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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传统农业中的劳动力使用(1/2)

    如果发展通过明智稳妥的计划在南亚取得成功的话,对于劳动力怎样使用及其工作完成了什么,必须有一个透彻的了解。西方劳动力的使用、失业和就业不足等概念并不适用。这些概念不仅没有说明该地区经济进步所面临的根本问题,而且实际上模糊了这些问题。

    我们从农业中的劳动力开始,因为无论农业怎样贫乏,这个经济部门还是为大多数人口提供了收入。而且,在乡村地区,使南亚最明显地不同于现代西方的南亚经济结构特征十分鲜明地显示出来了。

    南亚远不像欧洲和北美,当今的农业格局是该地区古老体系的反映。在轮作占统治地位的地区,经济体系曾经是,现在主要还是自给自足的,农民只生产适合家庭生存需要的产品。在固定耕作区,无论是旱地还是灌溉地,过去出现了很多层次的组织。生产出来的超过家庭直接需要的剩余产品,其中很多又作为贡品交给地方首领。农民可能还要把另外一部分交给大地主或国王。但是,无论他用产品做什么,这种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农民家庭的一部分产量被拿走而没有支付代价。农民由于交了这些贡物而被给予一些土地使用的权利,并有某种得到首领或国王保护的希望。在贡物之外,农民能够自由地处理其余的收成。但是,他不能处理他赖以为生的土地。土地属于村庄或首领,就像村庄周围的所有土地一样,无论是否耕种,都属于村庄或首领。

    在立足于固定耕作的体系中,意识到这一点是重要的,村社——其中,对土地的基本权利是既定的——并不是一个可以从地理上定义为生活在一定地区的人民集体的组织,而主要是一个社会和宗教单位。只有那些生在其中,具备其宗教和社会习惯的人,才享有充分的成员资格,享受为自己耕种土地的特权。外来者被认为是农奴或工人,而准许他们在该集团获得完全的地位,要完全实现这一目标,可能要经历几代人。即使在今天,印度部落人和贱民仍在斗争,以在他们生活了几个世纪而仍然没有土地、甚至没有使用水井和道路权利的村庄获得充分的成员权利。在印度尼西亚,村庄最早的成员——只有他们有权利拥有农业土地——和其他村民——他们只能拥有他们建房的院子——之间仍然存在一个实际差别。在印度尼西亚的许多地方,村庄领导人员作为一个机构仍有权力决定一个外来者是否能够获得第一等级的居民资格,并拥有农业土地的权利。

    从过去到现在为止,在乡村结构中一直存在一些连续性的因素。但是,三个重要的变化力量已把传统农业类型铸成了今天的形式。它们是殖民统治的干预、不断地引进货币交换和人口增长。

    毫无疑问,即使欧洲人没有到南亚来,传统农业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会发生。但是,殖民统治确实表现为变化的重要催化剂。最重要的是,欧洲人企图把西方那种土地租佃制放到南亚社会之中,即使这意味着粗暴地对待传统体系中产生的占有土地权利(从土地上得到贡物)与处置土地之间的区别。一般地说,不处于永久耕种之下的村社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经常有一个重要差别:所有权现在已从村社转移到政府。它们不再是村庄土地,而是“属于王国政府的荒地”,开始耕种它们的人曾常常被认为是“非法的擅自占地者”,不管他们是否属于本地村社。另一方面,对可耕地而言,欧洲人通常承认私人所有者,不管他是以前得到贡物的人还是现在的土地耕种者。

    在欧洲人干预之后演化成的土地租佃制的一个重要社会后果是,以前村庄生活的内聚力很多都瓦解了,其中具有经常是复杂的、虽然是非正式的权利和义务结构。欧洲人干涉传统土地租佃制度的一个同样严重的经济后果是,南亚许多地方出现了大私人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的活动不再受习惯的约束。除了地租以外,南亚地主以规定的理由,经常从佃农那里得到传统的“赠物”、劳役和其他各种报偿。古老租佃制的这些残余因素有时由于人口压力增长造成的压迫机会增多而变得更加沉重。

    南亚的大地主甚至经常设法享受地主资本家的特权而并不放弃封建首领的特权。同时,他几乎回避了这二者的所有责任。即使现在,他一般既不投资改良土地,也不资助佃户有时超过供给的部分种子以外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现在,典型的南亚地主不仅支付比美国或欧洲低得多的土地税,而且逃避由于拥有土地而应当交纳的所得税。

    他一般自己也不进行任何农业工作,甚至不进行监督性质的工作。大地主过去,现在仍然很少雇用劳动力来经营家庭农场。他一般生活在城镇里,把耕种土地的任务交给佃农或其他佃户。他很少自己去收租,一般把收租任务交给本地代理人。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中间人被授予永久性的收租权,把固定数量的租金交给土地所有者。尤其是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众所周知,这个过程重复多次,因而形成了一个长长的中间收租人链条。

    通过设立个人土地所有权,欧洲人的干预造成了推动乡村结构变化的又一代理人——放债者——得以繁荣起来的环境,一旦土地租佃制度适应了西方的私有财产概念,土地就成为可转让的资产,它现在能够成为贷款的抵押品,在过期不能支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被没收或转移。

    另一个因素加强了这些因素的力量——货币经济和商业农业的局部扩散。这种货币经济的引入在南亚广大农民中对刺激生产的提高和促进新的生产线只具有有限的作用。但它对需求的作用却很深远。同欧洲人的经济接触导致了一整套新产品的引进——而且是只能用货币来购置的产品。这些现象结合起来把一系列干扰因素嵌入传统农业结构的运动之中,其中,放债者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生存经济中,放债者的活动只限于在农民因歉收而处于困境时提供生活费,或当他需要钱来婚丧嫁娶时提供金钱。但是,在商业农业中,为种子、肥料和其他成本而支出货币就成为成功地种植大多数商业作物所必需的支出。如果农民的粮食作物减少,以腾出土地种植现金作物,那么,他也需要货币购买他所需要的部分食物。总之,他的现金需要变得更大;因为他的土地可以转让,他有了现成的抵押品来源,放债者也愿意比以前提供更多的金额。

    农民几乎不会想到,放债者也并不总是会想到,这些消费贷款用作商业农业的贷款资金时,其利率是灾难性的。这不是要表明,南亚今天的农民总是把所获的贷款用于生产性支出。在许多地方,放债者的信贷仍然以传统方式使用,特别是用于维持奢侈性的礼仪支出。放债者通过收取高额利率或诱使农民接受超过承受能力的信贷,加快了农民被剥夺的过程。

    这种对农民业主地位的侵蚀绝不是均匀地发生的。出人意料的是,正是在商业农业繁荣的地区而不是在较穷的生存农业地区,放债者摧毁了农民所有制。在印度繁荣的旁遮普,缅甸和南越低洼的肥沃三角区和印度尼西亚的最富饶地区,放债者问题最终盖过了其他农业问题。在某些地区,甚至大土地所有者也受到放债者的控制,结果是整个村庄被他们接管。

    南亚的许多国家已对外国人拥有土地的权利和上地转让给放债者实行了限制。但他们经常找到了很多办法来绕过这些限制。农民常常允许土地登记在他们的名上,或者制定这样的租佃契约:负债的农民以较低的租金把土地出租给债权人,然后以高得多的租金再租回来。这样,债务人实际上转变成法律上属他本人所有的土地的佃农。

    乡村结构中的放债者的权力也不是唯一地来自他们的金融中介人的地位。这种权力常常受到他们作为商人或地主的辅助角色的支持。作为商人和地主,放债者有许多机会把实际利率提高到名义利率以上。他可以随意地把农民出卖产品的价格定低,把农民买进的产品价格定得很高,或者他可以操纵地租不利于农民。这种最高度发达的体系之一是马来亚的稻谷昆查制(Kuncha

    sytem)。佃农已越来越被迫提前用现金支付租金。这迫使他们只有借钱才能留在土地上。此时,稻谷商人以资金的供给者的身分出面调停,他们经常也是地主或店主,佃农必须提前以一固定数量的作物为保证来借钱,其利率常常等于

    100%,甚至更高。

    在穆斯林地区,诸如马来亚,本地人通常由于其宗教禁止从事放债职业而不能进入这种“商业”。在整个东南亚,放债过去大多是由华人或印度人进行的。他们中的许多现在迫于保护性法律而改从他业了,至少是暂时地,但还有很多人依然如故,使农民与华人和印度人的商业利息之间的关系成为东南亚最爆炸性的,问题之一。

    除了欧洲人干预和货币经济的增长外,还有第三种因素促成了变化,即殖民时期大多数地区人口的迅速增长。这种增长可能意味着新农民出现时,耕地面积相应扩大。但是,即使在有这种可能的地方,占有权和态度的限制也阻止了耕地扩大。几乎每个地方的结果都是土地占有的进一步瓜剖豆分,这些因素由于传统的穆斯林和印度教法律而加强了,这些法律要求整个地产在所有继承人中间平均分配。

    这些传统与放债者的压力结合起来,使农场越来越小。例如,在孟买附近的波那区的一个村庄里,1770年每个农场平均占有土地40英亩,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已缩小到7.5英亩以下,在锡兰也发现了同样的细分格局。一个额外因素是,许多继承人保留所有权,但他搬到附近的城镇里,让其他某个农民租借土地或交谷租种。同样的过程正以稍次于上述极端的形式,在所有东南亚国家继续。在所有这些国家。土地仍然被认为是最安全、收益最高的投资,拥有土地所带来的威望也高。而且,经常有一种感情与在自己出生的村庄拥有土地联系在一起——由于经济的原因,土地价值不断上涨时,这种感情增强了。

    人口增长和土地面积的这种不断缩小已导致了许多农民的不断贫困,随着这些小占有者的经济情况恶化,他们变得更容易完全失去土地,越来越多的人口成为无地者。这种倾向于无地的趋势当然以很多方式表现出来——不仅通过佃农数量的增长,而且通过必须靠挣工资生活的完全被剥夺了土地的人数的增长。无论它的表现是什么,它在乡村地区已经强化了不平等,促进了更刚性的社会和经济等级制。经济两极分化的这些趋势因乡村手工业的恶化而扩大了。

    加强的欧洲财产观念,农业中的商业因素和放债者活动的增加,以及人口增长当然改变了乡村结构。但是,通常关于这种趋势一般会导致乡村社会的“瓦解”的断言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情形是进行一些调整,造成了一种只是局部地不同于继承下来的社会组织形式。

    关于南亚村庄结构问题上有两个广泛持有的误解应予消除。一是把典型的村庄看作由广大的贫困佃户组成,他们团结起来反对在外地主及其本地代理人。另一个是把村庄视为自给自足的耕种家庭组成的、共同和谐生活的典型集体。确实有这种村庄,但南亚通常的村庄结构更复杂得多。较常见的是,它是一个由几个通过经济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集团组成的等级统治体系。其中的一些关系来自古老的、高度的抵制变化的传统,另一些关系来自最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发展产生了新的尖锐的利益冲突。

    在几乎所有的南亚村庄里,都可以发现大量的、具有十分不同利益的集团。在村庄的顶点,社会金字塔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又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包括大地主、他们是封建式结构的残余,或者是继承的,或者是由殖民政策造成的。第二种由不从事耕作的小块土地所有者组成,土地租金对他们来说通常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是其他收益的补充。这两个集团一般是在外地主,生活在无舒适可言而又令人心烦的村庄以外,但他们对村庄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第三类由这些土地所有者构成:他们实际上生活在村庄,在大多数亚洲统计中被归到“所有者兼耕种者”这一类。

    在这第三种集团内有两种类型。一是农民地主,他们有足够的土地并出租一部分、另一种是一般农民所有者,他们只有够自己和家庭经营的土地,不过在高峰季节,他可能雇用一名农业帮手和一些临时工。为了使耕地达到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生计的规模,大量的南亚农民被迫以收成分成或其他契约的形式获得土地。因此一般农民和用谷物交租的佃农的区别在许多村庄中被持有土地的反复细分弄得模糊不清。但是,在各种类别的农民的情况交错不清时,在乡村结构中,那些没有土地并依附他人工作的人处于最低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

    不幸的是,获得农村中这些种类明确的统计资料是不可能的。官方不需要这样精确的资料。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掌权者,甚至是独立后的掌权者,为了避免可能激起土地所有制改革的风险,不愿提供这样的信息。但人们一般认为,以工资作为主要生计来源的农业劳动力至少占农村人口的1/3。

    我们已经表明,农村人口的分类不是仅仅根据职业形成的,它也勾画出一个社会等级制度的状况。在农业为主的南亚各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