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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第三种社会形式的定义:结论(1/2)

    所以,以所有权为基础时,就不可能有政治,不可能有公共经济,也不可能有行政管理。

    共产制追求平等和法律。而从理智的自主和对个人功绩的感觉产生出来的私有制,则首先是希望求得独立性和相称性。

    但是,共产制在把一致性误认为法律并把划一误认为平等时,就变成暴虐的和不合乎正义的了。而私有制由于它的**性和侵占行为,很快就表现出是具有压迫性和反社会性的。

    共产制和私有制的目的都是好的,它们所造成的结果都是坏的。为什么呢?因为两者都是排斥一切的并且各自忽略了社会的两种要素。共产制反对独立性和相称性;私有制则不能使平等和法律得到满足。

    现在,如果我们想像一个建立在这四种原则——平等、法律、独立性、相称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

    1.平等仅仅在于地位的平等,就是说在于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在于生活的平等;有了平等的机会,求得美好生活就应当是劳动者的任务了,它毫不侵犯正义和公道;

    2.从那对于事实的了解中产生出的、因而以必要性本身为依据的法律,是永远不会触犯独立性的;

    3.从才干和才能的差别中产生出来的、个人的独立性或个人理智的自主,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毫无危险地存在;

    4.只容许在智慧和情感的范围内而不许在物质对象的范围内存在的相称性,可以被遵守而不致侵犯正义或社会平等。

    这第三种社会形式,即共产制和私有制的综合,我们把它叫做自由。①

    ①拉丁文libertas、liberare、libratio、libra,自由、解脱、解放、平衡(斤两)——,这些词的词根显然是相同的。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使一个人自由,就是使他和其他的人平衡起来,也就是说,使他取得他们的水平。

    所以,在规定自由的性质时,我们并不把共产制和私有制不加辨别地结合起来,如果那样做,就将成为荒谬的折衷主义。我们通过分析方法从它们二者之中寻求它们各自含有的真实的、与大自然和社会的规律相调和的内容;我们除去它们所含有的一些其他的原素;结果就可以得到人类社会的天然形式的适当表现,总之就是自由。

    自由就是平等,因为自由只能存在于社会状态中;如果没有平等,就没有社会。

    自由就是无政府状态,因为它不容许有意志的统治,而只容许有法律、即必要性的权力。

    自由就是无限的多样性,因为它在法律范围内尊重所有的意志。

    自由就是相称性,因为它给与功绩的进取心和荣誉的竞争心以一切发展的自由。

    现在我们可以像古尚先生那样说:

    “我们的原则是货真价实的;它是良好的,它是合于社会的;让我们不要害怕把它推进到它的终极。”

    人的社会性通过思考而变成正义,通过才能的分类而变成公道,它把自由作为公式,它是道德的真正的基础和我们一切行动的原则和准则。它是哲学所追求的、宗教所加强的、自私心所排挤的、纯粹的理智所永远不能替代的普遍动力。我们的义务和权利是从需要产生出来的;如果就需要和外界的生物的关系来加以考虑,它就是权利,而就它和我们自己的关系来考虑,它就是义务。

    饮食和睡眠,这是一种需要;我们要得到为休息和营养所必需的东西,这是一种权利;当大自然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来利用这些东西,这就是一种义务。

    为了生存,我们需要劳动。这样做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

    爱自己的妻儿,这是一种需要。做他们的保护人和扶养人,这是一种义务;比其他一切人更受他们眷恋,这是一种权利。夫妇之间相互保持忠实是正义的;通奸是一种反社会的罪行。

    用我们的生产品去换取别的生产品,这是一种需要。得到等值的交换,这是一种权利;既然我们先消费,然后才生产,所以,如果事物是由我们来决定的话,那么我们在消费之后,必须立即从事生产,这是一种义务。自杀是一种诈欺性的破产。

    按照我们理智的指示去完成我们的任务,这是一种需要。保持我们的自由意志,这是一种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意志,这是一种义务。

    得到我们同类的重视,这是一种需要。使自己值得去接受他们的赞扬,这是一种义务;根据我们的工作成绩而得到评价,这是一种权利。

    自由并不反对继承权和遗嘱权。它只要求保障平等,使它不致因此受到侵犯。它对我们说:在两笔遗产中,选择一笔吧,永远不要合并承受。一切与移转、世袭、领养和“助手关系”(如果我敢于采用这个自造的名词的话)有关的立法都需要加以改订。①

    ①请与第104页附注[1]相对照。——原编者

    自由鼓励竞赛而不加摧毁。在社会的平等中,竞赛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它的报酬完全在于它本身。谁也不因对方胜利而感到难受。

    自由对自我牺牲的精神是欢迎的,是赞成的;但是对它来说,这不是必需的。正义就足以维持社会的平衡;自我牺牲是一种分外的举动。但是,能够说“我作了自我牺牲”的人是幸福的。①

    ①有一个月刊叫《平等主义者》[1],在它刚才出版的第1期中,把自我牺牲作为平等的原则。这就把所有的观念都混淆起来了,自我牺牲本身,包含着最高度的不平等;从自我牺牲中去寻求平等,这就是承认平等是反自然的。平等应该建筑在正义之上、严格的权利之上、所有人自己所引证的原理之上;不然的话,它就永远不会存在。自我牺牲高于正义;它不能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因为它在性质上是不容许有酬报的。当然,最好大家都能承认自我牺牲的必要性,而《平等主义者》的想法就是很好的榜样。不幸的是,它丝毫得不到效果。事实上,如果有人对您说,“我不愿自我牺牲”,您将怎样回答他呢?是不是必须加以强制呢?当自我牺牲是被强制执行的时候,它就叫做压迫、奴役、人剥削人。无产阶级就是这样地为所有权而牺牲的。

    [1]这个刊物是由德萨米在李夏尔·德·拉奥梯埃尔协助之下创办的。它对民主党人的经验主义提出了批评,这些民主党人以为一切活动的目的就是选举区域。——参阅富尔尼埃尔:《社会主义史》第8卷第372页。——原编者

    自由在本质上是具有组织性的:如果要在人与人之间保证平等,在国与国之间保证平衡,必须把农业和工业、教育、商业和仓库的中心点,按照每个国家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产品的种类、居民的特征和天然的才能等等来加以分配,分配的比例要这样地合乎正义、这样地明智、这样地和谐,使任何一个地区永远不会发生人口、消费和生产的过剩,也不致发生人口、消费和生产不足的情况。公法学和私法学、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就是从这里开始的。这要由那些从此摆脱了关于所有权的错误原理的法学家去阐明新的法则并使人们得以建立和平。他们不是没有学问和天才的人;我们已经给了他们一个新的出发点了。①

    ①在所有现代的社会主义者中间,我很久以来一直认为傅立叶的门徒是最先进的,并且认为差不多只有他们才够得上这个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