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节 谢林(1/2)

    谢林比黑格尔年轻,黑格尔和谢林所共有的那些学说究竟是通过独立思考、抑或是在谢林的影响之下而达到的,这一点是可以争论的。但是早在黑格尔在海德堡《大百科全书》上写出他的历史哲学的初步轮廓之前,谢林就发表过一套哲学体系(也许不只一套),包括他对历史的见解,所以先谈一下谢林的见解将是适当的。

    谢林对康德和费希特的观念作出了更为体系化的发展,他的思想转移到了两条原则上:首先是,任何存在都是可知的这一观念,它就是合理性的体现,或者用他自己的语言来说,也就是“绝对”的表现;其次是,两项之间的关系这一观念,尽管两者是对立的,但在这方面却都是“绝对”的体现。因为“绝对”本身是一种同一性,两者的差别在其中也就消失了。这种两项的模式,反复出现在他的全部哲学里。

    根据谢林的说法①,可知的事物有两大领域:“自然”和“历史”。每一种作为可理解的事物,都是“绝对”的一种表现,但是它们是以对立的方式体现它。自然包括分布在空间中的事物,它们的可理解性仅仅存在于它们被分布的方式之中,或者说存在于它们之间的有规则的和确定的关系之中。历史则包括精神的思想和活动,它们不仅是可理解的而且是有理解能力的,亦即能理解它们自身而不仅仅是它们自身之外的事物:因此它们就是“绝对”的一种更恰当的体现,因为它们在其自身之中就包含知识一关系的两方面,它们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作为客观上可理解的,历史中的精神活动就是必然的;作为主观上有理解能力的,它又是自由的。历史发展的过程因此就是精神的自我认知的全部创造过程,它同时既是自由的而又是服从法律的,也就是说在道德上和政治上是自律的(在这里,谢林追随着康德)。这一发展所经历的各个阶段是被概念本身的逻辑结构所决定的(在这里,他追随着费希特)。因此,它在它最大的特点上是一分为二的:首先的一个阶段是人类把“绝对”想象为自然,在这里实在是被设想分裂为各个单独的实在(多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