾氏族的截然划分。更常见的情况是依性别而建立的组织常常与列举于此的其他系统,如年龄组群或年龄级别相关。这种现象分布广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普同性的。它普遍存在于最原始的文化直至我们现代的西方文明。在此前提下,人生的某些阶段被划定出来。而对应于这些阶段,人们对社会环境的依赖又有不同:从训练和学习的婴儿期和一定程度的儿童期;介于性成熟和婚姻之间的青春期;部落的正式成员期(full

    tribal membership);以及最后的老年阶段。最后这个阶段可能会对部落或民族事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民族志还专门有个杜撰词汇,叫老人政治(gerontocracy);但这一阶段也可能仅仅意味着老年男、女实际上处于部落生活主流之外,单调地打发时日而已。在一些文化中,体质或精神变态者如性倒错(sexual

    inversion)、癫痫或歇斯底理倾向,成为构成群体组织的基础,有时与萨满教相关,有时则部分地形成法外族(outlawed

    caste)。

    给社原理,即个体自发的志愿结群,必应与前面阐述的原理相区别。秘密社团、俱乐部以及娱乐团体或艺术会社的成员都依据这一原理行事。这里我们又有制度现象的一个新类型,其初级形式可见于最原始的人群,贯穿于进化的各个阶段。而在我们自己的文化中与在波利尼西亚岛民和西非黑人中同样显著。这里,如同前面描述的年龄级系统一样,我们通常还有一套启蒙仪式(initiation

    rites),往往是经济的一个插曲,它有时严格保密和神乎其事;有时则向大众公开。

    整合的第五条重要原理基于职业能力、训练和偏好,其重要性随人类的进化而增加。显然这一类型要抽象得多,因为不同文化间职业、训练和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