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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解决所提出的那些疑问,以补充那些对透明体及其光滑面保持种种不同位置的可见事物的论述(1/2)

    我们现在来解决所提出的疑问。

    持这些意见的人①所主张的,是靠近会妨碍观看,以及颜色和形状不可能转移到它们的质料之外。因为他们不同意说,某一种观看作用或感觉作用的造成,只是靠把形式从质料中抽离出来,因为抽象就是把形式本身从质料中攫取出来,并使它进入感觉机能。

    ①大约是指德谟克里特。——译者

    但是没有一个人是这样讲的;相反地,他们曾经说过,这是通过遭受而造成的。遭受并不是遭受者取去活动者的机能或性质,而是从它接受某种在“种”的方面与它们相似或相异的东西。我们说,视觉在自身中从视觉对象接受一种与视觉中的形式相配合的形式,而非接受其形式的具体本质。凭接近而感觉到的东西,如闻到的或触到的东西,也是这样,因为这种东西的感觉者并不取去它的形式,在其中出现的只是某种类似视觉对象的形式的东西。

    然而在事物中有一种东西②凭着相遇的作用引导到遭受③,其中还有一种东西④,当被遇着的时候便有某种东西从它分离开来,这种东西是它的印象赖以产生结果的。在这里,光线需要附在可见的形式上,以使具有形式的东西①从它的形式里投出一个影像到另一件东西里②,与一种东西③相似,这种东西,凭着影像的投射,当光在其上④变强时,我们便看到它,与这影像一模一样;光的变强使对着光的东西染上光的色采,于是当面对着可见事物的东西能够接受时,光线就把影像当作确定的东西传达过来,以一面镜子为中介时也是一样,不过需要可见的东西是照亮了的。光线的确需要一种中介作为工具,在这方面给它帮助,这就是透明体,但是中介的容积有一定的限度,在其中是不会有最小限度的容积的。

    ②指遇到可见对象的光。——译者

    ③指引起视觉的感受。——译者

    ④指视觉对象。——译者

    ①指看到的对象。——译者

    ②指眼睛。——译者

    ③指可见的形式。——译者

    ④指在可见的形式上。——译者

    在证明知觉者从知觉对象抽取一种影像时,要提到一种东西,这种东西寓于对视觉对象的形式的想象⑤中,使它要想像时就想像。所以你可以认为这个想像的对象就是事物本身的形式,就是已经移入想像、剥去形式的对象,这乃是事物的整个抽象。

    ⑤指一种内部官能,其地位处在感觉与思维之间——译者

    但是相反地,影像是异于想像对象的东西,只是与它相似。当你观看了太阳,然后转过身来的时候,太阳的形式在眼睛里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便告诉你,眼睛已经接受了影像;正如落下的雨滴被想像成一条线,急速转动的点子被想像成一个圆一样。

    但是你不能想象和观看它而没有看到过它的广袤,而你又不可能看见一个在并非时间的东西里运动的点所占据的广袤,也不可能想像这件东西在两个地方。所以雨滴的存在方式就应当是先在上面,然后在下面,它的广袤就是其间的东西,而点的存在方式就是在它转动的距离的一端而又在另一端,它的广袤就是其间的东西,这是你在影像中所设想的。但是这并不是在一个单独的瞬间造成的。先行的东西的影像应当还保存着,留到继之而来的东西之后。然后感觉作用把它附到后来的东西上,两者结合成一个广袤,好像它是一个感觉对象似的。这是因为先行的东西的形式是稳定的,虽然雨滴或点已经完全离开了你们假定的限度,并没有在那里留一个时间。

    至于他们关于眼睛前面想象的光亮所说过的话,他们关于这个问题的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按照他们的看法,这只是单单以一种方式存在,因而他们以为无法承认眼睛是某种在实体中具有一种光的东西,像我们在前面讲过的那些发光的东西那样。因此,当黑暗的时候,眼睛就发出光来,照亮它前面的东西,这是由于一种对黑暗发生影响的性质,而不是由于一种与它分离的东西。

    照他们的看法,同样地,也无法承认摩擦和摸触有时在黑暗中产生一些细微的火光,例如在黑暗中摩猫背、用手摸褥子和胡须上时所发生的那样。但是你显然知道,眼珠本身几乎也属于这样的东西,在夜间发光和照明,并且把它的光线投在它面前的东西上。的确,许多动物的眼睛有这种特性,狮子和蛇的眼睛就是这样的。当它是这样的时候,它就能照亮阴暗的东西,就是由于这个道理,许多动物在黑暗中能够看见,因为它们以眼睛里发出的一种光亮照亮了事物,同时也是由于它们的眼睛的机能。

    至于那些说眼珠是充实的,不容他物进入其中的人,则否认凹神经中有一种精细的形体,这种形体乃是视觉机能的承负者,即所谓视觉普纽马,它运动着,一会儿藏匿,逃走,一会儿占优势,盯着瞧。当一只眼睛闭上的时候,这普纽马就自然地离开那种闲散和黑暗,跑到另一只眼睛里,因为根据解剖学大师们所知道的,两眼中的通道是共同的。当一件东西充满着另一种东西的时候,这充满的东西就不应当具有喷射、离去、在地上消散、向世界的四方分散的本质。

    至于那种关于镜子的说法(他们的问题就是一切主张这种说法的人的问题),即认为镜子里印着感觉对象的形式,可以用来答复这个问题的回答则有三种。

    〔1〕一种回答是建立在一种大家知道的学说上的;这种回答就是:形式并不是由于一种性态而印在镜子里,像物质的形式按照这种性态印在它的质料里那样,而且,在这种学说里,对立的东西并没有结合起来,而是这个形式整个印在整个镜子里。在镜子里同时结合着一个黑的影像和一个白的影像,是没有害处的,因为这两者之在其中,并不是凭着它获得这种性质的样式,而是作为可知的东西存在于其中,因为理智认识黑色和白色,并不会使它们互相对立或彼此分离。

    其次,视觉只达到按照三种东西之间的一定关系的东西,我的意思是指可见的对象、镜子以及观看者之间。但是并非镜子的每一部分全都发生这种关系;相反地,整个镜子的一个部分传达白色本身,另一个部分则传达黑色本身,这两个部分之间,在视觉方面,是有一定的界限的。所以是整个传达作用和限制作用在视觉中使形式与视觉对象相似。

    但是,这个回答是我所不讲的,也是我所不明白的。我不了解形式怎样会印在一个质料性的形体里而不存在于其中,以及形体怎样有时会空空如也,没有形式,然而形式却印在其中。可是,形体怎样会并非空空如也,没有形式,而在镜子里却看不见它呢?不如说它所具有的形式被看见,虽然说它被看见还是这个意思。还有,它怎样会对于一个站着的人是空空如也的,对于另一个站着的人却不是空的呢?这是夸张,是勉强去做一件困难的、不对头的工作。他们并不认为形状印在一个物质的实体之中,这也是勉强去做一件困难的事,虽然他们是把形状当作不确定的东西的。他们认为黑色的形式在一个形体中,却不认为这是一种属于这个形体①的黑色,这也是勉强去做一件困难的事,虽然他们也承认其中有与白色的一刹那间的结合②,并且把黑色的形式看成非黑色,把白色的形式看成非白色。③

    ①指镜子。——译者

    ②黑色与白色的结合。——译者

    ③以上似指德谟克里特的学说,因为德谟克里特认为颜色只不过是原子以某种方式排列的表现,并无自身的存在。——译者

    至于关于理智和可理解的东西的说法,放到后面再讲。

    至于有人可以用来答复的那两种回答,〔2〕其中的一种严格地需要关于镜子的说法,〔3〕另一种也与它相接近。

    至于严格需要镜子的说法的那种回答,的确,或者是,第一,人们说,如果有一种东西,人们需要它来使一件东西对另一件东西起作用,那么,人们所需要的这种东西,例如镜子或透明体,在这里就不应当从本原有所遭受,例如观看者①所遭受的那种遭受,所以人们就认为当剑造成痛苦时,剑在痛,当人们因为收到礼物而快活时,礼物在快活。

    ①阿拉伯文原本作“第三者”,见译文146页第一行。——译者

    或者是,第二,人们说,一切有作用的形体都无疑地应当遇到可触物,这一句话并不是自明的,也不是显然的;因为,虽然根据归纳,大部分形体中存在着这种情形,却并非一切活动和遭受都必然依靠相遇和接触而存在;可以承认的毋宁是:事物对其他事物的作用的存在并不靠相遇,正如可以承认无形体者如创世主、智慧②和灵魂作用于形体而无须相遇一样。

    ②或译“灵智”,指天使。——译者

    因此,一个形体作用于另一个形体而并不相遇,并不是什么怪事,有一些形体靠相遇起作用,有一些形体是不靠相遇起作用的。谁也不能够恰当地建立起一种有力的论证,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