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篇(2/2)

甚至有“格杀勿论”的法律②。在这种法律之下,好象平民的生命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借来的一样。农民商人无缘无故地要对武士低声下气,在外让路,在家让坐,甚至自己喂的马都不能骑。这岂不是蛮不讲理吗?

    ②在德川时代,如果武士认为平民和贱民对他们无礼,就可随时随地拔刀砍杀,称为“格杀勿论”。——译者

    以上所说的是武士与平民个人之间相对的不公平。至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就更不象话。幕府和三百诸侯都在他们的领地上建立小政府,任意处置农民商人,有时虽然装着慈悲的样子,其实不许人们保持应有的权利,有很多地方实在令人不忍卒睹。本来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如上所述,只是实际上的强弱情况不同,在权利上并无不同之理。农民生产稻米来养活众人,商人买卖物品以便利世人,这就是农民商人的职责。政府制订法令,制服恶人,保护良善,这就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为着履行这种职责,需要很多的经费,而政府本身没有米谷金钱,故须向农民商人征收赋税,以资维持,但这是在双方同意下获得的协议,这就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约束。所以如果农民商人缴纳赋税,严守国法,就可以说是尽了他们的职责;政府征收赋税以后,用之于正当开支,又能够保护人民,也可以说是尽了政府的职责。如果双方都尽了职责,又不违背约束,就不会发生异议,而能各自行使权利,丝毫没有干涉对方的道理。然而在幕府时代,把政府叫做主上,如果替主上办差事,就滥抖威风,一路上白坐轿子,过河不给渡钱,用挑夫不给工钱,甚至这些老爷们还向挑夫勒索酒钱,真是可恶已极。此外又为满足王公贵人的享受嗜好而大兴土木,或因官吏胡乱办事,浪费金钱,以致入不敷出,于是就用种种名目来增税,征收苛捐杂税,名之为“报答国恩”。所谓“国恩”的意义,据说是能使农民商人等不怕盗贼暴徒,安居乐业,就算是政府的恩惠。固然人民能够安居乐业是仰仗政府的法律保护,但是制订法律,保护人民本来就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不能叫做恩惠。假如政府把保护人民叫做恩惠的话,那么农民商人向政府缴纳赋税,也可以叫做恩惠了。又如政府把处理人民的诉讼事项说成是政府的烦累,那么人民也可以说:“在生产出来的十包米中被拿走五包的租税,则是农民最大的烦累了”。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理是说不尽的。反正如果彼此有同等的恩惠,就没有一方道谢,另一方不道谢的道理了。

    追溯这种恶俗的起因,根本上是弄错了人类平等的大原则,把贫富强弱的现实情况用作为非作歹的工具,致使政府倚仗富强的势力来妨害贫弱人民的权利。因此一个人必须时时刻刻记住相互平等的原则,这是人类世界最要紧的事情。用西洋的话说,就是“reciprocity”〔相互关系〕和“equality”〔平等〕。第一篇开首所说的人与人平等亦即指此。

    以上的议论虽然好象袒护农民商人,并且似乎有些夸大,但又可以从另一角度来得出其他的论点。大凡处人之道,必须随着对象不同而改易方法。原来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二位一体而有职责的区分,并建立在下述紧密的约束之上:即政府代表人民执行法律,人民则须遵守法律。譬如今天在日本国内遵奉明治年号的人,就成为缔约同意遵守政府法令的人民。因此一旦制定成国法,即令对个别人民或有不便,在修订以前就不能变更,必须小心翼翼谨慎地加以遵守,这就是人民的职责。但是有些不学文盲,连“有理无理”的“理”字都不懂得,除饮食起居外一无所知。由于不学,所以贪欲极深,公然欺诈,狡避政府法令,不知国法与自己的职责为何物。虽然子女日繁,却不知教子之道,这就是所谓恬不知耻,愍不畏法的蠢才。他们如果子孙繁昌,对于国家是无益而有害的。要治理这些蠢才,决不可喻之以理,除迫不得已以力威摄镇压横行一时的大害以外,再没有别的办法。这就是世间所以有凶暴政府的原因。不只我国旧幕府如此,自古亚洲各国都是这样的。所以一国的暴政未必只是暴君酷吏所为,事实上又是由于人民无知而招致的灾殃。有人受人嗾使,进行暗杀;有人误解新法,掀起叛乱;有人用强横办法,捣毁富有之家,酗酒偷盗;他们的举动简直不象是人类的行为。对于治理这等蟊贼,就是释迦、孔子恐怕也拿不出什么好办法,必须施行严厉的政治。因此就可以这样说:假如人民想避免暴政,必须赶快立志向学,提高自己的才德,俾能达到和政府平等的地位,这就是我们劝学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