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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各等级社会的延伸(2/2)

一描述。但我们已经挑明,作为合理的民族社会的成员资格的三个条件,并由例证表明,这三个条件并不要求某一社会是自由的。

    4给出了这三个条件之后,我们必须进一步确定,万民法确保人权的有关约定并不只由自由社会给定。如我们所说的,等级社会也能按照它们自己的正义观念而达于良好秩序,这表明,它们的代表在一种近似的原始状态中也将采用与自由社会的代表一样的原则,这些原则正是我们上述所勾勒的。每一等级社会的利益依其正义观念或由其正义观念所预设,并为其代表所领会。这使得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原始状态在此仍是一种代表设置。

    由此还须提出两点考虑:第一,从等级社会所持有的共同善的正义观念来看,各派关注其所代表的社会的善,同样也关注社会安全,并以反对战争和侵略的法律来确保这一安全,它们也关注在必要时期民族间贸易和协作的利益,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保障人权。由此看来,我们可以说,各等级社会的代表是理性的。第二,我们曾见识过的传统社会并不打算通过战争或侵略,把它们的宗教和哲学学说扩及其它民族,它们尊重其它社会的公民秩序和完整。既然如此,它们接受——正如你和我都接受——民族间正当的原始状态,并由它们的代表明确与其它社会进行政治合作的适当项目,从而赞同万民法。因此,各代表乃是合理设置的。把万民法延伸到等级社会时,这正满足原始状态作为代表设置的运作。

    5注意,我已假定各派作为各民族的代表乃是合理设置的,即使它们所代表的等级社会的正义观念容忍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基本的不平等——如我们上述的:其内部某些成员没有平等的良心自由权,这也无碍于此。一个人哪怕真诚地认肯一种非自由的正义观念,他也会认为其社会应在一正当的万民法中得到平等待遇,尽管其社会成员正忍受着他们自身中的基本的不平等。就算一个社会丧失了基本的平等,它在针对其它社会时坚持平等也并非不合理。

    关于最后一点有两项观察。其一是,尽管对于国内正义而言,第一层次上的原始状态能与一种植根于自由社会公共文化的政治观念相结合,但就万民法来说,第二层次上的原始状态却不见得会这样。我强调这一事实,以使自由的正义观念得以扩展成一种更普遍的万民法,并且不带有针对非自由社会的成见。

    这与第二项观察相联系。我们曾提及,由一种包容一切的世上所有个体构成的原始状态来推出万民法。一旦如此推演,无知之幕下的各派就得解决是否重新分立诸多社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问题。很难一下子就搞清楚为什么如此推演会导致各式各样不同的结果,这也就远不如我们从现有的诸分立社会来推演那么了然。虽然在穷究所有情形之后,有可能达致相同的万民法,但麻烦依然是存在的。包容一切的或全球性的原始状态,在其自由理念的运用中就困难重重,因为它要考虑所有的个人,而不考虑其社会与文化,它要把个人看作是自由的、平等的、合理的、富有理智的个体,以求符合自由的观念。这也就使得万民法的基础太狭隘了。

    因此,我以为最好由两个层次来开展,起初的推演首先从国内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诸原则出发,然后向上外延至万民法。这样做的话,我们关于各民族及其政府如何历史地运作的知识就会指导我们如何去推演,并标示出不如此考虑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性。但这只是方法上的一个要点,并不解决任何实在问题。其实这些都有赖于实际上能推导出什么来。

    6一自由的社会契约和建构主义的正义理念能否推得一个在其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万民法观念,并运用于非自由社会,人们也许会对此心存怀疑。我们对等级社会的探讨将打消这些顾虑。在第三节第6部分,我指出,我们所勾勒的万民法在哪些条件下将作为圆满且正当的而为大家接受。正是在这一联系上,我们来考察该法律相关于正义是否牢靠;经适当反省后,我们能否接受由其原则及规训指导我们所做出的判断。如果二者都获得肯定的回答,我们就说,自由民族的法律已经设定,成为我们现在可予运用的准则,并被证明为正当而可接受的。

    包括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之更宽泛的万民法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在此我只简单地予以补充,希望能言之成理,尽管没有论证和证据。即,这些社会将尊重一个公正的万民法——自由民族以更多的相同理由也会如此,我们和他们将发现由之引出的判决对于我们的信念及所有考虑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我相信这里的关键在于,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不是扩张性的,其法律秩序也由确保其尊重人权的共同善的正义概念所指导。这些社会毕竟也要肯定和平的民族社会,并像自由社会那样从中获益。各民族的政治迄今为止都饱受战争和战争创伤之苦,改变这一状况,所有民族在此都会有共同的利益。

    如此之后,我们可以将这一更宽泛的万民法视为完全的被证明是正当合理的。值得强调的是一个基本要点,《正义论》中针对国内情况推出公平的正义,本文则由更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推出万民法,这两者在相关性上并无不同。我们对这两者都运用了建构主义的理性程序之基本理念,即理性代理者公平设置(一种情况下,党派作为公民的代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各成员社会的代表),针对相关主题来选择正义原则,如分立的国内制度、共享的万民法。各派乃由无知之幕所确定的恰当理由指导,这样的话,责任和义务就不是一个社会强加于另一社会,而是各理智社会共同达成的约定。我们曾确信,一国内社会或民族社会,当其由恰当的正义原则所规导时,它与正义的关系就是牢靠的(正如第三节第6部分所确认的),而一旦我们验明,经过适当反省我们赞同这些原则,那么,在这两个领域里,理想、法律和正义诸原则就以同样的方式得到了合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