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3.人类学的概念与方法(2/2)

erpsy

    Chologie);弗雷泽的大型文化比较巨著《金枝》(The

    Golden Bough),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所有这些都为我们所尊重和敬佩。

    但是,在本文中,我们最感兴趣的是整幢大厦的基础,即这些浩繁著作中的真正科学含量。在此我们很可能必须做一种类似于倒塌房屋清理者的工作。这样做时,我们当然要对许多基本论点加以质疑,并将其中常见的一两个方法上的错误加以指明。在积极的一面,我们可能要赞扬像摩尔根这样的作者。他主要的成就在于发现亲属分类体系,还有他坚定不疑地通过研究婚姻、血亲和姻亲来认识原始关系的原则。在泰勒的作品中,我们要赞赏他对宗教进行最低定义的开拓性努力,他的人类组织的相关要素因果关系方法,以及他在众多著作中分辨人类制度的相关要点的能力。韦斯特马克通过对人类的婚姻和家庭关系,通过对家庭制度的活力的正确评价,通过对各种婚礼的纯仪式性作用具有深刻直觉,对于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做出了贡献。这些贡献远大于他用进化观点,把人类婚姻同猿类、鸟类、爬行动物的配对作为相联的而指示给我们的东西。R·史密斯、E·杜尔干、S·弗洛伊德等人及其后继者们的特殊和永恒的贡献已在前文提及。

    我们没有提到的另一个学派迄今得到的重视小于它应得的重视。这或许仅仅是因为其自身的谦逊,以及他们在方法论上的科学局限。我指的是R·S·斯坦梅兹和他的学生们的学派。他们可能比任何人都更执著于追求对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科学分析,而不汲汲于雄心更大的构拟或重新阐释的图式。

    我们从何发现人类学诸多古典学派的主要缺点呢?依我之见,无论是在建构进化的阶段体系,还是在追寻这种或那种文化现象的播化过程时,它们一直围绕着一个中心问题。学者们已经对他们所关注的文化现实的全面和清晰的分析给予足够的注意。在此或许可以证明,数以百计的致力于原始婚姻、氏族、亲属关系的著作和文章,从巴霍芬(Bachofen)、麦克伦南(McLennan)到摩尔根,从德国学派的社会学或法学著作,到罗伯特·布雷福特(Robert

    Briffault)自命不凡的三卷煌煌巨著,都很难找到对家庭制度或亲属关系的含义作过任何一点明确的分析。确实,在这方面,原始人杂婚(primitive

    promiscuity)论的反对者,如斯塔奇(Starcke)、韦斯特马克、格罗斯(Crosse)和格劳利(Grawley)关于真正的科学方法方面写出的著作要好得多。他们的观点已经几乎被现代当之无愧的人类学家所普遍接受。另外,我们可以对弗雷泽难能可贵的巫术分析做出的主要批评是,他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仪式和形式(formula)上,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巫术所为,就是其性质所在。所以,只有将仪式表演与体现于仪式之中的与其有内在关联的实用性功利表演相联系,才能充分地理解仪式。泰勒对泛灵论的分析的缺陷在于,他把原始人看作是推论哲学家(ratiocinating

    philosopher),却忘记了宗教,无论是原始宗教还是文明宗教,都是意在保持与超自然力量的联系,影响它们,并要它们对信教者的吁求做出反应的有组织的努力。

    在所有这些表述里,我们看到迄今为止,人们对我们在前一章里描述过的科学活动尚未给予充分注意。它应该包括活跃于巫术、图腾崇拜、氏族体系、家庭制度等文化事实相关要素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联系。首当其冲的是,有必要表明我们需要在不同文化中对其进行比较,要追索其进化过程或追踪其播化途径的各种现象,是我们进行观察和理论讨论的合理单元(isolate)。因此,我们就有必要清楚明确地说明那众多的物质决定要素,人类行动、信仰和观念,亦即象征表达,是从哪里进入这一单元或文化现实,它们如何互动,又是如何获得彼此间稳定和必然的关系特性。

    显然,理论分析中的这一主要缺陷也对田野工作产生了极不利的影响。观察者无论是阅读如《笔记与疑问》(Notes

    andQueries)这样的指南和指导,还是受很多经常是互不相同的理论的启发,都去搜集孤立的文化事项,而不是追寻自然的、内在的和反复出现的关系。即使说事实与力量之间的关系与处在这些彼此关系中的孤立文化事项同样重要,也还是不够明确。在真正的科学中,事实倘若是确定的、普遍的和可以科学地界定的,它就只能存在于相关性之中。

    但是,很多古典学派在一个要点上是犯了有意为之,而不是疏忽遗漏之过。人类文化“死物”(dead-weights)或文化化石这一概念缺乏批判力,有时甚至是反科学的。我这里指的是那种认为文化范围广泛,即使脱离了其所处背景的观念、信仰、组织、风俗、器物也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信条。在进化理论中,这种死物在“遗存”(survivals)的伪装下出现。播化论者把它们叫做“借来特质”(borrowed

    traits)或特质丛(trait complexes)。

    谈到遗存,我要引用A·A·戈登威塞所下的定义。他当然不是进化学说的支持者。他认为,“遗存是一种与其周围介质不相适合的文化特征。它虽然存在,但已不能发挥其功能,或者其功能与周围文化不相协调。”这可能是对这一概念的最好定义。作者又补充道:“当然,我们知道,遗存确实存在。实际上,它们的确代表了所有文化中的一个稳定的、无所不在的方面。”对此观点我实在不能苟同。讨论这个概念的最佳办法也许是将其与我们的自身文化联系起来,这无疑为遗存的显现提供了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多的机会,因为今天的发展速度快得眩晕。我们到哪里去找寻“遗存”呢?在技术发展上,汽车已取代了马车。一辆马车,特别是那种一马二轮双座有盖的马车,当然不“适合”于纽约或伦敦的街道。但这种遗存确实出现:马车仍于白天或夜晚的特定的时间在特定地点出现。这是一个“遗存”吗?既是又不是。如果我们将其看作最好、最快或最廉价的交通手段,那它确实既是过时的事物(anachronism),又是遗存。它的功能显然已经改变。这功能是否与今天的环境不相和谐呢?显然不是。这样一种过时的交通工具被用于满足人们的怀旧情感,能“坐回到过去”。但我恐怕它更多的时候是驶入醉人美味或其他浪漫的所在。

    无疑,“遗存”能够延续,在于它已获得新的意义、新的功能,但除非我们采取某种明确的道德或价值态度,而不仅是按这一现象在今天的发生来研究它,否则,我们就只能对其用途和意义作失真的描述。型号过时的汽车之所以还在使用,绝非仅仅因为它们遗存下来了,而是因为人们无力购买新型汽车,这里的功能是经济学的。如果我们转而考察更重要的,甚至全国性的设置或制度,就可以看到,壁炉在英国及法国的某些地方仍很流行,尽管中心供热垂手可得。但是,如果我们对英国人的习惯、态度、喜欢热闹的生活方式,以及壁炉在家中的作用及其带来的欢乐影响有全面的了解,我们简直不得不说,它在英国人的屋子中或纽约的公寓里还担当着明确的角色。

    “遗存”这个概念对人类学造成的真正危害在于,它一方面作为构拟进化系列的虚假方法论而发挥作用;更糟糕的是,它是田野工作中进行短期观察的有效手段。例如,以摩尔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亲属类分系统的发现为例,他把它们看做先前进化阶段的“遗存”。设想他能鉴别亲属命名的方式与家庭制度组织之间存在异常紧密的关系,我们就很难相信他仍坚持这两者之间是相互相容的。由于我们发现在摩尔根的体系中,类分式称谓总是能被很便利地幸存于后续的更高阶段,似乎无疑地是为了向人类学家提供构拟先前那个亲属称谓的线索。但是,这实际上意味着,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在向他人和这个世界错误地陈述着自己身边的亲属状况。在每一个本土社会中,亲属关系总是被错误地,或至少是不恰当地分类。在新的状况已经出现时,旧的称谓依然存留。“遗存”的这一例子表明,首先,如果我们继续在“遗存”理论的方便沙发上继续教条地昏昏欲睡,就不能获得对语言作用的清楚认识;其次,“遗存”这样一个概念总是对谨慎入微的田野工作造成阻碍。而田野工作本来就是为了观察亲属命名的语言与行为是如何与其他的活动和利益相联系,而这些活动和利益又构成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同家与同族人等等之间的关系。

    在研究结婚仪式时,“遗存”这一概念也已被证明同样有害。无论我们将其看成过去阶段的抢婚或买卖婚或释放新娘的遗俗的象征性遗存,或者把人们对新娘动手动脚的行为看做是先前真实的契约婚方式的遗存。这一概念还极大地妨碍了我们对所谓的“新娘身价”的逐步理解。它从来不是一种商业交换,而是一种复杂,但却有着相当清楚、一目了然的经济、法律以及宗教功能的合法机制。考察每一个“遗存”的例子,我们都能首先看到,所谓的文化“残留”(hangover)的遗存性质主要来自于对事实所作的不充分分析。我们还会看到,大多数“遗存”,尤其是被预测为重要的制度、基本要素或用法的遗存,正在逐步和无可挽回地从人类学理论中消失。这一概念的真正危害是妨碍有效的田野工作。它使研究者们不去寻求任何文化事实的当今功能,而仅仅满足于建成一个僵固的、自足的实体(entity)。

    相似的批评也适用于大多数播化学派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即“特质”和“特质丛”。同其他任何比较研究一样,播化论首先必须面对和解决识别(identity)的难题。最先直面这一难题之功应首推德国博物馆民族学家弗·格雷布纳,他早年受到历史学方面的训练,但在其开创性著作《民族学方法》中,确立了著名的,经常为人引用的形态和数量的标准。我挑战了这种方法论设计,认为它完全是非科学的,并且把播化论的整个学科建在反科学的基础之上。我在《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3版题为“人类学”的词条中对此论述如下:

    播化学派的极端代表格雷布纳认为,文化过程的所有规律都是“精神生活的法则”,“对它们进行科学的、方法论的研究,只有用心理学观点才有可能”(格雷布纳,第582页,1923年),而施密特(Ater

    chmidt)、威斯勒(Wissler)、罗维和里弗斯(Rivers)也经常用到心理学的解释。因而今天的人类学家无人愿意对精神过程研究加以完全的清除。但那些从一开始就用心理学的解释的人,以及那些想在文化已被“历史地分析”之后再来使用它们的人,都忘记了出自个人心理学的文化解释,恰如纯粹的历史分析一样徒劳无益。他们也忘了,把对思想、对社会和对文化的研究割裂开来,就注定了结果如何。

    同心理学思潮同样有影响,也同样片面的,是以机械传导(mechamicaltramsmission)的原理来诠释文化的相似性和类比性。拉采尔最早有力地指出民族学的主要难题是研究文化的分布与扩散。此观点后来为弗罗布留(Frobenius)、安克曼、格雷布纳、佩特·W·斯密特·佩特、卡波斯(PaterKoppers),以及后来的里弗斯博士等人加强。

    最近,E·史密斯教授(Elliot

    Smith)和佩利先生提出文化源于埃及并向世界传播的学说。这是否应该归入其他被抛弃的假说之列,或者是否属于对文化史的持久贡献,还有待观察。他们对人类学资料的利用不能令人满意,而且他们的争论实属考古学范畴,而他们在那里已经遇到反对的批判。但他有两位能干的人类学家里弗斯和C·E·福克斯(Fox)对这些理论给予的有力支持。

    适度的人类学播化学说的功绩更多地是体现于其对地理学,而不是历史学的贡献。作为事实上的地理层位相关性的总体考察,它对于提出物理区位的影响,以及文化传播的可能性确是一种可贵的方法。由博厄斯(Boas)、斯宾登(Spinden)、罗维、威斯勒、克罗伯(Kroeber)、黎弗特(Riv-et)和诺登斯基尔德(Nordenskiold)绘制的美国文化分布图;由格雷布纳提供的美拉尼西亚文化综览;由施密特制作的澳大利亚诸省调查,以及安格尔曼所作的非洲文化调查,都具有持久的价值。

    弗罗布留、里弗斯、施密特和格雷布纳提出的历史假设,即对全球各地“文化丛”的扫荡式识别,很不容易过关。他们的毛病在于用一种非生命的、无机的眼光看待文化,将其作为一种可以在冷库中保存数世纪,能飘洋过海传播,并能机械地分解、组合的东西。在有限的区域内作的历史构拟,如对美洲的材料所作的处理,只要基于确定的记载或考古证据,产生的结果也能经验地证实,就会有科学价值。B·劳弗尔(B·Laufer)博士对陶轮以及美洲文化史的某些贡献的研究(乔伊斯[T·A·Joyce]、基德尔[A·V·kidder]、纳尔逊[N·C·Nelson],斯宾登[H·J·Spinden]、施皮尔[L·Spier]),其方法论可以接受,尽管它更多地是属于考古学,而不属于现存种族和文化的科学。必须把这些杰出著作与另一类为说明实际可观察的事实而杜撰历史的“成果”截然分清。后者是用想象和不可知的东西来“解释”已知的和经验的东西。

    最近,特质分析法(trait

    analysis)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得到了一种新的和当之无愧的复兴。这一研究的牵头人是A·L·克罗伯教授。他正确地认识到,特质分析以及用特质或特质丛进行文化特征概括,都取决于他们能否作为现实而加以离析,并因而能在实际观察和理论上变得可以比较。在此,我将有关论点引用如下:

    “我们的元素或要素,即文化特质,是否彼此独立?只要我们尚不能从分类类别上回答这一问题,就只能相信文化特质在大体上,纵然不是绝对地,是彼此独立的。这是因为这些特质中许多已被反复地在世界各地文化的所有范围内出现,即使在其他时间、地点它们曾频繁地,甚至普遍地联系在一起,它们能于分离之后在这里发生。那么,在相反的例子得到证明以前,所有特质能够彼此独立出现的推论就成为一个有相当把握的论断。这无论如何都只是对上一代人类学家的一个隐含假设,但却被看作理所当然的事实,只有泰勒-摩尔根-弗雷泽“进化”学派的少数幸存者,可能还有功能主义的群体,会是例外。如果我们在这一点上有误,我们相信,今天人们践行的人类学和文化史十有其九也在其基本的、即使通常没有表述出来的假设上有误。如果情况如此,我们就此问题作总体探讨也就势在必行。

    我深信,任何一种试图孤立出单一特质的努力都存在一种深刻的误解。实际上,本文的积极贡献就在于表明,我们在何种程度和何种条件下能离析相关事实,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对特质和特质丛的处理是不可接受的。这当然不是企图用一个词藻或短语去替换另一个。那些更愿意在实际影响人类行为的范围之内谈论制度、组织化团体、使用中的人工制品或信仰和观念的人大可沿用任何标签和语词。惟一重要的是,我们是否能基于真正的科学,或仅仅基于武断的假设来离析一系列相关的现象。另外,沿用格雷布纳的说法,真正的关键在于,我们到底是把最高价值给予外在且不相关的一个特质或一个特质丛的组合;或者相反,我们只去寻找关系,以及由真正作用着的文化力量所决定的形式。如果后者是我们理解什么是真正的文化的惟一科学途径,那么与之针锋相对的前者就不可能是科学的。在这一点上不可能有妥协,也没有中间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