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个论题(1/2)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哪里存在着所有权,那里的生产品的生产成本就会高过于它的价值

    先前的论题在性质上是属于立法方面的;这一个则是属于经济方面的。它可以用来证明以暴力为根源的所有权结果造成浪费。

    “生产,”萨伊说,“是大规模的交换行为:要使交换行为具有生产力,就必须使全部劳务的价值由产品的价值来抵偿。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交换就会是不平等的,生产者就付出得多,得到的少。”

    要知道,既然价值必须以效用为基础,一切无用的产品就必然是没有价值的,它就不能进行交换;因此它不能用来偿付生产过程中的劳力。

    所以,即使生产可以和消费相等,它也永远不能超过消费;这是因为,只有当生产物有用时,才有真正的生产,并且只有在存在着消费的可能性时,生产物才是有用的。因此当每一种产品因过度丰富而变成消费不了的时候,它那没有被消费的部分就成为无用的、无价值的、不能交换的,因而就不能用来偿付任何东西;它就不再是一种产品了。

    至于消费,要使它成为一种正当的、真正的消费,它就必须能够重新生产效用;因为,如果消费不是为了生产,那么它所消灭的产品就都成为被取消的价值,一些纯粹损失掉的产品,这个情况就使产品降低价值。人有消灭物品的权力,但他只能消费他所再生产出来的物品。所以在一种正确的经济制度中,生产和消费之间是存在着平衡的。

    在以上各点确定之后,让我们假定有一个拥有一千户居民的部落,圈居在一个特定地区的范围之内,对外不发生交往。对我们来说,这个部落可以代表整个人类,因为散布在地球上的整个人类确实是同外界隔绝的。事实上,既然一个部落和人类之间的差别只是数字比例上的差别,其经济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将是完全相同的。

    其次,再假定这一千户专门从事耕种小麦的居民,每年必须把他们产品的百分之十作为实物息金,付给他们之中的一百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显然可以看出,收益权就等于对社会产品预征的一笔税收。这笔税收是供什么用的呢?

    这不会被用来供应那个部落的粮食,因为这种供应和地租毫无共同之处;这也不是用来偿付劳力和产品的,因为那些土地所有人在像其他的人那样从事劳动时,只是为他们自己劳动。最后,这笔税收对于承受人是无用的,因为他们收获的小麦足供他们的消费,并且在一个没有商业和工业的社会中,他们买不到别的物品;他们的收益因此就将失去效用。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既然产品的十分之一是消费不了的,就有十分之一的劳力没有得到报偿:生产物的成本就会高于它的价值。

    现在,让我们把三百个生产小麦的人变成各种各样的工匠:一百个园丁和种植葡萄的工人、六十个鞋匠和裁缝、五十个木匠和铁匠、八十个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工人,并且,为了使一切齐全,还有七个学校教员、一个市长、一个法官、一个传教士:每种职业都以其特有的产品供应那个部落。现在,总产量是一千,每个劳动者的消费量是一,其中小麦、肉类和其他谷类占零点七;酒和菜蔬占零点一;衣服鞋子占零点零六;铁器和家具占零点零五;其他各种产品占零点零八;教育费占零点零零七;行政管理费占零点零零二;礼拜费占零点零零一。总数是一。

    但是那个社会应当偿付一笔百分之十的地租;并且我们可以看到,无论这笔地租仅仅由农民来负担或者由全部劳动者连带负担,结果是一样的。农民按照他须偿付的数字的比例提高他的粮食售价;其他劳动者也跟着仿效,于是,在经过几度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