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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作为对所有权的承认和它的基础的民法(1/2)

    包梯埃好像认为所有权完全和王权一样是神授的权利:他把它的根源一直追溯到上帝本身(AbJoveprincipium)。他就是这样谈起的:

    “上帝对宇宙和一切包含在宇宙中的事物具有最高支配权(Dominiestbisterrarumetuniversiquihabitantineo)。为了人类,他创造了世界和世界所包含的一切生物,并给与人类对这些生物一种从属于他们的支配权:‘你派世人管理你双手所造的东西,使万物都伏在他们的脚下,’《诗篇》的作者这样说。②上帝创造世界完毕后,在把它交给人类时向我们最初的祖先说了这几句话:‘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等等。③”

    ①包梯埃(1699—1772),有名的法国法学家。在他很多的著作中,这里可以特别指出:《论财产支配权,论占有权的续篇》。——原编者

    ②参看《旧约诗篇》第8篇。——译者

    ③见《旧约创世记》第9章。——译者

    在这个庄严的开端之后,谁能不相信人类是像一个大家庭那样,在一个尊严的父亲保护之下,过着友爱团结的生活呢?可是,老天爷!多少兄弟在互相敌对啊!有多少不慈的父亲和多少挥霍浪费的子女啊!

    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为什么我什么也没有得到呢?他使万物都伏在我的脚下,而我连睡觉的地位都没有!他通过他的解释者包梯埃的器官给我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啊,博学的包梯埃!您认为做和说一样容易;但是您必须给鸟一些青苔,好让它去做窠。

    “在人类蕃殖起来以后,人们就在他们之间分配土地和地面上大部分的东西;从那时起,分给每个人的东西就专门属于他的了:这就是所有权的起源。”

    还是请您谈谈占有权吧。人们曾经生活在一种**的社会中;这种**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关系不大。那时没有所有权,甚至也没有私人占有。由于占有的产生和发展慢慢地迫使人们从事劳动以增加生活必需品,人们就正式地或默认地(这与本题无关)协议规定,唯有劳动者才是他的劳动成果的所有人;这就是说,人们只是宣布了这样一个事实:以后任何人不劳动就不能生活。因此,必然的结果是,要想在生活必需品上得到平等,就必须提供相等的劳动;并且,要求得劳动相等,就必须有相等的劳动工具。凡是不劳动而凭暴力或策略攫取别人的生活必需品的人就破坏了平等,他就自居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无论是谁,如果借口比较勤劳而霸占了生产手段,也是摧毁了平等。在那时,平等既然是权利的表现,凡是侵犯平等的人就是非正义的。

    因此,劳动产生了私人占有,即及物权。可是这个权利适用在什么东西上呢?显然是生产品而不是土地。阿拉伯人始终对此抱着这样的见解;并且根据凯撒和塔西佗的报告,古代的日耳曼人也是这样来体会的。“阿拉伯人”,西斯蒙第①先生说,“承认各人对他自己所豢养的牲畜的所有权,他们对于耕种一块土地的人可以取得收获物这一点,也无异议;但是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另一个人、即和他同等的人就不能轮流地去耕种那块土地。在他们看来,先占人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平等不是以任何正义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当所有的土地落入某些居民的手中时,这些居民就取得了对那些土地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他们所不愿向其屈服的本国其余的居民的……”

    ①西斯蒙第(1773—1842)是日内瓦一个耶稣教传教士的儿子;起初,他是亚当·斯密学派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他发表过《商业财富论》(1803);后来面对着大工业“危机时期”工人们悲惨的景象,他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中有力地揭穿了人剥削人的情况。——原编者

    在别的地方,人们已经分享了土地。我承认在劳动者之间因此产生了一种比较巩固的组织,并且这种固定而长期的分配方法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②,但是这种分配怎么会在大家原先享有不能出让的占有权的物品上面给每个人造成一种可以移转的所有权呢?就法学的用语来说,从占有人变为所有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这个变化无形中承认了在原始时代的审判中可以同时进行请求占有和确认所有权;而那些分享土地的人相互之间的租让行为,就等于是把天然的权利进行交易。原始时代的农民,同时也就是原始时代的立法者,不像我们的法学家那样的博学,这点我是同意的;并且,如果他们真是那样博学的话,他们也不会做得更坏:所以他们当时没有预料到私人占有转变为绝对所有权的后果。但是,为什么那些后来规定及物权和对物请求权的区别的人没有把它应用到所有权原则的本身中去呢?

    ②这里指出了私有财产因为对社会有益而被证明为合理的这一点,但作者的注意力并不局限于此;在几页以后,作者将提出遗产继承权是一种保持平等分享的合乎自然的和正义的手段。——原编者

    让我提醒法学家注意一下他们自己的原理吧。

    所有权的原因,即使是有的话,也只能是一个(Dominiumnonpotestnisiexunacausacontingere)。我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名义实行占有;我只能根据一个名义而成为所有人(Non,utexpl-uribuscausisidemnobisdeberipotest,itaexpluribuscausisidempotestnostrumesse)。那块我已开垦并耕种的、我已在上面盖了房屋的、养活着我自己、我的家属和我的牲口的土地,我可以这样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义;2.以劳动者的名义;3.根据在分割时把这块土地分配给我的社会契约。但是所有这些名义的任何一种都没有给我所有权。因为,如果我企图以占用为依据,社会就可以对我说:“我在你以前就占用了它”;如果我提出我的劳动作为有利于我的根据,那么社会就会说:“只有在这个条件之下,你才能占有”;如果我提起契约,社会就会反驳说:“这些契约所确切规定的,只是用益权人的资格。”可是,所有人所能举出来的,就只是这样的一些根据;他们从来没有能够找出别的根据来。事实上,每一种权利——这是包梯埃这样说的——都可以在享有权利的人身上得到一个产生它的原因;但是,在这个有生有死的人身上,在这个会像影子那样消逝的大地之子的身上,就身外之物来说,只存在着一些占有的根据,而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根据。所以,既然产生权利的原因并不存在,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于它本身有害的权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与所有权呢?法律怎么会核准这种权力的滥用呢?

    德国人昂西雍①对此作了答复:

    ①昂西雍(1767—1837),生于柏林,牧师,作家,政治家,保守思想的辩护人和折衷主义的哲学家。——原编者

    “某些哲学家主张,人在把他的力量施加于一件自然物(例如一块地、一棵树)的时候,只能在他对这物体所作出的改变上,在他给与这个物体的形状上,而不是在物体的本身上获得一种权利。这是多么无谓的区别!如果形状能够和物体分离开来,也许还可以有怀疑的余地;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几乎总是不可能的,所以把人的力量施加于可见世界的各个部分的行为就是所有权的根据,即财物的最初的起源。”

    这是多么无谓的借口!如果形状不能和物体分开,所有权也不能和占有分开,那就必须均分占有:无论如何,社会总还保留着对所有权规定一些条件的权利。我假定一块被私有的土地能够产生总额为一万法郎的收益;并且这块土地是不能分割的(很少有这种情况)。我还假定,按照经济上的计算,每个家庭每年消费的平均额是三千法郎;这块土地的占有人应当负责以善良家长的态度加以经营,他应当缴纳给社会一笔等于一万法郎的款项,其中除去经营的一切费用和维持家庭所需的三千法郎。这笔上缴的款项并不是地租,这是一种补偿。

    那么,如果有一个司法裁判机关作出下列的判决,那成了什么样子呢?

    “既然劳动把一件东西的形状改变得如此厉害,以致除非把物体毁掉就无法把形状和原物分开,所以必须或者剥夺社会或者使劳动者丧失他的劳动果实。

    “既然在其他一切场合,对于原材料的所有权能使人获得在除去成本后所剩下的增加到物体上去的附属物;而在这个场合,对于附属物的所有权却应该使人获得对基本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靠劳动而取得财产的那个权利,决不能对个别的人行使;它只能对社会发生效力。”

    这就是法学家推论所有权时所用的固定方式。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定人们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即确定各人对每一个人和各人对全体的权利;好像比例式可以不必有四项就能构成似的,法学家总是不注意最后的一项。只要人和人相对抗,财产就成为财产的抗衡力,并且这两种力量相互之间就能建立起平衡来;等到人处于孤立状态,即当他和他自己所代表的社会相对抗时,法学就立刻不能发生作用了:西密斯①的天平上就失去了一个称盘。

    ①西密斯,希腊神话中代表司法的女神,手持天平。——译者

    请您听听雷纳城的那位教授、博学的杜利埃的话吧:

    “由于占用而获得的这种优先权怎么能够变成固定和永久的所有权的呢,为什么这个所有权在先占人停止占有之后仍旧继续存在,并且人们可以要求收回呢?

    “农业是人类蕃殖的一个自然的结果,而农业反过来又有利于人口的增长并使人们有必要建立一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把握得到收获,他怎肯辛苦地去耕耘和播种呢?”

    如果要安定种田人的心,那么保证他对于收获物享有占有权就够了:我们甚至可以答应,在他自己继续从事耕种的期间,维持他对土地的占用权。这就是他有权希冀的全部内容,这就是文明进步所需求的一切。但是所有权啊所有权!既然一个人既不占用又不耕种土地,谁有权力让他享有这种收回土地的权利呢?谁可以要求享有这种权利呢?

    “如果要取得永久的所有权,仅仅耕种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些具体的法令和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吏;总之,要有文明的国家。

    “人类的蕃殖曾使农业成为必要;有必要保证耕种者得到他的劳动果实这一点,使人们感到必须建立一种永久的所有权并制订保障这种所有权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当把文明国家的确立归功于所有权。”

    是的,说到我们的文明国家,像您所创造的那样,它最初是**政治,后来是君主制,后来是贵族特权制,如今是民主制,但始终是暴政。

    “如果当初没有所有权这一纽带,就永远也不可能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有益控制;如果当初没有永久性的所有权,地面可能继续是一片广阔的森林。所以我们应当同意那些最审慎的作者的说法,即:如果说暂时性的所有权或由占用所产生的优先权在建成文明社会以前就已存在,那么像我们今天所知道的那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却是民法的产物。民法规定了以下的原则:所有权一旦获得之后,除非由于所有人的个人自愿行为,永远不会丧失,并且甚至在所有人失去了对物的占有或持有之后而该物处于第三者的手中时,所有权仍然可以得到保持。

    “所以所有权和占有在原始时代是混淆在一起的;通过民法,它们才变成彼此不同的和独立的两件事;按照法律的用语来说,两者毫无共同之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权方面发生了多么奇妙的变化,民法使自然受到了多么大的改变。”

    因此,在确立所有权的时候,法律并不是一种心理事实的表现、一项自然法的发展、一种道德原理的应用。它已经逾越了它的职权范围而真正地创造了一种权利。它使一个抽象观念、一个譬喻、一种虚拟现实化了;并且在这样做的时候,不去预料可能发生的情况,没有注意流弊,没有考虑它所做的是好事还是坏事。它保障了自私心;它赞成了荒谬的主张;它接受了邪恶的愿望,好像它有权去填满一个无底洞和把地狱充实起来似的!盲目的法律,愚人的法律,不能称为法律的法律;争吵、说谎和流血的语言。这种法律像社会的守护神似的,始终在被重新采用、恢复名誉、改头换面和加强起来;它扰乱各民族的良心、迷糊法学大师们的思想,造成各国的一切灾难。它正就是基督教义所谴责的,但也正是被基督教的无知的教士们看作是神一样的。这些传教士对于自然和人缺乏研究的兴趣,正和他们没有能力阅读他们的经文一样。

    但是,法律在创造所有权的时候是以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