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 可错主义与证伪主义(2/2)

决定可能将我们引入灾难性的歧途。首先承认这一点的是方法论证伪主义者。但他争辩说,为了有可能进步,我们必须以这一点作为代价。

    人们不得不欣赏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者的胆大。他觉得自己是一个英雄,面对两个灾难性的选择,他敢于冷静地考虑它们的利弊,并选了较好的一个。其中一个选择是怀疑论的可错论,及其“怎么都行”的态度,对一切知识标准的绝望的抛弃,及由此引起的对科学进步观点的绝望的抛弃。凡事皆无法确立,无法拒斥,甚至无法交流:科学的增长是混乱的增长,是不折不扣的空想的通天塔。在过去的两千年中,科学家和具有科学精神的哲学家们选择了某种辩护主义的幻想以逃避这场恶梦。他们当中的某些人争辩说,人们必须在归纳主义的辩护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之间作出选择:“我看不出任何出路来摆脱这样一个独断的断言,即我们知道归纳原则或相当于归纳原则的某种东西;否则就只有抛弃几乎一切被科学和常识认为是知识的东西。”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者骄傲地拒斥了这种逃避主义:他敢于不减可错论之威,且又敢于以大胆的、冒险的约定主义政策毫无教条地避开了怀疑论。他完全知道所冒的危险,但他坚持人们必须在方法论证伪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之间作出某种选择。他提出了一场几乎没有希望赢得的游戏,但声称说参加这场游戏比放弃这场游戏还是要好些。

    实际上,那些并未提出其他批评方法而批评朴素证伪主义的人,不可避免地要陷入非理性主义。例如,纽拉特混乱地论证说,对一个假说的证伪以及相继而来的淘汰,可能会成为“科学进步的障碍”。但只要他似乎能提出的唯一的其他选择是混乱,他的这一混乱的论证就没有任何力量。亨普尔无疑正确地强调说:“科学提供了种种不同的例子,说明当一个高度确认的理论同一个偶然的顽抗的经验命题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取消后者而不是牺牲前者来得到解决。”但他承认他除了朴素证伪主义的“基本标准”之外,提不出别的标准。纽拉特,似乎还有亨普尔,把证伪主义作为“伪理性主义”予以拒斥;但“真正的理性主义。在哪里呢?波普尔在1934年就警告说,纽拉特的随意的方法论(更确切地说是缺乏方法论)会使科学变为非经验的,从而变成非理性的;“我们需要有一套规则对‘删除’(或‘接受’)一个原始语句的任意性加以限制。纽拉特未能提出任何这样的规则,因此他无意中抛弃了经验主义……如果因为一个原始语句不便利,就允许(在纽拉特看来,这对任何人都是允许的)人干脆‘删除’它,那么任何体系都是可以予以辩护的。”波普尔和纽拉特都同意一切命题都是可错的,但波普尔有力地指出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当命题相互冲突时,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坚强的合理的战略或方法来指导我们,我们就不能进步。

    但是至此为止所讨论的这种方法论证伪主义的坚强战略不是太坚强了吗?它所提倡的决定不是必然会太武断了吗?有人甚至会说,方法论证伪主义与独断证伪主义的不同就在于它是空讲可错论!

    要批评一个批评理论通常是非常困难的。要反驳自然主义的证伪主义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它依赖的是经验的感觉心理学:可以证明它完全是错误的。但怎样来证伪方法论的证伪呢?任何灾难都不能证伪一个非辩护主义的合理性理论。而且,我们怎样才能辨认出认识论的灾难呢?我们没有任何手段来判断前后相继的理论的逼真性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在现阶段,我们甚至还没有提出一个用于科学理论的一般批评理论,更不用说用于合理性理论的一般批评理论了:因此如果我们要证伪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我们就必须首先证伪它,然后才会有一个如何证伪的理论。

    如果我们看一下那些最著名的判决性实验的历史细节,我们就一定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它们或者是毫无理由地被接受为判决性实验,或者它们是根据同我们刚刚讨论过的合理性原则迥然不同的合理性而被接受为判决性实验的。首先,顽固的理论家经常向实验判决挑战,并推翻这些判决。对于这一事实,我们的证伪主义者一定十分遗憾。在我们所描述的证伪主义的科学“治安”的概念中,这种成功的上诉是没有地位的。更多的困难来自对附有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的理论的证伪。根据我们的证伪主义者的标准,它们的被证伪,正如实际历史中所发生的那样,显然是非理性的。根据证伪主义者的标准,科学家们似乎经常迟缓到了不合理的程度:例如,从接受水星的近日点作为一个反常,到接受它作为对牛顿理论的证伪,这中间用了八十五年,尽管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是业经充分证认的。另一方面,科学家似乎又经常鲁莽到了不合理的程度:例如,尽管有充分的反对地球自转的证据,伽利略和他的信徒却接受了哥白尼的日心天体力学。又如,尽管光线发射理论违反了麦克斯韦的业经充分证认的理论,玻尔和他的信徒却接受了这种理论。

    实际上,不难看出独断证伪主义和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至少有两个共同的重要特点,这两个特点显然不符合实际的科学史:(1)检验是(或必须使它成为)理论与实验之间的两角的战斗,以便在最后的对抗中只有理论和实验相对峙;(2)这一对抗的唯一有趣的结果是(结论性的)证伪,即“(唯一真正的)发现是对科学假说的反驳”。然而科学史提出:(1)检验至少是相互竞争的理论与实验之间的三角战斗;(2)有些最有趣的实验结果显然是确认,而不是证伪。

    但是如果科学史没有证实我们的科学合理性的理论(事情似乎是这样),我们便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对科学的成功作出合理说明的努力。被认为是合理地评价科学理论的规则及衡量进步的标准的科学方法(或“发现的逻辑”)不存在了。当然,我们还可以按照社会心理学来力图说明“范式”的变化。这就是波拉尼和库恩的道路。另一种选择是至少力图减少证伪主义中的约定成份(我们不可能杜绝这一成份),并用一种精致的、能为证伪提供一种新的理论基础、从而挽救方法论和科学进步观点的证伪主义来取代以上述(1)、(2)两个论点为特点的朴素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边就是波普尔的道路,也是我打算走的道路。

    (C)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与朴素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进步的问题转换和退化的问题转换

    精致证伪主义在其接受规则(或“分界标准”)及其证伪或淘汰规则两个方面都不同于朴素证伪主义。

    朴素证伪主义者认为,任何能被解释为在实验上可证伪的理论都是“可接受的”或“科学的”。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仅当一个理论比其先行理论(或与其竞争的理论)具有超余的、业经证认的经验内容,也就是说,仅当该理论能够导致发现新颖的事实时,它才是“可接受的”或“科学的”。这一条件可以分析成两个条款:新理论具有超余的经验内容(“可接受性1”),这种超余的经验内容中有一些已被证实(“可接受性2”)。第一个条款可立即由先验的逻辑分析来检查;第二个条款只能经验地检查,而且所需要的时间可能是无限期的。

    朴素证伪主义者认为,由于一个(“已经加强的”)“观察”陈述同一个理论相冲突(或他决定把该陈述解释为同理论相冲突),该理论便被证伪了。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当且仅当另一个具有下述特点的理论T’已被提出,科学理论T才被证伪。T’的特点是:(1)与T相比,T’具有超余的经验内容,也就是说,T’预测了新颖的事实,即根据T来看是不可能的、甚至是T所禁止的事实;(2)T’能够说明T先前的成功,也就是说,T的一切未被反驳的内容(在观察误差的界限之内)都包括在T’的内容之中;(3)T’的超余内容有一些得到了证认。

    为了能够评价这些定义,我们需要懂得它们的问题背景及其后果。首先我们必须记住约定主义者的方法论发现。即任何实验结果都不能淘汰一个理论:通过一些辅助假说或适当地对该理论的术语重新加以解释,都可以从反例中挽救该理论。朴素证伪主义者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关键之处将辅助假说归属为不成问题的背景知识,把这些假说从检验情境的演绎模型中清除出去,从而迫使所选的理论处于逻辑孤立之中,在这种孤立中,所选的理论成为检验-实验攻击的死靶子。但是既然这一程序没有为科学史的合理重建提供合适的指导,我们完全可以重新考虑我们的方法。为什么要不惜一切代价地以证伪为目标呢?为什么不给理论的调整规定某些标准以允许人们去挽救一个理论呢?事实上,有些这样的标准为人们熟知已有好几个世纪了,我们可以看到古老的警语已表达了这些标准,这些警语反对各种特设性说明、空洞的遁词、保全面子的文字把戏。我们已经看到迪昂用“简单性”和“良知”暗示了这样的标准。但是在什么时候理论调整的保护带中的“简单性”就缺乏到了必须放弃理论的程度呢?例如,在什么意义上哥白尼的理论比托勒密的理论“简单”呢?正如朴素证伪主义者有理由地争论的那样,迪昂“简单性”的含糊概念使得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兴趣和时尚。

    能否改进迪昂的方法呢?波普尔改进了。他的解决方法即一种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是较为客观。较为严格的。波普尔和约定主义者一样认为,借助于辅助假说,理论和事实命题总是能够协调的:他同意,问题在于怎样区分科学的调整和伪科学的调整、合理的理论变化和非理性的理论变化。波普尔认为,借助于能满足某些明确限定的条件的辅助假说来挽救一个理论体现着科学进步;而借助于不能满足某些明确限定的条件的辅助假说来挽救一个理论则体现着退化。波普尔称这些不能允许的辅助假说为特设的假说、不过是语言把戏、“约定主义的策略”。但这样一来,评价任何科学理论都必须同它的辅助假说、初始条件等等一起评价,尤其是必须同它的先行理论一起评价,以便看出该理论是经过什么变化而出现的。那么,我们评价的当然是一系列的理论,而不是孤立的理论。

    现在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懂得,我们为什么要象前面所做的那样阐述精致方法论证伪主义的接受和拒斥标准。但是将它们稍微重新阐述一下,从一系列理论的角度将它们清楚地表达出来,也许是值得的。

    让我们以一系列理论 T1、T2、T3 ……为例,每一个后面的理论都是为了适应某个反常、对前面的理论附以辅助条件(或对前面的理论重新作语义的解释)而产生的,每一个理论的内容都至少同其先行理论的未被反驳的内容一样多。如果每一个新理论与其先行理论相比,有着超余的经验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它预见了某个新颖的、至今未曾料到的事实,那就让我们把这个理论系列说成是理论上的(或“构成了理论上进步的问题转换”)。如果这一超余的经验内容中有一些还得到了证认,也就是说,如果每一个新理论都引导我们真地发现了某个新事实,那就让我们再把这个理论上进步的理论系列说成是经验上进步的(或“构成了经验上进步的问题转换”)。最后,如果一个问题转换在理论上和经验上都是进步的,我们便称它为进步的,否则便称它为退化的。只有当问题转换至少在理论上是进步的,我们才“接受”它们作为“科学的”,否则,我们便“拒斥”它们作为“伪科学的”。我们以问题转换的进步程度,以理论系列引导我们发现新颖事实的程度来衡量进步。如果理论系列中的一个理论被另一个具有更高证认内容的理论所取代,我们便认为它“被证伪了”。

    进步的问题转换与退化的问题转换之间的这一分界对评价科学的说明或进步的说明这个问题作了新的澄清。如果我们提出一个理论以解决一个先前的理论与反例之间的矛盾,这一新理论没能作出增加内容的(即科学的)说明,而只是作出了减少内容的(即语言上的)重新解释,那就是以纯粹语义学的、非科学的方式解决了矛盾。只有一个新事实与一个给定的事实一起得到了说明,这个给定的事实才算被科学地说明了。

    这样,精致证伪主义就由如何评价理论的问题转换到了如何评价理论系列的问题。只能说一系列的理论是科学的或不科学的,而不能说一个孤立的理论是科学的或不科学的:把“科学的”一词用于单个的理论是犯了范畴错误。

    衡量一个理论是否令人满意的历史悠久的经验标准是理论要与所观察的事实一致。我们衡量一系列理论的经验标准是它应该产生新事实。增长的观点与经验性的概念是合为一体的。

    方法论证伪主义的这一修正形式有许多新特点。第一,它否认“就科学理论而言,我们的决定依赖于实验结果。如果这些实验结果同理论相一致,那么在没有发现更好的理论之前,我们接受这个理论;如果实验结果不符合理论,我们就拒斥这个理论”。它否认“最终决定一个理论命运的是检验的结果,即对基本陈述的一致同意”。同朴素证伪主义相反,任何实验、实验报告、观察陈述或业经充分证认的低层证伪假说都不能单独地导致证伪。在一个更好的理论出现之前是不会有证伪的。但这样一来,朴素证伪主义特有的否定性便消失了,批评变得更加困难了,并且也更加肯定、更富有建设性了。但是,如果证伪依赖于更好的理论的出现,依赖于发明能够预见新事实的理论,那么当然,证伪就不仅仅是理论和经验基础之间的关系,而是相互竞争的理论、原先的“经验基础”、及由竞争而产生的经验增长之间的一种多边关系。因此,可以说证伪具有“历史的特点”。而且,有一些带来证伪的理论经常是在碰到“反证据”之后被提出来的。这在被灌输了朴素证伪主义的人听起来可能是荒谬的。的确,关于理论与实验的关系的这一认识论的理论同朴素证伪主义的认识论理论是截然不同的。任何实验结果都不应被直接解释为“反证据”,在这一意义上,必须放弃“反证据”这一术语。如果我们仍然要保留这一久受尊敬的术语,我们必须给它重新下这样一个定义:“T1的反证据”是T2的证认证据,而T2或者与T1不符,或者独立于T1(附加条件是T2能够令人满意地说明T1的经验成功)。这表明,只有根据某个优胜理论,以事后之明鉴才能在众多的反常中确定哪些是“判决性的反证据”或“判决性实验”。

    因此,证伪的判决性成份是新理论同其先行理论相比是否提供了新颖的超余信息,以及这一超余信息中是否有一些已得到证认。辩护主义者重视“确认”理论的证据;朴素证伪主义者强调“反驳”理论的证据;方法论证伪主义者认为,只有为数极少的能够证认超余信息的证据才是判决性的证据,他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这些判决性的证据上。我们对成千上万无关紧要的证实证据以及成百上千现成可用的反常不再感兴趣:为数极少的判决性的超余-证实的证据才是决定性的。这一考虑恢复并重新解释了这一古老的格言:单个实例可以是有指导意义的,多个实例却可以造成混乱。

    朴素证伪主义意义上的“证伪”(业经证认的反证据)不是淘汰一个特定理论的充分条件:尽管有成百上千个已知的反常,在我们有了一个更好的理论之前,我们不认为一个理论被证伪了(即被淘汰了)。朴素意义上的证伪也不是精致意义上的证伪的必要条件:进步的问题转换并不一定要以“反驳”予以解释。没有“反驳”引路,科学也可以增长。朴素证伪主义者提出,强有力的反驳跟随着理论、淘汰理论;而跟随这些反驳而来的又是新的理论;在这一意义上,科学增长是线性的。对第n个理论的“反驳”一定是对第(n+1)个理论的证认,在这种迅速的演替中,理论被“进步地”提出来,这是完全可能的。科学热的增高是由于竞争理论的增殖,而不是由于反例或反常的增殖。

    这说明,理论增殖的口号对于精致证伪主义,远比对于朴素证伪主义重要。朴素证伪主义者认为科学是以不断的实验来推翻理论而成长的,在这种“推翻”之前提出新的竞争理论可能加速科学的增长,但并不是绝对必要的;理论的不断增殖是可任意选择的,而不是强制性的。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不能等到本来已经接受的理论被“反驳”了(或等到这些理论的倡导人陷入了库恩所说的信任危机)再使理论增殖。朴素证伪主义强调“以更好的假说来取代被证伪的假说的迫切性”;而精致证伪主义强调以更好的假说取代任何假说的迫切性。证伪不能“强迫理论家去寻找更好的理论”,正是因为在更好的理论出现之前不可能有证伪。

    由朴素证伪主义到精致证伪主义的问题转换涉及到一个语义上的困难。朴素证伪主义者认为“反驳”是实验的结果,他的决定的力量使这一结果同被检验的理论相冲突。但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在所谓的“反驳证据”变成确认一个新的、更好的理论的证据之前,不应该作出上述决定。因此,每当看到如“反驳”、“证伪’、“反例”这类字眼时,我们必须具体检验一下,这些字眼是按朴素证伪主义者的决定使用的,还是按精致证伪主义者的决定使用的。

    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提出了新的关于知识诚实性的标准。辩护主义的诚实性要求只接受已经证明的东西,拒斥一切未经证明的东西。新辩护主义的诚实性要求根据可资利用的经验证据来确定任何假说的概率。朴素证伪主义的诚实性要求检验可以证伪的理论,拒斥不可证伪和已被证伪的理论。最后,精致证伪主义的诚实性要求应当设法以不同的观点看待事物,提出能够预见新颖事实的新理论,并拒斥已为更有力的理论所取代的那种理论。

    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融合了几种不同的传统。它从经验主义者那里继承了首先向经验学习的决心,它从康德论者那里接过了积极主义的知识论的方法,从约定论者那里,它学到了方法论决定的重要性。

    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精致的方法论经验主义的另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超余证认的决定性作用。归纳主义者认为,学习一个新理论就是要认识到有多少确认证据是支持该理论的,关于被反驳的理论,人们什么也学不到(说到底,学习就是要建立起已经证明的知识或者或然的知识)。独断证伪主义者认为,学习一个理论就是要认识到该理论是否被反驳了,关于已经确认的理论,人们什么也学不到(人们不能证明任何东西,也不能确定任何事情的概率),关于被反驳的理论,人们认识到它们被证伪了。精致证伪主义者认为,学习一个理论主要是要认识到该理论预见了哪些新事实:实际上,我所提倡的这种波普尔式的经验主义认为,唯一有关的证据是被理论预见到的证据,经验性(或科学性)同理论进步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这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观点。例如,莱布尼茨在1678年写给康林的著名的信中说道:“如果借助于一个假说可以对甚至未加尝试的现象或实验作出预测,那么,这便是对该假说的最高赞扬了(仅次于[已被证明的]真理)。”莱布尼茨的观点为科学家们广泛接受。但由于在波普尔之前,评价一个科学理论意昧着对它的辩护程度加以评价,某些逻辑学家认为莱布尼茨的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例如,穆勒1843年反感地抱怨说。“人们似乎认为,如果一个假说除了能解释先前已知的所有事实,还得出了关于为后来的经验所证实的其他事实的预见和预测,它就有权受到更好的欢迎。”穆勒说明了一点:这种评价同辩护主义和概率主义都是相冲突的:为什么如果一个事件由理论所预见,它所证明的就多;如果一个事件是以前已知的,它所证明的就少呢?只要理论的科学性的唯一标准是证明,那就只能认为莱布尼茨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同样,正如凯恩斯所指出的,给定证据以后,一个理论的概率不可能受这一证据产生的时间的影响:给定证据,一个理论的概率只能取决于这一理论和这一证据,而不取决于这一证据是产生在理论之前还是之后。

    尽管有辩护主义的这一令人信服的批评,有一些最好的科学家却保留了这一标准,因为它表示了他们对纯粹的特设说明的强烈反感,这些特设说明“尽管真实地表达了[它们所要说明的]事实,但却不是由任何其他现象所证实的。”

    但是,只有波普尔认识到这几句奇怪的、漫不经心的反对特设性假说的话与辩护主义的知识哲学大厦之间的明显矛盾,必须通过摧毁辩护主义并引进新的、非辩护主义的、以反特设为基础的科学理论评价标准,才能解决这一矛盾。

    让我们看看几个例子。爱因斯坦的理论优于牛顿的理论,并不是因为牛顿的理论被“反驳”了,而爱因斯坦的理论没有被反驳:对于爱因斯坦理论有许多已知的反常。爱因斯坦的理论优于公元1916年的牛顿理论(即牛顿的动力学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已知的一组初始条件;“不包括”一连串的反常,如水星的近日点),即同牛顿的理论相比体现了进步,因为牛顿理论所成功地说明过的一切,它都说明了,而且它还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一些已知的反常;此外,它还禁止某些事件,例如,巨大质量近处光线的直线传播,关于这一点,牛顿理论没有作任何说明,而当时其他一些业经充分证认的科学理论都容许这种事件,而且,事实上,爱因斯坦理论中的以前未估计到的超余内容中至少有一些(例如,日食实验)得到了证认。

    另一方面,根据这些精致的标准,伽利略关于天体的自然运动是圆周运动这一理论没有带来任何改进,因为他想改进的那些理论所不曾禁止(即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和哥白尼天体运动学所不曾禁止)的事情,他的理论也都未加禁止。因此这一理论是特设的,因而从启发法的观点来看是没有价值的。

    有的理论只满足了波普尔进步标准的第一部分(超余的内容),但没有满足第二部分(业经证认的超余内容)。波普尔自己提供了一个这种理论的极好的例子:1924年的玻尔-克雷默斯-斯莱特理论。这个理论的一切新预测都反驳了这个理论。

    最后,让我们考虑一下精致证伪主义中还保留了多少约定论。肯定比在朴素证伪主义中要少,我们只需要较少的方法论决定。对于朴素证伪主义不可缺少的“第四种决定”已经完全变成多余的了。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只须认识到,假如一个由某些“自然定律”、初始条件、辅助理论(但不包括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组成的科学理论与某些事实命题相冲突,我们不须决定替换哪一部分,不管是明确的部分还是“隐蔽的”部分。我们可以尝试替换任何部分,并且,只有当我们借助于某种增加内容的变化(或辅助假说)而偶然找到了对反常现象的说明,而且自然证认了这一说明的时候,我们才淘汰这一“被反驳的”理论复合体。因此,与朴素的证伪相比,精致的证伪是一个较慢的、但可能较为安全的过程。

    我们举一个例子。让我们假设一个行星的轨道不符合预测的轨道。有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所应用的动力学和引力理论,因为初始条件和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是业经巧妙证认的。其他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计算中采用的初始条件,因为动力学和引力理论在过去的二百年中已得到了充分的证认,一切认为还有其他因素起作用的见解都失败了。然而还有一些人作出结论说,这一不符反驳了这个基本假设,即除了所考虑到的因素外再无其他起作用的因素的假设,因为这些人作出这样的结论可能是出于下述形而上学原则的考虑,即由于在确定任何一个事件中所涉及的因素是无限复杂的,因而,任何说明只能是近似的。我们是否应当把第一类称赞为“批评的”,把第二类斥责为“陈腐的”,把第三类谴责为“辩解的”呢?不。我们不需对这种“反驳”作任何结论,我们从不强行拒斥一个特定的理论。如果我们碰到一个象上面所提到的不符,我们不须决定把理论的哪一部分看成是成问题的、哪一部分是不成问题的:我们根据引起冲突的业经接受的基本陈述,认为所有的部分都是成问题的,并尝试全部替换它们。如果我们成功地以“进步的”方式(即经替换以后比原先具有更多的已经证认的经验内容)替换了某一部分,我们就说它“被证伪了”。

    我们也不需要朴素证伪主义者的第五种决定。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再看一下评价(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的问题以及

    保留和淘汰这些理论的问题。“精致的”解决方法是很明白的,只要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所附带的辅助假说能以增加内容的变化来说明疑例,我们便保留这个理论。试以笛卡儿形而上学c为例:“在一切自然过程中,都有一种由(先验的)激发原则调节的钟表机制。”这在句法上是无法反驳的:它同任何时空上单称的“基本陈述”都不发生冲突。当然,它可以同这样一个可反驳的理论N相冲突:“引力是一种等于fm1m2/r2的,它有超距作用。”但是,只有就词义来解释“超距作用”,此外还可能将它解释为代表了不能还原为更深原因的最终真理时,N才与C发生冲突。(波普尔会把这称为“本质主义的”解释。)换一种说法,我们可以认为“超距作用”是一个中间原因,然后我们比喻性地解释“超距作用”,认为它是近距作用的某种隐藏机制的速记。(我们可以把这称为“唯名论”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试图以C来说明N,牛顿本人以及十八世纪好几个法国物理学家作过这种尝试。如果一个作出这种说明(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叫作“还原”)的辅助理论产生了新颖的事实(即它是“可独立检验的”),就应该认为笛卡儿形而上学是好的、科学的、经验的形而上学,它产生了进步的问题转换。进步的(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可在其辅助理论保护带中产生持久的进步转换。如果把理论还原为“形而上学的”框架没有产生新的经验内容,更不用说新颖的事实,那么这一还原就体现了退化的问题转换,不过是一种语言练习。笛卡儿派为了说明牛顿派的引力而努力地维持自己的“形而上学”,就是这种纯语言还原的一个突出例子。

    因此,如果一个(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同一个业经充分证认的科学理论相冲突,我们不象朴素证伪主义建议的那样淘汰这个形而上学的理论。如果它最后产生了退化的转换,而且有更好的、与其竞争的形而上学理论来取代它,我们才淘汰它。一个具有“形而上学”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与一个具有“可反驳的”内核的研究纲领方法论并无不同,只是纲领的矛盾的逻辑层次不同,而这种矛盾是纲领的动力。

    (然而,必须强调,究竟选择哪种逻辑形式来表达一个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决定。例如,我们可以不把笛卡儿形而上学表述为一种“全称-特称”陈述,而表述为一种“全称陈述”;“一切自然过程都是钟表机构”。与这个全称陈述相矛盾的一个“基本陈述”便是:“a是一个自然过程,但不是钟表机构”。问题是,根据“实验技术”,或者根据当时的解释性理论,“X不是一个钟表机构”能否“确立”。因此,合理地选择一个理论的逻辑带式取决于我们的知识状况。例如,今天的一个形而上学的“全称-特称”陈述,随着观察理论层次的变化,明天可能变成一个科学的“全称陈述”。我已经论证了只有理论系列,而不是理论,才应被划分成科学的或非科学的;现在我又表明,甚至一个理论的逻辑形式,也只能在批判地评价它所在的那个研究纲领的状况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地选择。)

    然而,朴素证伪主义的第一、二、三种决定是无法避免的,但正如我们将要证明的那样,可以稍许减少第二种决定以及第三种决定中的约定成份。我们不能不决定哪种命题应是“观察的”命题,哪种命题应是“理论的”命题,我们也不能不决定某些“观察命题”的真值。这些决定对于断定一个问题转换在经验上是进步还是退化至关重要。但是,精致证伪主义者至少可以规定一个上诉程序从而减少第二种决定的任意性。

    朴素证伪主义者没有立下任何这样的上诉程序。如果一个基本陈述得到了一个业经充分证认的证伪假说的支持,他们便接受这一基本陈述,并允许它推翻被检验的理论,即使他们清楚地意识到所冒的危险。但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不可以认为一个证伪假说以及它所支持的基本陈述同被证伪的假说一样是成问题的。那么,怎样才能揭露一个基本陈述的可疑性呢?“被证伪的”理论的支持者们根据什么可提出上诉并赢得上诉呢?

    有人可能说,我们可以“根据基本陈述(或证伪假说)的演绎结果”来继续检验该基本陈述(或证伪假说),直到最终达成一致为止。在这一检验中,我们借助于所检验的理论或我们认为不成问题的某种其他理论,在同一演绎模型中,由基本陈述推出进一步的结果。尽管这一过程“没有自然终点’,但我们总能达到没有进一步分歧的一点。

    但是,当理论家对实验家的判决提出上诉时,上诉法院通常不直接审查基本陈述,而是审查据以确立基本陈述的真值的那个解释性理论。

    一系列成功上诉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普劳特论者从1815年到1911年与不利的实验证据的斗争。在几十年的时间中,普劳特的理论T(“所有原子都是氢原子的复合物,因而,一切化学元素的‘原子量’都一定可用整数表示”)同证伪的“观察”假说如斯塔思的“反驳”

    R(“氯的原子量是35.5”)相对抗。正如我们所知,T最后战胜了R。

    对一个科学理论作任何认真的批评,第一步便是重建、改进这一理论的逻辑演绎表达式。在普劳特的理论面临斯塔思的反驳这个例子中,我们先进行这第一步。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按我们刚刚引用的说法,T和R并不矛盾。(物理学家极少将自己的理论表达得十分清楚,以至于没有回旋的余地,被批评家抱住。)为了揭示它们是矛盾的,我们必须以下述形式表述它们。T:“所有纯(同质的)化学元素的原子量都是氢原子量的倍数。”R:“氯是一种纯(同质的)化学元素,它的原子量是35.5。”后面这个陈述处于证伪假说的地位,如果得以充分证认,就可允许我们使用形式B这样的基本陈述:“氯x是一种纯(同质的)化学元素,它的原子量为

    35.5。”其中,X是由某个时-空座标所确定的“一部分”氯的专名。

    但是R的证认程度如何呢?R的第一部分取决于R1:“氯X是一种纯化学元素。”这是经过严格地应用当时的“实验技术”之后,实验化学家作出的判决。

    我们仔细看一下R1的细微结构。事实上,R1代表着两个更长的陈述T1和T2的合取。第一个陈述T2可以是这样的;“如果一种气体经过了十七道化学净化程序P1,P2,…P17,剩下的便是纯氯。”T2是这样的:“X经过了P1,P2,…P17,这十七道程序。”认真的“实验者”仔细地应用了这十七道程序:T2是应该被接受的。但是只有根据T1,剩下的因而一定是纯氯这结论才是一个“确凿的事实”。实验家在检验T时应用了T1。他根据T1来解释他的观察:结果是R1。然而在检验形势的单理论演绎模型中,这一解释性理论根本没有出现。

    但假如T1这个解释性理论是错的怎么办?为什么不“应用”T而应用T1并声称原子量一定是整数呢?这样一来,根据T,这将是一个“确凿事实”,T1便会被推翻。也许必须要发明并应用其他的新净化程序。

    这样,问题就不是面对“已知事实”我们什么时候应坚持一个“理论”,什么时候应当放弃一个“理论”。问题就不是当“理论”与“事实”相冲突时应当做什么。这种“冲突”只是由“单理论演绎模型”提出的。在一个检验形势的范围内,一个命题是“事实”还是“理论”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决定。“理论的经验基础”是一个单理论的概念,是相对于某种单理论演绎结构而言的,我们可以把它作为第一级近似。但是如果理论家提出“上诉”,我们就必须使用“多理论模型”。在多理论的模型中,冲突不是“理论和事实”的冲突,而是两个高层理论的冲突:是提供事实的解释性理论与说明事实的说明性理论之间的冲突;解释性理论同说明性理论所处的层次可能不相上下。这样,冲突就不再是一个逻辑上的高层理论与一个低层证伪假说之间的冲突,不应该以一个“反驳”是不是真正的反驳这种方式提问题。问题在于如何弥补受检验的“说明性理论”与明显的或隐蔽的“解释性”理论之间的矛盾,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说,问题在于把哪一个理论看作是提供“确凿”事实的解释性理论,把哪一个理论看作是“尝试地”说明这些事实的说明性理论,在单理论模型中,我们认为高层理论是由(权威的实验家)从外部提供的“事实”来加以判定的说明性理论:如果发生了冲突,我们便拒斥这一说明。在多理论的模型中,我们可以决定变换一下,把高层理论看作是判定由外部提供的事实的解释性理论:如果发生了冲突,我们可以把“事实”作为“怪物”加以拒斥。在多理论的检验模型中,几个或多或少演绎地组织起来的理论是结合在一起的。

    单单这一论证就足以证明我们由前一个不同的论证所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即实验不能轻易推翻理论,任何理论都不能禁止可事先规定的事况。并不是我们提出一个理论,大自然就可能大喊:“否”,而是我们提出一堆理论,大自然可能大喊:“矛盾”。

    这样,问题就由如何取代被“事实”反驳的理论这个老问题转变为如何解决密切相关的理论之间的矛盾这一新问题。两个相互矛盾的理论,应该淘汰哪一个?精致证伪主义者可以很容易地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尝试取代第一个,然后取代另一个,然后可能两个都取代,并选择一个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业经证认的内容、能带来最进步的问题转换的新方案。

    这样,我们便确立了当理论家希望对实验家的否定判决提出质疑时的上诉程序。理论家可以要求实验家详细说明他的“解释性理论”,然后他可以用一个更好的理论来取代它(实验家对此是很恼火的),根据这一更好的理论,他本来“被反驳的”理论可以受到肯定的评价。

    但即使这一上诉程序也只能推迟约定的决定,因为上诉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无误的。当我们要确定新颖事实是由于取代了“解释性”理论而产生的,还是由于取代了“说明性”理论而产生的,我们又必须决定对基本陈述的弃取。这样,我们只是推迟了并可能改进了这一决定,而没有摆脱这一决定。“朴素”证伪主义所面临的关于经验基础的困难,“精致”证伪主义也摆脱不了。即使我们认为一个理论是“事实的”,也即,如果我们迟缓的、有限的想象力不能为该理论提出一个替换者(象费耶阿本德所经常说的那样),就必须至少是偶尔地、临时地对该理论的真值作出决定。即使这样,经验在一重要的意义上仍是科学争端的“公正裁判”。如果我们要向经验学习,就无法摆脱“经验基础”的问题,但我们可以使我们的学习不那么独断,不过也不那么快,不那么戏剧化了。通过把一些观察理论看作问题的,可以使我们的方法论更加灵活,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背景知识”(或“背景无知”?)都联接和包括在我们的批评演绎模型中。这一过程必定是逐步的,在任何给定的时间,都必须有一条约定的界限。

    甚至对精致的方法论证伪主义也有一反对意见,如果不对迪昂的“简单主义”作些让步,就无法回答这一反对意见。这一反对意见就是所谓的“附加悖论”。根据我们的定义,将毫无联系的低层假说加到一个理论上,可能构成一个“进步的转换”。不要求将附加的这些推断同原先的推断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而只是仅仅组合在一起,就很难淘汰这种拼凑起来的转换。这当然是一种简单性要求,它可以保证理论系列中的连续性,这种理论系列可以说构成了一个问题转换。

    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因为精致证伪主义的关键特点之一是它以理论系列的概念取代了理论的概念来作为发现逻辑的基本概念。只有理论系列而非一个给定的理论才能被评价为科学的或伪科学的。但是,这种理论系列中的成员通常被明显的连续性联系在一起,这一连续性把它们结合成研究纲领。这一连续性(它使人想起库恩的“常规科学”)在科学史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除非是在研究纲领方法论的框架中,发现逻辑的主要问题是无法满意地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