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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思想自由与其阻力(绪言)(1/2)

    我们常听得人家说,思想是自由的。原来一个人无论思想什么,只要想在肚里秘而不宣总没人能禁止他的。限制他的心的活动者,只有他的经验和他的想像力。但这种私自思想的天赋自由是无甚价值的。一个人既有所思,若不许他传之他人,那么,他就要觉得不满足,甚至感到痛苦,而对于他人也无价值可言了。并且思想既在心底上活跃,是极难隐藏的。一个人的思想一旦要怀疑支配他周围的人的行为的观念和习惯,或要反对他们所持的信仰,或要改善他们的生活方法,而他又坚信着他自己所推证的真理,那么,要教他于言语态度中不表露出他的与众不同之处,那是不可能的事。有一种人宁就死而不愿隐藏他的思想,在古代如苏格拉底,在现在也不乏其人,所以思想自由,从它的任何价值的意义看来,是包含着言论自由的。

    现在在最文明的国家中,对于言论自由总视为当然的事、很平常的事。我们已惯于这种状态,所以当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经过了许多的血战,到最近才能获得的。费了数百年之久,才能使那些最开化的人民信服发表个人意见和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是一件好的事,而不是一件坏的事。人类社会(有几个显著的例外)大都是反对思想自由的。换句话说,就是反对新的观念,其原因也不难发现。

    常人天生迟钝,大都缺乏抵抗力。他们的精神界里的信仰都是不加疑问而承受的,并且是坚执不疑的;凡是推翻现存社会固有秩序的事,他们本能上都是仇视的。所谓不能与他们所持的信仰相一致的新观念,就是说他们的心有改造的必要;可是这番手续又非易事,必得费许多脑力才行。社会上的大部分是这一种人,一切新观念和怀疑各种固有信仰和制度的意见,在他们看来,都是罪恶的,他们的理由就是与他们不适合。

    这种由于头脑迟钝而起的抵触又因一种积极的恐惧情感而加甚。由保守的本能造成一种保守的教条:社会组织上如有什么改变,就要危及到社会的各种基础。一国的幸福专赖它的能稳固不摇和一切习惯制度的能保守不变的那种信仰,到晚近才得革除的。无论何地,这种信仰一经流行,各种新的意见就都被视为危险的、扰害的了,如有一个人对于一向承受的原则发生“为什么”的不合时流的疑问,那么,他就要被视为一个有毒的人物了。

    保守的本能和它所造成的保守的主义又因迷信而势力益大。若社会的组织一一包括习惯和思想的全体——与宗教信仰有了密切的关系,且被视为在神的保护之下,那么,批评社会秩序就是犯着不敬神之罪了,而批评宗教信仰就更不啻对超自然的权力者直接挑战了。

    产生仇是视新观念的保守精神的种种心理动机又因社会上某些有势力的派别——例如一阶级,一门阀,或一僧族——的积极反对而更加猖狂;这种有势力的部分的利益专赖固有秩序及其根据的种种观念的维持不变。

    我们试设想有一种民族,他们相信日蚀是他们的神为着某项于他们有益的事件而示的预兆,有一个聪明的人却发现了日蚀的真因。其余的人见到这种发现很难与他们的旧观念相调和,所以只觉得讨厌;又因这种发现推翻了他们所认为于社会最有利益的习惯,所以又是扰乱了他们;并且这种发现是违犯神意的,所以又使得他们惧怕。那以解释上天的预兆为职权之一的僧侣,见了这种新学说要妨碍他们的权力,自然也非常惧怕,非常愤怒了。

    在草昧时代,这种动机在社会上占的势力甚大,一定阻止了社会的不少进步,或使社会的进步迟缓了。自后在历史上多少次妨碍了知识和进步。在今日,即在最进步的社会中,这种动机虽已失了势力,不能阻碍进化,或禁止革命思想的发表,可是我们仍见他们在地下蠢动。我们仍时常遇见两种人,他们视新观众为扰害的东西或危险的东西。一班讨厌社会主义的人,大都对于赞成它或反对它的理由都不加以考察,只是老板板地厌恶,他们的理由只是因为这种思想要扰乱他们的精神世界,并且对于他们所习惯的事物秩序含了激烈的批评。又有一班人见了改革现代不健全的婚姻制度的提议,丝毫不肯加以考虑,因为这种观念违犯与宗教礼式相联的许多成见就是它们惟一的理由。试看以上这两种人在现代社会中还怎样的多呀!他们是否正当,那是不一定,但总不能深责他们。他们所以如此,也正因受着以上所说阻碍初民社会进步的那种动机的影响所累了。在现代自由的空气中,四面的人日日追求新观念,惟恐不得,尚有这种头脑的人存在,由此我们可以推想到当古代公共意见为这等人所支配的时候,人们的思想怎样的被束缚,阻碍知识的势力怎样的大呀!

    不顾权威,不顾他人的成见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现在虽已成了固定不移的原则,但我想在古代只有很少数宁死不屈的人才能根据理性以争取这种自由。我们每每认为言论自由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或即以此为各种反对论的充足答辩。实则这种权利是怎样才得建立的,不易见出。

    若认为人类有几种所谓“天赋的权利”,那么,保持生命的权利,蕃殖种族的权利,一定是属于这一类了。可是人类社会中又有许多限制,使好些人不能享受这种权利。穷苦的人要取属于他人的食品是被禁止的。乱交是有许多法律和习惯禁止的。现在大家公认社会的限制这些原始的权利是应该的,因为若没有这些限制那么社会的秩序就要紊乱了。我们既承认发表意见是相同的权利,所以要求社会不干涉它,或说社会限制它是不应该的,那是不可能的事。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对于前两种的限制是关于个人的行为的限制;而对于思想自由的限制,只关系到那有革命的或反习俗的意见要发表的少数人。原来根据天赋权利的概念,是不会有颠扑不破的论证的,那不过是关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的一个不可靠的学说罢了。

    有统治社会责任的人又要申辩道,禁止有害的意见的流行是他们的责任,就和禁止一切反社会的行动一样。他们可以说一个人宣传反社会的思想,比之窃邻人之马,或向邻人之妻求爱,其危害要大得多。他们对于国家的幸福是要负责任的,若是他们认定某种意见是危险的,要妨碍现有社会政治的,宗教的,或道德的信条,那么,他们就有禁止它以保护社会的责任,和禁止其他一切的危险一样。

    对于这种限制思想自由的论调的切实答辩,要在后面叙述。最初几乎无人了解这一问题。经过长久的时间,才得公认压迫思想是一种谬误行为,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一部分的人已相信这个结论。在著者看来要算是人类所得的结论中最重要的了。这就是权威(Authority)与理性(Reason)不断斗争的结果,也就是本书的论题。“权威”一词,还须加以解释。

    我们若问一个人如何知道某事,他可说,“我有权威的根据”;或说,“我从某书上看见的”;或说,“这是一个常识罢了”;或说,“我在学校里学得的”。这种答复都表明他的知识是从他人得来的,他完全相信他人的知识,毫不加以验证,或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