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8.私有领域:财产(2/2)

圣。题家庭领域的非私有性最初在于它是生与死的领域,它必然隐藏于公共领域之外,因为它包含了人类视野所不及,以及人类的知识无法理解的事物。囫它是隐藏的,因为当人出生时,他不知道自己来自何处;当他死亡时,他不知道自己往何处去。

    不是这一领域的内部(它依然是隐藏的,不具有任何公共含义),而是它的外在表现对城市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通过一家与另一家之间的界线而展现于城市领域之中。法律最初等同于这一分界线,囫在古代,这一分界线实际上是一个空间,是处于私有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一片无人地带,法律为这两个领域提供遮蔽与保护,但同时又将它们彼此分离。当然,城邦的法律超越了这一古老的理解,不过,它还是从中保留了它最初的空间含义。城邦国家的法律既不是政治活动的内容(政治活动主要是立法,这一理念虽然源自于罗马,但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思想,这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中得到了最完美的表达),也不是建立在摩西十诫基础(所有现代法律仍然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之上的一连串的禁令。它其实更像是一堵墙,没有这堵墙,就会有家庭的集结,即镇,但不是一座城市或一个政治共同体。这种像围墙一样的法律是神圣的,但只有被圈住的东西才具有政治性。没有它,政治领域就无法存在——正如一处房产不能缺少篱墙将其圈护一样;前者包容并圈护政治生活,就像后者荫庇并保护家庭的生物性生活过程一样。

    因此,以下这一说法不完全准确,即在摩登时代到来之前,私有财产被视为进入公共领域的理所当然的前提条件;事实上,远不止如此。私有性就像公共领域中的黑暗一面和隐藏一面,在具有政治性意味着达到人类生存的最大可能的同时,没有属于自己的私人位置(比如奴隶测意味着不能再称其为人。

    历史上产生较晚并全然不同的是私有财产的政治含义,从中人们获得了谋生的手段。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古代将家庭的私有领域与必需品等同起来,在私有领域中,每个人必须自己掌握生活必需品。自由人(他可以处置自己的财产,不像奴隶一样受制于其主人)仍然会被贫困所“迫”。贫困迫使自由人的举止如同奴隶一样。囫因此,私人财富成为进入公共生活的前提条件,这不是因为它的主人忙于积聚财富,恰恰相反,而是因为它以适当的确定性保证了其主人不必再忙于为自己提供消费的手段,并且能自由参与公共活动。囫显而易见,公共生活只有在满足了生活本身更为迫切的需求之后才成为可能。满足这些需求的手段就是劳动,因而,一个人的富有程度经常是以他所拥有多少劳动力,即多少奴隶来衡量的。在这里,占有财产意味着握有一个人自身生活的必需品,因而潜在地成为一个自由人,自由到超越个人的生活,进入所有人共同拥有的世界。

    只有随着这样一个有形的、具体的公共世界的出现,即随着城郊的兴起,这种私人所有权才获得了显著的政治意义。因此,在荷马史诗所描写的古希腊文化世界中找不到著名的“为人鄙弃的卑贱职业”,几乎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如果财产所有者在通往政治生活的路上扩充其财富,而不将其消耗殆尽,那么他看来似乎很乐意牺牲自己的自由,并心甘情愿地成为有修于他自己意愿的奴隶,为生活必需品所奴役。

    直到摩登时代开始之前,这种财产权从未被视作是神圣的,只有在富有作为收入的来源与家庭所在的那片土地相重合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个完全的农业社会中,这两种类型的财产权才能相一致到如此的程度,以致所有的财产权都具有了神圣的特性。私有财产权的当代拥有者们(他们至少一致将其理解为私人占有的财富,而非其他)没有充分的理由去求助于传统,而根据这一传统,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制度并缺少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不可能有自由的公共领域。现代社会中巨大的且仍在木断进行的财富的积累肇始于对他人财产的剥夺——对农民阶级的剥夺,这一剥夺从次序上说是宗教改革后对教会及寺院财产剥夺的几乎是偶然附带的结果囫——它从未对私有财产权给予多大的关注,而是只要当它与财富积累相冲突,就牺牲它。蒲鲁东的财产权是偷窃的论点在现代资本主义起源的思想体系中有其牢固的基础;更有意义的是,甚至蒲鲁东也对接受有关整体剥夺的可疑疗法犹豫不决,因为他非常清楚,尽管私有财产权的废除可能会祛除财产权中的邪恶,但更有可能的是,它会招致**统治的更大罪恶。囫由于他没有区分财产权与财富,因此他书中的两个论点看来有矛盾。事实上,它们并不矛盾。从长远来

    看,财富的私人占有对私人财产权的顾及最多只是积累过程的社会化而已,它存在于社会自身的本质之中。任何意义上的私有权都可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对私有产权的本能应当从有利于社会财富的日益增长的过程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