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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教会一词在《圣经》中的意义(1/2)

    教会一词在《圣经》各篇中所指的对象不同。有时指上帝的去处,只是并不经常如此;所谓上帝的去处就是基督徒聚会公开举行圣礼的神殿,如《哥林多前书》(第xiv 章第34节)中说:“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象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

    但这是在比喻的意义下指聚会的会众,后来就用来指大厦本身,以区别基督徒与偶像崇拜者的神殿。耶路撒冷的神殿是上帝的去处和祈祷者的去处;同样,基督徒用以敬拜基督的任何大厦也是基督的去处,因此,希腊教父便称之为主的去处,从这里,在我国的语言中便称之为教堂。

    教会一字不指去处时,意义就和古希腊城邦的集会一字相同,指的是会众或被召前来听取行政长官讲话的公民聚会,在罗马共和国时称为concio,因为发言的人被称为会上讲话的人。当他们是由合法的当局召集来的时,就称为合法的会众;当他们是受喧嚣和煽动性的叫嚷的激动而集合起来时,就称为混乱的会众。

    有时这字也指有权参与集会但未实际聚会的人,也就是指全体基督徒众,不论他们分散得多远都一样;比如《使徒行传》(第viii章第3 节)中就说:“扫罗就残害教会”,基督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下被称为教会的头。有时指的则是一部分基督徒,如《哥罗西书》(第iv章第15节)中说:“请问……他家里的教会安。”有时也光是指选民,如《以弗所书》(第v 章第27节)中便说:“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沾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这儿教会所指的是得胜的教会、是未来的教会。有时这字指的是明证基督信仰的人聚合而成的会众,不论他们所明证的信仰是真的还是假的都一样,比如《马太福音》(第xviii 章第17节)中说:“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或税吏一样。”意义就是如此。

    唯有在上述最后一种意义下,教会才能当成一个人看待。

    也就是说,唯有在这种意义下,它才有权具有意志、宣告事项、发布命令、受人服从、制定法律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因为没有合法的会众的权力为根据,聚会的一群人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当时在场、并协助其实现的每一个人的个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