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一个论题(1/2)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想无中生有

    研究这个论题和研究经济学家们争论得这样厉害的关于地租起源的论题是相同的。当我阅读了这些经济学家中的大多数人的著作后,看到了这一大堆的废话,不禁产生了一种掺杂着愤怒的鄙夷情感,因为在这堆废话里,真是丑恶与荒谬互相辉映。如果不是因为这些理论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本来可以把这些东西看成是痴人说梦、一笑置之。要给那种只是并且只能是盗窃、勒索和掠夺的行为寻找一个合理合法的根据,这实在达到了财产狂的顶点,实在是一种最高度的魔法,那些本来是有识之士,由于邪恶的自私心,都被这种魔法所颠倒了。

    “一个种地的人,”萨伊说,“是一个制造麦子的人,他在那些用来把原料改变成为麦子的工具中,使用了一种伟大的工具,就是我们称之为田地的那种工具。当他不是这田地的所有人而只是它的佃户时,他为了它所提供的生产效用须向土地所有人偿付代价。佃户可以从麦子购买人的身上得到补偿,这个购买人又可以向另一个购买人获得补偿,直到这个产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为止,后者将偿还头一笔的垫款以及被用来使产品终于到达他手中的一切附加的垫款。”

    我们先把那些使产品终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后来的垫款放在一边不谈,暂时只注意全部垫款中的头一笔、即佃户付给土地所有人的地租。我们问,土地所有人要求别人付给他这笔地租所根据的理由是什么。

    按照李嘉图①、马卡洛克②和密尔③的说法,真正的地租不过是较肥沃的土地的产品与质量较差的土地的产品相比的差额;因此,对于第一种土地所收取的地租只是在人们由于人·口增加不得不在第二种土地上进行耕种时才开始发生。

    在这里面,很难看出有什么意义④。土地质量的不同怎能产生一种对于土地的权利呢?土地(humus)种类的不同怎能产生立法上和政治上的原理呢?对我来说,这种推理不是十分微妙就是十分愚蠢,以致我愈是加以思考,就愈觉得迷惘。假定有一块土地“甲”,能够养活一万个居民,还有一块土地“乙”只能养活九千个居民,这两块土地的面积一样大:在甲地的居民由于人口增多被迫去耕种乙地的时候,甲地的土地所有人就可以要求这块土地的佃户付给他们一笔按照10比9的比例计算的地租。我想,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就是这么说的。但是如果甲地能容纳多少人就养活多少人,这就是说,如果甲地的居民,根据我们的解释,只拥有刚够维持他们生活的土地,他们怎能偿付地租呢?

    ①大卫·李嘉图(1772—1823),他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是1817年发表的。——原编者

    ②约翰·腊姆赛·马卡洛克(1789—1864),苏格兰经济学家。——原编者

    ③詹姆斯·密尔(1773—1836),是萨伊的朋友,他曾发表过《政治经济学原理》和《英属印度史》;他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父亲。——原编者

    ④蒲鲁东事实上没有懂得李嘉图关于地租、即差额地租的理论。人家只不过对那些经济现象提出了一个解释,他却要在这些解释中去找寻一种权利的原理。此外由于他对那不恰当的用语有所误会,所以在地租和田租之间,没有加以区别。——原编者

    如果人们仅仅说土地的不同曾经是地租的缘由,而没有说它是地租的原因,那么我们可能已经从这简单的言论中得到了一个可贵的教训,这就是,地租是从要求平等的愿望产生的。事实上,如果所有的人都有占有良好土地的平等权利,那么,如果不给予补偿,你就不能强迫任何人去耕种低劣的土地。按照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的意见,这时地租就可成为补偿损失和辛劳的办法。毫无疑问,这种实用的平等的方法是不好的,但到底动机是良好的: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从这个体系中能够得出什么样的有利于所有权的论证呢?他们的理论转过来反对他们自己,使他们难于自圆其说。

    马尔萨斯以为地租的根源在于土地的生产能力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除供应种地的人所需要的必要数量外,还有多余。我要问问马尔萨斯,为什么成功的劳动要给不劳动的人分享一部分产品的权利呢?

    但是马尔萨斯老爷弄错了事实。是的,如果所谓耕种者仅仅是指佃农而言,土地的生产能力是可以提供比耕种者所需的更多的必需品的。裁缝缝制的衣服超过他所需要穿的数量,木匠也制造了比他所用的更多的家具。但是,既然不同的职业彼此互相包含并互相支持,因此不但农民,而且各行各业的从业者——甚至医师和教员——都是、并且都应该被看作土地的耕种者。马尔萨斯的地租是以商业原理为依据的。要知道,商业上的基本定律是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性,一切破坏这个等价性的东西都是侵犯这个定律;这是一个要加以纠正的估价上的谬误。

    斯密的著作的注释者布恰南①认为地租只是一种垄断的后果,并且主张只有劳动才是能够生产的。因而他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垄断,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并且他认为只有在民法里能找到地租的根据。这个见解是以民法为所有权基础的学说的一个支派。但是,民法应该是见诸文字的正义的表现,它为什么会核准这种垄断呢?无论谁说到垄断,都必然排斥正义。现在说地租是一种由法律所规定的垄断,就等于是说非正义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这是自相矛盾。

    ①布恰南(1779—1848),曾于1814年着手编订一部共计四册的亚当·斯密的巨著,其中的补充部分载有他的传略、笔记和注释。——原编者

    萨伊答复布恰南说,土地所有人并不是个垄断者,因为垄断者“是那种不能给经过他手里的商品增加任何效用的人”。

    土地所有人对他佃户的产品增加多大的效用呢?他耕过地、播过种、收过庄稼、割过草、簸过谷、拔过草吗?这些是佃农和他的雇工所采取的方法,用以增加他们为了再生产而消费的原料的效用。

    “土地所有人利用他的土地这一工具增加产品的效用。这个工具接受在一种状态下麦子所构成的原料,使它变成另一种状态的麦子。土地的作用是一种化学过程,它在很大程度上变更麦子的原料,使它通过破坏而增殖起来。所以土壤是能够产生效用的;并且当它[土壤?]为了它的所有人的利益而使这种效用以盈利或地租的形式要求得到报偿时,它同时也给予消费者一些东西,以交换消费者所偿付给它的数额。它给与消费者一种已产生了的效用,并且正是这种效用的产生,使我们有理由把土地称为有生产力的,正如我们一向把劳动称为有生产力的一样。”

    让我们来解决这个问题。

    给农夫制造耕具的铁匠,给他制造车辆的车匠,给他建筑仓库的瓦匠,还有木匠、编筐匠等等,他们都通过他们自己供给的工具对农业生产有所贡献,他们都是效用的生产者;因此,他们都有权分享产品的一部分。

    “毫无疑义,”萨伊说,“但是土地也是一种工具,它的功用应当得到报偿,所以……”

    我同意土地是一种工具;但是谁制造它的呢?是土地所有人吗?是他通过所有权的有效特性、通过这种注入土壤的精神上的特质使土地具有活力和肥力的吗?恰恰就是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土地所有人的垄断,即他虽然没有制造工具,却要求偿付使用土地的酬报。如果造物主自己前来收取地租,我们当然愿意同他商量这个问题;如果土地所有人冒充造物主的代表,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他就得把委任状拿出来给人看看。

    “土地所有人所提供的劳务,”萨伊补充说,“对他来说是不费力的,这点我承认。”

    这个坦白倒是天真得很。

    “但是我们不能置之不顾。如果没有所有权,一个农民就会为了抢种一块没有土地所有人的田地而和另一个农民打起架来,因此田地就将荒废……”

    那么土地所有人的任务就在于剥削所有的农民而使他们彼此和好……多么合乎逻辑!多么合情合理!经济学家们真是聪明得了不起!按照他们的看法,土地所有人就像是贝仑-唐丹,当两个旅行者为了对一个牡蛎发生争执,来到他的面前要求理直时,他把牡蛎剖开,吃了里面的肉对他们说:

    “法院判给你们各人一片蛎壳。”①

    ①此处应为“拿好,法院判给你们各人一片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