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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2/2)

先生在他的《论财产》第五章中好像已经提出过这一连串的推理。

    “一个人吸不到空气,只要隔几分钟就会死亡,而部分的缺乏空气会使他感到剧烈的痛苦;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缺乏也会对他产生类似的结果,虽然没有那么快;完全缺乏衣服和住所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至少在某些地带是如此……。所以为了维持生命,人有必要不断地把各种不同的东西据为私有。但是这些东西的数量不是比例相等的。有些东西,像星星发出的光、大气层的空气、海洋中的水等等,其数量之大使得人们看不出有任何显著的增加或减少;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尽量取用,而丝毫不会妨碍别人的享受,也不致于对别人发生丝毫的损害。这一类的东西可以说是人类共有的财产;在这方面,每个人应负的唯一义务就是丝毫不要去妨碍别人的享用。”

    让我们来补充一下孔德先生的论证。如果禁止一个人在大道上通行、在田野中休息、在洞穴中躲避风雨、点火、拾取野生果实、采取药草并在一个陶器里加以煮熟,这个人是活不下去的。所以土地——像水、空气和阳光一样——是一种首要的必需品,每个人只要不妨害别人的享用就应该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那么为什么要把土地私有化呢?孔德先生的答复是奇怪的。萨伊主张,这是因为它不是不稳定的;孔德先生则肯定说,这是因为它不是无限的。土地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所以,按照孔德先生的说法,它是应该被私有的。相反地,他似乎应该说:所以它是不应该被据为私有的。因为,不论任何人占用的空气或阳光数量多大,谁也不致因此遭受损害;因为其余的部分总是够所有的人使用的。至于土地,那就不同了。谁要或者谁能够占有多少阳光、多少吹过去的风和多少海上的波涛,我可以允许他去占有多少,并且可以原谅他的恶劣的意图。但是,如果一个活着的人主张把他的土地占有权改变为所有权,我就要对他宣战并进行殊死的斗争。

    孔德先生的论证和他的论题是反对的。“在那些为我们的生存所必需的东西中,”他说,“有些东西数量很多,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他的东西数量较少,只能满足某一数字的人们的需要。前者被称做共有的,后者被称做私有的。”

    这样的推理不是严格地合乎逻辑的。水、空气和阳光之所以成为公有的东西,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用之不尽的,而是因为它们是不可缺少的,并且不能缺少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大自然在创造它们的时候好像使它们的数量几乎达到无限,以便使它们不能作为任何私有化的对象。土地同样是我们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但在四行中,土地的数量比其他几项的数量要少得多,所以它的使用应该受到节制,这并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总之,权利的平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证明的;可是,如果一种物品的数量有限,那就只能通过占有的平等来实现权利的平等。孔德先生的那些理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土地改革法。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观察这个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我们深入研究,我们都会归结到平等。关于那些可能或者不可能被私有化的东西的区别,我不想再多说了;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在竞赛他们的愚蠢。《民法法典》给所有权下了定义,但对于什么东西是可以或不可以据为私有,却只字未提;并且当它提到那些可以进行交易的物品时,它就始终没有加以确定也没有加以解释。可是这一方面并不缺乏启示。像下列这些话都是浅显的格言:皇帝可以支配所有的人,个人只能支配他自己的财产。皇帝可以支配一切东西,个人只是一家之主(Adregespotestasomniumpertinetiareximperiopossidet,singuladomi-nio)。社会的主权与个人的所有权是对立的!人们不就可以说这是一种平等的预言、一种共和主义的天启吗?甚至存在着无数的前例;从前,教会的财物、王室的土地、贵族的封地是不得出让的,是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如果制宪议会①不废除这种特权,反而把它扩展到每一个公民身上,如果这个议会宣告劳动权和自由权一样,是永远不能丧失的话,那么在那个时候,革命就已经成功了,我们现在就能专心从事于其他方面的改进工作了。

    ①指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制宪议会。——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