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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产制和私有制的特征(1/2)

    Ⅰ.我不应该隐瞒这样的事实:在私有制或共产制以外,谁也没有认为可能有其他的社会。私有制的所以存在,正是由于这个永远是可悲的谬误。共产制的缺点是这样的明显,以致那些批评家为了使人们厌恶它,从来也不必施展很多的辩才。它的那些不公平行为的不可补救性,它对同情心和厌恶情绪所实施的强暴,它强加在意志上的那种铁轭,它对良心所施加的精神上的折磨,它给社会造成的虚弱无力的状态,以及最后,它用来束缚一般人的自由的、积极的、通理的、不屈服的个性的那种虚假的和愚笨的一致性,这一切都引起了一般良知的反感并且无可挽回地给共产制下了不利的判决。

    人们为它辩护而举出的那些权威学说和示例反而于它不利:柏拉图所设想的**共和国是建立在奴隶制上的;莱克古斯①的共和国则是使农奴为它服务的,这些农奴担负了为他们的主人生产一切的责任,这才容许主人能够专心致力于体育活动和战争。因而那位把共产制和平等混为一谈的卢梭曾在某处说过,如果没有奴隶制,他不能想像地位的平等是可能的。原始教会的共产制组织没有能够持续到第一世纪的末期并且不久就退化成为一些寺院;在巴拉圭的耶稣会教士的共产制组织中,所有路过那里的旅行家都以为黑人的地位和奴隶一样可怜;并且仁慈的神父不得不用沟和墙把他们自己圈起来,以防止他们的新入教的信徒逃跑,这也是事实。那些与其说是遵从一种明确的信仰还不如说是受过分憎恨财产的心理支配的巴贝夫主义者,由于他们的原理过分夸大而告失败;那些把共产制和不平等合并在一起的圣西门主义者像一次化装跳舞会那样消逝了。现今社会所冒的最大危险就是在这个暗礁上再造成一次复舟的灾难。

    ①莱克古斯,古代斯巴达立法家,约生于纪元前九世纪。——译者

    十分奇怪的是,那种存心否定私有制的自成体系的**却是在所有权的偏见的直接影响下孕育出来的;在所有的**学说的基础上总是有所有权一词。

    一个**社会的成员固然丝毫没有他们自己所私有的东西;但是**社会却是所有人,不但是财物的所有人,而且还是人身和意志的所有人。由于这种绝对所有制的原则,本来只应该是大自然加于人类的一种条件的劳动,就变成一种人为的诫命,因而就成为可厌的了;那种与具有思考能力的意志无法调和的消极服从就被严格地规定下来了;对于规章制度的忠诚就不能容忍任何反对的意见,虽然这些规章制度,无论人们以为它们是多么贤明,却永远是有缺点的;人的生命、才干和一切能力都成为国家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有权任意加以利用;尽管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好恶,个别的小社会就不得不严加禁止,因为如果容忍这些个别的小社会存在的话,就会在大的**社会中造成一些小的**社会,因而产生私有财产;强者不得不为弱者工作,虽然这个责任是应当出于仁爱而不带强迫性的,是适宜的而不是命令的;勤奋的人不得不为懒汉工作,虽然这是不合乎正义的;能干的人不得不为笨蛋工作,虽然这是荒谬的;最后,人抛弃了他的个性、自发性、天才、情感以后,就不得不在公共“法律”①的权威和严格性面前低首下心地自趋灭亡。

    ①我们认为应该补充这个被抄录员遗漏的词。——原编者

    共产制是不平等,但这和私有制的不平等的意义是相反的。私有制是强者剥削弱者;共产制是弱者剥削强者。在私有制中,地位的不平等是暴力的结果,无论这个暴力在伪装时所用的是哪种名称:体力或智力;事变、意外、幸运的力量;既得的财产的力量等等。在共产制中,不平等是从才能和劳动上的平庸而来的,这种平庸被抬举到与暴力相等的地位。这个侮辱人的等式引起良心的反感并使有功绩的人发出怨言;因为,即使强者援助弱者也许是一种责任,他们也宁愿出于厚道而这样去做,——他们永远不能忍受那种对比。可以给他们同等的劳动机会和同等的工资,但永远不要让他们互相怀疑在完成共同事业方面有不忠实的行为而产生猜忌。

    共产制是压迫和奴役。人很愿意遵从责任的法则,为祖国服务,并帮助他的朋友;但他希望做他所乐意做的工作,在他乐意劳动的时候去劳动,他乐意劳动多少就劳动多少。他希望能够随意支配自己的时间,只受必要性的支配,能够自由选择他的朋友、消遣方式和锻炼方式;根据判断而不是根据命令进行活动;由于自爱而不是由于奴役性的义务而自我牺牲。共产制在本质上是与随意使用我们的能力、与我们的最高尚的倾向、与我们的最深切的感情相抵触的。人们为了使这个制度和个人的理智和意志的要求协调起来而想出的计划,结果只能把东西加以改变而保存它的名称;要知道,如果我们真心诚意地追求真理,我们就会避免文字上的争执。

    因此,共产制侵犯了良心的自主和平等:侵犯前者就是压制智力上和情感上的自发性、行动和思想的自由;侵犯后者就是用相等的美好生活来酬报劳动和懒惰、才干和愚蠢、甚至邪恶和德行。此外,如果私有制是由于大家竞相积累而成为无法忍受的话,共产制不久就将由于大家争取偷懒而变成无法忍受的了。

    Ⅱ.至于私有制,它是通过专属权和收益权而侵犯平等,并通过**主义而侵犯自由意志的。所有权的前一种效果在前面三章中已经得到充分的阐述,这里我只求通过最终的比较来证明它和盗窃完全是同一回事。

    盗贼在拉丁文中叫做fur和latro,前者源出希腊字Jóρ和JηKρω,拉丁文是fero,意思是我夺取;后者则来自LηKθρω,意思是我做强盗,它的词源是LαMθáMω,拉丁文是lateo,意思是我躲起来。希腊人还采用从CL∈KπFω而来的CL∈πFηKN,意思是我偷,它的子音字母的字根和CαLMKπF的字根是相同的,意思是我掩盖、我隐藏。根据这些词源,盗贼的意思就是一个躲起来的、不论用哪种手段夺取或偷取别人的东西的人。

    希伯来人用gannab(盗贼)这个词来表示同一的概念,它是从动词ganab来的,它的意思是放在一边或挪用:lothi-gnob(十诫中的第八诫),你不得偷盗,这就是说你不得把东西保留给你自己或放在一边。这就是一个人在参加一个社会时答应把他所有的东西都交给这个社会而暗中却保留了其中一部分的人的行为,像有名的信徒亚拿尼亚①所做的那样。

    ①在基督教会的原始时期,曾经造成一种惯例,就是把财物卖掉而把所得价银缴给使徒:亚拿尼亚和他的妻子撒非喇,在卖了田产之后,暗中商量好把代价的一部分留下。当亚拿尼亚报到时,彼得对他说:“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上帝了。”于是亚拿尼亚就倒下去死了。《新约使徒行传》第4、5章。——原编者

    我们的动词voler(盗窃)的词源的含意更加深长。voler或fairelavole是从拉丁语vola来的,意思是手掌,这就是玩纸牌的赌博时所做的一切骗术;所以levoleur(盗贼)就像一个吞没全部或其中绝大部分的收益人。也许这个动词voler(盗窃)的来源是出于盗贼的切口,从此就变成一般的口头语,后来并变成法律条文上的用语。

    盗窃行为的实行可以采用无数的方法,立法者按照它们功过的程度巧妙地作出区别和分类,以便在某些情形下使盗窃行为得到表扬,而在其他的情形下则受到处罚。

    盗窃的办法是:1.在公路上杀人;2.单独地或结伙地;3.用闯入房屋或逾越墙垣的方法;4.乘人不备;5.利用诈欺性的破产;6.利用伪造的公文书或私文书;7.利用伪造的货币。

    这一分类包括所有从事这种职业时只使用暴力和公然的诈欺而不求助于其他手段的盗贼:盗贼、匪徒、海盗、海陆两帮的窃贼;古代的好汉因获得这些值得尊敬的名义而感到光荣,并认为他们的职业是既高贵而又能取得厚利的。宁录、提修士、杰逊和他的阿尔戈诺特英雄们①;耶夫德、大卫、卡居斯、罗墨路斯、克洛维斯和他的麦罗温王朝②的后裔;罗贝尔·季斯卡尔、唐克莱德·德·奥特维勒、波埃蒙德和诺尔曼族的大部分的英雄,都是当时的盗贼,盗贼的英雄气概曾被贺拉斯在提起阿契里斯时用下列诗句加以描写:

    “我的权利就是我的长枪和我的甲盾(Juranegetsibinata,nihilnonarrogetarmis)。”③并可以用雅各遗嘱中的这些话(《创世记》第48章)来加以说明:他的一只手可以同所有的人对抗(ma-nusejuscontraomnes);犹太人把这些话应用于大卫,基督教徒把它们应用于他们的基督。在我们今天,盗贼——古代武装的壮士——却就受到最严厉的究办;按照法典的条文,他的职业可以使他受到耻辱的和**的刑罚,从徒刑起到上断头台为止。这真是人世间见解的可悲转变!

    ①阿尔戈诺特,古希腊神话中英雄,共五十人,以杰逊为首。——译者

    ②麦罗温王朝,古代法兰克人的第一个王朝。——译者

    ③德·布罗萨尔将军曾经像阿契里斯那样说过:“用我的长枪和我的甲盾,我就可以得到醇酒、黄金和女人。”

    盗窃的办法是:8.利用骗子的手段;9.利用诈欺行为;10.利用背信行为;11.利用赌博和彩票。

    这第二类曾为莱克古斯制定的法律所奖励,借以锻炼青年人的精明的思想方法和创造力;这就是优里赛斯、梭伦和西农①,从雅各到段茨②为止的古今犹太人、波希米亚人、阿拉伯人和一切野蛮部族的做法。在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时代,人们并不因为在赌博场中使用骗术而失去荣誉;在某种程度上,这是赌规的一部分,许多高尚的人并不因为曾经利用一次巧妙的手法纠正了反复无常的命运而感到难以为情。甚至在今天,到处还是这样,在乡下人中、在高级和低级的交易行为中,懂得做买卖,也就是说懂得使对方上当,这是一种很被重视的成就:这种行为普遍为人所接受,因此上当的人并不怀恨对方。人们知道,我们的政府经过了多么大的困难才决定取消奖券的发行;它觉得这是对私有制的一个大损害。骗子、诈财者或江湖派主要是利用他的巧妙的手法、他的精明的智力、口才的魔力和一种很丰富的虚构能力;有时他就成为贪欲的诱饵:所以那个偏爱智慧甚于体力的刑法法典以为应该把上述四种情况规定为第二种类型,仅仅处以非耻辱性的刑罚。这样看来,人们还可以责难这个法律是唯物主义的和无神论的吗!

    ①西农是优里赛斯的同伴,他故意作为俘虏让特罗亚人捉去,然后说服他们把木马带到他们的城里去。——原编者

    ②西门·段茨是犹太大教长埃马努尔·段茨的儿子,他曾以五十法郎的代价向梯也尔提供了使他得以逮捕贝利公爵夫人的情报;他在王政复辟时期改信了天主教并且大事炫耀,这个行为使他获利很大。他先是由教皇介绍给贝利公爵夫人的。参阅维克多·雨果的诗:《给那出卖一个妇女的人》(诗集《黄昏歌集》,第10篇)。——原编者

    盗窃的办法是:12.利用高利贷。

    这种行为自从福音书问世之后变得非常令人憎恶并被处罚得非常严厉,它构成了被禁止的盗窃行为和被许可的盗窃行为之间的过渡行为。因此,由于它的模棱两可的本质,在法律条文中和在道德学上就产生了无数矛盾;法官、律师、银行家和商人都曾巧妙地利用了这些矛盾。因此,接受抵押品按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十五的利息出借款项的高利贷者,一经查出,即被处罚巨额的罚金;而收取同样利息的银行家却不然(固然他不是以借款的名义而是通过汇兑或贴现,也就是说通过买卖来收取这项利息的),他得到了帝王的大权的保护。但银行家和高利贷者的区别纯粹是名称上的;像根据一笔动产或不动产而出借款项的高利贷者那样,银行家是凭有价证券而出借款项的;像高利贷者那样,他是预先扣除息金的;像高利贷者那样,如果担保品无效,就是说如果票据得不到清偿时,他保有向借款人诉追之权,这种情况恰巧就使他成为金钱的出借人而不是金钱的出卖人。但是银行家的出借行为是短期的,而高利贷者的借贷却可能是以一年、两年、三年、九年等等为期的;不过借贷期限的差别和法律行为形式上的某些不同不能改变交易的本质。至于资本家,他们以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的利率对国家或商业进行投资,这就是说,他们收取的利息没有银行家和高利贷者收取得那样高,他们就成为社会上杰出的人物,诚实人中的佼佼者了。适度的盗窃行为完全成了道德行为。①

    ①检阅一下那些讨论高利贷或者像有些人为了减轻语气而称之为带息借款的著作,将是一件令人感到兴趣和获得教益的事情。神学家一向是攻击高利贷的:但由于他们始终承认地租和房租契约的合法性,并且由于租约和带息借贷的等同性是显然的,所以他们就在扑朔迷离的细致的区别中迷失了方向,终于不知道应该怎样去考虑高利贷了。教会——如此关心它的学说的纯洁性并以此自豪的道德学的教师——对于财产和高利贷的真正本质永远停留在无知的状态中:它甚至通过它的教皇宣告了一些最可悲的谬误论调。贝纳蒂克图斯十四说过,“带息的借款和租约是不能比较的”(Nonpotestmutuumlocationiullopactocomparari)。照包胥埃的说法:“年金的投资和高利贷的不同有如天壤之别。”抱着这样的观念,怎么会去谴责带息的借款呢?尤其是怎么会去给那明文禁止高利贷的福音辩护呢?所以,神学家们感到了极大的苦恼:既然不能驳倒那些颇有理由地把带息借贷和租金等同起来的经济学上的论证,他们就不敢再谴责带息的借款了。因此他们只有说,既然福音书禁止高利贷,那就一定有某种构成高利贷的事实。但是什么叫做高利贷呢?当看到各民族的这些导师在他们认为决不会妄言的福音书的权威和经济学的论证的权威之间犹疑不决的时候,没有再比这种情形更加可笑的了;据我看来,没有再比那些自称是福音书的博士而多年来却对福音书原文表现不忠实态度这一件事更能显示福音的光荣了。把带息的借贷和因租借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等同看待的萨尔梅歇斯[1]曾被格老秀斯、普芬道夫[2]、柏拉马基[3]、沃尔夫、海奈克栖乌斯[4]所驳斥;并且更加奇怪的是萨尔梅歇斯竟承认了他的错误。人们并没有从萨尔梅歇斯上述的等同说得出一切的收益是不合法的这一结论,而从进一步说明福音书所规定的平等;他们却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推论:既然谁都承认地租和房租是许可的,如果我们同意带息的借款和它们没有区别,那么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被人们叫做高利贷了。因而就是说,耶稣基督的诫命是一种错觉,等于零。这是人们所不肯承认的,除非是没有虔敬心的人。

    如果这篇论文发表在包胥埃的时代,这位伟大的神学家将会通过经典、神父们、传统、宗教会议和教皇们来证明财产是根据神权而存在的,而高利贷则是魔魔的一种虚构;这本异端邪说的著作将被焚毁,作者将被送进监狱。

    [1]克劳德·萨尔梅歇斯(1588—1653)在雷德大学继承了斯卡利杰的讲座。他的四本关于带息借贷的重要著作(《论利息》,1638;《论货币》,1639;《论带息的银行贷款》,1640;《论借贷》,1648)是在由于把博士学位授予一个银行家的儿子而引起争论的期间内写成的。萨尔梅歇斯以带息借贷的合法性的保卫者自居,而这种借贷是被神学家所谴责的。特罗普隆在他所著《民法释义》第14册的序言中常常引证萨尔梅歇斯的文章。——原编者

    [2]普芬道夫(1632—1694),德国的法学家和历史家,曾于1672年发表《论自然法和国际法》。——原编者

    [3]柏拉马基(日内瓦,1694—1748),年二十五岁就担任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著有:《自然法原理》,日内瓦,1747;《公法原理》,1751。——原编者

    [4]海奈克或海奈克栖乌斯(1681—1741),德国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原编者

    盗窃的办法是:13.通过设置年金,收取地租、房租、田租。《外省人来信》的作者①曾经用耶稣会教士埃斯科巴尔和莫哈特拉契约使十七世纪的诚实的基督教徒感到很大的兴趣。“莫哈特拉契约”埃斯科巴尔说,“是这样的一种契约,人们可以据以用高价和信用贷款的方式买进一些布匹,然后立即又把它们以较廉的价格②和现款卖给原来的出卖人。”埃斯科巴尔找出一些可以给这种高利贷辩护的理由。帕斯卡和所有的扬逊主义者③都讥笑他。但是如果埃斯科巴尔神父给他们提出如下的论据:房屋租赁契约是一种以高价和信用贷款买进一项不动产,然后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又把它廉价卖给原出卖人的契约;不过,为了简化交易手续起见,购买人自愿支付第一次和第二次买卖行为之间的差额;那么讽刺家帕斯卡、博学的尼古尔①、辩才无碍的阿尔诺②又能说些什么呢?这个耶稣会的教士可以作以下的申论:或者你们可以否认房屋的租赁契约和莫哈特拉契约的等同性,这样我就可以立即驳得你们哑口无言,或者如果你们承认那个等同性,你们也就应当承认我的学说的正确性了,否则,你们就将一举而排斥一切租金和地租了。

    假如他听了耶稣会教士的这种可怕的言论,蒙达尔特③老爷就会敲起警钟并叫喊说,社会处于危急状态中了,耶稣会的教士简直在破坏它的基础了。

    ①按指法国十七世纪有名的哲学家及物理学家帕斯卡:《外省人来信》(1656—57),书中以辛辣的文笔抨击当时的耶稣会教士。——译者

    ②《外省人来信》第8信——在所引证的那一段的末尾,正确的原文是“以廉价”(àbonmarchè)。——原编者

    ③扬逊主义者,荷兰十七世纪神学家扬逊的学派。——译者

    ①②、③尼古尔、阿尔诺、蒙达尔特都是《外省人来信》一书中的人物。——译者

    盗窃的办法是:14.当商人的利润超过他的职务的合法工资时,通过商业。

    商业的定义是大家都知道的:用三个法郎买进价值六个法郎的东西以及把值三个法郎的东西以六个法郎的代价卖出的那种做法。在这种定义下的商业和美洲式的盗窃行为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所交换的价值的相对比例,总之,就在于利润的大小。

    盗窃的办法是:15.靠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接受干薪,勒索过高的薪金。

    农夫以某种数量的小麦卖给消费者,在称好分量之后,他伸手到量器中抓出一把粮食来,那就是盗窃;主讲的教授是由国家支付薪给的,如果他通过书店又把讲课的内容再出卖一次,那就是盗窃;领取干薪的人利用虚名作为代价而得到很大的利益,那就是盗窃;公务员、劳动者,无论是谁,当他所生产的仅仅是一,而领取的工资却是四、一百或一千,那就是盗窃;这本书的发行人和我这个作者,如果所取的代价高出它的价值一倍,那我们①就是在盗窃。

    ①在“我们”之中,自然应当加入在本版中写作序言和注释的人。——原编者

    扼要地说:

    在被古代诗人称做黄金时代的消极共产制社会以后,正义就开始成为强权了。在一个力图把自己组织起来的社会中,由于人与人之间能力上的不相等而产生了功绩不等的观念;因此为了公道起见,不但要使敬重的表示与功绩相称,还要使物质待遇与个人的功绩相称;既然那时公认为最高的和几乎是唯一的功绩是体力,体力最强的、亦即卓越的人(aristos)就是功绩最大的,他有权得到最优越的一份;如果不给他的话,他自然就会用强力夺取。从这里再发展到对一切东西都擅自取得的所有权的阶段,仅仅是一步之差。

    这就是英雄权,它被希腊人和罗马人通过传统至少一直保存到他们的共和国的末期。柏拉图曾在他的《高尔基阿斯篇》中举出一个名叫卡里克利斯的人,他用了不少的才智来给强力辩护,而苏格拉底这个平等的保卫者则严厉地加以驳斥。人们传说伟大的庞培容易脸红,但是有一天,他却不禁说出了这样的一句话:“当我手中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