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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人类理解论-英-洛克 > 第二章 人心中没有天赋的原则

第二章 人心中没有天赋的原则(1/2)

    1 由我们获得知识的方式看来,足以证明知识不是天赋的——据一些人们底确定意见说:理解中有一些天赋的原则,原始的意念(FHιIαιGJγιHιαι)同记号,仿佛就如印在人心上似的。这些意念是心灵初存在时就禀赋了,带在世界上来的。不过要使无偏见的读者来相信这个假设之为虚妄,我只向他指示出下述的情形好了。因为我希望我在这部论文底下几部分可以给人指示出,人们只要运用自己底天赋能力,则不用天赋印象底帮助,就可以得到他们所有的一切知识;不用那一类的原始意念或原则,就可以达到知识底确实性。要假设人心中有天赋的颜色观念,那是很不适当的,因为果真如此,则上帝何必给人以视觉,给人以一种能力,使他用眼来从外界物象接受这些观念呢?要把各种真理归于自然底印象同天赋的记号,那亦是一样没理由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自身就有一些能力,能对这些真理得到妥当的确定的知识,一如它们是原始种植在心中的。我想,这两层是人人都容易承认的。

    不过在运用思想来追寻真理时,人们底思想如果稍为逸出通行道路,则他们便容易受人底责难,因此,我要把我怀疑这个意见的理由说出来,对我自己底错误(如果有的话)作为乞恕之辞。不过我所以举出这些理由来,只是供那些虚怀的人们来考虑,因为有些人或者亦同我一样,在什么地方遇到真理,就毫不迟疑地来接受它们。

    2 人们以为普遍的同意是一个最大的论证——人们都普遍地承认,有一些思辩的和实践的(因为他们两者都说到)原则,是一切人类所一致承认的,因此,他们就说,这些原则一定是一些恒常的印象,一定是人类心灵在受生之初就必然而切实地受之于天,带在世界上来的,就如他们带来自己任何一种天赋的才具似的。

    3 普遍的同意并不能证明有什么天赋的东西——不过根据普遍同意而推出的这个论证却有一层不幸,因为事实上纵然真有一切人类所共认的真理,那亦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因为我擅想,我可以指示出,人们对于自己所同意的那些事物所以能发生了普遍的共许,还有别的途径在。

    4 人们并不普遍地共许:“凡存在者存在”,“一种东西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不过更坏的是,因为人们虽然应用普遍的同意作为论证来证明天赋的原则,可是在我看到,这个论证似乎还正可以解证出,根本就没有所谓天赋的原则,因为一切人类并没有公共承认的原则。我现在可从思辩的部分着手,并且可以援引人们所用的那两条崇高的解证原则,来加以讨论。一条原则是说:“凡存在者存在,”另一条原则是说:“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两条原则在一切原则中,我想,算是最有权利配称为天赋原则的,而且它们都被人确认为是普遍承认了的公理,因此,任何人只要似乎来怀疑它们,确乎要被人认为是奇怪的。不过我敢冒昧地说,这些命题不但不曾得到普遍的同意,而且人类大部分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

    5 它们不是自然地印于人心的,因为儿童,和白痴等等都是不知道它们的——因为第一点,儿童和白痴分明一点亦想不到这些原则;他们既然想不到这一层,这就足以把普遍的同意消灭了;(可是普遍的同意又是一切天赋的真理所必需的伴条随件)。要说心灵中印有一些真理,同时心灵又不能知觉或理解它们,在我看来,那只近似一种矛盾,因为所谓“印有”二字如果尚有意义,则它们底含义一定在使一些真理为人心所知觉。因为要说把一件东西印在人心上,同时人心又不知觉它,那在我认为是很难理解的。如果儿童底和白痴底灵魂和心理中赋有那些印象,则他们便不能不知觉那些印象,而且必然地会知晓这些真理,同意这些真理。不过他们既然不知觉那些印象,那就证明事实上并没有那些印象。因为那些印象如果不是自然地印入人心中的意念,则它们如何能说是天赋的呢?如果它们是自然印入的意念,为什么人们又不知道它们呢?要说一个意念印入在人心上,可是同时又说,人心不知道它,不曾注意到它,那只是使那个印象一无所有了。人心所不曾知道的命题,所不曾意识到的命题,根本就不能说是在人心中的。如果有一个命题在不被人心所知时,可以说是在人心中的,那么根据同一理由一切真实的命题,人心所能同意的一切命题,都可以说是在人心中的,原来印入的。如果人心所不知道的一个命题,可以说是存在于人心中的,那一定是因为人心有知道它的可能性;不过若是这样,则人心将来所要知道的一切命题,亦都可以说是人心所能知道的。不止如此,就是人心以前所不曾知,以后永不会知道的真理,亦可以说是原来印在人心中的,因为一个人虽可以活得很久,可是到临死时他亦许仍然不知道他底心理所能确实知道的许多真理。因此,如果认识的能力就是人们原来所争执的那个自然的印象,则人们所能知道的一切真理全都可以因此说是天赋的。不过人们所争的这一点,归结起来,只不过是一种不妥当的说法罢了。这样,则人们虽然妄辩有天赋的原则,实际上就无异于说没有那些原则。因为,我想,任何人都会承认,人心能可以知道一些真理。可是他们说能力是天赋的,知识是后得的,那么他们所以为某些天赋的公理来争辩,究竟有什么目的呢?如果真理在不为理解所知觉时就能印入在理解中,那么我便看不到人心所能知道的一切真理在起源方面,究竟有何种差异。它们或则都是天赋的,或则都是外来的,我们要妄行分别,亦只有徒劳无功罢了。因此,一个人在谈说理解中的天赋意念时,如果他是指着任何一种明晰的真理而言,则他一定不是说,理解所不曾知觉、所完全不晓的那些真理是在理解中的。因为“在理解中”这四个字如果有任何适当的意义,则它们一定是指“被理解的”四字而言。因此,要说“在理解中”而“不被理解”,在“人心中”而“不被知觉”,那就无异于说,一件事物同时在心中或理解中,同时又不在里边。人们虽然说,“凡存在者存在”,“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可是这两个命题如果是自然印入心中的,则儿童不该不知道它们;而且一切婴儿同有心灵的动物,必然在理解中都有这些命题,必然都知道这些命题、同意这些命题。

    6 人们说,“人类在开始应用理性的时候,可以发现出这些命题来。”现在要答复这一点——有人为避免上述驳难起见,就又答复说,“一切人类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就可以知道这些命题、同意这些命题,这就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不过我仍可以加以反驳。

    7 人们要预存成见,则往往不肯费辛苦来考察自己所说的话,因此,他们就会把毫无意义的含糊的说法当做清晰的理由。因为他们这个答复如果稍有意义,则我们把它应用在现在这个题目时,则它底含义便不出下述之一;或则说,人们在一能运用理性时,他们就立刻知道,立刻观察到这些假设的天生的印记;或则说,人类理性底运用可以帮助人来发现这些原则,并且使人们确知这些原则。

    8 如果它们是被理性所发现的,那亦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他们如果说,借着理性底运用人们可以发现出这些原则来,而且这就足以证明这些原则是天赋的,则他们底辩论方法是这样的:凡理性所能明白给我们发现的一切真理,凡理性所强迫我们坚决承认的真理,都是自然印入心中的。因为能标记天赋原则的那种普遍的同意,只不过是说,我们借着理性底运用可以确知这些原则、同意这些原则罢了。要照这样,则在数学家底公理,和由公理所推出的定理之间,便没有差别了;我们必须承认它们一律都是天赋的,因为它们都是由理性的运用所发现的真理,而且是任何有理性的动物,在这方面善用其思想时所一定会发现的真理。

    9 说理性能发现这些原则,是错的——不过这些人又如何能想,要发现假设的天赋原则,理性底运用是必需的呢?理性这种能力(如果我们可相信他们)不是只能由已知的原则或命题,来演绎它所未知的一些真理么?如果我们不说,理性所教给我们的一切确定真理,都是天赋的,则任何有需于理性来发现的东西,确乎都不能说是天赋的。要说理解借着理性底运用,才能看到原来在自身印入的东西,才能看到在理解中存在而且被理解所知觉的东西,那正如同说,眼睛要凭着理性底运用才能发现可见的物象一样。因此,要说理性能发现原来印入的东西,那就无异于说,理性底运用可以发现人们早已知道的东西。如果人们在运用理性以前,原来已印了那些天赋的真理,可是在不能运用理性的时候,他们常常不知道那些真理,那实际上只是说,人们同时知道而又不知道它们。

    10 在这里,人们或者会说,数学的解证以及其他非天赋的真理,在一提出时,并不能得人同意;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们和这些公理及其他天赋的真理,有所区别。后来我还有机会逐渐详细来讨论,命题在一提出后就引起的那些同意。不过我在这里只可以径直承认,这些公理和数学的解证确有其差别之点。就是说,一种是需要理性和证明才能做出,才能得人同意的;一种是在一了解以后,不用任何推理,就可以被人接受,被人同意的。不过我可以乞恕地说,这一层区别正可以把人们这个遁辞底弱点穿揭出来,因为他们虽说,要发现这些普遍的真理,理性底运用是在所必需的,可是我们必须承认,在发现这些真理时,丝毫用不着推理。我想:给这个回答的人们一定不会鲁莽地说,我们所以知道“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条公理,是由于我们理性底演绎来的。因为他们如果说,我们所以知道这些原则乃是苦思力索的结果,则他们一定会把他们似乎很喜爱的自然所给的那种赐惠毁灭了。因为一切推论都只是来回追求,四面搜寻,都要需人底辛苦和专心。自然所印入的东西既是理性底基础和指导,那么你如果要假设,在发现这些东西时,理性底运用是在所必需的,那还有丝毫意义么?

    11 人们如果肯费力稍一注意,稍一反省理解底作用,则他们便会发现,人心所以能径直同意一些真理,既不是依靠天生的印铭,亦不是依靠理性底运用,而是依靠着和这两种作用完全差异的另一种心理能力;这一点,我们以后就会看到。我们所以能同意这些公理,既然与理性全不相干,那么我们要说,人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就能知道这些公理,同意这些公理,那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底意思是说,理性底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来知道这些公理,那就完全错误了,如果真是那样,那又证明它们不是天赋的了。

    12 初能运用理性的时候并不就是我们知道这些公理的时候——如果你因此说:“我们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知道,能同意这些公理,”意思是说我们在能运用理性时,同时就能注意到这些公理,而且因为儿童们在一能运用理性时,同时亦就能知道,能同意这些公理:那仍然是错误的,不深思的。第一点,这层说法所以错误,乃是因为在人类开始运用理性时,这些公理并不同时就在人心中,因此,你如果说,人类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同时亦就发现了这些公理,那是很错误的。儿童们在知道“一物同时不能存在而又不存在”的这个公理以前,很早就能运用理性,这些例证亦就多的不可胜数了;大部分文盲和野人,即在其能运用理性的年纪,亦往往过了多少年,还不知道这个命题以及相似的普遍命题。我当然承认,人们在不能运用理性时,不会知道这些所谓天赋的普遍抽象的真理,不过我还可以说,就在开始运用理性时,人们亦不能就知道了这些真理。这是因为人们在不能运用理性时,心中尚未形成抽象的观念,因而那些概括的公理亦不能成立。这些概括的公理,人们虽误认为天赋的原则,可是它们仍是后来发现的真理;而且人心在发现它们时所由的方式和步骤,正同发现那些无人妄认为天赋的其他命题时一样。这一点,我希望可以在下文中把它弄得明白了。因此,我只承认,人们在知道这些普遍真理以前,必须先能运用理性,可是我却否认,人们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同时就能发现出这些普遍的原则。

    13 要照这样,则普遍的真理和其他可知的真理便无分别——同时我们还当知道,如果你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知道,能同意这些公理,”那实际上亦只是说:这些公理在理性发动以前,从未被人知道,被人注意,不过以后在人底一生中,有被人同意的可能。不过在这里,我们仍没有确定的时间;因此,这些真理亦就同其他一切可知的真理都一样,因为要说它们在人类能运用理性以后便被人知道,那并不能表示出它们对其他真理所占的上风,所有的差异来,而且它们亦不能因此就被证明是天赋的,因为结果是正相反的。

    14 纵然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同时就能发现这些公理,那亦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第二点,纵然我们知道这些公理,同意这些公理时,却好正是我们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那亦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这种辩论方法之为轻浮,正同这个假设之为错误是一样的。因为理性这种心理能力既然属于另一个范畴,则你凭着什么论理方法,只因为理性起始动作时,我们能开始同意于一个意念,就说那个意念是自然原始在人心本质中所印入的呢?如果你只因为人们同意这些公理的时候,亦正是他们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就说这些公理是天赋的,那么,我们如果假定人们开始运用语言的时候,亦正是开始同意这些公理的时候(这个时候亦正可以说是人们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则我们亦可以根据语言底开始运用,来证明这些公理是天赋的了。因此,我虽然可以同主张天赋原则的人们一样承认,人心在不能运用理性时,便不知道这些普遍的,自明的公理,可是我仍然否认,人们在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恰好正是开始注意这些公理的时候;而且我纵然退一步来承认,两个时间恰乎相等,我亦不承认这个就能证明这些公理是天赋的。因此,我们如果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承认这些公理,”则这个命题所仅有的真实意义只不过是说,有了推理的能力,我们才可以逐渐地与日俱进地,来形成抽象的观念,并且来了解概括的名词,因此,儿童们往往不能先得到那些普遍的观念,不能先学得代表观念的那些名词,一直等他们在较熟悉较特殊的观念上,把自己底理性运用了好久,人们才能认他们可以理解推理的谈论。如果你所以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同意这些公理,”乃是因为这条命题有别的意义,那么,我请你把那个意义指示出来好了;至少你亦得在这种意义下,或在别的意义下,来给我指示出,这个命题如何能证明这些公理是天赋的。

    15 人心得到各种真理时所由的步骤——感官在一起初就纳入一些特殊的观念来,以装备尚在空虚的那个小室。人心渐渐同它们有的相熟悉了,于是便把它们保存在记忆中,给它们定了名称。随后,人心又可以进一步,来把那些观念抽象化了,渐渐会运用概括的名词。借着这个方式人心便储备了各种观念和语言,并且在这些材料上,来运用它底推理能力;这些能促动理性的各种材料愈加增长,则理性底运用亦日益明显。不过概括观念的获得及概括言语底应用,虽然常和理性在一块生长,可是这个亦万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我自然承认,人们对一些真理所有的知识是很早就存在于心中的,不过那种存在的方式仍然指明那些真理不是天赋的。因为我们稍一观察,就会发现,人心所从事的,仍是后得的观念,不是天赋的观念。它所从事的那些观念,仍是由外物所印入的,因为那些外物最初就在儿童们底感官上千反万复印了各种印象。人心大概是在一能运用记忆时在一能保留并且知觉清晰的观念时,或者在这样所得的各种观念中,就能发现出,它们有些是相契的,有些是相差的。不论人心是否是在有了记忆以后,才能有这种分别,我们依然确知,在语言底运用以前,在开始所谓理性底运用以前,这种分别是早已有了的。因为儿童们在不能说话时,已经确知甜觉和苦觉的分别(就是说甜不是苦),正如他们后来会说话时,知道艾草和甜梅不是同一事物一样。

    16 一个婴儿如果还不会数七,并且还没有得到“相等”这个名词及其观念,则他便不知道三加四等于七。不过在他会数七以后,在他知道相等观念以后,则你如果解释起这些字(三加四等于七)来,他就会立刻同意那个命题,或者不如说是了然那个命题底真实。不过他现在所以能一直同意,并不是因为那个命题是一个天赋的真理,而他一向所以缺乏这种同意,亦不是因为他不能运用理性。他在自己心中,一确立这些名词所代表的清晰观念,这个命题所包含的真理便立刻呈露给他,他在这里所以得知那个命题底真实,亦正同他以前所以得知棍杆不是樱桃时,所有的根据和方法一样。而他以后所以能知道“一件事物同时不能存在而又不存在”,亦是本着同样根据和方法。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加以详细发挥。因此,人如果不具有那些公理中所含的那些概括的观念,如果不知道代表观念的那些概括名词底意义,如果不能把名词所代表的观念在心中加以联络,则他便不能同意于那些公理;因为那些公理同其所含的名词和观念,亦同耗子观念和鼬鼠观念一样,都是待时间和观察才能使他熟悉的。在熟悉了这些以后,他如果一有机会来把那些观念在心中加以联络,并且按照那个命题底含义,看看它们是否相契或不相契,则他便有能力来知道这些公理所含的真实。因此,一个人所以知道十八加十九等于三十七,则他所根据的自明之理(self-evidence)亦同他知道一加二等于三时所根据的一样。而一个儿童所以不能如成人立刻知道这条命题,并不是因为他缺乏理性底运用,乃是因为“十八”、“十九”——和“三十七”三个数字所代表的观念,不能如“一”、“二”、“三”三个数字所代表的观念,那样容易获得。

    17 人们在一提出公理、一了解公理以后,虽然就能同意那些公理,那亦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人们虽然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所发生的普遍同意,就能证明有天赋的公理,可是这种遁辞是不能成功的,而且根据这种遁辞说来,则所假设的天赋公理,同后来学得的其他公理,便无所分别。因此,人们就又另想方法,仍然努力来给所谓公理找寻一种普遍的同意;他们说,这些公理一经提出,这些公理所含的名词一被人了解,人们便会同意它们,这就足以证明人们底普遍同意。他们看到,一切人类,甚至于儿童,在一听到,一了解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