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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1/2)

    所有权曾经是世间祸害的根源,是人类从出生起就被束缚在身上的这条犯罪的和苦难的长锁链的第一环。关于时效的谎话是为了阻止人类走向真理和为了维持对错误的偶像崇拜而散布在思想上的致命的魔咒,是对良心的死刑的判决。

    《法典》所规定的时效是:“一种因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或免除义务的方法。”①在把这个定义应用到思想或信仰上去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时效这个词来说明这种留恋古老迷信的经常不断的偏爱,不论迷信的对象是什么;这往往是一种猛烈而不顾死活的对抗,人们在各个时代都是以这种对抗来接受新的见解的,它也能使一个有智慧的人成为殉道者。一种原理、一种发明、一种高尚的思想在其出现于世界上的时候,都碰到过一道好比是所有古老成见结成的阴谋集团那样的巨大壁垒。用时效来对抗理智,用时效来对抗事实,用时效来对抗一切前所未闻的真理,这就是维持现状哲学的梗概和历代保守分子的象征。

    ①法国《民法法典》第2219条:“时效是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原编者

    当福音的改革向全世界提出来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替暴行、放荡和自私作辩护;当伽利略①、笛卡儿、帕斯卡和他们的门徒改造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当我们1789年的祖先要求自由和平等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暴政和特权。“过去一向有过所有人,将来也永远不会没有。”社会不平等的辩护人就是想用这种莫测高深的话语、穷途末路的自私心理的最后挣扎来回答他们的敌人的攻击的;他们无疑地认为思想意识也像所有权那样会发生时效作用。

    ①伽利略(1564—1642),意大利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近代天文学的鼻祖。——译者

    今天我们由于科学的胜利进军而得到了启发;在最光荣的成就的教导下去怀疑我们自己的见解,我们以赞许和高兴的心情欢迎大自然的观察家,他经过成千次的试验并根据最深刻的分析去探求一个新的原理,一个到现在还没有被发见的规律。在这方面,我们不会因为有人借口从前的人都比我们能干,并借口这些人既没有注意到相同的现象,也没有掌握相同的类比法,就拒绝任何观念和任何事实。为什么我们对于政治学问题和哲学问题不保持同样的态度呢?为什么要有这种肯定从前已经发展过的一切意见的可笑的癖好呢?要知道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于智慧上和道德上的事理都是无所不知的了。为什么普天之下没有新的东西这句谚语好像专门是给形而上学的研究工作准备着的呢?

    这是——必须说出这一点——因为我们在研究哲学的时候,与其说是从事观察和采用方法,还不如说是使用我们的想像力;这是因为空想和意愿普遍地用来代替论证和事实作为判断的根据,所以直到如今,不可能辨别出谁是哲学家和谁是江湖派以及谁是学者和谁是骗子。自从所罗门①和毕达哥拉斯以来,人们曾竭尽想像的能事来猜测社会的和心理的规律各种体系都被提出来了。从这个角度来看,也许说一切都已说过了是正确的,但是说一切还有待证明,也不见得不正确。在政治学上(仅以这一门哲学为例),每个人都凭自己的热情和利害关系来决定自己的态度;思想屈服于意志所强制它接受的事物之下;因此没有一点科学的气味,甚至也没有一丝一毫的确实性。这样,普遍的无知产生了普遍的暴政,如果说思想自由已载明在宪章之中,那么思想的奴役就在多数人应占优势的名义下被宪章规定下来了。

    ①所罗门(纪元前约973—935年),以色列王,传说他是个极聪明的人。——译者

    为了把我自己限制在《法典》所说的民事的时效问题的范围以内,我不打算来讨论所有人所提出的这种陈腐的反对意见,讨论起来太烦琐和冗长了。谁都知道有些权利是不能因时效而消灭的至于那些可以因时间的推移而获得的东西,谁都知道时效要求具备某些条件,缺少其中的一项就会使它无效①。例如,所有人的占有固然是文明的、公然的和不间断的,但它的确缺少正当的名义;因为它所能提出的仅有的两项名义——占用和劳动——能适用于原告的所有人,同样也能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人。而且,甚至这种占有也是缺少善意的,因为它是以一个法律上的错误作为根据的,而按照保路斯②的说法,法律上的错误阻止了时效的成立(Nunquaminusucapionibusiuriserror—possessoriprodest)。这里,法律上的错误在于:或者是那个持有人以所有权的名义从事占有,而他却只应以用益权的名义从事占有;或者是他所买的东西是谁也无权出让和出卖的。

    ①法国《民法法典》第2229条:“要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地占有。”——原编者

    ②尤里乌斯·保路斯,罗马法学家。——原编者

    说明为什么时效不能被援用作为有利于所有权的主张的另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是从法学上最精密的理论中引申出来的)是: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一个普及权的一部分,这种普及权即使在人类最悲惨的时代也从来没有全部丧失过;只要无产者证明他们始终行使着这种权利的某一部分,他们就可以恢复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权力。例如,一个具有那种可以占有、赠与、互易、出借、出租、出卖、改变或毁弃一件物品的普及权的人,依靠那唯一的出借行为,就可以保有这个权利的全部,即使他除了这个出借行为之外,从来没有用别的方式表示过他的所有权。同样,我们将会看到,财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自由、意志、人格等等乃是同一概念——自保权和发展权——的这么许多等同的用语;总之,就是生存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在人类还没有全部从地球上消灭以前,是没有什么时效可言的。

    最后,关于完成时效所必需的时间问题,如果我们证明一般的所有权并不仅因经过了十年、二十年、一百年、一千年、十万年的占有就能取得,那是多余的;并且,只要世界上还有一个能够理解并能反对所有权的人存在,这个权利的取得时效就永远不会完成。因为法学原理和理性原则是与意外的和偶然的事实不同的。一个人的占有可以对另一个人的占有发生时效作用。但是,正如占有人不能因时效而失去自己的占有一样,理智也永远具有自行修正和改革的权能。过去的错误不能使理智在将来仍犯错误。理智始终是同样的永恒的力量。财产制度是愚昧的理智的产物,它可以由较为明智的理智所废除。因此,所有权不能因时效而成立。这是十分肯定和真实的,所以那个法律上的错误不能使时效成立的原则恰好就是建立在这些根据之上的。

    但是,如果我关于时效问题仅仅限于向读者作以上的陈述,那我就没有忠实地遵守我自己所定的方法,读者也就有权指责我是江湖派和说谎者。我曾经首先指出土地的私有化是不合法的,如果认为它是合法的话,那它就决不能同财产的均等分开;其次,我曾证明普遍的承认丝毫不能给所有权作有利的证明,并且,如果这个承认能够证明什么的话,那它也只是证明必须要有财产的平等。我还得说明的是,如果时效是可以被接受的,它也预先要假定财产是平等的。

    这个说明既不冗长,又不困难。我只需使读者注意为什么要采用时效制度的缘由就够了。

    “时效”,杜诺①说,“似乎是自然的公平观念所不取的,按照这种观念,不应当违背一个人自己的本意并在他不知不觉的状况下剥夺他的财物,也不许一个人损人利己。但是,如果时效制度不存在的话,那就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诚实的取得人在长期占有之后,随时会遭到剥夺。而且,即使这个取得人的财物的确是他从真正的物主那里得来的,或者他已经通过合法的手续解除了一切义务,那么他在失去他的权利以后,也随时有被剥夺或再度承担义务的危险。所以公共利益要求规定一个期限,期满之后,任何人不得侵犯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也不得再对放弃已久而不行使的权利有所要求……。所以民法在规定时效的时候目的只在于使自然法臻于完善,并对国际公法有所补充,并且,由于时效是以永远应比个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公共利益为基础的(Bonopublicousu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