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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2/2)

的休战状态而已,就好像是始终生活在战场的边缘上一样。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第七: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这种规章就是人们所谓的法度。因为正像上面已经说明的一样,在建立主权以前,所有的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这样就必然会引起战争。由此看来,法度既为和平所必需,而又取决于主权,所以它便是主权为了保持公共和平应做的事情。这些有关我的、你的,(即私有财产权)以及臣民行为中的善、恶,合法与非法的规章便是市民法,也就是每一个国家各自具有的法律。只是市民法一词现在已经只限于用来指罗马城邦的古民法,由于当时罗马城邦是世界一大部分地区的领导者,它的法律也就是那些地区的国法。

    第八: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因为不裁决争执就不能保障臣民不互相侵害,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每一个人根据其自我保全的自然和必然的**就会仍然具有运用自己的力量防卫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战争状态,与每一个国家按约建立时的目的都相违背。

    第九: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判断在什么时候和对多少人数的军队进行征集、武装并发付薪饷的权利,以及向臣民征集款项、支付战争开支的权利。因为保卫臣民的力量在于他们的军队,而军队的力量则在于把大家的力量统一于一个指挥之下。这种指挥是主权者制定的,于是便也为主权者所拥有;因为国民军指挥权,无需其他制度规定,就可以使具有者成为主权者。于是军队的将军不论由谁当,最高统帅始终是主权者。

    第十: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

    公众的和平与保卫这一目的既由主权者负责,他就应当具有权力运用他认为最适合于完成其职责的手段。

    第十一: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事先没有制定法律的地方,就根据他认为最有助于鼓励人们为国家服务或防止人们危害国家的方式去施行。

    最后,由于考虑到人们在自然倾向下给予自己的评价以及他们希望于别人对他们的尊敬,同时又考虑到人们对旁人的评价是怎样地低;由此出发就会不断地出现竞争、论争、党争、最后出现战争;造成互相摧毁,并削弱对共同敌人的防御力量;于是就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但上面已经说明,不但是国家的全部国民军或武力,而且连一切争端的司法裁判权都归于主权者,因之主权者便也有权颁赐荣衔,规定每一个人的品级与地位,以及公私应酬之礼等。

    以上所说的就是构成主权要素的权利,同时也是识别主权存在于哪一个人或哪一群人的集体手中的标志,因为这些都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某些权利,象铸币权、处理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与人身的权利、市场先购权以及其他明文规定的特权,主权者都可以转让而仍然不失去其保卫臣民的权力,但他如果将国民军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有用了,因为法律将没法执行;要是他把征税权让出去,保留国民军也就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利让出去,人们就会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因此,如果我们考虑一下以上所说的任何一种权利时,马上就会看出:即使保有其他一切权利,在保持和平与正义(一切国家按约建立的目的)方面也不会产生任何效果。人们说,这种分割是“国分则国将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事先发生了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裂成敌对阵容的情形。如果英格兰绝大部分人当初没有接受一种看法,将这些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人民便决不会分裂而首先在政见不同的人之间发生内战,接着又在宗教自由问题方面各持异议的人之间发生内战。

    这种情形使人们对于主权的这一特点获得了极大的教训,所以目前英国便很少人看不到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在下次恢复和平时也会普遍承认这一点,直到大家忘记痛苦之前,这种情况会一直继续下去。但除非是一般人得到比迄今更好的启导,否则在那之后就难于持续下去了。

    由于这些都是必不可缺和不可分割的权利,所以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其中任何一种权利不论表面上根据什么言词转让出去了,只要主权本身没有直接宣告放弃、而受让人又没有不再将主权者之名赋与转让权利的人的话,这种让渡便是无效的;因为当这人把一切能让出去的全都转让了之后,我们只要把主权转让回去,这一切便又全都作为不可分割地附属于主权的东西而恢复了。

    这一巨大的权柄由于本身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又不可分离地附属在主权之上,所以有些人说主权君主的权力虽然比每一个臣民单独说来大,但比全体臣民总合起来的权力小的说法便没有什么根据了。因为他们所说的全体,如果不是如同一个人一样的集体,那么全体一词和每一个人一词所指的便是同一回事,这句话便荒谬不通了。但如果他们所谓的全体所指的是把全体臣民当成一个人看待,而这一人格又由主权者承当,那么全体的权力和主权者的权力便是同一回事,在这种情形下,这话便也是不通的。这种不通的情形当主权由一群人组成的集体握有时,他们看得很清楚,但在君主身上他们却看不到,然而主权不论操在谁手中总是一样的。

    正如同权力一样,主权者的荣位也应当比任何一个或全体臣民高。因为荣位源于主权。勋爵、伯爵、公爵和王公等身分都是由他封的,正如同仆人在主人之前一律平等而没有任何荣位等差存在一样,臣民在主权者之前也是这样。不在主权者面前时他们虽然有些人较为显耀、有些则较差、但在主权者之前他们就象众星在太阳光之下一样不那么光芒夺目了。

    但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应当看到最高统治者的最大压力决不是由于自己高兴损害或削弱臣民或者是由于象这样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才施加的,他们自己的力量和光荣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这种压力来自人民本身的抗拒情绪,他们为自己的防卫而纳税是很不情愿的。这样就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在平时尽量从他们身上征敛,以便在任何紧急时期或突然有需要的时候御敌制胜。因为所有的人都天生具有一个高倍放大镜,这就是他们的激情和自我珍惜;通过这一放大镜来看,缴付任何一点点小款项都显得是一种大的牢骚根源。但他们却不具有一种望远镜(那就是伦理学和政治学),从远方来看看笼罩在他们头上,不靠这些捐税就无法避免的灾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