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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级的和第二级的社会性(2/2)



    社会性就是有感情的生物彼此所感到的吸引力;正义是带有思考和知识的同一的吸引力。但是,我们把正义放在什么样的一般概念之下,放在什么样的理解力的范畴之中呢?放在等量的范畴之中。因此,正义在古代的定义是:正义是平等,非正义就是不平等(Justumqualeest,injustuminquale)。

    那么,怎样实行正义呢?就是在劳动的平等条件下使每个人分享一份相等的财产;就是像社会成员那样从事活动。即使我们的自私心会有怨言,我们却无从反对明确的事理和必要性。

    什么叫占用权?是在新来的劳动者出现时立即减少每一劳动者的份额从而进行土地划分的一种自然的方法。在公共利益需要时,这个权利就归消灭。这个利益既是社会的利益,又是占用人的利益。

    什么叫劳动权?这就是在具备必要的条件的情况下使自己分享一份财产的权利。这是社会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权利。

    正义是一个观念和一种本能相结合的产物,在人能够有所感觉并形成观念时,它就立刻在他身上表现出来。因此,人们一向把它当作一种先天的和原始的思想感情,但这种看法在逻辑上和时间上都是错误的。正义,按其混合的成分(如果我可以采用这个名称的话)来说,也就是从感情和理智混合产生的正义,在我看来就是自我的单纯性和统一性的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正像听觉和视觉不能产生一种半听觉、半视觉的复合感官一样,人体也不能由它自己产生上述的那种混合物。

    正义的这种双重性给本书第二、第三和第四章中的一切论证提供了明确的理由。一方面,正义的观念既然和社会的观念是等同的,而社会又必然意味着平等,所以平等就一定成为为所有权作辩护而制造出来的一切诡辩的基础;因为,只有把所有制说成是合乎正义的和合乎社会需要的制度才能加以辩护,而所有权就是不平等,所以,要想证明所有权是合乎社会性的,就必须证明非正义即正义,不平等即平等,这都是自相矛盾的论证。另一方面,既然平等的观念、即正义的第二个要素是我们从事物的数学比例中得出来的,既然所有权或劳动者之间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摧毁了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必要的平衡,所有权就必然是不能存在的。

    所以,所有的人都是协作的,所有的人都应当享受同样的正义,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是不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爱情上和友谊上如果有所优先选择的话,是不是就成为非正义的了呢?

    这点需要解说。刚才我已假定有一个人处于危难的境地,并且假定我是能够援救他的;现在我再假定有两个处于绝境的人同时向我呼救。我是否可以、甚至是否应该首先去援救那个在血统、友谊、相熟或敬爱方面关系比较密切的,而让另一个人遭受死亡的危险呢?是的。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在一般的往来中,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有多少个人就存在着多少特殊的交往;根据社交原则本身,我们不得不按照我们同他们关系的亲疏去履行他们要我们担负的义务。因此,我们对于自己的父母、子女、朋友、亲戚等等,应当比对其他人更为关切。但是这种优先选择权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

    有一个法官需要在一件发生在他的朋友和他的敌人之间的诉讼案中作出判决。在这个情况下,他是否应当关怀他的亲密的伙伴而不关怀他的疏远的伙伴,从而不顾相反的证据,判决他的朋友胜诉呢?不应当这样,因为如果他偏袒了这个朋友的非正义行为,他就会变成他朋友的违犯社会契约行为的同谋犯,他就会和他的朋友一起阴谋反对社会团体了。优先选择权只能表现在个人的事情上,如爱情、尊敬、信任、亲密等等,并且只能发生在无法对所有的人同时考虑的场合。所以,在遇到火灾的时候,父亲总是会先去抢救他的孩子,再想到他的邻居;但是,一个法官就一项权利作出判决,却不是属于他本身的问题,也不是他可以任意决定的行为,他不能自作主张地偏袒一方而损害他方。

    这些特殊的小社会可以说是由我们在大社会中的各个人以同一中心组成的,关于这些特殊小社会的学说使我们能够解决一切由不同种类的社会义务的对立和抵触所引起的问题;古代的悲剧就是以这些问题作为基本题材的。

    禽兽之间的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消极的。除了保护它们的崽子、结群猎取和掠夺食物、共同防御以及有时作个别的援助以外,它的内容与其说是积极的行动,还不如说是消极的预防。一个爬不起来的有病的动物或一个不小心掉到悬崖下面去的动物,既得不到医药也得不到食物。如果它不能治愈自己或摆脱它的困境,它就有生命的危险;它在病床上得不到看护,在囚禁中得不到食物。它们对于同类的疏忽一半是由于它们智力薄弱,一半是由于它们缺乏物资。此外,人与人之间所司空见惯的那种亲密程度在禽兽中间也不是没有的;它们具有习惯的和特别的友谊,睦邻的友谊和亲属的情谊。和我们相比,它们的记忆力是薄弱的,情感是模糊的,智力几乎是等于零;但同样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保存着的,而我们在这方面的优越性完全是从我们的悟性产生的。

    我们所以能够把社会本能迫使我们完成的行为加多起来并配合起来,以及我们所以能够懂得怎样使这些行为更为有效和怎样公正地加以实施,那是由于我们记忆力的广阔和我们判断力的深刻。过着合群生活的禽兽是能够实行正义的,但它们不了解它的本质,也并不加以推究;它们不加思索或不加考虑地服从自己的本能。它们不懂得怎样把社会感情和平等观念结合起来;而平等观念是它们所没有的,因为它是抽象的。相反地,我们从社会生活意味着平等这一原理出发,能够通过我们的推理能力在我们的权利的规定方面互相了解并互相协议;我们甚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我们的判断力。但是在所有这些方面,我们的良知起的作用很小,这可以由下列事实获得证明:我们在某些比其他动物更接近我们的智力标准的动物身上所依稀看到的权利观念,似乎是从它在野蛮人身上所处的低级阶段成长起来,然后才达到像在柏拉图和富兰克林等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崇高地位的。如果我们探索一下道德感在个人身上的发展过程和法律在各个国家中的演变情况,我们就可以相信,正义的观念和立法的完善总是和智慧成正比的。所以,有些哲学家认为是简单的正义观念实在是复杂的。它一方面从社会本能、另一方面从平等的观念产生;正像犯罪的观念是由正义被侵犯这一感觉和自由意志的观念产生的那样。

    扼要地说,本能是不因人们对其本质有所了解而改变的,我们至今在禽兽中和人类中所观察到的社会事实也是如此。我们懂得正义的意义或者说我们懂得从平等的角度所看到的社会性。我们没有碰到可以使我们不同于禽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