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什么是所有权-法-蒲鲁东 > 给布朗基先生的一封信(二)

给布朗基先生的一封信(二)(1/2)

    农奴解放的唯一结果是所有权易手;或者说得更恰当些,造成了一些新的所有人。权利的扩大非但不能匡救弊害,而且迟早要做出不利于平民的行动。可是,那种新的社会组织并不在所有的地方都遇到同样的目的。例如在伦巴迪亚,人民通过工商业很快地变得富裕起来,不久就获得了甚至可以把贵族排斥在外的权力——最初是贵族变穷了,地位降低了,并且不得不为了生活和维持他们的信用而争取加入行会;后来,由于所有权的照例的使人屈服的作用导致了钱财的不平等、富裕和穷困、嫉妒和憎恨,那些城市迅速地从最繁茂的民主变成少数野心领袖所控制的地方。这就是伦巴迪亚地区大部分城市——热那亚、弗洛伦斯、波伦亚、米兰、比萨等等——的命运;后来这些城市的统治者常常更换,但从此以后它们一直没有朝向有利于自由的方向发展。人民容易避免暴君的虐政,但是他们不懂得怎样去摆脱他们的暴虐的后果;正如在我们躲开了凶手的钢刀的同时,我们却死于一种体质遗传病那样。一个国家一旦成为所有人,它就必然趋于灭亡,或者必然有一次外来的侵略迫使它重新开始它的迂回的进化路程。①

    ①鼓舞着自治市镇的暴虐和专权的精神没有躲开历史家的注意。“平民团的组织”,梅伊埃说,“不是从真正的自由精神出发,而是从想要免除领主所加的负担的愿望、从个人利益和对于别人的福利的羡慕……中生长出来的。每一个自治市镇或公会都反对创立任何一个别的自治市镇;并且这种精神增强到这样的一种程度,以致于英国国王亨利五世于1432年在冈城创办了一所大学,巴黎和巴黎大学都反对这个敕令的注册。”

    “自治市镇一经组织起来,国王就把它们看作高级的藩臣一样。可是,正像下级的臣属除非通过直属的藩臣就不能和国王往来那样,那些平民除非通过自治市镇也就不能提起申诉。

    “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每个自治市镇成为一个由少数公民统治着的单独的小国家;他们力求扩展自己的权力来支配其他的公民;后者跟着就向那些没有公民权的不幸的居民进行报复。在没有得到解放的国家中的封建主义和自治市镇中的寡头政治造成了差不多同样的损害。在自治市镇中,存在着一些分区协会、联谊会、商人协会,在大学中存在着各学院。压迫很重,自治市镇的居民请求取消自治市镇的事情在当时是并不稀奇的……。”(梅伊埃:《欧洲的司法制度》。)

    在法国,革命比较缓和得多。托庇于国王的保护之下的自治市镇发见这些国王是主人而不是保护人。当封建主义在黎塞留手中受到致命的打击时,那些自治市镇的自由早就丧失了,或者可以说是它们的解放已经停顿了。于是自由停止不前了;拥有藩属的诸侯掌握着独占的完整的权力。贵族、教士、平民、议会,总之是除了少数表面上的权利之外,一切都受国王的控制;这个国王像他以前的祖先那样,经常地并且差不多总是透支地消耗着他的领土上的收益——那个领土就是法国。最后,到了1789年;自由重新开始前进;曾经用了一个半世纪才使封建所有权的最后的形式——君主政体趋于衰落。

    法国的革命可以界说为物权代替了身分权;这就是说,在封建主义时代,财产的价值是由所有人的身分来决定的,在革命之后,对于人的尊重是按照他的财产的比例而定的。现在,我们已从上文所陈述的内容看到,这种对于劳动者的权利的承认曾经是农奴和自治市镇的坚定的目的,是他们作出种种努力的内心的动机。1789年的运动只是那个长期叛乱的最后阶段。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好像没有充分注意到这样的事实:由同样的原因所鼓动的、由同样的精神所鼓舞的、通过同样的斗争而得胜的1789年革命,在意大利早在四个世纪以前就已完成。意大利是第一个对封建主义发出了作战信号的国家;法国已经跟上;西班牙和英国正在开始行动;其余的国家还在睡觉。如果真要给世界做出一个伟大的榜样,那么就该把苦难的日子大加缩短。

    请注意下列从罗马帝国时代直至现今的历次所有权的革命的简表:

    1.第五世纪。——蛮族入侵;帝国土地分成一些独立的部分或自由保有的不动产。

    2.从第五到第八世纪。——自由保有的不动产的逐步集中,或者小块的、自由保有的不动产转变为采地、封地、从属的采地等等。巨大的所有权,小型的占有。查理曼(771—814)通令规定一切自由保有的不动产都从属于法国国王。

    3.从第八到第十世纪。——国王与高级侍从之间的关系发生破裂;后者就成为自由保有不动产的所有人,同时较小的侍从不再承认国王而依附于最近地区的藩主。封建制度。

    4.第十二世纪。——农奴争取自由的运动;自治市镇的解放。

    5.第十三世纪。——在意大利,身分权和封建制度的废除。意大利的各共和国。6.第十七世纪。——在法国黎塞留内阁时期封建制的废除。**政治。

    7.1789年。——出身、等级、省区和公会等一切特权的废除;人身平等和权利平等。法国的民主政治。

    8.1830年。——个人所有权所固有的集中原则受到注意。社团观念的发展。

    我们对这一系列的转变和变迁思考得愈多,我们就愈加清楚地看到,这些转变和变迁在它们的原则上、表现上和结果上都是必然的。

    那些渴望得到自由的、缺乏经验的征服者把罗马帝国分成无数像他们自己那样自由和独立的领地,那是必然的。

    这些爱好战争甚至比爱好自由更甚的人将顺从他们的领袖,并且由于自由保有的不动产所代表的是人,因而财产会侵犯财产,那是必然的。

    在不作战时经常闲荡的贵族的统治下,会产生许多劳动者,他们依靠生产力以及财富的分配和流通,会逐渐赢得对于商业、工业和一部分土地的控制权,并且当他们成为富人时,他们也会渴望得到权力和权威,那是必然的。

    最后,当获得了自由与权利平等,而由劫掠、穷困、社会不平等和压迫等伴随的个人所有权依然存在时,就会有人探究这个弊害的原因,并产生一种普通联合的观念,因而在劳动条件下,所有的利益都会得到保障和巩固,那也是必然的。

    扼要地重复说一下。

    “当弊害达到过分严重的程度时,”一个博学的法律家说,“它是会自行矫正的;而那种旨在增加国家权力的政治革新,则最后会屈服于它本身工作的效果。日耳曼人为了要获得他们的独立,曾经推选了领袖;不久他们就受到他们的国王和贵族的压迫。君王为了要控制自由人,用志愿兵把自己包围起来;并且他们觉得自己是从属于他们的傲慢的侍臣了。总督(Missidominici)是为了维持皇帝的权势和保护人民不受贵族的压迫而被派到各省去的;他们不但在很大程度上篡夺了皇权,而且对待居民更加严酷。自由人为了避免兵役和法院方面的义务而去充当侍臣;而他们就立即被牵涉到他们领主的一切个人纠纷中去,被迫在这些领主的法庭中履行陪审的义务……。国王保护城市和自治市镇,希望使它们不受高级侍臣的支配,并使他们自己的权力更为绝对化;把立宪政权在欧洲的一些国家中建立起来的就是这些自治市镇,它们现在使王权受到了遏制并且引起了普遍的要求政治改革的愿望。”(梅伊埃:《欧洲的司法制度》。)

    什么是封建主义?大领主反对农奴和反对国王的联盟。①什么是立宪政府?资产阶级反对劳动者和反对国王的联盟。②

    ①在精神上和它的天意的定命上,封建主义是人类的个性对于欧洲在中世纪时代就已蔓延起来的僧侣**的长期反抗。在异教徒的狂欢作乐之后,利己主义被基督教引导到相反的极端——用一种无限的克己精神和对于世间欢乐的绝对漠视来冒它自己生命的危险。封建主义是起着平衡作用的力量,这种力量曾把欧洲从宗教公社和摩尼教派相结合的势力下挽救出来。那些摩尼教派自第四世纪起就以不同的名称在不同的国家中萌芽起来。现代的文明,在关于人身、婚姻、家庭和国家等观念的确立上,是应当归功于封建主义的。(关于这个论题,参阅基佐:《欧洲文明史》。)

    ②在1830年7月和以后的岁月中,这点就变得明显了,在这个时期,拥有选举权的资产阶级为了要控制国王而完成了一次革命,并为了约束人民而镇压了叛乱。资产阶级利用陪审官、地方长官、它在军队中的地位和它的市政机关中的**主义,统治着国王和人民。比任何其他阶级更为保守和更为退化的,就是资产阶级。制造内阁和推翻内阁的,就是资产阶级。摧残上议院的势力并在不满时即推翻国王的,就是资产阶级。国王正是由于想取得资产阶级的欢心才使自己失去民心的。对于人民的希望感到烦恼并阻碍改革的,就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的报纸是向我们宣传道德和宗教,同时却又为自己保留着怀疑主义和冷淡态度的报纸;它们攻击个人负责的政府,并且赞成不让那些没有财产的人享有选举权。资产阶级宁可接受任何事情而不愿无产阶级解放。一旦它认为自己的特权受到威胁时,它就立即和王权团结起来;谁不知道,就是在这种时刻,这互相对立的两方面才停止争吵的呢?……这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

    封建主义是怎样灭亡的呢?是在自治市镇和国王权力的结合中灭亡的。资产阶级的贵族将怎样灭亡呢?将在无产阶级和主权的结合中灭亡。

    自治市镇和国王反对封建主的斗争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呢?就是路易十四的君主统一。无产阶级和主权结合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的结果将会是什么呢?国家和政府的绝对的统一。

    还须注意到单一的和最高的国家在它的行政机关和中央的权力机关中是否由一个、五个、一百个或一千个人来代表;这就是说,还须注意到,设了防栅的王权是否想依靠人民来维持它自己,还是不想依靠人民,并且路易-菲力浦是否愿意他的王朝成为有史以来最著名的王朝。

    我曾尽可能简略地但同时也要尽可能确切地作了这个说明,把事实和细节略去不提,以便我可以更多地注意社会的经济关系。因为研究历史犹如研究人体构造;正像后者具有可以分别研究的组织、器官和机能那样,前者同样具有它的整体、它的工具和它的原因。当然,我并不硬说贫困的原则完全概括了一切社会力量;但是,像在那个我们称之为身体的奇妙的机器方面,整体的协调容许我们从研究一个单独的机能或器官的过程中得出概括的结论那样,在讨论历史原因时,我们同样能够从单独一类的事实进行绝对正确的推理工作,因为我确信在这个特殊种类和世界史之间存在着完善的相互关系。一个国家有怎样的所有权,它就有怎样的家庭、婚姻、宗教、民政和军事组织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从这个观点看来,历史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和崇高的心理研究。

    那么,先生,在我撰文反对所有权时,我是否只是引述历史的语言呢?我曾对现代的社会——以前各种社会的女儿和承继人——说过,做你所做的事情吧(Agequodagis):去完成六千年来你在上帝的启发和命令下一直在做的工作吧;赶快走完你的路程吧;既不要向右转,也不要向左转,而是要顺着你面前的这条路前进!你寻求理性、规律、统一和纪律;但是从今以后,你只有把你童年的面纱扯掉,不再遵循本能的指导,你才能找到它们。唤醒你那睡着的天良吧;睁开眼睛去看看沉思和科学的纯洁的光芒吧;看清楚那个在梦寐中惊扰着你的、长期使你处于一种难以形容的痛苦状态的鬼怪吧。认识你自己吧,啊,你这长期受骗的社会!认识你的敌人吧!……我已经抨击了所有权。

    我们往往听到土地所有权的辩护人在为他们的见解作辩护时援引了各国和历代的证据。我们可以根据刚才所说的话,来判断这个历史的论证同真正的事实和科学的结论符合到怎样的程度。

    为了完成这个辩解,我必须考察各种不同的学说。

    如果没有一种具体的学说来明确政治、立法和历史的原理并揭示它们的规律,总之,如果没有一种哲学,那么既不能说明这些政治、立法和历史,也不能了解它们。要知道,至今还使全世界的注意力分散开来的那两个主要的学派,都不能满足这个条件。

    第一种学派在其性质上主要是实践的,它限于说明事实,并且由于埋头学习,很少注意到人类是根据怎样的规律而自行发展的。对它来说,这些规律是万能的上帝的奥秘,如果没有上天的委托,谁也不能探测它们的究竟。在把历史事实应用到政治上去的时候,这个学派没有进行推理;它没有作任何预测;它不把现在和过去作一番比较来预言将来。按照它的见解,经验的教训只是教我们去重复旧的错误,它的全部哲学在于永久不变地追溯古代的证迹,而不是永远按照这些证迹所指出的方向勇往直前。

    第二种学派可以称为宿命论的或汎神论的。对它来说,那些帝国的运动和人类的革命都是万能的上帝的表现和体现。同神的本体相一致的人类在出现、形成和毁灭所构成的循环中旋转着;这个循环必然是排斥绝对真理的观念和摧毁天道及自由的。

    相当于这两种历史学派,存在着两种同样相反的并且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学派。

    1.实践的和传统的学派,对于这个学派来说,法律永远是立法者的一种创造、他的意志的表示、他所恩赐的特权,总之,应当被看做一种明智而合法的恩赐的断言,不问它所宣告的是什么。

    2.有时被称为历史学派的宿命论的和汎神论的学派,它反对第一种学派的**主义,主张法律像文学和宗教那样,永远是社会的表现——它的表示、它的形式、它那动的精神和不断变更着的灵感的外部的实现。

    这两种学派都否认绝对,从而都拒绝承认一切实证的和先验的哲学。

    现在,显然可以看出,无论我们对于这两个学派的理论采取怎样的看法,它们都完全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如果把它们对立起来,它们却不能形成一个两端论法——这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是错误的,我们并不能够因此说另一个是正确的;如果把它们联合起来,它们又不能构成真理,因为在它们的心目中都没有绝对,而没有绝对就没有真理。它们分别构成了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所以还须找寻的是合题,这个断定有绝对存在的合题可以辩明立法者的意志是正当的,可以说明法律的变化,消灭人类的循环运动的学说并证实人类的进步。

    法律学家虽然抱有固执的偏见,却由于他们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的性质,曾经不可抗拒地表示怀疑,法学上的绝对是否像一般人所设想的那样是属于空想的;这种怀疑是从他们对于立法者有责任加以调整的各种关系进行比较时产生的。

    得到学院的很高荣誉的拉布赖先生用下面的话来开始他的《财产史》:

    “如果那个只是规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的契约法几世纪以来没有变动(除非在涉及证据较多而涉及义务的性质较少的某些形式下),那个规定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关于财产的民法却发生过几次剧烈的改变,并在改变的过程中同社会上所有的变迁采取同一的步调。契约法在本质上坚守着深入人心的永恒正义的原则,所以它是法学的不变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它的哲学。相反,财产则是法学的可变的因素,是它的历史,它的政策。”

    了不起!在法律上,因而在政治上,存在着某种可变的东西和某种不变的东西。不变的因素是义务,正义的约束,责任;可变的因素是财产,——就是法律的外部的形式,契约的主题。由此可以推断,法律可以改变、变更、改革和判断财产。如果您可以的话,请您把这种说法同一种永恒的、绝对的、永久的和完整无缺的权利的观念调和一下看。

    可是,当拉布赖先生又说出下列的话语时,他就和他自己的心意完全一致了:“土地的占有,在社会着手加以处理以前一直只是以暴力为根据的,并且是和占有人的主张结合起来的。”①稍后他又说:“所有权不是天然的,而是社会的。法律不仅保护财产:它们还产生财产,”等等。要知道,法律可以废除它所规定的事项;尤其是因为按照拉布赖先生——历史学派或汎神论学派的一个公开的成员——的意见,法律不是绝对的,不是一种观念,而只是一种形式。

    ①最近,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议会议员高奇埃先生在讲坛上发表了同样的见解。“大自然,”他说,“没有把地产给予人们。”如果把只能指明一个种类的形容词土地的改为可以说明整个属类的形容词资本主义的:那么高奇埃先生就变成一个平等主义者的信徒了。

    但是,为什么财产是可变的,并且和义务不同,不能明定它的意义和加以澄清呢?在未免有些大胆地肯定说在权利上没有绝对原理(难以想像的最危险的、最不道德的、最专横的——总之是最反社会的——断言)以前,应该使所有权受到一次彻底的查考,以便证明它的可变的、专断的和偶然的因素以及它的永恒的、正当的和绝对的因素;于是,在完成了这步手续之后,那就容易来解释法律并纠正所有的法典了。

    现在,我声明我已对所有权做了这种研究,并且是十分详尽的;但是,或者是由于公众对一本没有经过推荐的和并不动人的作品不感兴趣,或者是——这一点更有可能——由于说明的软弱无力以及缺少那种可使作品具有特色的天才,所以第一篇关于所有权的论文没有得到重视;只有极少数的**者在翻阅之后肯惠予非难。只有您,先生,不计较我在对您的经济学前辈所作的一次过于严格的批评中所表示的怠慢态度,——只有您对我作了公正的判断;虽然我不能,至少逐字逐句地,接受您第一次的判断,但是对一个过于模棱两可而不能认为是最后的裁决,我还是只有向您提起上诉。

    我不打算现在就开始讨论原理,我将满足于从这个简单明了的绝对的观点来评价我们这一代所产生的关于所有权的学说。

    关于所有权的最确切的观念是罗马法给予我们的,在这方面古老的法学家是忠实地遵循了罗马法的。所有权是一个人对一件东西的绝对的、专属的、独断独行的支配权——一种由于长期占用而开始的、通过占有而维持下来的、最后借助于时效而在民法上得到批准的支配权;一种使人和物等同起来的支配权,以致所有人可以说:“凡是使用我的田地的人实际上就是强迫我为他劳动;所以他应当给我补偿。”

    我把可以获得所有权的次要方式——传统、出卖、互换、继承等等略过不提,因为它们和所有权的起源毫无共同之处。

    因此,包梯埃说财产支配权而不单纯说财产。最博学的法学著作家——仿效那承认有一种所有权和一种占有权的罗马**官——曾把支配权同用益权、使用权和住居权仔细地区别开来。后面这三种权利归结到它们的自然范围,就是正义的表现;并且,按照我的看法,它们会排挤掉支配权,并终于构成全部法学的基础。

    但是,先生,您该惊叹那些体系的粗陋或者毋宁说是逻辑的灾难!罗马法和所有受它启发的学者教导说,所有权按其根源来说是被法律批准的先占权,另一方面,一些不满足于这个粗暴定义的现代法学家却断言所有权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他们立刻推论说,一个不再劳动而使另一个人代替他劳动的人就丧失了享受后者的收入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中世纪的农奴要求取得对于财产的合法权利,并因而要求享受政治权利;1789年教士们被剥夺了巨大的地产,得到了一笔补助金作为交换;在复辟时期自由主义的议会议员反对十亿法郎的赔款。“国家”,他们说,“通过二十五年的劳动和占有而取得了移民们由于放弃和长期怠惰而被没收的财产:为什么贵族应该受到比教士更为有利的待遇呢?”①

    ①一位比较法的教授勒米尼埃先生更趋极端。他竟敢说,国家拿走了教士的全部财产,不是因为懒惰,而是因为不相称。“你们曾使世界文明,”这位平等的提倡者在对教士讲话时高声说,“就是为了这个缘故你们得到了财产。在你们手中,它们立即成为一种工具和一种酬报。可是现在你们不应当得到它们,因为你们早就不再使任何事物文明了。……”

    这个立场和我的原理是完全符合的,我衷心赞成勒米尼埃先生的愤怒;但是我不知道曾否有过一个所有人确实因为他是不相称而被剥夺了财产;尽管这件事情看起来很合理、合乎社会性、甚至很有益处,它却是和财产的用途和惯例完全相反的。

    一切不是从战争中产生的霸占行为都是由劳动造成的并且是得到它的支持的。从罗马帝国灭亡起直到今天,全部现代史都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好像是要给与这些霸占行为一种合法的核准似的,那种破坏所有权的劳动学说就在罗马法中在时效的名称之下被讲解得十分详尽。

    据说,从事耕种的人可以使土地变成他自己的;因而所有权就不再存在了。旧的法学家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不是没有高声地反对过这种新鲜事物;在另一方面,那个年轻的学派则嘲骂先占学说的荒谬。其他一些人出来企图把这两种见解综合起来进行调停。他们像世界上所有主张中庸之道的人那样失败了,并且因为他们的折衷主义而受到了嘲笑。现在发生恐慌的是在老派学说的阵营里;从一切方面传开了为所有权的辩护、对所有权的研究、关于所有权的学说,其中的每一项既然都是与其他各项矛盾的,这就给所有权带来一次新的创伤。

    的确,不妨看看那些卤莽的所有权辩护人这样轻率地使自己陷入的不可救药的困难、矛盾、谬误和奇怪的胡说。我看中了折衷主义者,因为把这些人杀死了,其他的人也就活不长了。

    法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在《法学》期刊的编辑的心目中被当作是一个哲学家。我告知《法学》期刊的先生们,根据哲学家们的意见,特罗普隆先生不过是一个律师;我可以证明我这个断言。

    特罗普隆先生是一位进步的保卫者。“法典上的话,”他说,“是十八世纪的古典作品中洋溢着的有益的精华。想要取消它们……那就是侵犯进步的规律,就是忘记了前进的科学是一种成长着的科学。”①

    ①《论时效》。

    现在,像我们所已经看到的,那部分容易变动的和进步的法律,是关于财产的部分。如果你们问起,在所有权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改革,特罗普隆先生没有答复;可以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进步?没有答复;在全世界联成一体时财产将遭到什么样的命运?没有答复;在财产方面,什么是绝对的和什么是偶然的,什么是真实的和什么是虚假的?没有答复。关于财产,特罗普隆先生赞成不动和维持原状。在一个进步的哲学家的思想中,还有什么比这更加非哲学的呢?

    可是,特罗普隆先生是想到过这些事情的。“在现代作家关于财产的学说中,”他说,“存在着许多缺点和过时的思想;杜利埃和杜兰东两位先生的著作可以作证。”于是,特罗普隆先生的学说就作出诺言,要提供一些有力的论点,一些先进和进步的思想。让我们来查看一下;让我们来研究一下:

    “人在面对着一件使他可以满足生活需要的物体时,就感到一种对于这个物体的权力。他身为无生命的、无智慧的万物之王,觉得他具有一种改变它们,支配它们并使之适合于他的用途的权利。从这里就产生了财产的主体,它只有在对事物行使时才是合法的,如果对人行使的话,它就永远不是合法的。”

    特罗普隆先生没有多少哲学家的气息,因此他甚至不了解他所卖弄的哲学用语的含意。他把物体说成是财产的主体;他应当说的是客体。特罗普隆先生使用了解剖学家的语言,因为解剖学家是把主体一词用来代表在他们实验中所采用的人类的肢体的。

    我们的作家在后面又重复了这个错误:“自由,它制胜了物体,财产的主体,等等。”财产的主体是人;它的客体是物体。但是连这一点也不过是很小的烦恼;我们立刻将要受到某些大的苦难。

    因此,按照刚才所援引的那段文字,财产的原理就非到人的良心和人格中去找寻不可。这个学说有没有什么新的创见呢?显然,从西塞罗和亚里士多德以至更早的时代起,那些主张物件属于先占者的人从来没有想到,占用是可以由一些缺乏良心和人格的生物来实行的。人性虽然像物体是财产的客体那样,可以是财产的要素或主体,但它不是条件。现在我们最需要知道的就是这个条件。到此为止,特罗普隆先生没有比他的老师告诉我们更多的事理,他用来修饰他的文体的那些词藻也丝毫没有使旧思想增加什么新的内容。

    那么,财产包含三项:主体、客体和条件。关于前两项,没有什么困难。至于第三项,即财产的条件,直到今天对于希腊人也像对于蛮族一样,曾经是先占行为的条件。进步的博士,现在您对这一点有什么高见呢?

    “当一个人第一次把双手放在一件无主物上的时候,他完成了一次在人与人之间极为重要的行为。这样取得和占有的物体就成为,可以这样说,持有它的人的人格的一部分。它就像他自身一样成为神圣的了。要把它拿走,就不能不侵犯他的自由,或者要把它搬走,就不能不粗暴地侵犯他的人身。当台奥奇尼斯说‘别挡住我的光线!’的时候,他不过表示了这种直觉的真理。”

    很好!但是这位犬儒学派的巨擘,这位很会批评人的、很傲慢的台奥奇尼斯本人,因为另一个犬儒主义者占据了阳光之下的同一块地方,是否就有权向他索取一块钱的地租作为占用二十四小时的代价呢?造成所有人的就是这一点,您没有能够辩明的也是这一点。在从人格和个性推究到所有权时,您就不知不觉地构成了一个三段论式,在这个论式中,和亚里士多德所规定的定律相反,结论所包含的内容多于前提。人类个人的个性可以证明和集体占有(communio)相对立的原先叫做独有(proprietas)的个人占有。它产生了你的和我的之间的区别,这两个词是真正的平等的符号,其中丝毫不含任何隶属的意义。“从模棱两可的话到模棱两可的话”,米歇莱先生说,①“财产会慢慢地走到世界的末日;如果人自身不是它的范围的话,他就不能限制它。人和财产在哪里发生冲突,那里就是财产的限界。”总之,生物的个性摧毁了**的假设,但它并不因此而产生所有权——根据这个所有权,一样东西的持有人对于代替他的地位的人可以行使一种要求付款和宗主的权利,这种权利向来被当作和财产本身是同一的。

    ①《法国法律的起源》。

    此外,对于那个合法地取得占有而不损害任何人的人不得撤销他的占有,否则就不免是彰明昭著的非正义的行为,这不是特罗普隆先生所说的直觉的真理,而是和财产毫无关系的内在感觉的真理。②

    ②尊敬自己的父母,感激自己的恩人,既不杀人也不偷窃,这些都是内在感觉的真理。服从上帝胜于服从人,使人各得其所应得;整体大于部分、直线为两点间最短的途径,这些都是直觉的真理。两者都是先验的:但是前者是被良心所感觉到的,并且只意味着心灵的单纯动作;后者则是被理智所觉察到的,意味着比较和关系。总之,前者是情感,后者是观念。

    还有,特罗普隆先生承认占用是财产的一个条件。在这一点上他是同罗马法一致的,也是同杜利埃和杜兰东两先生一致的;但是按照他的意见,这个条件不是唯一的,就在这一点上他的学说越出了那两位先生的学说的范围。

    “但是,不论从单独占用得来的权利具有怎样的专属性,当人已经用他的劳动塑制了物品,当他已经在它里面放进了他自己的一部分,用他的劳力加以改造并在它上面盖上了他的智慧和努力的印鉴时,上述权利的专属性是不是更要浓厚呢?在所有的获得行为中,这是最正当的一种,因为它是劳动的代价。谁要是使一个人不能享受这样改造的、这样赋与人性的物品,他就会侵犯这个人本身,就会使他的自由受到最深重的创伤。”

    特罗普隆先生在讨论劳动和勤勉时,炫耀了他整个的丰富的辩才,我把这些很美丽的解说略过不提。特罗普隆先生不仅是一个哲学家,他又是一个演说家、一个艺术家。他善于向良心和热情作呼吁。如果我要详细批评的话,我可以把他的词藻批驳得体无完肤;但是目前,我只限于谈他的哲学。

    如果特罗普隆先生在抛弃占用这一根本事实并大谈其劳动学说以前,只要懂得如何思考和思索的话,他就会自问:“占用是什么呢?”那么他也许会发现:占用不过是个一般的名称,可以用来表示各种的占有方式——强占、暂驻、永居、居住、耕种、使用、消费等等;因而劳动不过是占用的一千种方式中的一种。他也许终于会懂得,从劳动中产生出来的占有权,像由简单的掌握物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占有权那样,是受同样的一般法则的支配的。在他应该推理时,他却进行狡辩,他不断地把他的譬喻误认为法律上的定理,他甚至不知道用归纳法去求得一般概念并形成一个范畴,像他这样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学家呢?

    如果劳动与占用是等同的话,它使劳动者所能得到的唯一利益,就是对于他劳动的对象的个人占有权;如果它与占用有所不同,它就产生一种只能与它本身相等的权利——这就是说,一种和占用人的劳动一起开始、一起继续和一起终了的权利。正由于这个缘故,用法律上的用语来说,人们不能单靠劳动而获得对于一件东西的合法权利。他还必须在一年零一天的期间内保持着它,才能被当作是它的占有人;或者占有它满二十年或三十年,才能成为它的所有人。

    这些初步说明一经确立,特罗普隆先生的整个结构就由于它自己的重量而崩溃了,他试图作出的论断也就消失了。

    “财产一旦由于占用和劳动而被取得之后,它就不但用同样的手段,而且还由于持有人不肯放弃权利,自然而然地保存下来;因为根据财产已经上升到一个权利的高度这一事实来看,它就具有永久保持下去并在一个不定时期内继续存在的性质……从一种理想的观点来考虑时,权利都是不灭的和永恒的;只能对偶然事件发生影响的时间,像它不能伤害上帝本身那样,不能对这些权利有所妨碍。”令人惊奇的是,我们这位作家在谈到理想、时间和永恒时,在他的语句中没有运用在现今的哲学著作中非常时髦的柏拉图的神翼。

    除了谎话之外,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中,我最恨无意义的谬论。财产一旦被取得之后!好吧,如果它是被取得的话;但是,既然它不是被取得的,它就不能被保存下来。权利是永恒的!不错,在上帝的眼光中,正像柏拉图主义者的原型的观念那样。但是在地球上,权利只能在主体、客体和条件的面前才能存在。如果去掉这三者的任何一种,权利就不再存在。所以个人的占有在主体死亡时、在客体毁灭时或者在交换或放弃时,就不再存在。

    但是,让我们姑且同意特罗普隆先生的意见,承认财产是一个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利,除非根据契约和所有人的意愿,它是不能被毁灭的。随着这种见解而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为了说明时效的正当和效用,特罗普隆先生假设了一个久已被人遗忘的甚或人们所不知道的所有人要想排除一个实际占有人的占有的情况。“在开始时,占有人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但不是无法补救的。在占有继续进行和逐渐年代久远之后,它给自己全身穿上标志着真实的鲜艳衣服,高声地讲着正义的语言,并包含许多可靠的利益,因此我们大可以问一下,回复到真实的情况是否会比核准它(这无疑是一种错误)一路所散布的虚构造成更大的混乱呢?当然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承认,医疗的办法会比疾病更糟,如果加以采用,它势必会导致对权利的最粗暴的侵犯。”

    从什么时候起功利成为法律的一个原则的呢?当雅典人根据亚里斯泰提斯的意见拒绝一个对他们的共和国非常有利但是十分不公正的建议时,他们比特罗普隆先生表现了更为敏锐的道德感和更大的贤明。财产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影响,除了所有人的行为和意愿之外,它是不为任何事物所破坏的;而现在,人们却从所有人那里夺走这个权利,并且是根据什么理由呢?我的老天爷!根据人不在这个理由!法学家在争夺权利的时候难道不是真的受任性的支配的吗?当这些先生高兴的时候,懒惰、不相称或人不在就可以使一种权利失效,而在完全类似的情况下,劳动、居留和德行又不足以取得这个权利。法学家拒绝承认绝对,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的最大的乐事就是法律,他们的乱七八糟的想像是法学方面发生演变的真正原因。

    “即使名义上的所有人说不知道,他的主张也丝毫不见得更为有效。事实上,他的不知道可能是无可原谅的疏忽等等所造成的。”

    哎哟!为了通过时效而使剥夺行为合法化,您就假定所有人犯有过失!您谴责他人不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出于无奈的;您谴责他的疏忽,而并不知道造成这个疏忽的原因;您谴责他的漫不经心,——这是您自己的毫无根据的设想!这是荒谬的。只要作一番很简单的观察,就可以摧毁这种理论。他们对我们说,社会为了秩序对占有人另眼相看而不利于原先的所有人,所以它应当给与所有人一种赔偿;因为时效的特权只不过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实行的没收。

    但是这里有一些较为强烈的语句:

    “在社会中,一个地位是不能一直无忧无虑地空着的。原来的人失踪了或外出了,在他的地位上来了一个新人;他把他的生存带到这里来,全神贯注地致力于这个他发见被抛弃的岗位。这时,难道那个逃兵可以来同这个为了他认为是正当的事业而汗流满面地从事战斗并负起日常重任的兵士争执胜利的荣誉么?”

    当一个律师的舌头一旦开始转动的时候,谁知道它到哪里才停止呢?特罗普隆先生承认那种在所有人不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霸占行为,并凭空假定所有人犯有疏忽的过失而为这种霸占行为作辩护。但是,当疏忽是有凭据为证的时候;当抛弃行为是被严肃地、自愿地表明在推事面前的一纸契约中的时候;当所有人敢说“我不再耕种了,但是我仍然要分享一份产品”的时候;——那个不在的人的所有权却得到了保障;占有人的霸占就会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田租成为懒惰的酬报。这种法律的正义性(我姑且不说它的一致性)在哪里呢?

    时效是民法的产物,立法者的创造。为什么立法者不以其他方式来确定那些条件呢?——为什么要规定二十年或三十年而不规定仅仅一年就可以发生时效呢?——为什么不把故意的不在和自承的怠惰看作同非故意的不在、无知或漠不关心一样,是剥夺的有效根据呢?

    但是,如果我们要求那位哲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告诉我们时效的根据,那是徒劳的。关于法典,特罗普隆先生并不作任何推论。“解释者”,他说,“必须就事论事,就社会目前的情况来理解社会,就法律被制定的情况来观察法律;这是唯一合理的出发点。”好了,那么您可以不必著作更多的书了;您可以不再责备您的那些前辈的落后了——因为他们像您一样,目的只在于解释法律;您不必再多谈哲学和进步了,因为谎话梗在您的喉咙里。

    特罗普隆先生否认占有权的现实性;他否认占有曾经被当作一个社会原理而存在过;他引证了德·沙维尼先生的言论,而后者则恰巧是抱有相反的见解的,对于这种见解,特罗普隆先生宁可不加答辩。有一个时候,特罗普隆先生主张占有和财产是同时的,它们是同时存在的,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的——一个显然是荒谬的结论;在另一个时候,他否认占有在历史上先于财产而存在——这个断言是与下列事实相矛盾的:许多民族按照习惯在尚未使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即从事耕种,罗马法把占有和所有权区别得很清楚,我们的法典本身规定二十或三十年的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最后,特罗普隆先生甚至主张,所有权与占有毫无共同之处(Nihilcommunehabetproprietascumpossessione)这句罗马成语——这句成语很明显地含有指国有土地的占有而言的意义,并且它迟早是会再度无条件地被接受的——在法国法律上仅仅表达一个审判的原则,一条禁止把请求占有之诉与请求确认所有之诉合并提起的简单的规定,——一种既是退步的又是非哲学的见解。

    在讨论请求占有之诉时,特罗普隆先生是非常不幸或为难,因此他由于不能理解经济的意义而肢解了经济。“正像财产引起了请求返还之诉那样,”他写道,“占有——占有权(juspossessio-nis)——同样是提起关于占有的抗辩的根据。……以前有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请求恢复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cuperandpossessionis)和请求保留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tinendposs-essionis)——它们相当于我们现行的那种关于永佃土地的占领或新土地占有行为提出异议之诉(complainteencasdesaisineet-nouvelleté)。还有一个第三种的关于占有的抗辩权——取得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adipiscendpossessionis),这在罗马的法学著作中是在涉及其他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时提起的。但实际上这种抗辩权是不属于占有权的:因为想要通过抗辩权而取得占有的人现在并不占有并且以前也没有占有过;而已经取得的占有是行使占有抗辩权的条件。”为什么不能像恢复占有的抗辩权那样想像有一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的存在呢?当罗马的平民请求分割从征战中得来的土地时,当里昂的无产者提出他们的口号“在劳动中生存,否则就在斗争中死亡”(vivreentravaillantoumourirencombattant)时;当现代经济学家中最开明的人士主张人人都有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时,他们不过是提出这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却使得特罗普隆先生感到非常狼狈。我从事反对所有权的辩论,其目标如果不是为了得到占有,那又是为了什么呢?既然这种占有的抗辩权是另外两种的必要补充,并且这三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恢复、维持、取得,那么,为什么身为法律家、演说家、哲学家的特罗普隆先生就看不出,从逻辑上讲,非承认这种占有的抗辩权不可呢?打破这个系列就是造成空白,破坏事物的天然综合,也就是效法那种试图只用长与宽来构想一个立体的几何学家的榜样。但是,当我们想到特罗普隆先生拒绝承认占有的本身时,他拒绝承认第三种的占有抗辩权就不足为奇了。在这方面,他完全受他的偏见的控制,所以他就不知不觉地把关于请求占有之诉和请求确认所有权之诉等同起来。而不是把它们结合起来(在他看来,这会是可怕的)。这是不难加以证明的,如果它不是过于烦琐而一味卖弄这些形而上学的令人费解的词句的话。

    特罗普隆先生作为一个哲学家没有什么成就,作为一个法律的解释者,他同样也没有什么成就。只要举出他在这一方面的才能的一个例子,也就够了: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只许那些根据一种不能被取消的权利而占有至少已有一年之久的人在纠纷开始时起的一年内提起请求占有之诉。”

    特罗普隆先生注释道:

    “当一个既不是所有人又不是一年以上的占有人被一个对该项地产没有权利的第三者驱逐出去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像杜帕尔克、普兰和朗奇耐要我们做的那样——维持那条“被剥夺者应优先恢复权利”(Spoliatusanteomniarestituendus)的法则呢?我以为不然。《法典》第23条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它绝对要求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的原告具备至少已平安地占有了一年的条件。那是一个不变的原则:它无论如何不能被变更。为什么要把它撇开呢?原告没有占领土地,他没有优先的占有,他只有一种暂时性的、不足以保证有利于推定他有所有权的占用;这个推定使一年以上的占有变得非常宝贵。现在,他已丧失了这个事实上的占用;另一个人却取得了它;占有操在新来的人的手中。现在对于这种情形,不就可以适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Inparicausapossessorportiorhabetur)的原则吗?实际的占有人不是比被逐出的占有人更应该获得优先权吗?他不是可以用下面的话来应付他对方的控诉吗:‘你应当证明你在我之前曾经是一个满一年的占有人,因为你是原告。就我来说,我不必告诉你我是怎样占有的,也不必告诉你我占有了多久。占有权就是由占有而来(Possideoquiapossideo)。我没有别的答复,没有别的答辩。当你证明了你的起诉是可以被受理的时候,我们将看到你是否有权揭开那块掩盖着我的占有的起源的面幕。’”

    这就是被光荣地称为法律学和哲学的东西——强权的复辟。什么!当我已经“用我的劳动塑制了物品”[我引证特罗普隆先生的话];当我已经“在它里面放进了我自己的一部分”[特罗普隆先生];当我“用我的劳力加以改造并在它上面盖上了我的智慧的戳记”[特罗普隆先生],——根据我没有占有它满一年为理由,一个陌生人就可以剥夺我的占有,并且法律也不给我保护!如果特罗普隆先生是法官的话,他就会判决我败诉!如果我反抗我的对方——如果,为了这一小块我可以称之为我的田地而他们要想从我手中夺走的泥地,在两个敌手之间爆发一场战争的话——立法者将严肃地等待着,直到较为强大的一方杀死了另一方之后再完成一年的占有为止!不,不,特罗普隆先生!您不了解法律的文字:因为我与其怀疑立法者的公正,还不如怀疑您的智慧。在您应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这一原则时,您是错了;在这里,与占有的现实性有关的,是纠纷发生时的占有人而不是控诉时的占有人。当法典规定在占有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不得受理请求占有之诉时,它的意思不过是:如果在一年的期间届满以前,持有人放弃了占有并实际上不再去亲自(Inpropriapersona)占用的话,那他就不能利用机会对他的后继人提起请求占有之诉。总之,法典对待不满一年的占有的态度,和它应当对待一切占有的态度一样,无论它已经存在多久——这就是说,所有权的条件应该不仅是一年为期的占领,而且是永久的占领。

    我不打算更进一步来作这种分析。当一个作者把他的两册曲解法律的著作安置在这样不可靠的基础之上时,我们可以大胆地说,无论它里面炫耀着多少学问,这个作品是一盆不值得批评家注意的、毫无意义的大杂拌。

    说到这里,先生,我好像听见您在责备我这种自高自大的独断之论,这种无理的傲慢态度,这种态度不尊重任何事物,要求垄断正义和正确的见解,并擅自当众谩骂任何敢于持相反意见的人。他们告诉我,这个对于一位作家来说要比任何其他的缺点都更为可憎的缺点,曾经是我第一篇论文中十分突出的特征,我应当好好地加以纠正。

    根据这个谴责来为自己剖白,是我的辩护获得成功的关键;因为我虽然觉察到在我身上有着其他性质不同的缺点,但在这件事情上我还是坚持我那喜欢争论的格调,所以我应当提出我为什么这样做的理由。我是根据必要而不是根据我的性癖来行动的。

    因此我说,我像现在这样去对待我的那些作家,有两种理由:道理方面的理由和意向方面的理由。

    1.道理方面的理由。当我宣传钱财的平等时,我并不提出一种或多或少是大致如此的意见、一种或多或少是异想天开的乌托邦、一种只是依靠想像力而孕育在我脑子里的观念。我写下来的是一种绝对的真理,关于这个真理,迟疑不决是不可能的,谦逊是多余的,怀疑是可笑的。

    但是,您会不会问,什么东西可以保证我所发表的话是正确的呢?什么东西给我保证,先生?就是我所采用的、通过先验的推理已证明其为正确的逻辑的和形而上学的方法;我拥有一种为我的作家们所不熟悉的、不会发生错误的调查和验证方法这个事实;最后,对于一切有关所有权和正义的事项,我已找到一个公式,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立法上的变迁并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线索这个事实。可是,在杜利埃先生、特罗普隆先生和这一群乏味的、几乎像法典本身那样缺乏理智和是非之心的注释家那里,有一些可以称为方法的影子吗?难道您能把一种按照字母顺序排列起来的、年表式的、类推式的或者仅仅是名称上的主题分类法叫做方法吗?难道您能把这些罗列在一个任意决定的题目之下的几段文章的一览表、这些诡辩的空想、这一堆自相矛盾的引证和见解、这种令人作呕的语调、这种在律师界十分普通的但在别处难得见到的夸张的词藻,叫做方法吗?难道您把这种空谈、这种用少许学者的装饰品打扮起来的不能容忍的讼棍手法当作哲学吗?不,不!一个有自尊心的作家是决不愿意去同这些误称为法学家的法律改窜者比较的;就我来说,我就反对作任何比较。

    2.意向方面的理由。就人们准许我泄露这个秘密这一点来说,我是一次庞大的革命的同谋者。这次革命使江湖骗子和暴君、剥削穷人和老实人的剥削者、一切领取薪金的懒汉、政治上的万应膏药和寓言的贩卖者、总之是思想和见解的暴虐统治者感到恐怖。我努力把个人的理智鼓动起来去背叛当局者的理智。

    我是社会成员之一,根据这个社会的法则来看,一切加害于人类的邪恶都是从相信肤浅的教诲和对于权力的顺从中滋生出来的。不必到我们自己的世纪之外去找寻,譬如说,法兰西之被掠夺、嘲弄和压制,难道不就是因为它是在群众中间而不是就个人来发表意见的么?法国人民被分为三、四群关在栏里,这些人群从一个领袖那里接受信号,与一个领导人的言论相呼应,并且正好像这个领导人所说的那样来进行思考。据说,某一家报纸拥有五万个订户,假定每户有六个读者,我们就有三十万头在同一个饲草架边上吃草和吁叫的绵羊。您如果把这个计算方法应用到全部的定期刊物上去,您就会发见,在我们自由的、明智的法兰西就有两百万个生物每天早晨从报刊上接受精神上的牧草。两百万!换句话说,整个的民族让一二十个小人物牵着鼻子来领导。

    先生,我决不否认新闻记者的才干、学问、对于真理的爱好、爱国心以及其他等等。他们是一些很优秀的聪明人,如果我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