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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人类理解论-英-洛克 > 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

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1/2)

    1 比例的关系——在前边我们已经略论过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并且把一些事物加以比较和参证。不过此外还有别的无数的关系,现在我可以进而略述数种于下。

    第一,我所要首先提到的就是说:某种简单的观念如果有部分之差、程度之别,那它便可以使人比较它所寓托的那些实体(就是比较那个简单观念底程度和部分),就如“较白”、“较甜”、“较大”、“相等”、“较多”等等形容词。这些关系是看在各种物体中,同一的简单观念之为相等或较多而定的。因此,我们可以叫它们为比例的(proportional)关系。至于这些关系,当然亦是依据于由感官或反省而来的那些简单观念的。这一层似乎是不必再用言辞来证明的。

    2 自然的关系——第二,我们可以根据各种事物底起源,来比较它们,而且在考察此一物时,同时亦就把彼一物亦附带着考察了。事物底起源后来既是不可改变的,因此,它们就使依于它们而生的那些关系,同那些关系所寓的主体一样经久。就如“父”与“子”、“兄弟”、“嫡堂兄弟”,就因为有公共血统,发生了关系,而且他们关系底远近,亦看他们与这些血统底亲近程度而定。这些关系,我都称之为自然的(natural)关系。又如同国人(就是生在同国或同土地以内的那些人)亦是这种关系。不过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说,人们所形成的观念和文字都是为日常生活用的,并不契合于事物底实况和范围。因为据实说来,在各种动物间,生者与所生者底关系虽然亦同在人方面一样,可是我们并不常说,此一个公牛是那个犊子底祖父,亦不常说,这两个鸽子是嫡堂兄弟。在人类方面,这些关系则确乎应当以各别的名称表志出来,因为在法律方面和人类底互相交往方面,我们有许多机会要提到具有些关系的各种人;而且人类底各种义务所以有束缚力,亦就是因为这些关系。至于在畜类方面,则人类便没有什么原因可以注意这些关系,因此他们就以为不必给这些关系以特异的名目。由此,我们就可以间接地看到,各种语言发生的情况何以会不相同。各种语言因为只系供传达思想之用,因此,它们只同人们所常用的意念成比例,同人类所有的思想底沟通成比例,而不同事物底实况和范围成比例;而不同它们底各种关系成比例;而不同人们对它们所形成的各种抽象的观察成比例。他们如果没有哲学的意念,则他们便没有名词来表示它们。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人们何以对他们所不常谈论的那些事物,不造作各种名称。因此,我们就容易想象有些国家何以竟然没有“马”底名词,而在别的国家,何以人们注意马底宗派比注意自己底宗派还加甚,何以他们于各种马底名称以外,竟然还有其亲属关系底名称。

    3 制度的关系——第三,有时我们所考察的事物关系,乃是根据于人们底行动。人底行事有时根据于道德的权利、有时根据于能力、有时根据于义务。就如一个司令就是有权力支配军队的一个人,而司令所统辖的军队就是必须服从某个人的一些武装的人们。又如市民就是在某个地方具有某种特权的一个人,这些关系都依靠于人在社会上的意志和合同而定,因此,我叫它们为制度的(instituted),或自愿的。它们和自然的关系区别之点,就在于它们大部或全部可以同它们所属的那些人分离开——虽然具有这些关系的各种实体仍然存在不变。这些关系虽然都是对待的(亦同别的一样),虽然都包含着两个以上事物底关系,可是这些事物之一,往往因为缺乏相对的名词,不能表示这种关系,因此,人们便不常注意这些关系,而且常常忽略过它们。就如一个恩主和一个食客是容易被人认为有关系的,可是一个“警察”,或一个“执政”,在一听之下,并不容易被人认为是有这种关系的。因为执政和警吏虽然有统治别人的权力,虽然与他们发生了关系,正如恩主与食客,司令与军队似的,可是在他们统治下的那些人们并没有特殊的名称,来表示统治与被统治的那种关系。

    4 道德的关系——第四,我们常以一条规则来考察、来判断人类底自愿动作,看看它们同这个规则是否相契,这样就又发生了另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我想可以叫做道德的(moral)关系,因为它可以指示我们底道德的行动。这种关系是很值得我们考验的,因为在知识底各部门中,我们在这种知识方面是极其应当得到确定的观念的,并且极其应当避免混淆和纷歧的。人类的各种行动,如果同其各种目的、对象、习俗和环境,形成了独立的复杂观念,它们就成了许多混杂的情状(我们已经说过这一层),而且它们大部分亦往往得到相当的名称。我们如果假设感激之心是指人们敏于承认、敏于答报所受的恩惠而言;多妻主义是指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妻而言;则我们在心中形成这些意念时,便发生了两个确定的混杂情状底观念。不过关于我们底行动,我们只有各种确定的行动观念是不够的,只知道某些观念底集合体有某些名称是不够的。我们除此以外,还有更重大的一层关顾,我们还更该知道,这样组成的各种行动,在道德方面,是善的或是恶的。

    5 道德的善或恶——我们已经说过(第2卷,第20章,第2段;又第21章,第42段)。善和恶只是快乐或痛苦,或是能致快乐或痛苦的东西。因此,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指我们底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底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便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底命令所给我们的,因此,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

    6 道德的规则——人们在判断行动底邪正时所依的这些道德的规则,似乎可以分为三种,而且它们底束缚力(就是赏罚)亦可以分为三种。我们如要给人底自由行动立一个规则,则势不能不强加一种善或恶,以决定他底意志,因此,我们只要假设一种法律,同时就得假设那条法律附有一种赏罚。一个有智慧的主体如果没有能力来以善或恶,赏他人之服从他底规则或罚他人之违背他底规则,则他虽立一条规则,那亦并不能限制他人底行动。因为善和恶并非那种行动底自然的结果。因为善或恶如果是自然的利益或不利,则它们可以自动发生作用,并无需乎法律。我如果不错误的话,则我可以说,这就是一切法律底真正本性。

    7 各种法律——在我看来,人们判断行为的邪正时所常依据的那些法律,可以分为三种:一为神法(divine law)、二为民法(civil law)、三为舆论法(the law of opinion or reputation)。借着人们同第一种法律底关系,我们可以判断他们底行动是罪恶还是职责;借着第二种法律,我们可以判断自己底行动是犯法的还是无罪的;借着第三种法律,他们可以判断自己底行动是德行还是坏行。

    8 神法是罪孽和职责底尺度——第一种神法就是指上帝给人类行动所建立的那些法律而言。这种法律有时是为自然底光亮所发布的,有时是为默示底呼声所发布的。我想人人都不会野蛮不文,竟然否认,上帝已经给了人们一种规则来约束他们底行动。“他”确乎有权力这样行事;我们都是他所造的。他有慈悲和智慧来指导我们底行动向着最好的方向进行,他并且有权力以来世永久而无限的赏罚,强制其规则底实行;因为任何人亦不能使我们逃出他底手掌以外。这就是试验道德邪正的唯一真正的试金石,而且人们所以能判断他们底行动在道德上是大善,还是大恶,亦就是因为他们把自己底行动同这个法律相比。那就是说,他们要看看,那些行动是罪恶还是职责,是能使他们从全能者手中得到幸福,还是得到苦难。

    9 民法是犯罪和无罪底尺度——第二,所谓民法就是国家所制定的规则,用以支配人民行动的。人们亦可以依据这种规则,来比较他们底行动,并且判断它们犯罪与否。这种法律是人人所不忽略的,因为强制实行这种法律的那些赏罚是如影随形的,是在权力所有者底掌握以内的。因为国家有能力来保护服从其法律的那些人底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能剥夺破坏其法律的那些人底生命、自由和财产——就是说能刑罚那些犯法的行动。

    哲学的法律是德性或坏行底尺度——第三就是所谓舆论法。所谓德行或坏行就其普通含义来讲,是指那些本性为是或为非的各种行为而言。我们如果那样正确地应用它们,则它们在那种范围内,便契合于上述的神法。但是不论人们底假设合理与否,而我们依然看到,“德行”和“坏行”这两个名词在应用于特殊的各种例证时,它们所指的那些行动只是各国家所赞美的,或各社会所讥毁的那些行动。我们亦正不必惊异,人们到处要叫他们所称赞的那些行动为德行,并且要叫他们所惩责的那些行动为坏行,因为他们如以为自身所鄙弃的行动是合理的,以为他们所不加罚的那些行动是错误的,他们就不免自相矛盾了。因此,嘉赏或不悦、称赞或惩责,就是决定一般所谓德行或环行的一种尺度。这些称、讥、毁、誉,借着人类底秘密的同意,在各种人类社会中、种族中、团体中,便建立起一种尺度来,使人们按照当地的判断、格言和风尚,来毁誉各种行动。因为人们在联合成为政治团体以后,虽然自行恬退,把自己底一切力量让公家来处理,而且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以外,不准向其同胞来利用自己底暴力,可是他们仍然有能力来称讥、来毁誉与他们相处的那些人们底行动。因此,他们借这种赞赏和不悦,便在人类中建立起所谓德行和坏行来。

    11 任何人一加思考就会看到德行和坏行通常是以毁誉为公共尺度的,因为他会明白,在此国所认为坏行的,在彼国或者会被认为是德行(或至少亦不是坏行),可是不论么什地方,德行和称赞、坏行和惩责,总是相称的。不论什么地方,德性总被人认为是可称赞的,而且只有能得公共赞美的那些行动,才能被称为德行。德性和称赞是十分相关的,因此,人们往往以同一名称称它们。维琪儿(Virgil)说:“称赞就是它(德性)底奖品”(sunt sua prmia laudi)。西塞罗(Cicero)亦说,“自然中最可宝贵的莫如忠实、称赞、尊严和光荣。(而且他说,忠实、称赞、尊严和光荣亦正是同一事物底各种名称)。”〔Nihilhabet natura prstantius quàm hone——statom,quàm Iaudem,quàm diguitatm,quàm decus.(塔斯库兰论难,第2卷)〕这虽是异教哲学家底言语,可是他们委实知道他们底德行意念和坏行意念是由什么成立的。人类底脾胃、教育、风尚、格言和利益,因有种种不同,所以此地所称赞的,在彼处或者不免于受责难,因此,社会如不同,则德行和坏行或者会易地而处。不过在大体说来,它们大部分到处仍是一律的。因为要以重视和名誉来鼓励于已有益的事,要从责难和藐视来锉抑于已有害的事,那是最自然不过的,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在任何地方,重视和轻视、德行和坏行,大部分都和上帝法律所立的那个不变的是非规则相应合。因为只有服从上帝所定的法律,才能直接明显地来获得,来助进人类底普遍幸福,而且要忽略这些法律,亦会招来极大的不幸和纷扰。因此,人们如果还有知识,还有理性,还要顾虑他们时常关切的自己底利益,则他们所称赞的、所责难的,往往是真值得称赞,真值得责难的,而且他们在这方面,并不至于有了普遍的错误。人们纵然在实行上违反了这个规则,他们底称赞亦不会错误了。人们纵然败坏不堪,而在他人犯了他们所犯的那些过错时,亦不至于不会加以鄙弃。因此,纵然风俗败坏了自然法底真正界线,德行和坏行底规则,亦不至于消灭了。因此,甚至于受了灵感的圣徒亦敢求诉于社会的名誉,说:“有好名誉的就是可爱的、能得人称赞的、就是有德性的。”(“新约全书”,腓立比书4章,8节)

    12 奖励和不信任就是强制实行这个法律的两种力量——人们或者以为我在这里已经忘掉自己底法律意念,因为我认人类判断德行和坏行时所依据的那种法律,只是无力创造法律的一些私人底同意,尤其因为那些人并没有强行法律的那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