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六章 贝克莱(2/2)


    ①例如,“我昨晚没喝醉。我只喝了两杯;再说,我是个绝对戒酒者,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第一个经验论据是个奇怪的论据:那是说热不会是在对象中,因为“最强炽的热〔是〕极大的苦痛”,而我们无法设想“任何无知觉的东西能够有苦痛或快乐”。“苦痛”一词有双重意义,贝克莱正利用这点。这词可以指某个感觉的苦痛的性质,也可以指具有这种性质的那个感觉。我们说一条折断的腿很痛,并不暗含着这条腿在心中的意思;同样,容或是热引起苦痛,因而我们说热是苦痛时应该指的也无非是这个意思。所以,贝克莱的这种论据是个蹩脚论据。

    关于冷、热的手放进温水的议论,严格说来,恐怕只证明在该实验中我们所感知的不是热和冷,而是较热和较冷。丝毫也不证明这些事情是主观的。

    关于滋味,又重复快乐和苦痛论证:甜是快乐,苦是苦痛,因此两者都是属于心的。并且他又极力说,人在健康时觉甜的东西,生病时也许觉苦。关于气味,使用了非常类似的论据:因为气味不是快感的就是不快的,“它不能存在于有知觉的实体即心以外的任何实体中。”在这里,在所有的地方,贝克莱都假定,不是物质所固有的东西,必是心灵实体固有的,任何东西也不能既是心灵的又是物质的。

    关于声音的论证,是个adhominem(对人)论证①。海拉司说声音“实在地”是空气里的运动,而费罗诺斯反驳说,运动能够看见、触到,却不能听见,因此“实在的”声音是听不见的。这不好算公正的议论,因为运动的知觉表象依贝克莱讲也和其它知觉表象一样是主观的东西。海拉司所要求的运动总得是不被感知的和不能感知的。然而,这论证倒也指明,听见的那种声音跟物理学看作是声音原因的空气运动不能当成一回事,就这点来说,论证还是正确的。

    ①所谓“对人论证”指在议论中避开主题,利用对方个人的性格、感情、言行等来证明自己的见解。例如在这里费罗诺斯避不讨论海拉司的论点,只是贬斥“实在的”声音听不见,就算了事。——译者

    海拉司放弃了次性质之后,还不愿放弃主性质,即广延性、形相、充实性、重量、运动、和静止。议论当然集中在广延性和运动上。费罗诺斯说,假如东西有实在的大小,同一个东西决不会在同时大小不同,然而东西离近时比离远时显得大。假如运动实际在对象里,何至于同一个运动可以在一个人看来快,另一个人看来慢?我以为,应该承认这种议论证明被感知空间的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是物理的主观性:对照相机来讲也同样说得过,因此并不证明形状是“属于心的”。在第二篇对话中,费罗诺斯把以前进行的讨论总结成下面的话:“除各种神灵以外,我们所认识的或设想的一切都是我们自己的表象。”当然,他不该把神灵算作例外,因为认识神灵和认识物质完全一样,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这两种情形的论据几乎相同。

    现在试谈一谈由贝克莱开创的那种议论,我们能得出什么肯定的结论。

    我们所认识的东西是可感性质的簇:例如,一张桌子是由它的外观形状、软硬、叩时发的响声和气味(假设有气味)组成的。这些性质在经验中有某种邻接,以致常识把它们看成属于同一个“东西”,但是“东西”或“实体”概念在感知到的各种性质之外丝毫未添加什么旁的性质,所以是不必要的。到此为止,我们一直站在坚固的基础上。

    然而现在我们必须自问,所谓“感知”指什么意思。费罗诺斯主张,谈到可感物,其实在性就在于它被感知;但是他并没说出他所讲的知觉是什么意义。有一个理论认为知觉是主体与知觉对象间的关系,他是否定的。既然他以为“自我”是实体,他本来满可以采纳这一说;可是,他决定不要它。对否定“实体的自我”观念的人说来,这个理论是讲不通的。那么,把某物叫做“知觉对象”,指什么意思?除说该某物存在以外,还有什么别的意义吗?我们能不能把贝克莱的断语倒过来,不说实在性在于被感知,而说被感知就在于是实在的?不管怎样,总之贝克莱认为存在不被感知的东西这件事照逻辑讲是可能的,因为他认为某些实在的东西,即精神实体,是不被感知的。于是看来很明白,我们讲某事件被感知到,除指它存在以外,还指别的意思。

    这别的意思是什么呢?感知到的事件和未感知的事件有一个明显的差别:前者可以记起,但是后者记不起。还有什么其它差别吗?

    有一整类的作用,多少可说是我们自然而然称之为“心灵的”那种现象所独具的,追忆即其中之一。这些作用和习惯有关系。被火烧过的孩子怕火;被火烧过的火钩子不怕。不过,生理学家把习惯以及类似的事情作为神经组织的特性处理,他们没有必要背弃物理主义的解释。按物理主义的用语,可以说一个事件如果有某种的作用,就是“被感知到”了;按这个意义,我们就是这样说似乎也无不可:水道“感知到”把它冲深的雨水,河谷是对以前的洪流倾泻的一个“记忆”。习惯和记忆如果用物理主义的说法来讲,就是死物也并不完全没有;在这点上,活物与死物的差别无非是程度上的差别。

    照这个看法,说某个事件被“感知到”,也就是说它具有某种的作用,无论在逻辑上或在经验上,都没有理由设想一切事件全具有那种的作用。

    认识论提出一种不同的观点。在认识论里我们并不从已完成的科学出发,而从我们对科学的信赖所依据的不管什么知识出发。贝克莱的作法正是这样。这时不必要预先给“知觉对象”下定文。方法概略说来如下。把我们觉得是不经推论而知的各个命题搜集一起,于是发现这些命题大部分与某个时日的个别事件关联着。我们将这些事件定义成“知觉对象”。这样,知觉对象就是我们不假推论而知的那些事件;或者把记忆考虑在内,至少说这种事件在过去某时曾是知觉对象。于是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我们从自己的知觉对象能推断其它什么事件吗?关于这点,有四种立场可能采取,前三种立场是唯心论的三种形式。

    (1)我们可以全盘否定从自己目下的知觉对象和记忆对其它事件的一切推论的妥实性。凡是把推论局限于演绎的人,谁也必定抱这个看法。任何事件,任何一组事件,从逻辑上讲都能够单独自立,因此任何一组事件都不足为其它事件存在的论证的证据。所以,如果把推论局限于演绎,既知的世界就只限于我们自己的生命史中我们感知的事件,或者,假如承认记忆,限于曾经感知的事件。

    (2)第二种立场是一般所理解的唯我论,这种立场容许从自己的知觉对象作某种推论,但限于对个人生命史中的其它事件作推论。例如,试看这样的意见:在醒觉生活中的任何时刻,总有一些可感对象我们没注意到。我们看见许多东西,却没暗自默念我们看见了这些东西;至少说,好像如此。在一个我们完全觉察不到运动的环境里定睛来看,我们能够陆续注意到各色各样东西,于是我们觉得应相信这些东西在我们注意到以前,原来就是可见的;但是在我们未注意到之前,它们并非认识论的论据资料。从我们所观察到的东西作这种程度的推论,是人人不假思索地在作的,即使那些极希望避免把我们的认识过分扩张得越出经验以外的人也在作。

    (3)第三种立场(例如艾丁顿①好像采取这种立场)是:对和我们自己经验中的事件类似的其它事件,能够作推论,因此譬如说我们当然可以相信存在着我们没看见而别人看见的颜色、别人感觉的牙疼、别人享到的乐和受到的苦,等等,但是我们却全然不可推论谁也没经验到的、不构成任何“心”的一部分的事件。这个意见可以据以下理由给它辩护:对自己观察范围以外的事件作一切推论都是靠类推作的,谁也没经验到的事件同自己的论据资料不够类似,不足以保证作类推推论。

    (4)第四种立场是常识和传统物理学的立场,按这种立场,除自己的和旁人的经验以外,还有谁也不经验的事件,例如在自己睡着而卧室一片漆黑的时候这间卧室中的家具。G.E.穆尔②曾指责唯心论者以火车乘客呆在车内时不能看见车轮为理由主张火车在停站当中才具有车轮。根据一般常识,人不相信每当你一瞧,车轮突然存在,而谁也不视察它的时候就懒得存在。这种观点如果是科学上的观点,则以因果律作为对未感知事件的推论的基础。

    ①艾丁顿(SirArthurStanleyEddington,1882—1944),英国天文学家,物理学家。——译者

    ②穆尔(GeorgeEdwardMoore,1873—1958),英国哲学家,新实在论的先驱之一,罗素早年的哲学观点一度和他大体一致。——译者

    目前我不打算就这四种观点下断论。这断论即使下得了,也只有把非论证性推论及盖然性理论加以细腻研究,才能够下。我真打算做的是指出向来讨论这些问题的人所犯的某种逻辑错误。

    由上文知道,贝克莱以为有逻辑上的理由证明唯有心和精神的事件能存在。这个意见也是黑格尔和他的继承者们根据别的理由所抱的意见。我认为这是个根本的错误。像“曾有过一个时代,在这个星球上生命尚未存在”这样的命题,真也好、假也好,犹如“永远没人算过的乘法计算是有的”一样,根据逻辑理由是驳斥不了的。所谓被察觉,即所谓成为知觉对象,无非是说具有某种的作用,从逻辑上讲并没有理由说一切事件都会有这种的作用。

    然而还有另一种议论,虽然没把唯心论确立为一种形而上学,如果正确,倒把唯心论当作实践上的方针确立起来。据说无法验证的命题不具有意义;验证要靠知觉对象;所以,关于现实的、或可能有的知觉对象以外任何事情的命题都是无意义的。我以为严格解释起来,这种意见会使我们局限于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不允许谈我们没亲自明白注意到的任何东西。假若如此,它就是一个在实践中谁也无法抱的意见,在一个据实际理由而主张的理论,这是个缺陷。关于验证,以及验证与认识的关系,全部问题困难而复杂;所以我目前姑置不论。

    上述各理论中,第四种理论承认有谁也不感知的事件,这理论也能用乏力的议论为它辩护。可以主张因果性是先验知道的,假如不存在未被感知的事件,无从有因果律。与此相反,可以强调因果性不是先验的,凡是能够观察到的不管什么规律性,必定和知觉对象关联着。看来,好像凡是有理由相信的不管什么物理学定律,都可以借知觉对象表述出来。这种表述也许古怪而繁复,也许欠缺直到最近人们仍认为物理定律应有的特征——连续性,然而总不好说做不到。

    我的结论是,以上讲的四种理论哪一种也没有先验的缺点。然而,却可能有人说一切真理都是实用主义的,这四种理论并没有实用主义上的差别。假若此话有理,我们就能够采纳个人所好的随便哪个理论,各理论之间的差别不过是语言上的差别。我无法接受这个意见;但这也是后文讨论的问题。

    尚待考问一下,是否能给“心”和“物质”二词规定什么意义。人人知道,“心”是唯心论者以为舍此无它的东西,“物质”是唯物论者也以为如此的东西。我想读者还知道唯心论者是善良人,唯物论者是恶人。①但或许除此以外还有的可说。

    ①这里罗素说的是讥诮话;因为在西方一般人心目中有个固定观念:“唯物论者”-“无神论者”=“恶人”。——译者

    我个人给“物质”下的定义也许似乎不圆满。我愿意把“物质”定义成满足物理学方程的那种东西。也可能并没有什么东西满足这种方程;假若那样,不是物理学错了,便是“物质”概念错了。如果我们摈弃掉实体,“物质”就得是逻辑结构了。至于它能不能是由事件(一部分是可以推断的)所组成的什么结构,这是个难问题,然而决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

    至于“心”,当排除掉实体之后,“心”必定是种种事件所成的某种集团或结构。这种集团的划分必定是由我们愿意称作“心的”那类现象所特有的某种关系完成的。我们不妨拿记忆当作典型的关系。我们或许可以把“心的”事件定义成进行记忆的事件或被记忆的事件——固然这未免有些过于简单化。于是某已知的心的事件所隶属的“心”,就是借记忆锁链向后或向前与这已知事件联接起来的那些事件的集团。

    按上述定义可知一个“心”和一块物质各都是事件集团。没有理由说一切事件都会属于这类或那类事件集团,而且也没有理由说某些事件不会同属这两个集团;因此,某些事件可以既不是心的,也不是物质的,而另一些事件可以既是心的,又是物质的。关于这一点,只有详细的经验上的考察能够下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