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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应做的事。——有关的原则(2/2)

机构的决定。但是,假如你们的立法机构本身,以及这第一部宪法的各部分之间波此不一致,那么,谁来充当最高仲裁呢?因为不论何时都必须有一个最高仲裁,否则无政府状态便将取秩序而代之。

    怎么能想象一个依据宪法建立的机构可以对宪法作出决定?一个法人团体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单独分离开来便什么也不是。权力只属于整体。一旦某一部分提出异议,整体便不复存在:整体既已不存在,它又怎么能够仲裁?所以,人们应该意识到,如果国民不是独立于所有的规章及所有的宪法条文而存在,宪法的各部分之间一旦出现小小的障碍,一个国家中便再也没有宪法了。

    根据这些说明,现在可以回答我们向自己提出的问题了。你们所看到的法国宪法,它的各部分之间意见不一致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应当由谁来作出决定呢?由国民,由必须独立于任何人为组织形式之外的国民来决定。即使国民有了定期的三级会议,凡涉及宪法的争端,也不应由这个依据宪法建立的机构来裁决。如果这样做便是逻辑颠倒,恶性循环。

    有一部分共同意志乃为维持良好的行政管理所必需,人民的普通代表担负着依据宪法组织形式行使整个这一部分共同意志的任务。他们的权力局限于有关治理的事务。

    特别代表将拥有国民乐于授予他们的某种新权力。既然一个国民众多的国家不可能每当非常情况要求举行集会时便将所有的人聚集在一起,个人亲自参加会议,因此必须把处理这类事件的必要权力委托给特别代表。如果国民真能在你们面前集会并表达其意志,你们还敢因为它不是以这种形式而是以另一形式行使其意志而剥夺其权利吗?在这里,实质是一切,形式则无足轻重。

    一个由特别代表组成的团体代行国民集会的职能。无疑,它不需要承担国民意志之全部;它只需要一项专门权力,并且是在一些罕有的情况下;但是在独立于所有宪法组织形式之外这点上,它代行国民职责。这里没有必要采取种种预防措施以免它滥用权力;这些代表仅仅对某一项事务来说是代表,而且只是在特定时期内。我是说他们丝毫不受宪法组织形式的约束,这些形式需由他们来决定。第一,否则这就自相矛盾了;因为这些条文尚未拟就,正有待他们来拟定。第二,对于已经确定了的人为组织形式那类事物,他们没有任何发言权。第三,他们被置于应该亲自制定宪法的国民的位置上。同国民一样,他们独立于宪法之外。同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一样,他们只需表示意愿就足够了。无论他们以什么方式被委派,怎样集会,怎样讨论,只要人们能够知道(国民既然委托他们,又怎能不知道?)他们是依照人民的特别委托办事的,他们的共同意志就与国民本身的共同意志具有同样的效力。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国民不能把这里提到的这种新任务委托给他们的普通代表。同一批人无疑可以协力组成不同的团体。但有一点永远是确实的,这就是特别代表团体与普通立法机构毫无相似之处。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后者只能在为它制定的组织形式和条件中行动。前者则不受任何特殊形式的约束:虽然它仅由少数人组成,但是如果它要给其政府一部宪法,它便集会、审议,一如国民自己集会、审议一般。这些区别决不是毫无用处的。我们刚才列举的各项原则对社会秩序都是根本性的;如果遇到某种情况,社会秩序不能指出对此应按哪些足以应付一切的行动准则办事,这种情况即使仅仅发生一次,也说明社会秩序是不完善的。

    现在该回到本章的标题上来了。处在进退两难和对下届三级会议争议不休的情况下,人们当初应做些什么?召集贵族吗?不行。听任国民和国事不死不活吗?不行。在有关各方中间进行活动,促使它们各自作出让步吗?不行。应该凭借特别代表这一重要手段。应该听取国民的意见。

    让我们回答两个已经出现的问题:到何处去我国民?由谁来征询国民意见?

    第一,到何处去找国民?自然到其所在之处;即四万个教区,它们包括所有国土、所有居民,以及全部向国家纳税者;这无疑是国民之所在。应该划分国土,以便组成包括二十至三十个教区的大区,从中产生初级代表。根据类似方法,各大区可组成为省,由各省向首都派出拥有决定三级会议宪法特别权力的真正特别代表。

    你们是否会说这一方法太费时间?事实上,与原来那套只会把事情搞乱的办法相比,这个方法并不更费时间。况且,关键是采取确实的方法去达到目的,而不是斤斤计较时间。假使当初人们愿意或懂得尊重正确的原则,我们在四个月里为国民所做的事,本来会超过才智和公众舆论的进展在半个世纪中的成就,尽管我认为这两方面的进展极大。

    但是,你们会说,如果由公民的大多数任命特别代表,那么三个等级的区别会怎么样了呢?特权怎么样了呢?应该怎么样就怎么样。我在上面阐述的原则是不容置疑的。必须抛弃所有社会等级,或者说承认这些原则。国民永远是改革宪法的主人。尤其当宪法遭到非议时,国民不能推卸制定一部固定的宪法的责任。时到如今,大家都已同意这点;难道你们没有看到,如果国民本身只是争论的一方,它便不可能触动宪法?一个服从宪法条丈的团体,只能依据组成法决断任何事情。它不能为自己制定另一部组成法。一旦它不依照为它规定的条文行事、说话和活动,它便立即不复存在。因此三级会议即使已经召开,亦无权就宪法作出任何决定。此权利只属于国民,我不厌其烦地重申,国民是不受任何条文与条件限制的。

    人们都看到,特权阶级有充足的理由混淆这方面的概念与原则。今天他们竟会大胆地提出与六个月前他们提出的主张截然相反的东西。那时,在法国只有一种呼声:我们根本没有宪法,我们要求制定一部宪法。

    到了今天,照他们的说法,我们不仅有一部宪法,而且若相信特权阶级的话,这部宪法还包含两条妙不可言而又无懈可击的措施。

    第一个措施是依等级区分公民;第二个措施是在形成国民意志时,各等级的影响一律平等。我们已经十分充分地证明,纵然那时所有这些东西已构成我们的宪法,国民仍然一直有权更改这些东西。更有侍进一步加以特别考察的,是所谓每个等级对国民意志影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的本质如何。我们会看到,这种思想已荒谬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没有哪个国家会把这样的东西写进其宪法。

    一个政治团体只能是加入此团体的整体。国民决不会作出决定,说它自己不是国民,或只能以某一种方式成为国民:因为这等于说,如以其他方式,它就不成其为国民。同样,国民绝不会用法律规定,其共同意志将不复为其共同意志。可悲的是,我们不得不陈述诸如此类的主张;如果不想到有人企图从中推导出什么结论的活,这些主张之天真未免显得幼稚可笑。故而国民从来不会以法律规定,共同意志所固有的权利,即多数人所固有的权利,可以转到少数人手里,共同意志不会毁灭自己。它不会改变事物的本质,使少数人的意见成为多数人的意见。显而易见,制定这样的法规不是什么合法合情的行动,而是痴呆的行动。

    因此,如果有人硬说,法国宪法应当规定,二千六百万公民当中,二三十万人就等于普遍意志的三分之二,那么,除了说有人坚持二加二等于五之外,又能作何回答呢?

    个别意志是构成普遍意志的唯一成分。既不能剥夺最大多数人参与普遍意志的权利,亦不能决定这十个意志只等于一个,而另外十个意志则等于三十个。这些都是矛盾之最,是不折不扣的谬论。

    普遍意志是多数人的意见,而非少数人的意见。假若有人有一时一刻抛弃这个一目了然的原则,那就无需讲什么道理了。与此同理,有人可以决定,把一个人的意志说成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且既不需要三级会议,亦不需要国民意志,等等……,因为假若一个意志可以等于十个,那为什么不可以等于一百个、一百万个、二千六百万个呢?

    这些原则会产生什么自然后果,我们对此是否有必要强调呢?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普通国民代表和特别国民代表中,影响的大小只能与有权指定代表的人数多寡成正比。代表团就其所要做的事而言,永远是代替国民本身的。其影响应该保持同样的性质,同样的比例,同样的规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所有的原则在以下几点上都是完全一致的:第一,惟有特别代表团才能更动宪法或为我们制定一部宪法,等等;第二,这种制宪代表团的组成不应考虑等级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由谁来征询国民的意见?假使我们有一个立法机构,它的每一部分都有这样的权利,理由是诉讼人永远有权求助于法官,更正确地说是因为某一意志的代言人必须征询他们的委托人,这种征询或是为着请委托人解释委托的内容,或是为着通知委托人出现了什么情况,要求新的权力。但是,我们已有近两个世纪没有代表了,如果说在此之前我们曾有过代表的话。既然我们根本没有代表,那么在国民面前谁来代行他们的职责呢?谁去通知人民需要派遣特别代表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只会难性那些把乱七八糟的英国概念赋予召集这个词的人。这里说的不是国王特权,而是召集这个词的简单自然的词义。这个词包含告示国务之急并通知共同会晤的意思。可是,当祖国敦促着每一个公民去拯救它时,还能浪费时间去探询谁有召集权吗?倒不如问问:谁没有召集权?对于凡是在拯救祖国中可以有所作为的人,这是神圣义务。行政机构更可以这样做,因为它确实比普通个人有更大的能力,可以通知全体公民,指明集会地点,并排除集团利益可能为召集会议设置的一切障碍。作为第一公民,君主当然比任何人对召集人民更有切身关系。虽然他没有资格就宪法作出决定,但不能说他没有资格促进这样的决定。

    因此,人们本应做些什么?这个问题丝毫不难解决:本应召集国民,让他们向首都派遣负有特殊委托的特别代表,以便决定普通国民议会宪法。我不希望这些代表除此之外还有权力根据他们自己制订的宪法,以另一种资格随后组成普通议会。我担心他们不能一心一意为全民利益作事,而是过份注重他们即将组成的集团的利益。从政治上来说,正是各种权力的混杂和分工不清,才使世界上经常不能确立起社会秩序。只要人们愿将应加以区别的东西分开,就能经过努力解决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使人类社会按其组成者的普遍利益行事。有人会问,我为何在人们本应做的事情上大费笔墨。

    人们会说,过去的已经过去了。我的回答是:首先,认识过去本应该做些什么,会引导人们去认识将来要做些什么。其次,陈述正确的原则,尤其是讨论对大多数人来说非常新颖的题目,总是有益的。最后,本章中阐述的真理会有助于更好地解释下一章中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