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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作为所有权的基础的占用(1/2)

    值得注意的是,在参政院②为了讨论《法典》而举行的会议上,对于所有权的起源和原则没有发生争议。在通过《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一切关于所有权和附加权的条文时,没有反对的意见,也没有修正。拿破仑在其他问题上使他的立法者吃了不少苦头,可是关于所有权,他什么也没有提起。对于这一点,我们不必感到惊奇:他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最自私和最固执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像服从对于权力来说是各种义务中最神圣的那样,所有权应该是各种权利中最首要的。

    ②参政院,法国起草法律建议案及在法律方面备政府谘询的机关,同时又是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大臣兼该院院长。——译者

    占用权或先占人的权利是从对于一件东西的实际的、有形的、有效的占有产生的权利。我占据着一块土地,在没有证明相反的情况以前,我就被认定为这块土地的所有人。人们觉察到,在开始的时候,这样的一种权利只有在彼此互惠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法学家们也表示同样的意见。

    西塞罗①把土地比作一个广大的戏院:正如在戏院中的那些公共的座位那样,谁占据的地位就被当作是他的(Quemadmodumttetamendicipotestejusesseeumlocumquemquisqueoccuparit)。

    ①西塞罗(纪元前106—43),古罗马执政官,当时最著名的演说家。——译者

    关于所有权的起源,在古代留传给我们的一切言论中,这是最有哲学意义的一段话。

    那个戏院,西塞罗说,是大家所公有的;但每个人在那里占据的座位则被称为他自己的:这显然就是说那个座位是被他所占有的座位而不是归他所有的座位。这个对比就消灭了所有权;而且它还意味着平等。在一个戏院中,我是否可以同时在正厅占据一个座位,再在包厢占据另一个座位,又在顶层楼座占据第三个座位呢?不能,除非我像奇里庸②那样有三个身体或者像人们传说的魔术家阿波洛尼乌斯①那样可以同时在三个地点出现。

    ②奇里庸,希腊神话中具有三个身体的巨人。——译者

    ①台阿纳地方的阿波洛尼乌斯,纪元前一世纪希腊新毕达哥拉斯派哲学家,许多同时代人目为魔术家。——译者

    按照西塞罗的说法,谁也无权得到超过他所需要的东西:这就是他那著名的定理的如实的解释:把属于各人的东西给与各人(suumquidquecujusquesit),这个定理后来被人应用得很不对头。其实,属于各人的东西并不是各人可以占有的东西,而是各人有权占有的东西。那么,什么是我们有权占有的呢?就是我们的劳动和消费所需要的东西;西塞罗就土地与戏院所作的对比证明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说法,各人占了一个座位以后,可以在他的位子上任意安排自己,如果他能够的话,他可以美化它、改善它,他是被许可这样做的:但是他的活动决不能越出那个把他和别人分隔开来的界限。西塞罗的学说可以直接推论到平等上去;因为占用既然是一种纯粹的容忍,如果容忍是相互的话(并且它也不能不是这样),占有物就会是相等的。

    格老秀斯②从历史观点去研究所有权的起源;但是首先,到自然界以外去找寻一种所谓天然权利的根源,这是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呢?这十足是古人的方法:事实既然存在,它就是必要的,它就是合乎正义的,因而它的先例也是合乎正义的。可是,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

    ②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法学家,著有《论战争与和平法》,后世称他为“国际法的鼻祖”。——译者

    “在原始时期,所有的东西都是共有的和不分的;它们是全体的财产……”我们不必再往下抄了。格老秀斯告诉我们,这个原始共产社会是怎样由于野心和贪婪而瓦解的,在黄金时代之后,怎样接着就是堕落时代,等等。所以所有权最初是以战争和征服为基础,后来则以条约和契约为基础的。但是,或者这些条约和契约像原始共产制那样,把财富分成相等的份数(这是原始人类所熟悉的唯一的分配方法,也是他们关于正义所能想到的唯一的形式;那么起源问题就采取这样的形式:后来平等是怎样消失的呢?),或者这些条约和契约是强者用暴力强迫弱者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无效的;后代的默诺并不能使它们生效,于是我们便经常生活在一种非正义的和欺诈的状态中。

    我们永远不能想像,地位的平等起初既然存在过,后来又怎么不存在了。怎么会发生这种退化现象的呢?动物的本能,和族类的差别一样,是不会改变的;假定在人类社会中存在过一种原始的、天然的平等关系,那就是无形中承认现今的不平等是这个社会的本质的退化,这是所有权的辩护人所无法解释的。但是我却由此可以推断:如果造物主曾使原始的人类处于平等的地位,那就是他自己给与他们的一种指示,一种要他们在其他方面也去实现他的愿望的典型,正如他深植在他们心中的宗教感情已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发展和显现出来一样。人只有一种坚定和不变的本性;他通过本能遵从它,他由于思考而离开它,又通过理智而回复到本性;谁敢说现在我们不正在回到它那里去呢?按照格老秀斯的说法,人已经放弃了平等,我却认为人将回到平等中去。他怎么会放弃平等呢?他为什么不会回到它那里去呢?这些问题我们以后还要加以研究。

    茹弗洛阿先生所翻译的雷德的著作第6卷第363页上说:

    “所有权并不是天然的,而是获得的;它决不是从人的构造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从他的行为中产生出来的。法学家对它的起源所作的解释可以使一切具有正直意识的人感到满意。——土地是造物主的仁慈为了人们生活上的用途而给与他们的一种公共财物;但是分割这个财物和它的产物则是人的行为:每个人都从造物主得到一切必要的力量和一切必要的智慧去把一部分的土地据为私有而对其他人并无妨害。

    “古代的道德学家曾经正确地把一切人在土地尚未被占用并成为某一个人的财产以前对于土地产品的共有权,与人们在戏院中所享受的那种共有权作了对比;每个人在来到戏院时可以占据其中的一个空的座位,从而获得了一直把它保留到戏剧演毕时为止的权利,但是谁也没有权利去赶走已经坐好在那里的观众。——土地是一个广大的戏院,全能之神为了整个人类的娱乐和工作,以完美的明智和无限的仁慈对这个戏院作了安排。这里每一个人像观剧者一样,都可以在它那里找到安置自己的地位,并在那里像演员一样完成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但不得妨碍别人。”

    由雷德的学说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要使每个人据为自有的部分不致妨害别人,这个部分就必须等于用财产总额除以参加分割的人数而得出的商数;

    2.座位的数目既然应该永远与观众的人数相等,所以一个看客就不能占据两个座位,犹如一个演员不能同时扮演几个角色一样;

    3.每当一个看客进出剧场时,所有的座位就相应地缩减或增加:因为,雷德说,所有权并不是天然的,而是获得的;因此,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因此,构成所有权的占有行为既然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它就不能把它本身所没有的不变性赋与所有权。爱丁堡的那位教授在说下面这一段话时也好像曾经体会到这一点:

    “生存的权利包含着获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权利,因此那个规定无辜者的生命应受尊重的正义的法则也同样要求别人不去夺取他的那些可以维持生命的资料:这两件事同样是神圣的……妨碍别人劳动,这就是对他做了一个非正义的行为,这个行为在本质上是和给他戴上刑具或把他关进监狱的行为相同的;后果是属于同一类的,并且会引起同样的反感。”

    这样,那位苏格兰学派的领袖根本没有考虑才干或劳动上的不平等就先验地规定了劳动工具的平等,然后就按照“谁干得好谁就过得好”这句永恒的格言,让每个劳动者去安排他自己的生活。

    哲学家雷德所缺乏的,不是对于原则的了解,而是追根究底地研究原则的勇气。如果生存权是平等的,那么劳动权就是平等的,因而占用权也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岛上的居民以所有权为借口,用钩竿把一些掉在海里的企图爬到海岸上来的不幸遭难者赶下水去,他们会不会构成犯罪呢?仅仅想到这样的残暴行为就叫人恶心。然而所有人却像鲁宾孙在他的岛上那样,用长枪和枪弹驱逐那个被文明的浪潮推送到岸上来的、想在财产的岩石上面获得立足点的无产者。后者拚命地向财产所有人叫喊:“给我工作吧,不要驱逐我,我愿意以任何代价为您工作。”那个所有人则举起他的枪尖或他的枪口回答说,“我用不着你的劳力。”“至少您可以减低我住房的租金。”“我需要我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如果我没有工作,我怎能付钱给您呢?”“这是你的事情。”于是那个不幸的无产者就被急流冲走了;或者,如果他企图在财产的海岸上登陆,所有人就把枪口对他瞄准,将他杀死。

    我们刚才倾听的是一位唯灵论者的言论,现在我们要请教一位唯物主义者,然后再请教一位折衷主义者;在绕完了哲学的圈子之后,我们再向法律请教。

    按照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说法,所有权是我们本性上的一种必需品。这种必需品引起一些不愉快的后果,除非是瞎子才会加以否认;但这些后果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这种祸害不足以证明那个原则是没有用处的:所以,如果因所有权产生弊端而对它忿然指责,那就和因为生命的结果必然是死亡而对生活抱怨一样,是极不合理的。他这个粗暴而无情的哲理至少会保证提出一种坦率的、严正的推理来;让我们看这个保证是否得到实现。

    “有人曾经庄严地倡议对所有权进行诉讼……好像在这个世界上应该有或者不应该有所有权是可以由我们来决定拟的……。听了某些哲学家和立法者的言论之后,好像觉得人们是在某一个确切的时刻,自发地、毫无理由地说出你的和我的这两个词来的;觉得他们本来是可以甚或应该不用这两个词的。但是你的和我的从来就不是由人制造出来的。”

    你自己是个哲学家,你未免太现实主义了。你的和我的并不一定像我说你的哲学和我的平等时那样,是指那种同一的关系而说的:因为你的哲学是指从事思考的你而言;我的平等是指宣传平等的我而言。你的和我的在更多的场合下是指一种关系:你的家乡,你的教区,你的裁缝,你的挤奶妇;旅馆中我的房间,戏院中我的座位,国防军中我的连,我的营。在第一种意义下,有时人们可以说我的工作,我的技能,我的德性,却永远不能说我的伟大或我的尊严;而只有在第二种的意义下,才能说我的田地,我的房屋,我的葡萄园,我的资本,正像一个银行职员说我的金库一样。总之,你的和我的都是个人的、但是是平等的权利的符号和表示;在被应用于我们身外的事物时,它们指的是占有、职能、使用,而不是所有权。

    如果我不引录一些最明显的原文来加以证明,人们就永远不会相信我们这位作者的整个理论是建立在可怜的、模棱两可的词义上的。

    “在一切公约缔定以前,人们不像霍布斯①所说的那样处于纯粹敌对的状态中,而是处于一种不相往来的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知正义和非正义为何物;一个人的权利同另一个人的权利不发生关系。每个人有多少需要就有多少权利,并且都感到有责任利用一切方法去满足这些需要。”

    ①霍布斯(1588—1679):《自然法则和政治法则的原理》。——原编者

    我们姑且接受这个理论;它的真伪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不能避开平等不谈。依据这个理论,人们在处于不相往来的状态期间,彼此并无任何应尽的义务;他们都有权利去满足他们的需要而不必考虑到别人的需要,因此,各人都有按照自己的体力和才能对大自然施展他的力量的权利。这在人与人之间就必然产生了财富上的最大不平等。所以,在这里,地位的不平等是不相往来的状态或野蛮状态所独有的特征:这恰好同卢梭的思想相反。我们再看下文:

    “只有在订定了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时,才开始对这些权利和这个义务规定了一些限制。仅仅在那个时候,才产生了正义和非正义,即产生了一个人的权利和另一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直到那时为止,这些权利必然一直是平等的。”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他的话:权利曾经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曾经有权去满足他自己的需要而不顾别人的需要。换句话说,所有的人都同样有互相侵害的权利;除了诈骗或暴力之外,不曾有过别的权利。他们不仅用战争和掠夺而且还用强取豪夺和据为私有的手段互相侵害。可是,为了消除这种使用暴力和诈骗的平等权,这个互相侵害的平等权,这个财富不平等和祸害的唯一根源,人们才开始订立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并建立起一种平衡关系:因此这些公约和这个平衡关系的目标是保证全体都能平等地享受美好生活;根据反推的定律,如果不相往来的状态是不平等的根源,社会生活的结果就必然是平等。社会的平衡是强者和弱者的平等化;因为,只要他们之间还没有平等,他们就是互不相关的;他们决不能订立盟约,他们永远是敌对的。因此,如果地位不平等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那么不相往来的状态也是如此,因为社会生活和不平等是互相矛盾的;所以,如果说人类必然要营社会生活,那么他们必然也要平等:这个严格的结论是绝对站得住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自从建立了平衡之后,不平等的现象还不断地增加呢?正义的时代为什么永远就是不相往来的时代呢?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是怎样回答的呢?他说:

    “需要和资料、权利和义务是意志的产物。如果人什么也不要,这一切就全都没有了。但是,有一些需要和一些资料,有一些权利和一些义务,这就意味着拥有和占有某种东西。如果就财产的最广泛的意义来说,那就是说有很多种的财产:它们是属于我们的东西。”

    这是一种说不过去的模棱两可的说法,即使为了概括起见也不允许有这种说法。propriété一词有两个意义:1.它所指的是一件事物之所以是这件事物的特性,也就是这件事物所特有的、使它特别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当我们说三角形的特性、数字的特性、磁石的特性等等,我们就是按这种意义来用的。2.它表明一个有智慧而自由的人对于一件东西的支配权;法学家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意义。所以在铁获得了磁铁的特性这句话和我获得了这块磁铁的所有权这句话中的propriété一词所表达的概念是不同的。如果因为一个穷苦的人具有两条手臂和两条腿,就说他有财产;如果说他所遭受的饥饿和他能露天睡觉的本领都是他的财产,那就是玩弄字眼,嘲笑之外还加上了不人道。

    “所有权的观念只能建立在人格的观念上。一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