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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1/2)

    77.上帝既把人造成这样一种动物,根据上帝的判断他不宜于单独生活,就使他处于必要、方便和爱好的强烈要求下,迫使他加入社会,并使他具有理智和语言以便继续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生活。最初的社会是在夫妻之间,这是父母与儿女之间社会的开端;嗣后又加上了主仆之间的社会。虽然所有这些关系可以而且通常也确实会合在一起而构成一个家庭,其主人或主妇具有适合于家庭的某种统治;然而,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出,这些社会,不论个别地或联合在一起,都不够形成政治社会,假如我们对每种社会的不同目的、关系和范围加以考虑的话。

    78.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和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这不但为巩固他们的互相照顾和亲密感情所必要,而且亦为他们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为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得到他们的养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

    79.男女间结合的目的既不仅是生殖,而是种族的绵延,所以男女间的这种结合,即使在生育之后,还应该在有必要养育和扶持儿童的期间维持下去,这是因为儿童应该得到生身父母的保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谋生为止。无限智慧的创世主对他亲手造成的创造物所树立的这条规则,我们看到是为低等动物所坚决服从的。在那些以草为饲料的胎生动物中,雌雄之间的结合在交配行为后即不再保持,因为母乳在幼兽自己能吃草以前已足够维持其营养,雄兽只是传种,不再过问雌兽或幼兽,对它们的扶养不能有所贡献。但在猛兽中,雌雄的结合比较长久些,因为雌兽只靠它自己捕获的东西不够维持它自己并养活它的为数众多的幼兽,而捕食其他动物比起以草为饲料来是个更费力更危险的生活方式,这就必须由雄兽帮同扶养它们的共同家庭,因为幼兽在自己能够捕食以前,只能靠雌雄兽的共同照顾才能生存。在所有的鸟类中情况也是一样(除掉某些家禽,由于有足够的饲料,雄的不必饲养照顾幼禽),幼禽在巢内需要喂饲料,雌雄继续配偶直到幼禽能够起飞和自己觅食为止。

    80.我想这就是人类的男女结合何以比其他动物的结合较为长久的主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理由。这是因为在女人所生的孩子尚未脱离对父母的帮助和扶持的依赖,还不能自己谋生和一切都须从他的父母得到帮助的时候,女人即可能怀孕,而且事实上往往重新怀孕,又生出一个孩子来。

    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既有照管扶养他的子女的责任,就有义务和同一个妇女继续维持夫妻社会;这要比其他动物为长,因为其他动物在再度生育的季节到来之前,它们的幼小动物已能自谋生存,两性的结合自然而然地解散了,直到婚姻之神在他经常一年一度的季节里又召唤它们另选新配偶的时候为止,它们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在这里不能不赞美伟大创世主的智慧,他既赋予人以一种能为将来准备又能供应目前需要的先见和能力,就使夫妻的社会有必要比其他动物的两性结合更为持久,从而可以鼓励他们的勤劳,可以使他们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以便对于他们共同的子女提供给养并进行储藏,而夫妻社会如果随意结合或者经常很容易地宣告解散,那就会大大地危害他们共同的子女。

    81.不过,虽然对人类的这些约束使夫妻关系比其他动物较为牢固和持久,人们却有理由可以问,为什么这种保障生殖和教育并照顾到继承的合约,不可以同其他任何自愿的契约那样,基于同意、或在一定时间、或根据某些条件使它终止呢,因为就事情的性质和目的来看,这并不应该总是终身的——我指的是不受任何规定所有这类合约为永久性的明文法约束的这样一些契约。

    82.但是,虽然夫妻只有同一的共同关系,然而由于各有不同的理解,他们不可避免地有时也会有不同的意志;因此有必要使最后的决定——即统治——有所归属,这就自然而然地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份内了。但是这只限于有关他们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妻子仍然充分和自由地保有由契约规定为她的特有权利的事项,至少她所给予丈夫的支配她的生命的权力并不大于她所享有的支配丈夫的生命的权力。丈夫的权力既远不及一个**君主的权力,妻子在许多情况下,在自然权利或他们的契约所许可的范围内,就有和他分离的自由,不论那个契约是他们在自然状态中订立的,或基于他们所处的国家的习惯或法律订立的;而儿女在分离时应归属父方或母方,则根据这种契约的规定。

    83.婚姻所要达到的全部目的既是在政府统辖下也是在自然状态中取得的,政府官长并不能剥夺夫妻的任何一方为达到那些目的——即生育儿女和在他们共同生活时的相互支持和帮助——而势必需要的权利或权力,而只能在夫妻之间对这些事情发生争执时进行裁断。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绝对主权和生杀之权自然属于丈夫,而为夫妻之间所必要的话,则在不容许丈夫具有这种绝对权威的任何国家中,将不可能有婚姻。但是,既然婚姻的目的并不需要丈夫具有这种权力,夫妻社会的条件就并不使他具有这种权力,因为这对于婚姻状态是根本不必要的。夫妻的社会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也能存在和达到它的目的;至于财产的共有、处理财产的权力、互相帮助和支持以及属于夫妻社会的其他事情,则可以基于结成夫妻社会的契约而有所不同、有所调整,只要与生育和扶养儿女直到他们能自力谋生为止的精神相符合就行。凡是对结成任何社会的目的并无必要的,对于这种社会就没有必要。

    84.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以及属于他们双方的各自的权利和权力,我在前一章里已详加讨论,此处无需再有所申述;我认为它显然和政治社会极不相同。

    85.主人和仆人是和历史同样古老的名称,但是获得这些名称的人的条件很不相同。一个自由人向另一人出卖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他的劳役以换取工资,从而使自己成为另一人的仆人;并且,虽然这一行为通常使他处在主人的家庭内,受一般的纪律管束,然而这只给主人以暂时支配他的权力,而且不超越他们之间契约中所规定的范围。但是另外还有一种仆人,我们以一个特殊的名称叫他们为奴隶,他们是在一次正义战争中被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力的支配。像我所说过的,这些人既已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能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86.所以让我们对一个家庭的主人,连同在一个家庭的对内统治下结合在一起的妻子、儿女、仆人和奴隶的一切从属关系来考究,尽管这种家庭在其秩序、职务和人数方面类似一个小的国家,但是在它的组织、权力和目的方面是很不相同的。或者,如果一定要把它看做是一个君主政体,家长是其中的**君主的话,那么君主**政体将只有一种极不巩固的和短暂的权力。因为根据前面所说,很明显的是,就时期和范围而言,一家的主人对于家中的那几个人具有明确而又各不相同的有限权力。他除对奴隶以外(不论家庭中有无奴隶,家庭还是家庭,他作为家长的权力还是一般大),对于家庭中的任何成员没有生杀予夺的立法权;而且他所有的权力,一家的女主人也是同样可以具有的。他对于家庭的每一成员既只有极有限的权力,当然就不能对全家享有绝对权力。但是一个家庭或人类的任何其他社会究竟怎样不同于真正的政治社会,我们在探讨政治社会本身是怎样构成时将清楚地看到。

    87.前面已经论证,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但是,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这样就容易辩别谁是和谁不是共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