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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社会上的一切工资都是平等的(1/2)

    当圣西门主义者、傅立叶主义者以及一般说来所有今天从事研究社会经济和改革的人都在他们的旗帜上写着: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圣西门)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傅立叶)

    的标语时,他们的意思是说——虽然他们没有用这么许多话讲出来——由劳动和勤奋得来的大自然的产物是一种赠给各种杰出的和优秀的人材的奖品、锦标和桂冠①;他们把地球当做一个广大的决斗场。在这个决斗场中,的确已经不是用长枪和刀剑的刺击、武力和奸诈来夺取奖品,而是用获得的财富、知识、才能,甚至用德性本身来夺取的了。总之,他们认为,并且大家也和他们一起认为,最高的报酬应该给与才能最大的人,如果我们用那至少具有说得干脆这一优点的买卖人的口气来说,那就是工薪应当和才能及其成绩相称。

    ①在这里,圣西门的观点似乎没有得到正确的领会。“按才配工”是分配劳动工具的公式:把最好的工具给与能够用它们来生产数量最多和质量最好的产品的人。这不是分配报酬,而是工作和职务的分派;把适当的人安置在适当的岗位上。——原编者

    这两位自称为改革家的门徒们不能否认这不是他们的想法,因为,如果他们否认的话,那就会和他们的正式解释发生矛盾,并破坏他们的体系的统一性。而且,他们这样的否认也大可不必害怕。这两派都自夸能按照大自然的类同情况把地位不平等作为一个原则规定下来;他们说当初大自然本身就是想造成才能的不平等的。他们引以自豪的只是一件事,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尽善尽美,能使社会的不平等永远和天然的不平等相符合。他们不耐烦再去研究地位——我指的是工薪——的不平等是否可能,正如他们不耐烦再去确定衡量才能的尺度一样。①

    ①按照圣西门的说法,应由圣西门主义的教士模仿罗马教会的样子,根据他的权威性的永无错误的本能来确定每个人的才能;按照傅立叶的说法,应模仿立宪政体的样子,通过投票和选举来确定等级和功绩。显然,这位大人物是在嘲弄读者;他不想把他的秘密说出来。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自从圣西门和傅立叶去世以后,在他们人数众多的门徒之中,谁也没有打算用科学方法向公众说明上述的这个伟大的主义;我愿意以一百对一来打赌,任何一个傅立叶主义者连想都没有想到这个重叠式的警句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按才分配,按才配工。”

    “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这个命题,就他们所说的那种明显的、通俗的意义(insensuobvio)来理解,是错误的、荒谬的、非正义的、矛盾的、与自由相敌对的、提倡暴政的、反社会的,并且是在所有权偏见的绝对影响下不幸地想像出来的。

    首先应当把资本从应当得到酬报的因素中删去。我读过几本傅立叶主义者的小册子,据我所知,他们否认占用权,并且除劳动以外不承认所有权有任何基础。他们既然从相类的前提出发,如果他们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的话,他们就应该懂得,资本只能根据占用权来给它的所有人产生收益,因而这种生产是不合法的。的确,如果劳动是所有权的唯一基础,那么只要另外有人在利用我的田地并支付给我地租,我就不再是这块田地的所有人了。这是我们已经无可怀疑地证明了的。要知道,这对于所有的资本都是一样的;所以,把资本投进一个企业,根据法律的决定,就是拿这笔资本去换取等值的产品。我不再进行这种现在是无益的讨论了,因为我打算在下一章里详尽地讨论一下用资本从事生产的问题。

    所以,资本是可以交换的;但它不可能是收入的来源。

    剩下来的是劳动和技能;或者像圣西门所说的那样,是成绩和才能。我将对它们一一加以研究。

    工薪应不应该取决于劳动?换句话说,多劳多得是否合乎正义?我请求读者密切注意这一点。

    为了一下子解决问题,我们只要提出下列问题就够了:劳动是一种条件还是一种斗争?据我看来,答案是没有疑问的。

    上帝对人说:“你应当以你自己的血汗得到你的食粮,”——这就是说,你应当自己生产你的食粮:你应当抱着或多或少的愉快心情,按照你如何去安排和配合你的努力的本领而从事劳动。上帝没有说:“你应当到你的邻居那里去争得你的粮食”;而是说:“你应当和你的邻居并肩地从事劳动,你们两个人应当和睦地住在一起。”让我们来阐明这条定律的意义,因为它那极端简单的表达方式可能引起误解。

    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并区别两件事:协作和可以利用的材料。

    只要劳动者联合起来,他们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人所得的报酬比另一个人多,就会引起矛盾。因为,既然只能用一个劳动者的产品来偿付另一个劳动者的产品,如果两个人的产量不相等的话,那么较多的产品与较少的产品之间的余数或差额,就不归社会所得;因而它既然不被交换,也就不会妨碍工资的平等。当然,结果将产生一种有利于生产力较强的劳动者的天然的不平等,但因为谁也没有由于他的体力和生产能力而受到损害,所以不会产生社会的不平等。总之,社会进行交换的只是一切相等的产品,这就是说,社会只能对于为它提供的劳动给与酬报;因而它就可以平等地酬偿所有的劳动者:至于在它范围之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像劳动者之间的口音和头发颜色的差别那样,那是与社会无关的。

    我好像自己就在这里规定不平等的原则似的:完全不是这样。在一块特定的正在开发的土地上,劳动者的人数愈多和让每个人做的工作愈少,那么给社会所能提供的劳动的总量——即可以进行交换的劳动——就愈大,因此当协作的范围逐渐扩大时,天然的不平等就逐渐消除,给社会所生产的可供消费的价值的数量就有所增加。所以,在社会中能带来劳动上的不平等的唯一因素,就是占用权——所有权。

    现在,假定按照耕耘、翻地、收割等等来估计,这种社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