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万民法-美-约翰·罗尔斯 > 三、对诸自由社会的延伸

三、对诸自由社会的延伸(1/2)

    1随着三个初步问题的解决,我将转入把自由正义理念延伸到万民法。我以为这些正义理念包含三个要素:(1)一系列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由宪政民主政体可得其详);(2)这些基本自由的高度优先性,尤其是对于一般善和完美价值的要求的优先性;(3)保证所有公民具有通过充分全面的途径有效运用他们自由的方案。除去平等主义的色彩,“公平的正义”就是这些观念的典型。从某种程度上说,更为普遍的自由理念缺少三个平等主义的特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机会的公正和差异原则。这三个特征在合理的万民法的建构中并不必要,且不必假定其存在。这样,我们的说明就具有更大的概括性。

    扩展到万民法需要有两个阶段,每一阶段又分两个步骤。第一阶段我称之为理想的,或严格遵从的理论,这意味着我们完全依此理论进行,除非另有指明。也就是说,相关的观念与原则严格遵循所有党派共同达成的协议,同时意味着对自由的或等级的制度而言存在着必要且有利的条件,而且这种状况是可能的。我们的首要目标是要探究一下在这种情况中一个合理的、得到充分接受的万民法所需要并确立的是什么。

    为了便于解释,假定只有两种组织良好的国内社会: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第一步先探讨组织良好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情况,这也就引出了多个民主的民族社会所组成的组织良好的政治社会的理念。然后我要讨论组织良好的、公平的、本质上通常是宗教性的而不具有政教分离特征的社会。它们的政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公平协商的等级制,且它们的基本社会制度满足某种表达着一种适当的共同善的正义观念。我们提出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都共同接受的。它们都是这个世界中平等民族所组成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有良好声誉的成员。

    推演万民法的第二阶段是非理想的理论,也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不服从理论:当公正的民主社会和等级社会面临其它一些国家拒不遵从合理的万民法时,就产生了解释的困境。第二步则是关于不利状况的理论,它提出了另外的问题:世界上那些较穷的且较少技术进步的社会如何达成某种历史与社会条件以使它们能够建立自由或等级性的公平有效的制度?在实际事务中,非理想理论具有头等的实践重要性,能应付我们日常面对的问题。然而为了节省篇幅,我对此只能稍作论述(见第六七节)。

    2在讨论这种延伸之前,我们需要确信带有一层无知之幕的原始状态是自由社会状况的代表设置。现在,在原始状态的最初运用中,作为一种代表设置,它意味着将我们——你和我,此时此地——所考虑的设计为对于每一派都公平的条件,各派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典型代表,具体指定那些用来规导其社会基本结构的合作项目。由于原始状态带有一层无知之幕,它也给我们所考虑的关于采用政治正义观念的理由设定了可接受的限制条件。所以,各派所愿接受的是我们——你和我,此时此地——所认为的公平且得到最佳理由支持的正义观念。

    有三个条件是重要的:第一,原始状态公平或合理地代表着各派(或各位公民);第二,它表示他们是有理性的;第三,它表示他们依据适当的理由在可能的原则之间作出决断。由以下三方面我们认定能使这三个条件得到满足:从原始状态中他们所代表的地位的对称性与平等性上,可以看到它公平合理地代表了公民;其次,他们代表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寻求作为人的基本利益,由此看出它是作为理性公民的代表而出现的;最后,它是作为依照适当理由进行决断的公民之代表,假定它所代表的对象是作为自由平等个人的公民,无知之幕就防止他们的代表去寻求被认为不适当的理由。

    3同样的,在第二个层次上,当我们通过原始状态把一种自由观念延伸到万民法时,它作为代表设置是因为它将我们——你和我,此时此地——所考虑的设定为公平的条件,在此条件下,各派作为依照自由正义观念而组织良好的诸社会的代表,将规定出万民法以及他们的合作项目。

    像前面一样,原始状态之所以是一种代表设置,是因为它代表着自由平等的各民族得到合理安置、富有理性并按适当理由作出决断。作为民主民族的代表,各派被对称安置,因而它们所代表的诸民族也是合理的;再者,各派参照民主社会的基本利益来考虑万民法的可能性原则,此社会也就符合或预设了自由的国内正义的原则;最后,各派处于无知之幕的笼罩之下,比如说,它们不知道领土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代表其基本利益的民族的相对力量的强弱,当它们知道得到的合理有利的条件能使民主成为可能时,却不知道自然资源的广度、经济发展的水平或任何相关信息。作为依照自由正义观念而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这些条件将我们——此时此地——所要接受的设定为公平的,并规定出民族之间的基本合作项目。这些民族同别的一样,认定自己是自由而平等的。“原始状态”一词作为代表设置,在第二层次上的运用正与第一层次相同。

    4我假定,推出适于自由民主社会的万民法的结果只能是特定且熟知的正义原则,而且还要考虑到民主的民族之间进行合作的多种形式,而不是单单考虑一个国家。在此我遵循了康德在《持久和平》(1795)中所提出的思想,他认为,一个世界政府——我指的是具有通常由中央政府来运作的法律权力的统一政体——要么是一个全球**制度,要么就是一个脆弱的帝国,当不同的地区和民族想获得政治自律时,这个帝国就会被不断的国内斗争所摧毁。

    另一方面,如我在下面所概括的,结果可能是许多不同的组织服从于民主民族的法律(万民法)的判决,并负责规约它们之间的合作符合特定的公认职责的要求。这里的一些组织(如联合国)可能有权表达民主的万民社会对侵犯人权的国内制度的谴责,并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力图通过经济制裁,甚至通过武装干涉来纠正它们的错误。这些权力属于所有民族并涵盖它们的国内事务。

    如果所有这些都是牢靠的,我相信在自由民主的民族之间的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