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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用他们的学说所讲的东西来驳斥他们的学说(1/2)

    我们现来列举一下伴随着大师们的意见的一些荒谬之点。

    他们认为从视觉发出的东西的部分从一些形体向另一些形体反射,这就是这些荒谬的意见之一。当这些部分看见了一个形体时,它们就由这个形体向另一个形体反射;它们看见这个形体,也看见它们反射到的那另一个形体。例如,当它们达到了镜子时,它们看见镜子,然后当它们由镜子向另一个形体反射时,它们就同时也看见另一个形体。因此,同一件东西被看成好像两件东西在一起,于是人们便想像在两者之一里面看见另一件。

    他们的这个意见必然有些反对他们的证明与之相连。在这些证明中间,有的认为这种光线的反射的造成,或者是凭着硬的东西,或者是凭着光滑的东西,或者是凭着结合两者的东西。然而他们认为这种反射有时来自一种光滑而不坚硬的表面,如水。所以单单坚硬并不是条件,反射的原因毋宁是一种表面的光滑。当原因是一个表面的光滑时,必不可免地,或者是有一个偶然的光滑表面就够了,或者是需要有一个由光滑的部分连成的表面。如果这个条件存在(这是第二个范畴),就不能认为光线为水所反射,因为按照他们的说法,水的表面由于有他们所指出的许多孔,所以没有连续性,而由于这些孔,水后面的东西就有可能完全被看见。

    如果连续性不是从这个条件得出的,这种反射就应当是凭着所有的形体而造成的,虽然这些形体是粗糙的,因为粗糙的原因是棱角或来自因隆起而造成深度的东西的那种类似棱角的东西。但是在一切有一个棱角的东西里,总归有一个表面上没有棱角,因而是光滑的;否则,棱角就会多到无穷,或者表面就会一直分到成为一些并非表面的部分。但是这两者都是荒谬的。

    所以一切形体的表面都由光滑的表面组成,应该凭着它们的一切表面造成一种反射,或者,人们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光线不为小的表面所反射,第二种是光线为不同位置的表面向一些分离的方向反射;这样,反射的东西就分散了,达不到某件东西,因为不能集合在一起。

    至于第一个范畴则是错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形体从视觉发出,突然散布到宇宙之球的一半里面,它在发出的时候就会在部分的细小和分散方面都达到极度,而当它被反射时,它的一切细小部分以及它的一根细线的一切极端毫无疑问就会只遇到一个同样小的部分,为这个部分所反射,而对于这,在它后面的东西是既无益也无损的;也许,如果遇到的光滑表面比它更小,就不会为它所反射。

    然而当我们反省时,我们并未发现这个观念是妨碍我们这个世界上那些存在物中的反射的原因和条件,因为有时候如果一件东西是粗糙的,我们毫不迟疑地就知道它那些具有光滑表面的部分是有一定的容积的,我们并不怀疑这个容积比发出的光线的末端更大,而尽管如此,这些光线并不为这些表面所反射。这好像捣碎的玻璃,粗粗捣碎的盐,以及粗粗捣碎的水晶,这些东西的部分的表面,我们知道都是光滑的,但是并非小到极点,小到会比发出的光线的部分更小,这些表面如果联在一起,是不会反射光线的,并且比这更大的东西也不会反射。

    其次,各种厚的土质形体更加应当可以分成一些极小的部分,比光线这个形体所照的那些部分更小,而光线也分成部分,分到会有一个厚的部分比那精细的东西分成的东西看起来更小。

    其次,光滑的东西之会反射,如果原因在于没有可穿入的地方存在,如果其中有一种推的作用在光滑面的后面,这就会是粗糙的东西。但是,如果并没有一种东西在光滑面后面推,也不是没有一个可穿入的地方存在,光线就不应当为某种东西所反射。因为形体按照本性是并没有各种运动的,它之有各种不同的运动是受强迫的。你知道如果发亮的东西凭着本性已经使光线倾斜了,要重新改变方向只有凭强迫。其次,的确,一个表面的光滑,并不是形体中那种改变遇到光滑面的东西的本性的性态,而遇到光滑面的东西,也并不是把有光滑面的形体的某种东西推走、强迫这些形体起远离光滑面的作用的那种力量。

    如果一个表面的光滑是使形体远离形体的作用的原因,它就会使两者之间的东西远离,虽然平滑面以不拘哪个位置接触着;而视觉也应当为发出的光线所触到的镜子所反射,在镜子上留下痕迹,而这并不是当光线仅仅以末端遇到了镜子的时候。如果反射的原因是在后面推的作用和往回跳跃,像球上所发生的那样,光线就应当为每个没有可穿入的地方的硬东西所反射,虽然这件东西并不是光滑的。

    至于按照主张影像的人们的学说,这就会有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包含在他们的下列说法中的:他们认为一个表面的光滑是传达影像的原因,一个表面的一切光滑面,不管大小,都是传达一定影像的原因。然而小的表面所传达的那些影像,对于视觉的辨别来说是太小了;所以它们是感觉不出的。的确,在粗糙的形体里面,黑暗与光亮相混,所以整个内部是阴暗的,而所有隆起之处对于传达一个为感觉所分辨的影像来说,是太小了。如果粗糙的形体是连续的,就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

    至于那些主张反射的人,在他们看来,这种微小是并不能说明它所造成的反射不存在的。至于他们并没有把这种微小看成原因而是提出扩散作用这一点,这种扩张作用在镜子上也是存在的(镜子接受了形状),光线从镜子上全部地向宇宙之球的一半反射,这是按照我们在关于镜子的科学里所认识到的那种道理。

    也可能是粗糙的东西(因为它使光线分散)所造成的反射达不到这些镜子所达到的程度,毋宁是有时候来自粗糙的东西的那些线聚集在一个单独的点上。这是证明中的一种。

    第二种研究在于光线在一个瞬间会为水所反射,而在另一个瞬间会穿入水的下面,同样地也为水晶所反射。因此就应当是:在两种东西中间的一种里面,包含着另一种以外的一个缺点:或者是水下面的可见对象并非全部被看见,而是看见一些在感觉中分离开来的点,看不见一个完全的形式;或者是由粗糙的东西造成的反射所射到的那个东西并非全部被看见,而是看见一些在感觉中分离开来的点,看不见一个完全的形式,虽然对两者之一的视觉要比对另一的视觉完全,而后者是比较有缺点的。但是事情并非如此。

    第三种研究在于,光线凭着与它分离的东西所反射的东西而与前者以外的另一件东西相接,人们就会同时看见这两件东西的形式;这就会必不可免地,或者是所反射的光线的分离并不使感**物的形式必然离开光线,或者是使它必然如此。如果不使它必然如此,为什么我们不会看见离开我们很远并且与光线分离的镜子呢?因为我们在那里并不知道一种原因,只知道光线在交换中从镜子得到另一个地方,与它落下的那个地方不同。如果这种分离使这个形式必然离开光线,我们怎样会在同一个瞬间看见镜子和形式呢?

    如果是光线留在镜子上面的部分看见镜子的形式,而光线远远射向另一件东西的部分看见那件东西的形式,所看见的这两件东西就会各为光线的一个部分所见,而这两个部分就应当并不是一同看见的,例如从同一个瞳孔里射出落在赛义德身上的光线和同时落在阿密尔身上的光线,并不使人把从赛义德身上看到的东西想像成与从阿密尔身上看到的东西混在一起。

    如果说其原因在于这条光线是经过通往灵魂的线而传达形式的,所以是一条唯一的线传达两件东西,而由一条唯一的线被传达的东西看起来就像同在一个地点,那么关于第一点就可以说,这种学说已经化为乌有了,人们已经反驳了发出的线是向外界观看的东西那种说法;这种线毋宁是传达者。至于第二点,并不是不可能有第二条线发出来遇到所反射的线,并且与它相连接;所以如果它的传达只是凭线中间与它相接的那一条,接着有所感知的就会是眼睛里面的机能,而不是发出来的东西。

    于是,事物就应当是从这两条线一同被看到的,形式就应当是与镜子的形式并与别的形式一同被看到的,而有时候事物就应当被看成两个,这并不是由于眼睛里面的一种原因,而是由于那些分离的视线中一条唯一的视线里面的连续性。但是这样的事是并不存在也不发生的。所以,或者是除非事物正对着视觉,我们才可能在镜子里看到这件事物,而又在镜子外面单独看到它;或者是,如果它不正对着,我们就只是在镜子里看到它。

    那么,就根据他们的原则,假定视觉点是a,镜子的地点是b,再假定一条从视觉发出的线ab,然后假定它向一个在c处的形体反射。再假定另一条发出的线,亦即ad,在e处与bc这条线相切,并假定在这个地点ad线与它相连。我说:根据他们的那些原则,d的影像就应当与c和b的影像一同被看见,c的影像就应当从e和b这两端并从ea和ba这两条线被看见。

    这是因为这些从视觉发出的线或者是连续的,或者是相接的。如果它们是连续的,有一些线就会像我们所假定的那样,在相连续的时候,具有接受另一些线的印象的特性,因而两者都向眼珠传达,印象就造成在这整个形体本身上面,而不造成在它的一侧的一个表面上,但是这种传达作用既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人为的,而相反地是自然的;所以,如果遭受者之达到现实,是在遇到对所遇事物起作用的活动者的时候,遭受者就应当是遭受到活动者。

    因为事物的实体中的那些自然性态发生作用的规律,就在于性态的本性存在于遭受者的本质之中,而并不是由于一种来自活动者的本性的东西;并且在于发生作用的东西存在于活动者的本性之中,而在遭受者的本质中是找不到这类东西的。当这种情形化为现实时,作用的发生的稳定性,就只是凭着两者之一到达另一。

    所以,当活动者达到遭受者时,既然中间的东西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