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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自希伯来人的联邦和他们的历史引出一些政治学说来(2/2)

据我们所知,直到国王们得权之后,人民从来没有为伪的预言家所欺。很多预言家为国王所驱使。尚有一点,人民的心总的说来是随情形的不同而骄傲或谦卑的。在有灾难的时候,容易自己加以矫正,又来依从上帝,恢复他的律法,因此就免于复亡;但是国王们的心总都是得意骄傲的,他们不受屈辱就无法改正,他们对他们的恶行坚持不改,甚至直到城的最后的复亡。

    据我以上所说,我们现在分明可以看出:

    Ⅰ.把发布命令或处理政务的任何权让与牧师对于宗教与国家是多么有害。反过来说,如果只许牧师们对于适当地对他们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并且照例只能宣传和实行众所公认的教义,是多么有助于安定。

    Ⅱ.把纯乎是思辨和易起争辩的事物交付给神权是多么危险。把意见当做罪恶的政府是最暴虐的政府,因为每人都对于他的思想有不可夺取之权。而且这种情形能够引起群情的忿激。

    彼拉多对法利赛人的激情让步,同意把基督钉在十字架上,他知道基督是无罪的。而且,法利赛人为的是动摇较他们富有的人的地位,开始涉足到宗教的问题上来,责备撒都该人不敬神,并且,以他们为榜样,用最卑鄙的假心假意,用他们所谓热衷于主的那种同样的神圣的震怒,迫害那些纯洁的品性和高尚的道德引起了一般人的仇恨的那些人,公然辱骂他们的意见,并且煽动民众强烈的激情来反对他们。

    外面罩上了一层宗教的美丽的外衣的这种过度的放纵是不容易压抑的,特别是当统治当局引进来一派人的时候,他们并不是这一派人的头目;因此人家不把他们看做神权的解释人,而是看做是宗派里的人,那就是说,看做是承认宗派的领袖所拥有的解释神权的人。关于这些事物官吏的权力就远比不上宗派的领袖之权,宗派的领袖的解释是国王们不得不唯命是听的。

    在一国之中为避免这些弊病,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使敬神与宗教只在于行为,那就是说,在于行公正与仁爱,每人别的方面的断定则听其自由。关于这一点我即将详加论述。

    Ⅲ.我们知道无论是为国家或为宗教打算,把决定什么是合法或不合法之权授与统治权是多么必要的。如果这种判断行为之权给了上帝的每个预言家,对于国家与宗教就有很大的损害,就更不应该授与那些既不能预言又不能做出奇迹的人了。以后我也要对于这一点详加讨论。

    Ⅳ.最后我们知道,对于国王不习惯,有一全套法律的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君主国是多么有害的。人民既不能容忍这样的一个政权,王权也不能服从低于它的任何人所设制的法律与民权。更不能希望一个国王维护这样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其创制不是为支持他的统治,而是为支持人民的统治,或是为支持什么从前统治过的一个议会,所以保护民权,国王就好像是个奴隶,不是个主人。一个新君主国的代表要极力想法子创制新的法律,为的是夺取统治权以为己用,为的是削减人民,一直到后来人民觉得增加王权比削减王权更为容易。但是我不能略过去不说铲除一国君主也是同样危险的,虽然无人不承认他是个暴君。因为他的人民对于王权习惯了,不会服从别的政权,对于任何不那么严厉的控制都加以轻蔑嘲笑。

    所以,从前的预言家发现,如果铲除了一个君主,必须有另一个君主来代替他。这个取而代之的君主要是暴虐的,这是出于必然,不容选择。因为,他如何能忍耐看到人民的手有君王的血腥气,对人民篡弑高兴,以为是光荣的伟业呢?犯了这种行为,不是让他自己看的一个例子,一个警告吗?

    如果他真想当一个国王,不想承认人民是国王的法官与他自己的主人,或操不稳固的政权,他就必须为前于他的那个国王之死报仇,为他自己设想以警众,怕的是人民胆敢再犯一次类似的罪。可是他不容易借屠杀人民为暴君之死报仇,除非他维护暴政,认为前于他的那个君王的行为是正当的,这样就步了他的后尘。

    所以这样才会有些民族常常更动他们的暴君,但是从来没有把他们铲除,或者把君主政体换成另一个政体。

    关于这件事实英国人给我们以一个可怕的例子。他们探求怎样在法律的形式之下废除他们的君主。但是当把他废掉之后,他们完全无法改变政体,流了不少的血之后,其结果是须以一个不同的名义欢迎一个新的君主(好像原只是一个名义的问题);这个新的君主能巩固他的势力的唯一方法是完全灭绝了皇族,把国王的朋友无论是真的或疑似的都处死,借战争来扰乱和平(和平可能滋长不满的情绪),为的是使人民可以注意新奇的事项,转移人民的心,不想国王的被杀。但是,最后人民想了一想,除了侵犯了合法的国王的权利,使各种事情每况愈下之外,人民为国家的利益一事无成。所以人民决定走回原路,愈快愈好,直到看见完全恢复原来的情形,才肯罢休。

    也许有人反对道,罗马人很容易地除掉了他们的暴君。但是我从罗马的历史里对于我的主张得到了一个强有力的佐证。虽说罗马人是很长于除掉他们的暴君与改换他们的政体,因为在他们的手中操有选举他们的国王与其继任之权,又因为其中是一些叛乱分子和罪犯,还没有长久习惯于帝王的羁绊(六个国王被人民处死了三个),但是他们没能做出任何成就,只不过是选出来几个暴君来代替一个暴君,那些个暴君使人民长期呻吟于外战内战的情形之下。最后又把政府换成与君主政体只是名义不同的一种政体,正如在英国一样。

    至于说荷兰合众国,我们知道他们从来没有过一个国王,只有伯爵,这些伯爵从来没有得到统治的全权。荷兰的各省在雷赛特伯爵作使节的时候,显然是以首长的资格作出他们的决定。他们的手里永远操有使伯爵们尽他们的职务之权,操有保持此权与人民的自由之权。如果他们的统治者暴虐无道,他们有不少的方法来显示他们的权力,他们能施以约束。若不得他们的同意与认可,是万事不能行的。

    这样统治之权一直是操之于各省,虽然最后一个伯爵想法篡夺此权。所以各省放弃此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别是因为他们刚把他们最近几乎失掉的原来的主权,恢复起来。

    所以这些例子证实了我们的信念,就是,每种统治权应保持其原有的形式,而且确是不能把它改变而没有毁灭全国的危险。这就是我在这里认为值得说的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