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章 论父权(2/2)

幼年时死亡,难道他们在未成年时不是自然而然地到处要同样地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对他们的父亲一样,假如他活着的话?是否有人会说,母亲对于她的儿女有一种立法权,她能制定有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用来规定与他们财产有关的一切事情,并约束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呢?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例,她能使用死刑呢?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这种权力父亲是连影子也没有的。他支配他的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这不过是对于他们在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教养所必需的一种约束。虽然在儿女没有饿死的危险时,父亲可以任意处理他自己的财产,然而他的权力不能推及于儿女的生命或他们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与所得的财物,而当他们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也不能及于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他的儿子的自由,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而且可以肯定这决不是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权限,一个男子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神权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66.但是,纵然到了一定时候,如同父亲自己不受任何旁人的意志的支配一样,儿女不再受父亲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他们除了同样要遵守自然法或他们国家的国内法之外,各人不受其他限制;这种自由却并不使儿子免除他根据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则对他父母应尽的尊礼。上帝既以世间父母为他延续人类种族大业的工具,以及他们儿女的生活的依靠,一方面使父母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他们儿女的义务,同时他又要儿女承担永久尊礼他们父母的义务,其中包括用一切形诸于外的表情来表达内心的尊崇和敬爱,因此就约束儿女不得从事任何可以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期间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使他们对于给他们以生命和生活快乐的父母,尽一切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能解除儿女的这种义务。然而这决不是给与父母一种命令他们儿女的权力,或一种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威。应该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一回事。一个在位的君主对他的母亲也要尽到对父母应尽的尊礼,但这并不减少他的权威,亦不使他受她的统治。

    67.未成年人的服从使父亲享有一种与儿童的未成年同时结束的临时统治权;儿女所应尽的尊礼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礼、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权利,这是多少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他们的教育方面的关怀所费的力量相当的。这并不因成年而告结束,而是在一个人一生的各方面和一切情况下都存在的。对这两种权力、即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予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尊礼的权力不加区别,就是引起有关这个问题一大部分错误的缘由。把它们说得确当些,前者无宁是儿女的特殊利益和父母的责任,而不是父权的任何特权。教养儿女是父母为了他们儿女的好处而不容推卸的职责,以至任何事情都不能解除他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虽然同时也还有命令和责罚他们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儿女的深厚感情交织在人性的原则之中,简直不必担心父母会过分严苛地使用他们的权力;过分之处很少是在严苛方面,自然的强烈倾向倒是引向另一方面。所以当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对于以色列人的宽容处理的时候,他告诉他们说,虽然他管教他们,但是他管教他们如同一个人管教他的儿子一样(《旧约》申命记,第八章,第五节)——那就是说,用慈爱的心肠——除绝对对他们最有好处的管教之外并不对他们加以更严厉的约束,而如果加以纵容倒是不够慈爱。这就是要儿女服从的那种权力,使父母不致增加操心或徒劳无功。

    68.另一方面,尊礼和赡养,作为儿女应该报答他们所得的好处的感恩表示,是儿女的必要责任和父母应享的特殊待遇。这是为了父母的好处,犹之另一种是为了儿女的好处一样。不过作为父母之责的教育似乎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这是一种看得见的统治权的行使,是一种统辖权。而尊礼一词所包涵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这种义务对成年的儿女要求得比年幼的儿女高些。“儿女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谁能认为这条命令要求自己有儿女的人对他父亲所表示的服从,要同他年幼的儿女应该对他自己所表示的一样;如果他的父亲由于狂妄的权威感,还要把他当作孩子看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需服从他父亲的一切命令呢?

    69.所以,父权或者不如说责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部分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告结束。教育的任务终了时,这部分的权力即自动告终,而且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让予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教导儿子的事托付旁人,当他把他的儿子交给旁人充当学徒时,他就免除了他儿子在那个时期内对他和他的母亲的一大部分的服从义务。但是父权的另一部分,即尊礼的义务,还是完全属于他们的,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义务绝对不能同父母两人分开,以致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亦没有任何人能免除他的儿子尊礼他的生身之母的义务。但是这两部分父权都与制定法律并以能及于财产、自由、身体和生命的处罚来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截然不同。命令儿女的权力到成年而告结束;虽然在此之后,一个儿子对他的父母总应尽到尊崇和敬礼、赡养和保护,以及感恩的心情能够责成每一个人尽到的一切义务,以报答他自然地能够得到的最大好处,然而这些并未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给予父亲。他对于儿子的财产或行动并无统辖权,也没有任何权力在一切事情上以他的意志拘束他儿子的意志,尽管他的儿子如果尊重他的意志的话,在许多方面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并无太不方便的地方。

    70.一个人为了尊礼和崇敬长者或贤人、保护他的儿女或朋友、救济和扶助受苦受难的人和感谢给他好处的人而负有种种义务,即使尽期间所有和尽期间所能也不足应付于万一;但是这一切并不能使那些要求他克尽义务的人享有权威,享有对他制订法律的权利。很明显,这一切不是仅仅由于父亲的名义也不是如前面已经说过的由于也受恩于母亲的缘故,而是因为对父母所负的这些义务以及对儿女所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可以随着扶养、慈爱、操心和花费的不同而有所出入的,这些照顾在两个孩子之间时常是有厚薄之分的。

    71.这就表明,何以身在社会而本身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对他们的儿女保持着一种权力,并且享有同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一样多的权利来要求儿女们对他服从。假如说一切政治权力只是父权,两者实际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这样了。因为这样的话,所有的父权既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享有。但是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种权力是截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期间不同的目标的,因此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于他的儿女具有和君主对于他的儿女同样多的父权;而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对期间父母应当尽到和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道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辖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程度。

    72.虽然父母教养儿女的义务和儿女孝敬父母的义务意味着一方享有全部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并且这对双方关系都是正常的,但是父亲通常还有另外一种权力,使他的儿女不得不对他服从;虽然这种权力他和别人都是同样具有的,但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实施机会差不多总是出现在父亲们私人的家庭里,别处这样的例子极少,亦很少受人注意,因此现在就被当作父权的一部分。这就是人们通常所具有的把他们的财产给予他们最欢喜的人的权力。父亲的财产是儿女们所期待和承继的,通常依照每一国家的法律和习惯按一定比例分配,然而父亲一般地有权根据这个或那个儿女的行为是否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而多给或少给。

    73.这对于儿女的服从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由于土地的享用总是附带着对这块土地所属的国家的政府的顺从,因而一般就认为父亲能够强制他的后人服从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使他的儿女也受他的契约的约束。期间实,这不过是土地附带的一项必要条件,而处在那个政府之下的地产的继承,只有那些愿意在那种条件下承受的人们才能享受,所以这并不是什么自然的约束或义务,而是一种自愿的顺从。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个人的儿女天生和他自己乃至他的任何祖先一样地自由,当他们处于这种自由状态时,他们就可以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国家。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他们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接受他们祖先原来接受的同样条件,受制于这一产业所附带的一切条件。诚然,父亲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迫使他们的儿女即使已经达到成年仍然对他服从,而且通常使他们隶属于这个或那个政治权力之下。但是这些都不是基于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利,而是用他们所持有的赏赐来贯彻和酬答这种服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于一个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力更大,如果后者要想得到前者的一份财产,当然对他自己的服从不肯丝毫放松。而当财产传给他的时候,如果他要享受这份财产,他就必须接受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地占有所规定的附带条件,不论是法国或英国。

    74.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纵然父亲的命令权只在他的儿女的未成年期间行使,而且只以适合于那个期间的管束教训为限;纵然儿女在他们的一生中和在一切情况下,对于他们的父母必须尽到尊敬、孝顺和拉丁人所谓“孝道”以及对他们应尽的一切保护和赡养,而并不给予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制订法律和处罚他的儿女——虽然这一切都不能使他对于他的儿子的财产或行动有何统辖权,然而很明显地可以设想,在世界初期以及现在的某些地方,人口的稀少容许一些家庭分散到无主的地区去,他们还可以迁移到或定居在尚无人烟的地方,在那种情况下,一家的父亲成为家庭中的君主是极为容易的。他从他的儿女的孩提时期就是一个统治者。由于进行共同生活而没有某种统治权有其困难,于是很可能当儿女长成的时候,基于他们明白或默认的同意,将统治权归于父亲,而实在说来,这个统治权只是继续下去,并没有什么改变;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所需要的只是容许父亲一人在他的家庭里行使每个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而由于这种容许,当他们还留在这个范围之内时,就给予父亲一种君主的权力。然而显而易见,这并非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他的儿女的同意。因此没有人会怀疑,假如有一个外人偶然或因事到他的家里,在他家里杀死了他的一个儿女或者作了其他任何坏事,他可以把他定罪处死,或者像处罚他的任何儿女那样处罚他。当然他这样做,对于一个不是他孩子的人,不可能是基于任何父权,而是基于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在他家里只有他一人能处罚他,因为由于他的儿女的崇敬,他们愿意让他具有高于家庭中其余成员的尊严和权威而行使这种权力。

    75.因此,儿女们以默认和难以避免的同意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进行统治,那是很容易的和几乎是很自然的。他们在孩童期间就习惯于服从他的管教,把他们的小的争执向他提出;而当他们成人以后,谁更适宜于统治他们呢?他们的些微财产和不大的贪心很少会引起较大的争执。当争执发生时,除掉像他这样把他们都抚养长大并对他们都有爱心的人以外,还能从哪里找到更合适的公正人呢?难怪他们对未成年和成年并不作出区别,而当他们无意摆脱被保护者的身份时,也并不期待那可以使他们自由处理自身和财产的二十一岁或任何其他年龄。他们在未成年时所处的那种统治局面,依然对他们是保护多于限制;他们的安宁、自由和财产没有比在父亲的统治下能够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76.所以,一些家庭的儿女的生身父亲不知不觉地也变成了政治上的君王;而如果他们碰巧寿命长,留下了连续几代能干而适当的继承人或由于其他原因,他们就随着机会、策划或某些情况的促成,奠定了各种组织形式和形态的世袭的或选举的王国的基础。但是,假如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君权的,因而认为这就足以证明父亲们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然权利,因为统治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是在父亲手里的——我要说,如果这个论证是对的话,那么它也会同样有力地证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在最初,一家的父亲担任祭司和他是一家的统治者这一事实是同样地可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