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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遍的承认不能证明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1/2)

    在上述萨伊的引文中,人们不能清楚地看出这位作者究竟要使所有权决定于土地的稳定的性质,还是决定于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已承认这种私有化的事实。他的话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甚至同时可以作两种的解释;所以人们可以认为作者所要说的是:所有权最初是从意志的行使而产生的,土地的稳定性使这种意志可以应用于土地方面,而从此以后,普遍的承认就核准了这种应用。

    不论怎样解释,难道人们通过他们相互的承认就可以使所有权合法化吗?我否认这一点。这样的一种契约,那怕它的起草人是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和卢梭,那怕它上面有全人类的签字,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是当然无效的,而缔结这个契约的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弃自由权①那样,人也不能放弃劳动权。要知道,承认土地所有权就是放弃劳动权②,因为这就等于放弃劳动的工具,这就是买卖一种天然的权利,也就是抛弃做人的资格。

    ①卢梭说过:“抛弃他的自由,就是抛弃他做人的资格,甚至就是抛弃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抛弃他的责任。对于抛弃一切的人来说,任何赔偿都是不可能的。这样的抛弃行为是和人的本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