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关于商民法庭(1/2)

    请穿律师服的有学问的先生们注意,如果我在本章中提到商人发生争执请律师打官司时受到的种种奇怪待遇,因而对律师有所失敬,务请海涵,因为我并没有存心侮辱他们。我亲耳听说过许条名律师在商人和他的代理商争讼的案件上弄得焦头烂额,当两造各执一词争论什么兑换、贴现折扣、拒付证书、过期停泊费、租船契约、运费、入港税、保险费、船舶抵押契约、船长或船员的不法行为、流通账目、佣金账目、公司账目等等时,律师既拟不出一份诉讼事实摘要,诉讼代理人也摸不着头脑。一个年轻的教区牧师忘了带笔记就走上讲坛,他那时要讲清楚经文的窘劲儿,还不及一个我见过的诉讼代理人在讲清楚两个商人争讼的案件时那样狼狈;譬如,我记得有人打过这么一件糊涂官司,有两个商人为一笔集商业中一切微妙症结之大成的佣金账目打起官司,双方都对自己的律师千嘱咐,万叮咛,要他们硬把曲说成直,最后,双方都发现自己在这方面说了不少荒唐可笑的废话,于是不再继续打官司,同意请仲裁人公断;结果仲裁人不取分文,只花一个星期就结束了他们以前在那上面花了不少冤枉钱的一切争执。

    不,就连法官本身(我这样说并不等于指责他们不学无术)在向陪审委员团发指示的时候也结结巴巴,不知说些什么,陪审委员更是如堕五里雾中;因为陪审委员并不永远是(说实在的,并不经常是)最聪敏的人,当费尽唇舌、想尽方法以后,他们在复杂到连法官和律师本身也都很难弄清的这种案件中,肯定仍然不能做到明镜高悬。

    商人的事务随着环境的变更和时间的推移而千差万别,日新月异,迥异寻常的偶然情况层出不穷,充斥着错综复杂的微妙纠纷,并且,由于各国风俗民情的不同而变化无常;所以,我们发现要想制订出一套无所不包的法律实在很难做到;实际上,我们的法律本身也默认了它在这方面的无能为力,因为它准许在棘手的情况下,可以把商人的习惯看成是法律的一种准绳。

    所以,据我看来,最合情合理的做法是:这类事务的争执应该交由久干对外贸易而对它的习尚惯例经验丰富的、因而当然最善于判断它的人去听取和审理。

    除了上述理由充足的论点以外,还因为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下,在许多案件中,原告不可能讲清事实,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