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序言(1/2)

    要断定谁不是自由主义者,什么不是自由主义,已经成了十分困难的事了。回顾一下费格森、休谟和亚当·斯密的苏格兰启蒙运动,回顾一下威廉·冯·洪堡、孔斯当和基佐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自由主义的原始著作,回顾一下辉格党人、托克维尔和巴斯夏,就可以看到,他们尽管着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意识形态上彼此却有相当程度的相容之处。他们都有相当一致的目标,其围绕的中心是个人的自主地位,个人有至高无上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所想要的事物,可以为了相互得益而彼此订立契约。简言之,这种自由主义,首先就是关于“自由”的,除了个人的自由外,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自由。

    但这个学说在其逐步演变中一次又一次地分裂了。到了上个世纪与本世纪之交,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就不再是指导原则了,唯有当非稍稍哄骗一下不可之时,这个原则才得到一些尊重。代之而起的,是另一种局面,那就是自由主义有意识地开始采纳一些多种的、言人人殊的、滑来滑去的标准,这些标准的来源有二:一是像平等或“公平”这样的普遍福利方面的、再分配式的考虑;一是个人权利。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尤其是在法学思想与经济学方面,自由主义逐渐丧失了自己的主旨和自己的鲜明面貌。在自由主义的标签下,互不相容的杂七杂八的目标都混在一起,乱成一团,其混乱的程度,是任何别的主要政治意识形态,甚至包括社会主义在内,都无法与之比拟的。

    各人有各人的说法,时至今日,“自由主义”的政策既可以是如此这般,也可以是如此这般的反面。古典式的——美国式的自由主义者以及新自由主义者用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语言来谈论自由和“权利”,把政策同时向四面八方曳拉,他们所用的这种语言,正是概念混乱的一个反映。

    有人可能反驳说,这种情况,恰恰说明了一个生机勃勃的理论在健康地演变,它对一大堆不同观点都兼收并蓄,将现代社会多方面的不同利益和偏爱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