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原著者注(2/2)

副总督哈钦森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史》。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王家图书馆藏有此书一部,为1765年出版于伦敦的第二版。

    我在本注所在章曾多次引用的这部著作,其叙述始于1628年,终于1750年。本书写得十分真实,文笔简练,朴而不华,是一部翔实的历史著作。

    关于康涅狄格的历史,可以推荐的最好著作,是本杰明·特朗布尔的《康涅狄格全史:世俗史和宗教史,1630—1764》。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1818年出版于纽黑文。

    我认为王家图书馆不会有这部著作。

    这部历史清晰而深刻地描述了康涅狄格在书名所指期间内发生的一切重大事件。作者引用了珍贵的历史文献,而且叙述确切。他写到康涅狄格初期的事件时,讲得十分有趣。尤其是应当读一读第1卷第5章(《一六三九年的康涅狄格》)第100页,以及第1卷第7章(《康涅狄格的刑法》)第123页。

    我们有理由高度评价杰理米·贝尔纳普的《新罕布什尔史》。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1792年出版于波士顿。尤其应当读一读第1卷第3章。在这一章里,作者对于清教徒的政治原则和宗教教义,他们的移居原因和法律,做了极其翔实的叙述。下边是1663年的一段布道讲话:“新英格兰要永久记住它的创建目的在于宗教,而不在于商业。人们在前进中要坚持清教徒的教义和纪律。因此,商人和一个铜板一个铜板攒钱的人也不要忘记,创建这些殖民地的目的在于宗教,而不在于金钱。如果我们当中有人在评价世界和宗教时认为世界值13,而宗教只值12,那么,这个人就没有新英格兰的真正男儿的情感。”读者从贝尔纳普的著作里可以看到,他比至今研究美国历史的其他作者更多地提到普遍观念并强调思想的威力。

    在我们所研究的已经存在很久的几个主要州中,纽约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最为突出。关于纽约州的历史,最好的一部著作是威廉·斯密斯的《纽约史》。此书为四十八开本,共一卷,1757年出版于伦敦;1767年出了法译本,亦出版于伦敦。

    斯密斯为我们提供了法英两国在美洲进行的战争的细节。在研究美国史的所有著作中,它对著名的易洛魁联盟的报道最为详尽。

    至于宾夕法尼亚的历史,我只想推荐罗伯特·普劳特的《宾夕法尼亚自创建与定居:1861年威廉·佩恩就第一任领主与总督直至1742年以后的历史》。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1797年出版于费城。

    这部书值得读者细读,其中收有关于佩恩的大批珍贵文献,谈到教友会的教义以及宾夕法尼亚初期移民的性格、风尚和习惯。据我所知,王家图书馆没有此书。

    不必说,在研究宾夕法尼亚的主要著作中,佩恩本人和富兰克林的著作也有它们的席位。广大读者都熟悉他们的著作。

    以上所介绍的这些著作,我在旅美期间就已看过其中的大部分。现蒙王家图书馆的好意,我又读到其中的几部;其余的几部,是美国前驻巴黎总领事沃登先生给我找到的,沃登先生也写有一部关于美国历史的杰出著作。在结束这个注的时候,请沃登先生接受我对他的谢意。

    (G) 第57页

    杰斐逊在自传中写道:“在英国人于弗吉尼亚建立殖民地的初期,土地还只能向人们提供少量的产品或什么也不能提供的时候,一些有远见的人便获得了大量的租让地,并为了保持其家庭的荣华富贵,而把财产传给了后代。财产逐代传给同姓人,从而产生一些独特的家族集团。家族集团依法享有永久保持财富的特权,进而依靠自己州的强大和富饶而形成显赫的贵族阶层。而国王也照例是从这个阶层中选派州的议员的。”见《杰斐逊文集》。〔第1卷第36页〕英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的一些主要规定,在美国全部被否定。

    肯特先生说,我们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做的第一个规定是:“人死而无遗嘱时,其财产由直接亲属继承;如只有一个男性或一个女性继承人,他或她独得全部遗产;如有数名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分性别,由数人平分遗产。”〔见肯特:《美国法释义》1840年版第4卷第374页〕最初,纽约州以1786年2月23日法令通过这项规定,后来又进行过修订(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3卷;附录,第48页)。现在,美国各州都采用这项规定,只是佛蒙特州有一点不同,那里的男性继承人可得两份遗产(见《美国法释义》第4卷第375页)。

    肯特先生在该书第4卷第1—22页,叙述了美国的限嗣继承立法史。他总结说,美国在独立前,各殖民地都采用英国的限嗣继承法。后来,弗吉尼亚根据杰斐逊的提议(见《杰斐逊自传》),从1776年废除了遗产限嗣继承制度。纽约州也于1786年废除这种制度。接着,北卡罗来纳、肯塔基、田纳西、佐治亚和密苏里,也相继废除限嗣继承法。而在佛蒙特、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南卡罗来纳和路易斯安那,从来就没有采用过限嗣继承制度。认为应当保存英国的限嗣继承立法的各州,也对限嗣继承制加以修改,去掉其中的贵族立法主旨。肯特先生写道:“我们在国家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则,是致力于促进财产的自由流通。”使研究美国遗产继承立法的法国人大为吃惊的是,法国的继承法比美国的还民主得无边。

    美国的法律规定子女平分父亲的遗产,但须父亲没有另立遗嘱,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3卷,附录,第51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每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权限和资格立遗嘱处理其财产,即对某一政治机关或社会团体留下遗言,将其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某人。”法国的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将其财产品分或近于平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现在,美国的大部分州还实行限嗣继承制度,但缩小其效果。

    法国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限嗣继承。

    美国的社会情况比我们的民主,而我们的法律则比他们的民主。这最能说明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即在法国,民主安于遭受破坏;而在美国,民主能在废墟之上泰然自立。

    (H) 第64页

    美国的选举资格概要各州均赋予年满21岁的人以选举权。在各州,均要求选D关于选举资格,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184页及以下几页。

    ——法文版编者举人应在其参加选举的县居住过一定的期限。

    关于财产资格:在马萨诸塞州,选举人必须有3英镑收入或60英镑资产。

    在罗得岛,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133美元(约合704法郎)的地产。

    在康涅狄格,选举人必须拥有可以赖以收入17美元(约合90法郎)的财产。在民兵中服役一年,亦可享有选举权。

    在新泽西,选举人应有50英镑财产。

    在南卡罗来纳和马里兰,选举人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

    在田纳西,选举人应拥有任意一种数量足够的财产。

    在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只要是纳税,就可以成为选举人,但其中的大部分州,在民兵服役亦等于纳税。

    在缅因和新罕布什尔,凡未被列入赤贫名单的,均可为选举人。

    最后,在密苏里州、阿拉巴马州、伊利诺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和佛蒙特州,对于选举人的财产没有规定任何条件。

    我还想指出一点,只是在北卡罗来纳州,对参议员的选举人规定的资格与众议员的不同:前者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后者只要纳税即可。

    (I) 第106页

    美国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所以少数海关人员和大部分海岸地区最容易走私,但并不象其他国家那样漫无限制,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缉私。

    美国不设消防警察,所以火灾多于欧洲,但一般说来可以及早扑灭,因为周围的居民不会束手旁观,而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K) 第108页

    说中央集权产生于法国大革命,那是不公正的。法国大革命只是完善了中央集权。在法国,对中央集权的爱好和对典章制度的狂信,可以追溯到法学家进入政府的时期,即可以使我们回想起美男子腓力四世统治法国的时代。从那个时期以后,这两种倾向一直没有停止发展。下面,是马尔泽尔布先生1775年代表最高税务法院向路易十六国王的进言摘录:“……把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每个机关和每个公民社团或村镇;我们现在不应说这项权利将写进王国的第一部宪法里,因为它是一项很古老的权利:天赋的权利和合情合理的权利。但是,它已夺走您的主要东西。陛下和我们都不要害怕说:在这方面,我们的管理工作已经变成可以说是儿戏。“自从几位有权势的大臣提出不准召集国民议会的政治原则以来,官员们便上行下效,以致村镇的居民不经总督的批准,什么决定也不能做出。因此,如果某个村镇要想花钱办一项事业,就得去恳求总督的下属官员,从而要根据官员同意的计划进行,雇用他们喜欢的工人,按照他们的指示支付工资;如果村镇有人要打官司,也得经总督批准,即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要把案件先送到那里进行初审。如果总督的意见同要打官司的居民相反,或诉讼的对方是总督的亲信,村镇就失去保卫自己权力的能力。总督老爷就是通过这些办法尽力在法国窒息全部地方自治精神的,而如果有可能,则必将从公民的心中除掉这种精神。也可以说,全国人民都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并给他们指定了监护人。”怎么今天还能说法国大革命在中央集权方面所做的一切是所谓征服呢?1789年杰斐逊从巴黎给一位友人写信说:“我们的国家决不是一个统治的狂热像法国那样根深蒂固和造成了许多灾难的国家。”这是1789年8月28日致麦迪逊的信。〔见《杰斐逊通信集》,第15卷,第364页,普林斯顿,1958年〕实际上,几个世纪以来,法国的中央政权,为了扩大行政集权,总是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这方面,它的权力从来没有受到过限制。

    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中央政权,在这一点上比它的任何一个先行者都走得更远,因为它比它们更有力量和更有学识。比如,路易十四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总督的享乐;拿破仑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大臣。原则始终相同,只是后来的发展有大有小。

    (L) 第111页

    法国宪法的这种不可变性,是我国法制的必然结果。

    先以一切法律中的最重要法律,即规定王位继承的法律为例来说明。有什么法律比这个以父传子继的自然顺序为基础的政治规定在原则上更不可改变的呢?1814年,路易十八使人承认了他的家族永久拥有这个政治继承权。处理1830年7月革命善后的那些人,照搬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过把这个政治继承权转让给另一个家族罢了。在拥立新王朝时,他们也仿效了**官莫普。莫普在旧的最高法院的废墟上建立新的最高法院时,没有忘记在国王的诏令中写进新的**官也同他们的前任一样是不可罢免的。

    1830年的法律也同1814年的法律一样,根本没有提到修改宪法的问题。而且,一般的立法手段满足不了这个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

    国王依靠什么运用他的权力呢?依靠宪法。贵族院议员呢?也依靠宪法。众议院议员呢?仍然依靠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国王、贵族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怎样会联合起来对他们的权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进行任何改革呢?离开了宪法,他们就什么地位也没有了。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他们才会修改宪法呢?下述两种条件必居其一:不是在他们无力反对人民能够不按他们的意愿,但却是以他们的名义继续实行宪法的某些条款的时候;就是在他们借以掌权的法律不复存在,他们自己不再有什么地位,而要求改变宪法的时候。后来,由于他们自己破坏了宪法,他们便自取灭亡了。

    这一点,在1830年的宪法上比1814年的宪法表现得还清楚。在1814年,王权可以说是在宪法之外或以上;而在1830年,王权已同意由宪法来规定,所以离开宪法,王权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结果,法国宪法的各个部分都没有变动,因为人们把它与一个家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了;法国宪法的全体也没有改动,因为人们还没有找到修改宪法的合法手段。

    这些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谁能说英国修改过成文宪法呢?

    (M) 第111页

    几位研究英国宪法的著名学者,争先恐后地论述过议会的这种无限权威。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页〔见《英国宪法》,休斯编,伦敦,1834年〕写道:“英国法学家坚信的基本原则,是认为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它什么都能做到。”布莱克斯通说得虽不这样坚定,但也十分明确。下面,就是他说的:“爱德华·科克爵士认为议会的权力和司法权(第4项第36款),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事,都过于广泛和绝对,以致任075何限制都禁止不了它的活动。他补充说,对于这个最高的法院简直可以说是:Si antiquitatemspectes,est vetustissiCma;si dignitatem,est honoratissima;si jurisdictionem,est capacissima.(论资格,它最古老;论荣誉,它最光荣;论权力,它最强大。)在制定、通过、扩大使用、停用、废除、恢复使用和解释教会法令或世俗法令、民法、军事法、海运法、刑法等名目众多的法律方面,议会享有至高无上和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授予议会以这种可以左右政府各部门的绝对权力的,正是这个王国的宪法。凡是伸冤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都可越过普通法院而送到这个特殊的法院去解决。它能修改或新订王位继承法,比如亨利八世和威廉三世,就是由它拥上王位的。它能使国家改信某一教派,比如在亨利八世及其三个子女统治时期,它就曾以各种理由使国家来回改宗。它可以修改和改变王国的宪法〔着重点是托克维尔加的〕和议会本身,比如它曾为通过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的法案,以及关于三年和七年举行一次选举的各项法令,而这样做过。简而言之,它能做到本来不能做到的一切,所以它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好象无所顾忌,以可以说是有些过于大胆的姿态表现了议会万能。”〔见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160页〕

    (N) 第123页

    美国各州的宪法,彼此在政治审判制度方面的规定最为一致。

    各州的宪法都定有这种制度,并授予州众议院以起诉的专权,只有北卡罗来纳州宪法把这项权利授予大陪审团(第23条)。

    几乎所有州的宪法,都把政治审判的专权授予州参议院或有州参议员列席的审判团。

    政治法院可以作出的处罚,只是撤职或不准再任公职。只有弗吉尼亚宪法准许政治法院可以作出各种不同处罚。

    可以送交政治审判的罪行有:联邦宪法第2条第4项、印第安纳州宪法第3条第23项和第24项〔1816年宪法〕、纽约州宪法第5条〔1812年宪法〕和特拉华州宪法第5条规定的叛国罪、贿赂罪和其他重罪或轻罪;马萨诸塞州宪法第1章第2条、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23条〔1776年宪法〕和弗吉尼亚州宪法第252页〔?〕规定的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第105页〔?〕规定的贿赂罪、医疗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8条〕;佛蒙特州宪法第2章第24〔54〕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5条〔1790年宪法〕、肯塔基州宪法第5条、田纳西州宪法第4条〔1796年宪法〕、俄亥俄州宪法第1条第23项和第24项、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5条、密西西比州宪法第5条〔1817年宪法〕、亚拉巴马州宪法第6条和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4条〔参看1790年宪法〕规定的渎职罪。

    伊利诺伊州、佐治亚州、缅因州和康涅狄格州的宪法没有列举罪名。

    (O) 第191页

    不错,欧洲列强可以对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海战;但美国对付海战总比对付陆战容易得多,而且危险较小。海战只需要一种武力。在商业国家,只要人民同意向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就会永远拥有强大的舰队。而且让人民在金钱上牺牲也比让他们在生命和人力上的牺牲容易得多。另外,海战的败绩也很少损害战败国的生存和独立。

    至于陆战,欧洲国家显然不能给美国造成危险。

    即使一个拥有将近200万人口的国家,也很难向美国运去并在那里供养25000名士兵。如果一个这样的欧洲大国同美国交战,就等于一个拥有200万人口的国家同拥有1200万人口的国家打仗。而且,美国人拥有各种物资,欧洲人离他们有1500里约,何况美国的广袤疆土是在征服它时将要遇到的不可克服的障碍。

    第二部分

    (A) 第210页

    美国的第一份报纸,在1704年4月出版于波士顿。见《马萨诸塞历史学会集刊》第6卷第66页,波士顿,1880年。

    如果以为在美国出版期刊历来是完全自由的,那就错了。

    在那里,也曾设立过预先检查和提交保证金之类的制度。

    马萨诸塞州1722年1月14日法令就有这类规定。

    州下院(立法机关)委派的检查新闻工作的“新英格兰报刊委员会”鉴于:“被告的报纸有嘲弄宗教和使人轻视宗教的倾向,准许一些著名作者在上面发表亵渎宗教和对神不敬的文章,诬蔑传播福音的教士的行为,辱骂国王陛下的政府,扰乱本地的和平和安宁,兹建议:或禁止该报出版人兼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继续出版和发行该报,或令其将要发表的一切文章送交本地行政长官审查;责成萨福克县治安法官令富兰克林先生交纳保证金并担保自己今后一年之内循规蹈矩。”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并作为法律实施,但未产生任何效果。报纸在边栏将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的姓名改为本杰明富兰克林,从而逃避了禁令,而舆论也认为这样做合法。

    (B)第314页

    在1832年通过改革法案以前,郡的选举人(地产的代表)必须拥有可以获得40先令纯收入以维持生计的自有地产或租用地产。原法案是在亨利四世时期于1450年前后制定的。亨利四世时期的40先令,相当于现今的30英镑。但是,一直到1832年,15世纪定下的这个金额始终未变。这表明英国的宪法是日趋民主了,即时间经过了那么久,而为选举人规定的财产资格还没有改动。参看: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4章;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4章。

    英国的陪审员由郡长推选(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13章)。

    郡长一般是本郡的知名人士,主管司法和行政工作;他在本郡代表国王,每年由国王任命(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9章)。他的地位容易被人怀疑收受诉讼当事人的贿赂,而且如果他被疑有不法行为时,人民可以不让由他任命的陪审团审理,改由另一名官员负责推选新的陪审员。参看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有权当选陪审员的人,必须拥有可以获得不少于10先令收入的地产(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应当指出,这个条款是在威廉和玛丽统治时期,即在1700年先后规定的,而当时的币值比现在高得多。大家知道,英国的陪审制度,也象该国的其他一切政治制度一样,不是根据人的能力而是根据人的地产建立的。

    最后,佃户也可以充任陪审员,但他必须是长期为善的人,而且交了地租以后,他的纯收入要达20先令(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C) 第314页

    按联邦宪法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也象各州在本州系统的法院实行陪审制度那样采用陪审制度。但是,联邦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推选陪审员。联邦系统的法院从每个州按该州规定的办法选定的常任陪审员中抽调陪审员。因此,要根据各州的法律来说明美国的陪审制度的原理。参阅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卷第38章第654—659页;萨金特:《美国宪法》第165页;以及1789年、1800年和1802年联邦有关这个问题颁布的法令。

    为了详细了解美国陪审制度的原则,我查阅过几个相距很远的州的法律。下面就是我从查阅中获得的总印象。

    在美国,凡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充任陪审员。但在纽约那样的大州,推选人的法定资格与陪审员的法定资格略有不同,而且这种不同与法国法律的规定相反,即纽约州的陪审员的法定资格比推选人的法定资格规定得较低。总的说来,在美国,推选陪审员的权利,也同推选议员的权利一样,可以及于一切公民。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在所有人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的。

    每年,乡镇或选举区的行政当局请有权推选陪审员的人,在新英格兰是请乡镇的行政委员,在纽约州是请乡镇行政长官,在俄亥俄州是请遗孤财产保管人,在路易斯安那州是请县长,为本地区推选一定人数的有权充任陪审员和预计有此种能力的公民为陪审员。如这些官员本人当选为陪审员时,也不会引起他人反对。他们的权力非常广泛,而且具有强制性质,一般同州的行政官员没有两样,尤其在新英格兰,他们往往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或无能力的陪审员。

    将如此选出的陪审员的名单送交县法院,然后用抽签办法从中选出有权参加各种案件审理的陪审团。

    此外,美国人还通过一切办法使陪审团接近人民,并尽可能减轻陪审团的负担。陪审员的人数很多,每人最多只能连任三年。法院在每个县的县城开庭审理案件。美国的县(county)大致相当于法国的区(arrondissement)。因此,法院离陪审团很近,而不象法国那样在法院开庭时去召集陪审团。最后,陪审员是有报酬的,但因案件不同,有的由州支付,有的由诉讼当事人支付。一般说来,除去旅费外,每人每天可收入1美元(相当5法郎42生丁)。在美国,把做陪675审员看成是一项必须承担的义务,但这项义务并不难完成。

    参阅布雷瓦德:《南卡罗来纳州法令汇编》第2卷第338页,第1卷第454和第456页,第2卷第218页。(共5卷,查勒顿,1814年)参阅立法机构编辑和出版的《马萨诸塞普通法》第2卷第331页和第187页。

    参阅《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2卷〔阿尔巴尼,1829年〕第720页、第411页、第717页和第643页。

    参阅《田纳西州法令集》第1卷〔诺克斯维尔,1831年〕第209页。

    参阅《俄亥俄州法令集》第95和210页。

    参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汇编》第2卷第55页。〔共2卷,新奥尔良,1828年〕

    (D) 第318页

    在仔细研究英国的民事陪审制度时,不难发现陪审员无法摆脱法官的控制。

    当然,陪审团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在其扼要的陈述中也包括事实和权利。例如:有一所住宅,彼得说是属于他的,因为他花钱购买了它,这就是事实问题;但是,他的反对者对他说,出售人没有行为能力,这就是权利问题。陪审团只要说这所住宅将归彼得所有,这就等于认定事实和权利。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要有利于被告,英国人就同意陪审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在民事方面应用陪审制度时,英国人就没有保留这种想法。

    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判决在法律的应用方面有错误,他可以拒绝接受,驳回给陪审员重新审理。

    如果法官把陪审团的判决搁置起来,不予复审,则诉讼还没有完全结束,因为他有办法抵制陪审团的判决。主要的方法是,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和成立新的陪审团。实际上,这样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而且他以后也再没有办法。我就亲眼看到过这样的事情。参看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4章和第2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