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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干原则的阐发(1/2)

    三个等级一心只考虑抵御政府的**,准备联合起来反对共同敌人,那个时代已经过去,尽管国民利用目前的时机,朝着社会秩序哪怕只前进一步,第三等级也不会不从中得益;可是,前两个等级看到王国的各大市镇正在要求属于人民的政治权利中的小小一部分时,他们的自尊心便大大受伤。这些特权阶级如此热衷于维护其多余之物,如此急于阻止第三等级取得此类实在不可再少的必需之物,他们到底希望什么?他们是杏要让大家引以为傲的振兴专为他们一己服务?他们是否要把始终不幸的人民只当作盲目的工具来加以利用,以扩大和延长他们的贵族统治?当后代人听说国家的第二等级和僧侣即第一等级曾如此狂怒地讨伐市镇的要求时,他们将会怎么说呢?他们会相信曾有过秘密和公开的联盟故意制造紧张局势,以及使人民捍卫者中计的恶毒伎俩吗?在爱国作家为后代撰写的忠实记述中,什么也不会遗漏。他们将告诉大家,在一种连最自私的人也会发出爱国热情的情况下,法国贵人们的行径是多么高尚;在位王朝的王公们如何断然插字国家各个等级之间的争执:他们如何听任卑劣的文人们大量制造恶毒而又可笑的诽谤,让这类诽谤充斥这些文人署名出版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报告。

    有人抱怨第三等级的某些作家言辞激烈。一个孤立的个人,他的思想方法算什么?微不足道。第三等级真正的活动,确确实实的活动,仅限于在城镇和一部分有三级会议地区呈递请愿书。请将这些活动与王公们同样确确实实的反对人民的活动作一对比(人民小心翼翼地不去攻击他们),可以看出,前者是何等谦恭,何等节制!后者又是何等凶暴,何等不公之至!

    第三等级期待得到所有各阶级的协助,期待恢复共政治权利和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但都枉然;前两个等级由于惧伯看到改革流弊而产生的不安,甚于他们对自由的渴望。在自由和某些可憎的特权之间,他们选择了后者。他们的灵魂已与奴役带来的好处融为一体。不久以前他们还热情召唤三级会议,如今却惧怕三级会议了。对他们来讲,万事如意,他们所抱怨的只是那种革新思想;他们什么也不缺;恐惧已经给了他们一部宪法。

    第三等级应该在思想和事物的发展中看到,除了他们自己的知识及勇气外,什么也指望不上。理性与正义在他们一边;他们至少应该坚信理性与正义的全部力量。不,谋求各派和解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被压迫者的力量与压迫者的盛怒之间,还能期望达成什么协议呢?

    他们竟然说出了分裂一词。他们这样来威胁国王和人民。啊!伟大的上帝!这个求之不得的分裂若能一劳永逸,国民将何等幸福!撇开特权阶级会是多么惬意!把特权阶级变为普通公民将是多么困难!

    有一些问题,那些害怕正义的人大概永远不会讨论;这些问题肯定有助于启发公众,而且,自愿也罢,强制也罢,知识一定要导向公正。况且,对于第三等级来说,已不再是有所改善或是依然如故的问题。形势决不允许这样盘算:必须要么前进,要么倒退;要么废除不公平的非社会的种种特权,要么承认这些特权并使之永存。所以,人们应该感到,在十八世纪末还企图认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残余,这是多么荒诞。在这个问题上,事物消失了,表达这些事物的语言却保留下来了。贵族们津津有味他说着平民、乡巴佬、泥腿子这些字眼。他们忘记了,不管赋予这些词语什么含义,时至今日,这些字眼要么对于第三等级已风马牛不相及,要么对三个等级全都适用:他们还忘记了,当这些词语意义确切之时,他们自己当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无可辩驳地是平民、乡巴佬和泥腿子。

    对于时间和事物的必然发展所引起的变革视而不见,也是枉然;这种变革并不因此而不存在。从前,第三等级是奴隶,贵族等级是一切。今天,第三等级是一切,贵族不过是一个词。但在这个词下,却溜进来一个新的难以容忍的贵族阶级;而人民有一切理由绝对不要贵族。

    在这样的处境中,假使第三等级要以对国民有利的方式拥有其政治权利,还需要做哪些事呢?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有两种。根据第一种方法,第三等级应当单独集会:他们决不与贵族和僧侣合作,无论依等级还是依人头,他们都不与贵族和僧侣坐在一起,我请大家注意,第三等级的会议与另外两等级的会议之间存在着巨大区别。第三等级的会议代表二千五百万人,商议的是国民利益。而另外两个等级,即使他们合在一起,也只不过拥有近二十万人的权力,而且只考虑他们的特权。有人会说,第三等级不能组成三级会议。啊!那更好,他们将组成国民议会。

    如此重要的主意需要用正确的原则中最清晰和千真万确的道理加以论证。

    我说,僧侣和贵族的代表同国民代表毫无共同之处,三级会议中三个等级间绝无联合可能;既然他们决不可能共同表决,所以他们既不能依等级表决,亦不可能依人头表决。在第三章末尾,我们曾许诺要在这里证明这一真理。此外,这一真理也许不能提供什么新鲜的东西:有识之士早已将它传播到公众之中了。

    有句格言谈到万能权时说,没有比无权更大的缺陷。大家知道,贵族并不是僧侣和第三等级委派的。僧侣决不负有贵族和第三等级的委托。由此可见,每个等级都是自成一体的国民。正如荷兰三级会议或威尼斯政务会议无权就英国国会的决议进行表决一样,每个等级亦不得干涉他等级的事务。受委托的代理人只与他的委托人发生联系,代表只有为他所代表的人代言的权利。假若不承认这一真理,就必须取消所有原则。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看到,要想找出每个等级在参与形成普遍意志时应占什么比重或比例,这种企图完全是徒劳无益的。只要仍保留三个等级和三种代表,这种意志便不可能是一个。这三个会议至多能在同一愿望下聚集在一起,犹如结成同盟的三种国民可以形成同一愿望。但永远不可能把它们变成一种国民、一种代表和一个共同意志。我感到,这些真理尽管都是千真万确的,但在一个不以理性与政治公正为指导的国家里,却变得令人困惑不解了。有什么办法呢?你们的房屋全靠人工支撑,奇形怪状的支柱多得不可胜数,七颠八倒,既无风格,又无设计,有的只是在即将坍塌的地方胡乱撑上几根柱子;要么应该重建这所房屋,要么就需下定决心在困境中得过且过,终日担心着有一天死在瓦砾堆下。社会秩序中一切都相互关联。若忽略其中一个部分,其他部分也难免同受其害。如果开始就毫无秩序,他们必将看到其后果。倘若从不公正与荒谬中取得的果实竟与从公正与理性中取得的果实一样,那么公正与理性的好处又何在?

    你们大叫大嚷说,如第三等级单独集会是为了组成国民议会,而不是所谓三级会议,他们便不能为僧侣和贵族投票,这两个等级也不能为人民议事。首先,我请你们注意,正如我们刚才所说,第三等级代表无可非议地拥有构成国民的二千五百万或二千六百万人的委托书,仅二十万左右的贵族或教士不在其中。他们给自己加上国民议会的头衔,这个数目已足够。因此,他们代表全体国民商议政事将毫无困难,排除在外的仅二十万人。依此设想,僧侣可继续开他们的会,讨论向国王无偿奉献;贵族可讨论采取某种方法向国王缴纳御用金;为使对这两个等级的特殊安排永远不会成为第三等级的沉重负担,第三等级一开始就应正式宣布,他们不打算缴纳任何其他两个等级不承担的课税。只有依此条件他们才对御用金投赞成票;如发现僧侣和贵族以某种借口免缴课税,那么即使税额已经分配停当,也决不能向人民征收。

    这种安排也许和另一种安排一样,有利于将全民逐渐引向社会统一,虽然表面上看去并非如此。但是至少从现在起,它对解除正威胁着这个国家的危险有所裨益。事实上,当人民看到两个特权集团,也许还有第三个集团的一半,准备在三级会议的名义下,摆布人民的命运,把万古不变的悲惨命运强加在他们身上,他们怎能不感到恐惧?驱散二千五百万人心中的惶恐,并通过我们的原则与行为证明,当我们谈到宪法时,我们是了解并尊重宪法的首要成分的,这种做法完全正确。

    毫无疑问,僧侣和贵族的代表决不是国民的代表;因此他们没有资格代表国民投票。

    假如让他们来审议有关普遍利益的事项,后果又将如何?第一,如果表决依等级进行,其结果必然是二千五百万公民不能就普遍利益作出任何决定,因为十万或二十万特权者不喜欢普遍利益。这也就等于说,一百多人的意志将被一个人的意志所取缔,所消灭。

    第二,假如表决依人头进行,那么即使特权阶级与非特权阶级之间影响平等,其结果也必然是二十万人的意志可与二千五百万人的意志平分秋色,因为这两部分人的代表数额相等。然而,组成一个议会,使之能够投票赞成少数人的利益,岂不活见鬼?岂不是与议会南辕北辙?

    在前一章里,我们已经论证了这一必要性,即只承认大多数人的意见为共同意志。这个准则是不容争议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法国,第三等级的代表是国民意志的真正受托人。故此他们可以准确无误地代表全体国民讲话。因为,即使特权阶级联合在一起,始终一致地反对第三等级,他们也依然不能在第三等级的审议中与大多数人势均力敌。根据既定数字,每个第三等级代表均代表近五万人表决;故而只须规定,在下院中超过半数五票为多数,即可将二十万贵族或僧侣一致所投的票视为无足轻重了;请注意,在这一假设中,我姑且不考虑前两个等级的代表绝非国民代表,我还同意听任他们坐在真正的国民议会中,运用他们单独拥有的影响,不停地发表反对多数人愿望的意见。纵然如此,他们的意见也显然必将居于少数。

    以上这些比述,既足以证明第三等级必须自己单独组成国民议会,又足以在理性与公正面前,批准第三等级无一例外地代表全体国民议事和表决的要求。

    我知道,对第三等级中最善于捍卫该等级利益的那些成员,这样的原则并不完全会他们的口味。好吧,但愿人们不否认我是从真正的原则出发的,我的推理所依据的是正确的逻辑。我还要说一点,不能把第三等级与前两个等级分离斥为制造分裂;必须将这个词语及其含义留给首先使用这个词语的人。事实上,多数根本不会与整体分离;否则多数和整体这两个词就有矛盾,因为多数要脱离整体,那多数就非与自身分离不可。唯有少数人才会根本不愿服从多数的愿望,因而唯有少数才会制造分裂。

    不过,我们向第三等级指出他们共有哪些手段,确切地说,共有哪些权利时,我们的意图绝对不是怂恿他们全部加以运用。

    我已申明,第三等级有两种手段可使自己在政治领域中拥有他们应占有的位置。假如我刚才提出的第一种手段显得有些过于突然;假如有人认为必须让公众有时间来习惯于自由;假如有人认为,对于一些国民权利,无论其如何昭的,一旦有人争夺,即使是最少数人来争夺,亦需要某种法律裁决——姑且借用此词——来加以确定,并通过最终批准加以认可,我并不反对;那就让我们诉诸国民这个法庭,这个唯一有权裁决所有涉及宪法争端的仲裁者吧!此即第三等级可采用的第二种手殷。

    在这里,我们需要全部重温一下前一章中关于必须组成普通代表团的论述,以及就只能将这项重大工作委托给拥有特殊的专门权力的特别代表的论述。

    大家不会否认,下届三级会议的第三等级会议肯定极有资格召开全王国的特别代表会议。因而也正应该由他们来告诉全体法国公民,法国的政体是虚伪的。他们将高声指斥,三级会议是一个组织不善的团体,不能履行其全国性职能;他们同时还将阐明,必须赋予特别代表以专门权力,以便通过可靠的法律,确定立法机构的组成形式。至此,第三等级虽不中止其准备工作,却暂停行使其权力;他们将不作任何最后决定;他们将等待国民对划分三个等级这个大讼案作出裁决。我认为,这是最光明磊落、最宽宏大度,因而最符合第三等级尊严的做法。

    故而,第三等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自己:从第一个角度,他们只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等级;于是,他们同意不完全荡涤从前不开化时代的偏见;他们在身分上将另外两个等级区分开来,但除了合乎事物常理的权势外,再不赋予另外两个等级以其它的权势,他们对那两个等级尽量尊重,同意对自己的权利采取存疑态度,直至最高仲裁者作出决定。从第二个角度,第三等级就是国民。以此资格,他们的代表组成整个国民议会;他们拥有国民议会的一切权力。既然他们是普遍意志的唯一受托人,他们便无需就实际上不存在的争执与他们的委托人磋商。无疑,他们时刻准备服从国民乐于为他们制定的法律;但是如果他们自己要向国民提出法律,那就不能涉及从国民议会中多数等级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派遣一个特别代表团,或至少如上所述设置新的专门权力,以便首先处理宪法这一重大事务,看来是结束国民现时的纠纷和可能产生混乱的好办法。即使无需担心这些混乱,这仍然是一项必须采取的措施,因为无论我们是否高枕无忧,我们都不能不了解,不能不设法获得代们的政治权利。假如我们考虑到政治权利乃是公民权和个人自由的唯一保证,这种必要性对我们来说就显得更加迫切。

    如果我只准备提供一些行动方法,到这里我这篇对第三等级的论述就该结束了……但是我的目的是还要对一些原则加以阐发。因而请允许我在即将发生的关于如何切实组成国民议会的公开辩论中,继续捍卫第三等级的利益。我要讲的决非一般事务,亦非权力,而是关于决定应由哪些人来组成代表团的规则。

    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国民的代议机构的宗旨或目的是什么;它不能有别于国民本身抱定的目的,如果全体国民能够聚集在同一地点进行商议的话。什么是国民的意志?它是全部个别意志的产物,一如国民是所有个人之聚合。不可能设想一个合法的团体不以公共安全、公共自由,总之,公共事务为目的。无疑,每一个人又都抱有个人目的。他对自己说:在公共安全的保护下,我可以安心地从事于我的个人计划,我将追求我所理解的幸福,确信我将遇到的法律界限,无非是社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为我规定的那些界限,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