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六章 论征服(1/2)

    175.虽然政府除上述以外根本没有别的起源,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但是野心使世界上充满了纷乱,以致在构成人类历史的这样大的一部分的战争的喧噪声中,大家很少注意到这种同意;因此,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样。固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往往要摧毁旧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

    176.一个侵略者由于使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的权利,因此决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对于这一点,人们都很容易同意,因为人们不能想像强盗和海贼应当有权支配他们能用强力制服的人,或以为人们须受他们在非法强力挟制下作出的诺言的约束。如果一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刺刀对向我的喉咙,逼我立约将我的产业让渡给他,这会使他获得任何权利的根据吗?这也就是一个不义的征服者用剑锋逼我顺从时所取得的权利根据。损害和罪行,不管是出自戴王冕的人或微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有何差异。唯一的差异就是,大盗惩罚小盗使他们服从自己,而大盗们因为过于强大,决非这个世界的软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惩办,就得到桂冠和胜利的酬赏,反把惩罚罪犯的权力拿到手里。对于一个这样地侵入我家的强盗,我有什么救济的办法呢?那就是诉诸法律以求得公道。但是,也许我得不到公正的裁判,或者我因残废而不能行动,遭受抢劫而没有诉诸法律的财力。如果上帝剥夺了我寻求救济的一切手段,那就只有忍耐一途。但是,当我的儿子有能力时,他可以寻求我被拒绝的法律救济;他或他的儿子还可以重行起诉,直到他收回他应享有的东西为止。可是,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儿女,在人世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可以告诉。那么,他们可以像耶弗他一样,诉诸上天,并重复他们的申诉,直到恢复他们的祖先的原有的权利为止,这个权利就是要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赞同和爽快地默认的立法机关来支配他们。如果有人反对,认为这会引起无穷的纠纷,我的回答是,这不会比司法所引起的纠纷更多,如果司法对所有向它申诉的人都受理的话。一个人如果无缘无故骚扰他的邻人,他便要受邻人所诉请的法庭的处罚。诉诸上天的人必须确信他有充分的理由,而且还有值得付出与申诉有关的精力和费用的理由;因为他将对一个不能受蒙骗的法庭负责,而这个法庭肯定是会衡量任何人对同属社会的成员、即人类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损害而加以惩罚的。由此可见,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177.但是,我们假定胜利是归于正义的方面,并且考察一下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看他得到什么权力和对谁享有这种权力。

    第一,显然他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那些在他的方面进行战斗的人们,不能由于征服而受到损失,而是至少还必须是像从前那样的自由人。最通常的情况是,他们根据一定的条件效劳,意思是说,他们可以同他们的领袖分享战利品的一部分和由胜利得来的其他利益;或至少应给以被征服的国家的一部分。我希望征服的人民不是通过征服而成为奴隶,并仅仅为了显示他们是他们的领袖的胜利的牺牲品而戴上桂冠。那些以武力建立**君主统治的人们,使他们的英雄、即这种君主国家的创立者变成放肆的德洛坎塞①之流,却忘记了他们还有将校士卒为他们在战争中取得胜利,或帮助他们镇压或同他们一起占有他们所并吞的国家。据有些人说,英国的君主制是建立于诺曼人的征服②时期,从而使我们的君主取得享有绝对统辖权的依据。如果这是真实的(但从历史上看,却并不是这样)以及威廉王有对英伦岛作战的正义权利的话,那么,他靠征服得来的统辖权也只能及于当时居住在这里的撒克逊人和不列颠人。无论征服会造成什么样的统辖权,同威廉一道来的并帮助他征服的诺曼人,以及他们的所有后裔,全是自由人,不是由于征服而变成的臣民。如果我或别的什么人作为他们的后裔而要求自由,就很难作出相反的证明。显然地,法律既然没有对这些民族加以区别,就无意使他们的自由或利益有任何差别。

    178.但是假定(纵然很少有这样的事)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未结成一个国家的人民而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享有同样的自由。让我们再看一下一个合法的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享有什么权力;我说,这种权力纯粹是**的。他享有绝对的权力来支配那些因不义战争而丧失其生命权的人的生命,但是对于那些不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甚至那些实际上参加战争的人的财产,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179.第二,我可以说征服者只是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曾帮助、赞成或同意那用来攻击他的不义武力的人们。因为,既然人民没有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做不义的事情,例如发动不义的战争(因为他们自己也从未有过这种权力),那么除非是他们实际上煽动这一战争,他们就不应该被认为对于在不义战争中所作的暴行和不义行为负有罪责,正如他们不应该被认为对于他们的统治者对人民或他们同一国家的臣民的任何部分施行的任何强暴或压迫负有罪责一样,因为他们未曾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做这一或那一件事。诚然,征服者很少对这些加以区别,而是有意地让战争的混乱把一切都混同一起;不过这仍变更不了正义,因为征服者的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力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后者曾用强力来进行或支持不义的事情,所以他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这强力的人们,其余的人都是无辜的。征服者无权统治那个国家的对他没有伤害的人民、即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人们,正如他无权统治其他任何没有侵犯他或向他挑蠥E而同他和睦共处的人一样。

    180.第三,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无疑地,乍听起来这似乎是个很奇怪的学说,因为它与世界上的惯例完全相反。在说到国家的领地时,最常用的说法是指那种通过征服而得的土地,似乎光是征服就转移了占有的权利。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强有力者的做法无论怎样被普遍采用,总很难成为正确的准则,尽管构成被征服者的顺从的一部分的,是对征服者用剑锋强加于他们的境遇不加争辩。

    181.虽然在一切战争中,强力和损害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而当侵略者使用强力来对付那些与他进行战争的人们的人身的时候,很少不伤害他们的财产,但是,使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只是强力的使用。因为,不论以强力开始造成损害或者悄悄地用诈骗?造成损害,他都拒绝赔偿并以强力维持那种损害(这与最初使用强力造成损害是一样的),而造成战争的正是这种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因为,一个人破门而入,用暴力把我撵出门外,或在温和地进来以后,用强力把我摒诸屋外,事实上他所做的事是一样的。我现在所论述的情况,是假定我们处在世界上没有可以向其告诉的、双方都向其服从的共同裁判者的状态。所以使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是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犯这种罪行的人就放弃了他的生命权。因为,不使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而使用野兽般的强力,他就有可能为被他用强力侵犯的人所毁灭,如用任何危害生命的残暴野兽一样。

    182.但是,父亲的过错并不是儿女们的罪过,父亲纵然残暴不仁,儿女们可能是有理性的和和平的;所以父亲由于他的过错和暴行只能断送他自己的生命权,并不使他的儿女牵累进他的罪行或破坏。自然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已经使他的财产属于儿女以免他们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仍应继续属于他的儿女。因为,假如他们由于年幼、身不在场或自行决定,不曾参加战争,那么,他们就不曾做任何放弃财产的事,而征服者也不能仅仅因为他已制服那个谋以强力毁灭他的人而享有夺去他们的财产的任何权利;虽然他也许对财产可以有某些权利,以赔偿在战争和在防卫自己的权利时所受到的损失,至于这涉及被征服者的财产到什么程度,以后再加论述。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他可以随意毁灭他,但并不因此享有支配他的产业的权利,无论是加以占有或享用。因为使侵略者的对方有权把他当作野兽一般夺去他的生命并随意毁灭他的,正是他所使用的暴力,但是使他具有支配另一个人的财产的权利的,只是他所受到的损害。因为我虽然可以杀死一个半途拦劫的强盗,却不可以(这似乎是较少见的)夺去他的金钱,并把他放走;这样做倒变成我在抢劫了。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使他放弃了他的生命权,但这并不能给我以享有他的财产的权利根据。因此,征服的权利只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而只是为了向他们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和战费,才及于他们的产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对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

    183.即使征服者在他的一方面具有可能设想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仍没有权利占取多于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他的生命是在胜利者的掌握之中,他的劳役和他的财产胜利者可以占有以获得赔偿,但胜利者不能夺取他的妻子儿女的财物;他们对他的财物也享有权利,他们对他所占有的产业也有他们的一份。比如,我在自然状态中(一切国家都彼此处在自然状态中)曾经损害了另一个人,由于我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我以强力保卫我的不义之财的行动便使我成为侵略者。我被征服了:我的生命权诚然由于已经丧失而任人处置,但我的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不是这样。他们没有进行战争,也没有帮助作战。我不能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不是我所能放弃的。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产业,我也不能加以放弃。我的儿女既然是我所生的,就也有靠我的劳动和财产来维持生活的权利。所以,问题便是这样:征服者具有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的权利,而儿女们也具有享受他们的父亲的产业来维持生活的权利。至于妻子的一份,不论是她自己的劳动或契约使她具有享受这份财产的权利,她的丈夫显然不能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在这种场合,应该怎样办呢?我的回答是:根本的自然法既然是要尽可能地保护一切人类,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双方面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照顾儿女们的生活所需时,富足有余的人应该减少他的获得充分满足的要求,让那些不是如此就会受到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的迫切和优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