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引论(2/2)

并不通过揭示新说法与实际现实之间的区别的途径来作出自己的判断,而是问:“这件事是由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促成的?”然后只是在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原因与结果是否相适应,这样,他们的行为就会明智得多。这是对待事物的唯一明智的方法。然而广大群众从来并不努力去掌握这种方法。这就是社会舆论对新事物的看法经常不正确的原因,而且仅是由于这个原因,欧文才会被人称做空想家,这些人不是过于懒惰,不想去分析他的计划,便是没有能力去理解这个计划。

    在开始研究人类幸福问题的时候,在分析问题的细节以前,先简单地研究一下它的实质,也许是有好处的。这的确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我们对所追求的目的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那末我们就不能决定采取什么手段来达到这个目的。因此我们要来确定一个标准,以便使我们能够甩来判断人类的目的。

    我们并不把“幸福”的概念用于非生物,因为它们是什么也感觉不到的:它们既不会感到快乐,也不会感到悲痛。它们既不会笑,也不会高兴,因为它们是没有感觉的。由此可见,感觉是幸福和不幸的媒介;幸福存在于通过感觉的媒介作用而给予我们的愉快的印象之中,不幸则是由于不愉快的印象而生的;我们感受幸福的程度,是受到我们的天性所能接受的愉快感觉的强度和数量的限制。

    假定有一种生物,它与植物的区别仅在于它具有一种感觉——嗅觉。如果它从外界得到的印象与人们借助于同样的感觉所得到的一样,那末该生物的幸福仅在于愉快地使用这一个器官。然而这种幸福是非常有限的。它无法与除嗅觉外还拥有听觉的生物的幸福相比,因为后者能接受数量较多的愉快感觉,能达到较高的幸福程度。

    如果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感官,那末,每一种感官都有可能接受千百种愉快的感觉,而对于这些感觉,我们上面提到的那种生物是丝毫也不会感受得到的。

    很明显,幸福在于接受愉快的感觉,幸福的大小是由我们的天性所能接受的感觉的强度和数量决定的。

    因此,一个受过脑力劳动锻炼的、有修养的人,他的性格还因受到爱情和友谊的陶冶而变得更加温和,他就能比一个仅有感性的人达到更加高度的快乐和内心的满足,而仅有感性的人的愉快则仅限于内体的享乐。

    但是由于感觉本身是被动的,它对于影响它的外界环境没有任何权力,因此我们必须研究那些能够促进幸福的环境。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性格,不同的人的性格是各不相同的,虽然这种区别并不在于构成性格的因素不同,而是在于这些因素的力量强弱不同。这就造成了我们在才能上和爱好上的自然的区别。我们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能达到幸福,或者换句话说,为了得到最大数量的愉快感觉和最小数量的不愉快感觉,为了只按照那些互相协调的爱好行事,为了保存并在可能条件下加强这些爱好的力量,为了消除我们做了会遭受痛苦的一切事情,我们应当怎样来支配我们的才能和爱好呢?

    要是人们真的愿意明白,只有最后能带来善行的东西才是正确的,带来罪恶的是不正确的,善和恶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增加人类幸福,而后者减少人类幸福——要是人们愿意明白这一点,那末他们在自己一生的任何场合都掌握了处世良方。

    罪恶产生于对**的不加约束的纵容;适度的满足能给我们带来快乐,而对这种快乐的回忆却会使我们不知节制。

    酗酒是一种罪恶,因为它是与身体健康以及智能的充分运用不相客的。不诚实是一种罪恶,因为它是与可以总称为财富的享受资料不相容的。

    然而,如果我们的爱好不够强烈,不能使我们在它的满足中找到乐趣,那末即使协调地运用我们的才能也不可能产生多大的幸福:需要防止过度。如果我们老是不断地吃东西,从来不知道什么叫饥饿,食物就不能使我们产生快乐。为了要享受乐趣,我们必须防止这种过度。

    用不着进一步证明也很清楚,要得到幸福,就必须把得不到满足便会带来痛苦的一切**连根铲除。有了**而自己又不能使它得到满足,这对我们说来当然是很可悲的。

    然而,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意见:幸福在于对某种东西的追求,而并不在于拥有它。的确,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下,人不是明智的生物。他还没有学会理解自己的天性并且按照自己的天性来行事,他没有学会在能找到幸福的地方去寻找自己的幸福:他的一切才能都被带入错误的轨道。因此,他把自己的精力耗费于取得那些(他的理智能告诉他什么!)不能带来任何真正满足的东西!

    请看看我们的社会教育机构,并且请告诉我们,有哪一个机构能为人类的才能指出明智的方向呢?难道它们不是把青年的思想引向战争和谋杀的邪念吗?因此,千百万人被怂恿去当兵:在人们心中煽起了虚荣心,这种虚荣心使人在消灭别人的事业方面寻求自己的幸福!当他把自己一生中的大好时光贡献给这种使命之后,最后他会高声长叹:“一切都是空中楼阁,一切都是过眼烟云!”

    然而,绝大部分人被怂恿在追求财富中去找寻幸福。但是由于他们从来没有懂得怎样正确地使用财富,因此财富经常给他们带来麻烦。

    认为幸福只在于追求某种东西而并不在于占有它,这种观点是建筑在错误的基础上的。我们中间哪一个人在濒于饿死和渴死的时候,会在谋取食物和饮料时比享用它们时得到更大的乐趣呢?我们中间哪一个人在恶劣的天气中被雨淋得浑身透湿、并且冻得发僵的时候,会在找寻壁炉时比享受它的惬意的温暖得到更大的快乐呢?我们中间有什么人在做过一件好事以后没有得到快乐,反而感到失望呢?

    因此,必须消除认为幸福仅存在于概念中的错误见解!我们今后将要在依照理智的嘱咐能找到它的地方去找寻幸福。我们要学会正确地认清一切事物的价值,不要愚弄自己,不要去追逐泡影,因为泡影是会破灭的,会给我们带来失望!

    由此可见,幸福——人类一切企求的最终目的——在我们的自然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以前,是无法达到的。因此我们首先要研究后者的本质。

    人的需要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有生命的生物所固有的需要;一种是作为有理智的生物所特有的需要。第二种需要本身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随着人的诞生而一起产生的,是与人不可分割的;另一类是由于教育、习惯、周围的人们的榜样或影响而获得的。至于后面这些需要,最重要的是人们必须只获得那些与天性赋予他们的需要相协调的东西。关于这些东西这里不预备多说,因为它们是随周围的各种条件而转移的,没有固定的形式。至于第一种需要,很明显,人作为有生命的生物需要食物、衣服和住房;他所处的地位必须使他有可能养活自己,如果他有家庭的话,还要养活自己的家庭;他必须能够以适度的劳力做到这一点,并且毫不担心自己的努力会达不到期待的目的。身体健康和力气是获得幸福所必需的重要条件;它们是与过度的体力劳动和脑力的高度紧张不相容的。人的精神需要表现在他的求知欲上。人的天性使所有的人都具有求知欲;然而我们要在精神上得到幸福,那末必须使智慧的种子——求知欲——开花结果,否则它会白白埋在那里,得不到什么益处。人类追求的伟大目的在于满足这些需要。我们要研究,我们的努力对满足这些需要究竟适合到怎样的程度;因为如果它们已经明智地、合理地得到了满足,那未欧文提出的新制度就可以用不着了。

    我们请求读者首先和我们一起来分析目前占统治地位的商业制度,它的重大任务是要保证人们能得到食物、衣服和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