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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从正义的观点来看,劳动破坏所有权(1/2)

    这个论题是我们已经扼要地加以说明的上述两节的结论。

    孤立的人只能满足他自己的需要中的极小一部分:只有在社会生活和在全世界的努力的明智配合中他才能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分工和合作增多了产品的数量和品种;职务的专门性提高了消费品的质量。

    所以没有一个人不是依赖几千个不同的生产者的产品而生活的;没有一个劳动者不是从整个社会得到他的消费品以及与之俱来的再生产的手段的。的确,谁敢说“我靠我自己的努力生产我所消费的一切的东西;我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呢?被早期的经济学家认为是唯一的真正生产者的农民,即从瓦匠、木匠、裁缝、磨坊主、面包工人、屠夫、杂货商、铁匠等等那里得到住房、家具、衣服、食粮和援助的农民;——试问这些农民能不能自夸是单独地进行生产的呢?

    各人的种种不同的消费品是由大家来供给的;因此,各人的生产也以全体的生产为基础。如果没有另一种产品,一种产品是不能存在的;一门孤立的产业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其他的人不给农民制造粮仓、车辆、耕犁、衣服等等,他会得到怎样的收获呢?如果没有出版商,学者能够做些什么呢?如果没有铸字工人和机械工人,印刷工人能做些什么呢?如果没有无数其他的生产者,这些铸字工人和机械工人又能做什么呢……免得人家责备我们净讲些老生常谈的话,我们就不再拉长这个很容易扩充的名单了。各种产业通过相互的关系而联结成一个单一的集体;一切生产工作有时被当作目的、有时被当作手段而彼此互相利用;各种不同的才干不过是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改变。

    大家都参加每一种产品的生产,这个无可争辩的、无人争议的事实使一切个别的生产成为共同的生产;因此从生产者手中生产出来的每一种产品都被社会预先抵押出去。生产者本人对于他的产品只有一部分的权利,这一部分的分母数等于组成社会的人数。固然,这同一生产者反过来对于所有不是他自己生产出来的东西也享有权利,因此他对所有的人都有要求权,正如所有的人对他也享有这种权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