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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理想理论:不从(2/2)

耀,但并不在意财富和疆土。对于这样的社会只能靠力量的平衡来遏制,平衡一旦打破或出现动荡,所谓的战争霸权理论就要大行其时。

    那么,守法社会——自由的和等级的——应当尽力和法外的扩张性政体建立妥协,如万民法所允许的那样来捍卫本社会的完善。这种形势下,守法社会与法外政体同存于一自然状态中,守法社会负有使它自身及其它社会健全存在的义务,而在从属于法外政体——并非从属于其统治者与权贵——时,也负有对民族健全存在的义务。这些义务并不完全同等,最重大的义务是去考虑那些更长远的目标,并认定这些目标作为对外政策的首要指导。由此,反对法外政体的战争——其权利的唯一合法依据即是保卫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更严重的情形下则是保护隶属于那些政体的无辜民众,保护他们的人权。依照康德的理念而言,我们首要的政治义务即是摆脱自然状态,并使我们自己以及他人一起服从于理性和正义法律的统治。

    3保卫秩序良好的民族只是首要且最紧急的任务。另一个长期目标则如万民法所指明的,是使所有社会最终都尊崇该法律,都成为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中充分自立的成员,这样才广泛地保障了人权。怎样做到这一点,是对外政策中的问题;这需要政治智慧,其成功部分地还得靠运气。政治哲学由此需要增加许多内容,我在这儿斗胆提出一二。

    由于秩序良好的民族要达成上述的这一长期目标,它们就应在自身建立起新的制度和实践方式,如某种联合中心、向其它政体表达一般意见和政策的公共论坛。这既可在联合国这样的机构内进行,也可以分开来做。由此,秩序良好的民族可就某些问题形成某种联盟。这一联合中心可用于制定或阐述秩序良好的民族的意见,它还可以向公共舆论披露压制性和扩张性政体的非正义的残忍制度以及对人权的侵犯。

    即使这些政体不尽符合这些批评,但由于这些批评的基础是一种合理且根据纯正的万民法,就难以简单地把它们视为自由的或西方的而轻松打发掉。随着时间的推移,秩序良好的民族应迫使法外政体改弦更张;但光凭此还不够有力,还需要坚决取消所有的军事援助、经济援助及其它合作;更甚者,秩序良好的民族不应允许法外政体作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加入其具有共同利益的合作实践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