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四、中国共产党章程(2/2)

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

    党员要求**,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三章 党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解放军,和**青年团、工人、贫下中农、红卫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第六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召开。

    地方、军队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员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一元化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条: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一般设支部;党员较多或者根据革命斗争需要,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每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发扬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

    (二)对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经常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落实党的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使党的生活朝气蓬勃;

    (五)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