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章 科学的社会控制(2/2)

在与其他社会条件的互动中,影响的程度似乎要低得多。然而,因为预言本身有这两种不同的后果,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做出连续的短期预测方面,我们确实做得更好一些。因此,我们只能不断地评价存在着的新环境,因为它不仅与以前的存在因素互动,而且与预言本身互动。

    到这一点,我们刚刚谈到同对科学及其社会影响的进一步控制有关的事情。现在,我们不得不来考虑一群科学家,他们认为科学在现代世界,特别是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一直受到过多的控制。这一群体就是所谓的“科学人文主义者”,他们抱怨“科学的挫折”。这个群体的成员大多数由英国科学家组成,其中许多是相当著名的,但也有一些美国人持同样的态度。“科学人文主义者”,主要是那些做为科学家的哲学家,渴望更好地通过所有科学的手段和可能性来体验人性。他们直接了解科学改善社会的实际与潜在的力量,他们知道这一点,并且想使对这种力量的认识最大化。但是在追求这一理想(这一直是许多其他科学家共同具有的理想)的过程中,他们倾向于把科学本身做为一种价值而绝对化,或者他们至少忽略了科学同一个社会的许多其他需要和价值的相互依赖性。“科学人文主义者”把所有对科学与发明之充分潜力的阻滞都视为弊病。尤其自他们成为社会主义者以来,他们把这些阻滞视为资本主义的弊病。他们没有看到,在我们的社会,许多对科学的“阻滞”是来自资本主义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事情,就像我们刚刚提出的。他们没有看到,在所有社会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对科学的阻滞,因为科学在几个重要的社会目标之中永远只能是其中之一,因此它必须同这些其他的目标分享可以获得的人与物资的社会资源。不能假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会存在对科学的阻滞,尽管这种阻滞也许有可能比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要少。但是这种可能性不能被视为必然性,就像某些“科学人文主义者”在近几年中从他们以前的理想——苏联——中已经了解到的那样。当然,迄今为止,“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为科学的进步提供了一种令人难忘的有利社会环境。

    除了这些,“科学人文主义”提出的科学观,是一种我们在现代世界中不太具有的科学观,至少是相当最近一段时间才具有,是一种断言其活动的“精神性”以及对科学的“挫折”的科学家们的观点。我们社会的一个很大的错觉,是认为科学完全是一种精神活动,科学家们自己曾经同外行人一样持这种观点。但是在“科学人文主义”那里,我们看到了我们在前面的第四章中强调过的东西,即科学建立在一系列确定的精神价值的基础上,这些价值最初是与“自由”社会之整体的价值相联系的。因此,在经常被提到的科学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冲突”中,“恰恰不是科学和道德在冲突,而是科学的道德与日常行为的道德在冲突。”当然,这种冲突是存在的,而且不可能只由良好的愿望解释清楚。的确,对于这种冲突的存在有更多的理由,因为科学的确是在其本身的精神价值中产生的,而不是产生于一系列临时原则,这些原则在面临来自其他社会因素的反对时也许会更容易屈服。我们已经看到,科学的社会后果之一是其批判理性对其他社会活动的传统道德的挑战。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后果不是故意的,它是科学精神的直接表现,如果这种精神是完全得到坚持的,它必定会得到表现。这是精神的本性。科学的精神与其他社会伦理之间的这种非故意的冲突,是我们社会的一种内在的特征。

    但是这种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有非常之多的科学家不承认其他价值在我们社会中的重要性,他们那些外行兄弟也许比他们更甚。一种明确的实证主义偏见的被害者如此之多,确实,他们甚至否定科学本身是建立在这些价值之上。这种偏见有时使他们不正确地假定科学的方法是一种人类判断之充分的、唯一无二的形式。与十九世纪末相比,我们现在已经更无疑地看到这不是正确的。如同我们在第三章曾经试图表明的,我们看到做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是建立在一系列道德价值之上的,而科学总是在这些价值的范围之内发挥作用。这些社会价值提出某些非经验的问题,即意义、邪恶、正义和拯救的问题,只关心经验问题的科学是不能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的。在面对竞争性伦理时,科学的热情在对所有伦理进行某种衡量时是一种普遍的特征。如果这个事实被理解,那么如果不是全部,我们也可以避免所引起的某些道德冲突。

    B.科学的社会责任

    因为我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认识不断增加,所以最近在所有方面都已经出现了对于我们所谈到的科学的“社会责任”的关心的扩大与加强。在科学家们自己当中,当然,特别是在核物理学家们(他们看到他们自己最明显地与原子弹有紧密的联系)之中,这种增长了的关心最明显。李·杜布里奇(Lee

    DuBrid-ge)是我们早些时候曾提到过的,在战争期间任加利福尼亚技术研究院主席和麻省理工学院的放射实验室主任,他因此成为一名在其同事中广为人熟知的科学家,他近来谈到了他们态度的改变。他说;“我想,战争的最后结果是,今天的科学家比战前略微更情愿做为市民而发挥他们的作用。”然而,在这一普遍的态度变化之中,不同科学家的特殊反应有所不同。所持观点至少已经有了三种类型,做为一种对科学的社会责任的分析,没有一类观点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但是每一类观点都揭示了科学的某种特点,这些特点应该包括在一种更确当的陈述之中。

    一种为许多科学家所持的观点是,他们对于他们的发现与发明的后果具有某种一般种类的社会责任,因而从一种更精确地确定这种社会责任的观点出发,他们马上就有责任来重新考虑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种观点由一个我们在第五章中曾提到过的组织——原子科学家联盟——以其最有组织的和最活跃的形式表达出来。阅读并编辑《原子科学家通报》的科学家们也持这种观点.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原子科学家联盟的成员。持这一立场的科学家们已经做出了非常热心和非常有益的尝试,试图向普通公众澄清新的利用原子能之可能性(例如,氢弹)的重要意义。他们的意见和警告做为由科学家们站在一种特殊的立场做出的权威性评论,已经广泛发表在报纸上,以使公众摆脱偏见。

    另一种反应是相当明确地承认对于科学之社会后果的总责任,并且试图阻滞其中某些最令人憎恶的后果。持这种他们对社会负有道义责任的极端观点的科学家似乎很少。最著名的例子是诺伯特·维纳教授,他公开宣布他不打算发表任何“可能会在一些无责任感的军事家手中造成伤害的”未来的工作。许多科学家也公开批评维纳持这一立场,说他的行动完全是不现实的,即使他的打算完全是善意的。对维纳的批评正确地指出,要实现他的目的,他就不得不完全停止他的科学工作,因为他不可能预见到他的成果的使用会是什么。实际上,他的工作对于美**事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用处,既有间接的,也有直接的。

    第三种反应表达的是愤恨,既有科学家们自己对出其不意地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的不满,也有对外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给科学家的不满。1946年诺贝尔物理学奖金获得者帕西·布里奇曼教授,长期以来一直关心科学的社会责任,他是持这种观点的最著名的科学家。在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文章中,他痛切地谈到“科学家对于社会利用他们的发现负责的神话”,而且他尖锐地劝告科学家们别承担“轻率强加的责任,这种承担对于我来说有过多的让步的味道,并且也是缺乏自重的。”布里奇曼教授不是象牙塔中的居住者,因此他的言论在科学家们当中传达着巨大的道德力量。他在科学界不是一个回避道德责任的人,当他在1939年发表他的“声明”时,他已经拨开疑雾表明了这一点,他把所有极权主义国家的科学家挡在其实验室门外,因为他正在做的发现会对那些国家的军事力量有直接的用处。他对科学及其在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地位也一直全然没有积极的兴趣。

    那么,科学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呢?一位科学家应该感到由这三种观点中任何一种所表达的他的道德责任吗?我们在能够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必须回顾一下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科学的某些特征。

    我们必须回顾的第一个特征是我们刚刚说过的,即科学的社会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科学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独特的强有力地位,所以它将不断地与社会的其他部分互动,既对于良好的事情也对于糟糕的事情。简言之,同科学打交道有时是很困难的,有时是令人高兴的,我们只能靠学会稍微更适当地应付科学的社会后果来做到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一种社会安排和社会价值的问题,靠自然科学无论在什么程度上都不可能有解决办法。正是这种“社会问题”提出了科学的社会责任这个问题。

    我们必须牢记的科学之第二种特征是,我们不可能在总体上,特别是在长期预言某种科学发现将具有何种特殊的社会后果。例如,原子科学直接依赖于伦琴的X-射线的发现,然而没有人能从他的研究(大约发生于1900年)中预计其今天对于原子能会有重要意义。或者,举一个伦琴的发现的“好”后果,例如对于癌症治疗的影响。科学发现越基础,它所具有的直接与间接后果的数量很可能越多,预言其多重的好应用与坏应用就越困难。像X-射线这样的例子在科学史中不计其数。即使是那些小发现最终也有收敛性影响,当这些影响产生时是不可能被预计到的,这一点也是确实的。科学是一种累积性结构,每一位研究者为此添砖加瓦,其总体经常以某些方式被综合并且被利用,对于这些方式,任何单个的科学家个人都不可能预见到。维纳教授的观点忽略了科学的这种基本特征。

    最后,我们必须记住科学在很远的范围,在某种真空中并不具有它的社会后果,科学是与社会的其余部分不断地互动以产生这些后果。拿最明显的一般状况来说,我们知道,这个或那个政府或政党对科学的利用是不同的,在战争和在和平时期对科学的利用是不同的,在繁荣和在经济萧条时期对科学的利用也是不同的。社会因素也是确实的变量,它们时时都在同科学相互作用,因此人们只好放弃对科学的非现实态度,即认为科学之单独的影响在一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多重的原因。

    或许,所有这些将澄清这一点,即无论是做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家还是单独的科学家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敏感直接的方式被认为是对他们的活动的社会后果负有责任。正是我们的社会的各部分的专门化和相互依赖性使得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牵连到这些社会后果中。例如,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牵扯到战争的责任,如果这种说法完全被认为是考察问题的一个有用的方式的话。在今天,核科学家与战争的联系只不过比社会中其他的团体似乎更直接而已。不能只把责任推给科学,就是说,社会所有成员对于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都必须承担某种程度的责任。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科学的社会后果(所谓的令人迷惑不解地)是社会和政治的问题,它们只能通过社会和政治的过程加以控制,在某种程度上它们完全可以被控制。科学家们不可能被允许在社会中抢先取得社会和政治的地位,即使他们想这样做。因为做为科学家,他们与其他人相比在这种地位上并不更加胜任,有时也并非更加不胜任。当然,由于他们所受的训练以及经验甚少,科学家们在这方面不是专家。克列孟梭(Clemenceau)、曾经说过,战争太重要了,以至并不依赖军事。同样,科学及其后果太重要了,以至并不依赖科学家。在这两种情况下,手段对于我们的社会目的是过分重要了,以至并不完全依赖使用这些手段的专家。他们与所有对我们的社会目的负有责任的人有关。

    按这种观点,如果我们可以稍微更严密地看看战争的情况,我们中的一些人就会过分强调科学在引导战争和在阻止战争中的重要性。虽然在人类历史中,科学不断地改变战争的手段,就如同科学改变我们所有其他的社会手段一样,但是战争是一种完全脱离于它所利用的特定科学的社会实在。战争早在毒气发明以前很久就是邪恶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当人们依然在辩论科学为这场战争提供的新技术的伦理时,霍尔丹就指出了这一点。与此相类似,战争早在原子弹被设计出来以前很久就是邪恶的,假如原子弹被取缔了,那么在此之后很久战争依然会是邪恶的。英国科学家埃里克·艾什比(Eric

    Ashby)提醒他的同事在这方面明智些,少痛苦一切。他说:“阻止战争是一个要靠政治手段来解决(如果它能完全被解决的话)的紧迫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要靠电子堂吉诃德来解决。”

    如果我们同意关于科学之社会特征的这种分析,如果我们认识到它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那么我们就可以重新以另一种方式提出我们正在这里谈论的问题。我们将不再问,科学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反之;我们问科学家能对社会的社会与政治过程做什么贡献。或者我们更一般地问,具有高度专门化和深奥知识的公民对于他的“自由”社会所负的责任是什么?因此,我们社会中某些成员所具有的专门化经验和知识不断增加,所以科学家之责任的问题是专家在“自由”工业社会中的责任这个一般问题的一部分。

    当然,在一个像美国那样的民主社会之中,每一位科学家都必须就他将为他在科学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所负何种责任亲自做出选择。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是一件自愿承担的道义责任问题,我们中的所有人都承担这种责任,科学家和非科学家是一样的,这就是我们社会的性质。我们的民主价值允许大量的责任告诫,但只允许少数的强制。那么,某些科学家个人,像其他的个人一样,将不感到并且确实没有感到积极参与政治过程的道义责任。当然,他们受到他们同胞公民之道德评判的约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主的道德判断应该或者将永远谴责对社会不积极的科学家。由于从一个相当广泛范围的行为来看,我们确实承认,我们同胞中的一些人可以被其他强迫性的兴趣,被其他价值,而不是被直接参与政治所吸引。就是说,我们对于那种废寝忘食地关心其工作的人确实给予很多,尤其是在我们欣赏他的工作的时候。当然,不把这个特权给予(至少)某些科学家会是不公平的,因为我们把它给予了其他各类专家和专业人员。这里,我们必须再次提醒道,科学家没有特有的或唯一的社会责任。

    进而言之,即使当科学家确实想积极参与社会事物而不是其科学事业时,科学家也可能会明确要求选择与他最意趣相合以及他认为他可能会最有效率的事业种类的民主权利。只有少数科学家,例如,由于其职业专业化的条件,可能对直接的政治和社会行动做出大的贡献。可是,一些人刚刚还在从事这件事,至少是在出现社会危机期间暂时从事这件事。我们已经看到,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科学政治活动家”,像康南特、布什和康普顿这样的人,怎样在政府对科学的利用上承担大量的责任。在这种直接的政治参与中,科学家处理社会问题,并有助于形成社会决策,把他专门的科学观点既做为特殊化的知识实体也做为具有特殊特征的社会组织而带到社会决策过程中。这种直接的政治责任,无论可以承担它的科学家多么少,对于美国社会都具有巨大的重要性。

    不幸的是,在美国,承担这样大的和直接的社会责任的才能,在科学家们当中不像在其他专业人员群体中更加普遍。大多数科学家局限于比此弱得多的某种事情。我们已经提到过科学家可以做出的比较有限的贡献种类之一。科学家们可以做《原子科学家通报》的编辑们所做的事,就是说,以某种表明某些可能的社会意义的观点来研究他们的主题,并且使一般公众保持对这些事情的理解。因此,科学家拥有巨大的权威性,所以可以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经常通报新发现的意义。然而,所有这种科学的意见不应该超出科学家专业能力的限制。物理学家路易斯·里德诺(Louis

    Ridenour)已经看到了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这种责任的重要性。他说:“今天,以原子能之普罗米修斯式的本质和科学的真正特征来教育非科学的公众是必要的。这种教育一定要做,以便所有的人都能够参与决策,他们将不得不以使战争变得不太可能这样一种方式来关心社会的组织。”

    那么,在这些为数不多、可以替代的、完全或者或多或少加以限制的行动上的非直接行动中,每一位科学家都必须考虑到他自己的秉性、需要和能力,为自己选择他的方向。布里奇曼教授说,社会不应该“坚持它不分青红皂白地让所有科学家关心这种问题的要求”,此时他只不过是在断言所有美国公民都具有的一种基本的民主权利。

    在为科学承担任何种类的社会责任时,两种最极端的观点应该遭到拒绝,因为它们会给科学带来危险。一种是维纳教授的观点,即科学承担唯一的责任。这里的危险是,门外仅可能会相信科学家们的话,变得对科学的弊病也确信不疑,然而这种确信——即只有他们在保卫整个社会——一妨碍甚至窒息科学。那些懂得其责任的有限本质的科学家们,将避免这种飞来去器效应的可能性。另一种可能会对科学产生不良影响的最极端的观点,是“象牙塔”观点,它认为科学家们只应对“纯粹科学”感兴趣,而完全不必关心他们的发现的社会后果。这种态度的危险是,社会可能会把科学家认为是一个无责任感的群体,为保护社会本身,必须反对该群体。像布里奇曼教授这样拒绝唯一责任观点之极端主义的人,必须提防被推向这个相反的极端。幸运的是,今天这两个极端观点中,无论哪一个都不为多数科学家所持。

    最后或许可以提出一个更进一步的、更广泛的科学之责任。如同我们看到的,科学有责任把其方法扩展到对社会与政治过程本身的研究中。具体而言,这要求自然科学家为社会科学的发展至少要发展一种同情心。就像我们将在下一章中看到的,为什么社会科学不能向自然科学那样存在,没有内在的理由。的确,社会科学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比在人类历史上以前的任何社会发展得更快。然而,在国会讨论把社会科学包括在自然科学基金之前的证词中,美国自然科学家当中某些重要领域对于现在存在的社会科学表现出很少的同情,甚至有时对于其现实可能性也表现出很少的确信。我们在第三和第四章已经看到的科学活动自身的基本价值和支持科学活动的社会的基本价值,似乎在最低程度上要求科学家们相信社会科学的可能性。在科学史中的这一点,支持对于那些如此危险地威胁科学本身之存在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进行科学分析,这属于所有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C.科学能被“计划”吗?

    科学在现代世界中的社会后果不可避免地提出了对科学进行“计划”的问题,提出了以这样一种方式——使其有利的影响最大化,使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最小——来控制科学的问题。例如,我们刚才谈到过的“科学人文主义者”,不仅反对他们所称的“科学的挫折”,而且想要对科学进行“计划”,他们说,这是为了社会更加美好。在整个三十年代,他们的书籍和演讲尤其在美国是很有影响的,他们的观点似乎扫清了任何完全反对在科学中进行“计划”的观点。但是在1940年,最后,主要由米切尔·波拉尼(Michael

    Polanyi)教授和贝克(R.Baker)博士鼓动的另一群英国科学家(他们一直不幸)组成了自由科学协会(the

    soci-ety for Freeedom in Science),专门反对在“科学人文主义者”阵营中J.D.贝尔纳教授及其同事的观点。到1946年6月,该协会有四百五十多位会员,其中英国二百五十位,美国一百七十六位,其余分散在世界其他地方。帕西·布里奇曼教授,我们现在已经几次提到的关心科学之社会问题的人,成为该协会的非正式领袖。

    在科学家们自己当中关于“计划”的这种冲突,部分地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关于社会计划的更大冲突的一个方面。我们生活在一个伟大变革的时代,因此在这段时期,人们普遍要求在人类事务中施加更多的社会控制。当然,较大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政治与意识形态大争论的焦点,成为“右派”与“左派”、“自由”与“保守”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对立的焦点。在这种气氛中,“计划”科学的问题已经变得包含在更大的问题之中,科学家们经常站在更大的政治与意识形态立场上提出观点,这就不令人奇怪了。

    那么,这两个问题,较大的一个和较小的一个问题,的确是以许多方式相互关联的,为了许多目的,应该一起考虑这两个问题。我们已经看到,科学与社会在其运行的整个范围内都是极其相互关联的,因此我们知道,在一个领域中的“计划”必将影响社会的其他部分。可是,这里也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差别,某些事情对科学的本性有更多的抑制。我们已经看到,科学有其自身特有的一套价值,有其自身特殊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其自身独一无二的发现与发明过程。因此,“计划”科学的问题,无论有多么更加普遍的联系,都必须根据科学的特殊性质加以考虑。进而言之,因为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对于发现“计划”这个字眼实际上一直被用来指许多不同的事情而不是一件事情,我们不应该感到惊讶。把这些不同的含意分离开,并且根据某些我们一直发展到这个地步的对科学之社会方面的分析逐一考虑这些含意,这对我们来说将是有益的。我们可以相当简单地做这件事,而不去重复我们已经详细说过的东西。也许这条思路将表明,“计划”之赞同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差别比他们自己有时所认为的要小,他们对于科学组织之重要的具体问题一直持相当多的一致意见,他们发生冲突的是关于“计划”做为一个整体的更抽象的事情。

    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在最简单的、日常的意义上使用“计划”这个词,即完全自己确定特定的目标并且尽最大可能设计方法以实现那些目标。就这种科学中的“计划”而言,不存在多少冲突,这种尝试同能够达到已确定目标的努力,特别是那些任何人都赞同的努力,是同样合理和有效的。对于诸如由科学家个人做出的研究周期计划、由“涵括”其领域之所有专业并且相应地选择其成员的大学中的科学系做出的计划、由增加研究设施以增加其利润的工业企业做出的计划以及由为其五花八门的和公认的社会责任而利用科学的政府做出的计划这样的事情,没有多少不同意见。结果表明,在科学中最佳的这种计划是非常成功的,它的实施是基于科学之特殊本性,以及需要有长期经验的科学家-行政管理者们的智慧。我们在这里所能希望的所有事情,是在关于科学的知识上做出某种改进,以便我们在实现我们都同意的目标时能够更熟练一点,更有效率一点。贝尔纳教授说,“当然,不能认为任何种类的组织对于科学都会是适宜的。找到科学所必需的组织种类这个区区小任务本身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此时他是在谈论这种“计划”以及在我们的知识上加以改进的这种可能性。

    然而,当“计划”包括科学目标的问题,而不止是或不主要意谓得到普遍赞同的目标时,就有更多的冲突。我们已经看到,科学做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同的、有时是冲突的目标。对于“纯粹”科学家来说,科学活动之基本目标是扩展并改进现有的概念框架。对于其他科学家以及许多非科学家来说,基本目标是现有的科学理论成功地应用于社会的工业、军事或政府组织的实际目的。简言之,既要有“纯”科学也要有“应用”科学,两者都必要,两者都具有社会合法性。但是科学中的“计划”有时想使并且有时认为只有“应用”科学才将是合法的,“纯”科学将遭到背弃。大概实际上没有人对于科学中的计划曾提出过这样一种极端的方针,然而这正是某些“计划”的更热心的倡导者似乎对某些“计划”的较热心的保卫者提出来的。自由科学协会似乎认为,这正是“科学人文主义者”所思所想的,因为该学会在一开始就首先提出了它关于科学之基本本性的五点基本立场,即“各种科学研究活动导致的知识的增长以及科学文化的维持和传播,都具有独立的和重要的人类价值。”然而,贝尔纳教授很久以前在他所有关于“计划”的谈论中说过:“任何对科学进步的计划都会是必要的,以保持基础与应用研究之间的恰当比例,并随时随刻维持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第四章中已经看到,“纯”科学和“应用”科学都是必要的,而且也必定是相互联系的。关于这一点,所有懂得科学中社会控制的可能性的人都是同意的。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的不一致使它本身成为一个真正的问题,即以某种切合实际的方式使稀缺的科学社会资源在两个目标之间按比例配置。那么,这就不是轻易“可以觉察到的”了,因为科学资源不是完全弹性的,不比其他种类的资源更多,而且还因为我们对这种“计划”的不了解,就像我们对它的需要一样多。许多这种计划在实施,通常是具有非正式的而不是正式的含意,当然,在战时和在其他社会危机期间,期待较多的“应用”科学和较少的“纯”科学的正式‘计划”有很大的增长。人们在其社会目的上稍微有点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基本的、难以根除的差别残余是我们要做出“纯”科学多少和“应用”科学多少的选择时发生冲突的来源。如果冲突的范围变窄,而且在对于两种科学具有更普遍的一致意见的范围内使冲突合法化,那么实际的妥协就可能极其容易实现。

    可替代社会目的之间的竞争,几种合乎需要的目标之间选择的必要性,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科学本身做为一种目的不可能有助于比其他社会活动更多地回避这种竞争,在这个意义上,它必须不可避免地稍微被“计划”一点。基于这一理解,科学只能靠澄清“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不同的功能,只能靠澄清各自在何种条件下可能会成功,更成功或不太成功地与其他社会目的竞争。与抵抗所有同其他社会活动的竞争以及所有由于“计划”的科学资源的配置相反,科学应该寻求使其自身目的的相对实现最大化,而不否定其他社会目标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无限制的冲突,某些关于科学中“计划”的讨论做为一个基本的前提,那么这两件事情就可以永远走在一起,并且可能不断地走在一起。

    经常使用的“计划”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意是,预言科学发现之进程的能力。例如,米切尔·波拉尼说:“这里,对于科学耕耘中的个人主义,确实出现了决定性的理由。没有科学家们(无论是否是著名的)达成的一致,就不可能预测科学的进一步进步,除非是现有体系的线性延伸。靠预测来分配资源的问题因此会没有实际的科学价值。”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在科学中成功预言的方式上有什么差异,然而波拉尼教授似乎对预测的可能性有点悲观。大学、政府、工业界和私人的基金会拨款委员会,对于科学发现之可能的进程,毕竟每天都在做着粗略的预言。当然,它们并不总是主要途径,然而他们的资金分配至少代表着在成功之可能性和在追求某一特定路线时的其他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或许与波拉尼教授相反,“科学人文主义者”似乎对于我们预言科学进步将在何处产生的能力有点乐观,然而在这里,在具体的水平上,对于科学的本性也会有许多一致意见。贝尔纳教授说:“科学是对未知的发现,是在其非常不可预见的要素之中的发见。”虽然他说我们不知道我们将在科学中任何的下一步发现什么,但是他说,“我们必须首先知道在何处探索。某种程度的短期计划在科学研究中一直是内在固有的。”贝尔纳教授想对已经存在什么具有更多的自我意识,即这种短期的预言和计划,他大概也想把预言扩展,使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可能的。由于这正是科学中已经发生的事情,关于科学中“计划”的这个方面,这里没有什么不可化约的冲突的基础。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一定程度的预测,当由科学专家群体以适宜具体的术语陈述时,在科学中是完全有可能的。“计划”之坚决支持者和“自由”之坚决支持者总的来说差别不像他们认为的那样大,他们就各种每天都在科学界发生的具体预言和规划进行合作可能会非常有成效。

    附带而言,对于这一点,即使是苏联人也没有被迷惑。苏联科学家、科学院主席瓦维洛夫说:“当然,对‘不可预料的’科学成果和发现进行计划是不可能的,但是所有真正的科学必须包括很大比例的有根据的预期和先见之明。”例如,他说:“我们对于原子核结构的当代知识,允许我们以很大程度的自信部署许多年的工作,以做出在这个领域中要做的许多理论和实验的工作。”

    最后,我们开始讨论“计划”之最后一个含意,这里,那些“赞成者”和那些“反对者”之间的争论再次以过分一般的术语进行。“计划”的这种含意与适宜的科学的社会组织有关。我们在第四章以及其他地方已经看到,在科学中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些在形式上是高度正式的和科层化的,有些则更加非正式。我们已经认识到,尽管正式组织的科学工作的数量在增加,但是科学做为一个整体必定只保留非正式的协调和控制。波拉尼教授及其在自由科学协会的同事所担心的,就是科学做为一个整体在某种外部政治权威之下将被官僚化地、铁板一块地组织起来这样一种前景。这就是波拉尼教授为什么对于科学的控制如此巧妙地、如此雄辩地以我们已经描述的非正式组织来争辩的原因,我们只经看到,这种非正式组织经历的是一种类型明确的科学中的慈善权威。但是,贝尔纳教授以及科学界的“计划者”似乎至少是向这种可能性开放的,就象我们已经引用过,贝尔纳教授说没有什么种类的组织“会对科学是适宜的。找到何种组织对于科学是必须的这个区区小任务本身是一个科学的问题。”这当然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任务,一个“自由”社会的所有科学家在此任务的基础上团结起来可能会是有益的。的确,如果我们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科学家们之间实际达成一致的领域,少放在他们一般的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更多地放在科学活动的具体事物上,少放在关于像“计划”这种不明确的术语的争论上,那么整个科学中“计划”的问题就会从许多刻薄语言中摆脱出来,我们的理解就会取得相当大的进步。简言之,我们这里所需要的是更多的科学本身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