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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从正义的观点来看,劳动破坏所有权(2/2)

样;但是人们难道看不到,这些彼此相互的抵押权不但没有认可所有权,甚至连占有也破坏了吗?劳动者甚至不是他的产品的占有人;他刚把产品制造出来,社会就声称这是它的东西。

    有人可能说:“即使是这样,即使产品不属于生产者所有,社会还仍然给予每个劳动者一种相当于他的产品的等值物,而这个等值物、这个工资、这个报酬、这个薪金就成为他的财产。难道您竟否认这个所有权是合法的吗?如果那个生产者不是用掉他的全部工资,而是宁愿节约一些余款,谁敢说他没有权利这样做呢?”

    劳动者甚至不是他的劳动代价的所有人,不能绝对地控制它的支配权。我们决不可以被一种虚假的正义所蒙蔽。人们给予劳动者以换取他的产品的东西,并不是作为一件已被完成的工作的报酬而给他的,而是作为一个将要去完成的工作的供应品和预支而给他的。我们在生产之前进行消费。在一天终了的时候,劳动者可以说:“我已清偿了我昨天的开支;明天我将清偿我今天的开支。”社会成员在他的一生中无时无刻不欠着债;在他死的时候,他也不能全部清偿:他怎么能够有私蓄呢?

    人们谈到储蓄,但这是所有人的作风。在一种平等的制度之下,一切不以后来的再生产或享受为目标的储蓄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这笔储蓄既然不能转变为资本,也就没有了目标,也就失去了终极原因。这一点在下一章将作更充分的解释。

    我们可以作出下列结论:

    对于社会来说,劳动者必然是一个到死也不能清偿的债务人。所有人是一个不忠实的保管人,他不肯承认交给他保管的东西,却想按日、按月、按年得到他保管任务的报酬。

    我们刚才所陈述的原理,对某些读者来说可能还显得过于抽象,我将用比较具体的方式把它们复述一遍;这种方式能使最迟钝的头脑有所领会,并孕育着十分重要的结论。

    直到现在为止,我只是把所有权当作专属性的权能来研究的,此后,我将把它当作侵占性的权能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