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个论题(1/2)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有了一定的资本,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如果要清偿一笔按照产品百分之十、为数是一百的地租,那个产品就必须是一千;要使产品是一千,那就需要有一千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因此,既然土地所有人都享有一种依靠租息生活的平等权,如果像刚才所说的情形那样,让我们那些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都去休假的话,我们就将面临无法支付给他们收入的情况。事实上,那个原先曾经是一千的生产力既然只剩了九百,生产量因此也就减少到九百,九百的十分之一是九十。所以,或者是,如果九十个土地所有人要得到他们全部的收入,那就必须停止付给一百个土地所有人中十个人的地租;或者是,所有的土地所有人都必须同意把他们的收入各减去百分之十。这是因为,不能由那些在职务上毫无差误的、像过去一样进行着生产的劳动者来忍受土地所有人退出劳动的后果,而是必须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来承担他不劳动的后果的。但是在这时候,土地所有人为了想要享受,变得比以前穷了;在行使他的权利的时候,他丧失了权利,以致在我们要想抓住所有权的时候,它却逐渐减少并消失了:人们愈是追求它,它愈不让人们得到它。一种受数字的比例支配的并且可以被数学的计算所毁灭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呢?

    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1.作为劳动者,可以得到工资零点九;2.作为土地所有人,可以获得地租一。他自己想:“我的地租已经足够了;我不必劳动就已够用,并且还有多余。”而在那里,他计算可以得到的那笔收入,在他还不知道怎样会短少的时候,却减少了十分之一。这是因为在他参加生产时,他自己就是这十分之一的创造者,现在他就得不到这十分之一了;并且,当他以为他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的时候,他在交换产品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就受到了一部分损失,这损失的结果就是使他自己偿付他的地租的十分之一。像其他每一个人一样,他生产了一而只能得到零点九。

    如果劳动者不是九百个而只是五百个,那么地租的总额将减少到五十;如果只有一百个,那么它将减少为十。所以我们可以把下列定理规定为财产的经济定律:收益金一定随着不劳动者的人数的增多而减少。

    这个初步的结果将导致我们得到另一个更加令人惊奇的推论。它的意思是要一下子使我们从所有权一切弊害中解脱出来,既不必废止所有权,也不致使土地所有人遭受损害,而且所采用的还是一种非常保守的方法。

    刚才我们已经证明,如果拥有一千个劳动者的社会的地租是一百,九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九十,八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八十,一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十,等等。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只有一个劳动者,地租就只有零点一,不论私有化的土地的面积和价值如何。所以,在具有一定的土地资本的条件下,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财产发生变化的。

    根据这个原理,让我们探究一下,对于一切财产来说,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应该是怎样的。

    在本质上,租佃行为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一种契约,土地所有人通过这种契约把他的土地的占有租让给一个佃户,其代价是由他取得土地产物的一部分。如果由于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佃户的生产力比土地所有人大十倍的话,他将生产十倍的产物。难道土地所有人能够因此而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