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八个论题(2/2)

    我不预备再多作这些计算。它们可以发生无穷尽的变化,如果我强调这种变化,那将是幼稚的。我只是要问,当法官被请求判决一件占有权的诉讼时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利息的?并且,再从较高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要问:

    立法者在把所有权的原则介绍到共和国里来的时候,有没有衡量过一切后果?他是否知道可能性的法则?如果他知道这个法则,为什么在《法典》里没有提到?为什么让所有人在增殖财产和收取利息方面具有这种惊人的活动范围?为什么在确认和确定所有权上给与法官这样惊人的自由?为什么在不断规定新的捐税上给与政府这样惊人的权力?到什么程度,人民才可以拒绝接受预算案,佃农才可以拒付地租,工业生产者才可以拒绝支付资本的利息?剥削权从哪里开始,到哪里为止?生产者什么时候可以对所有人说:我再也不该欠你什么了呢?所有权什么时候可以得到满足呢?要到什么时候所有权才不再向人盗窃呢?

    如果立法者知道可能性的法则而置之不顾,他的正义是什么样的正义呢?如果他不知道,他的智慧是什么样的智慧呢?我们怎能承认他那种不公正的或者愚蠢的权威呢?

    如果我们的宪章和法典以一种荒谬的假设为基础,那么法律学校中讲授的是什么呢?最高法院的裁判是什么呢?我们的议会所讨论的是什么呢?政治学是什么呢?我们的所谓政治家是什么呢?法理学是什么意思?我们岂不应该把它叫做法愚学吗?

    如果我们所有的制度都以一种计算的错误为基础,结果这些制度岂不都变成谎话了么?并且,如果整个社会结构是建立在所有权的这种绝对的不可能性之上的,那么我们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岂不真是一个怪物,我们现在的社会岂不真是一个乌托邦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