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关于公路(1/2)

    为了维修公路,全国苦于一项沉重的捐税负担,而公路却依然处在非常恶劣的状况中。我毫不怀疑,如果有权指导该项事务的人考虑一下这个问题,王国就可能完全摆脱这种负担,并且使公路保持良好的状况——王国大部分地区公路的状况目前都不光彩,在许多地区竟陷于完全无法通行;商旅行客为此得缴纳各项通行税和税款,同时,为绕越大路而侵入和践踏路边的土地也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了莫大的损害。

    公路费是王国税收中征收得最随意和最不公平的一种。有些地方按照每镑六辨士的税率一年征收两三次:有些地方由于道路状况极坏或者由于筑路材料取给过远,全教区都无法筹足要支付的费用;有些地方的公路监察员并不把征得的养路捐用于养路,滥用、勒索、纵容作弊、欺诈、挪用公款等等简直不可胜数。

    当罗马人统治本岛的时候,他们所关心的要事之一就是建筑和保养王国的公路,我们今天使用的主要道路便是他们计划出来的;道路的维修工作是这样的重要(或者至少看起来是这样),他们甚至不惜使自己的罗马军团屈尊参加修路,在冬季或者在和土著居民讲和或停战的空隙时间,他们的全部大军往往都投入了这项工作。这些堤道和大路的遗迹都是罗马人留给我们的最宏伟壮丽的纪念品,今天我们在王国的许多地区都可以看到它们;通过还看得见的遗迹,我们发现有些道路是贯通全国的,有些是为适应特殊的需要,从这一殖民地通往另一殖民地的,长达一百多哩的一段。有人会告诉你,那条叫做“瓦特林大街”的著名公路或大道,起自“伦敦石”,经过市内我们今天称之为瓦特林街的那条大街,向西通到现在的泰本所在地,然后转向西北直达圣·阿尔本斯,其路线之直使它至今仍是国内最直的一条道路(一连二十哩路都是一条直线),现在,即使不是主要的道路了,然而仍不失为一条通往圣·阿尔本斯的优良的而且我以为是最好的道路,它依旧被叫做“大街路”;我们发现,这条路从圣·阿尔本斯又伸入希罗普郡一百六十哩以上,沿途有许多明显的古迹,这些古迹是卡姆顿先生①发现的,并且,他还对它们做了精确的描写。另外,还有一条罗马人筑的“壕沟路”,至今还清楚地显示出原是一条高堤道,宽达三十呎以上,两旁掘有壕沟,在必要的地方垫成弓形或者铺平,在美丽和线路之直方面比之穿越海德公园的国王的新路毫无逊色;这条路现在还保持着上述状况,从莫歇菲尔德附近通到西伦塞斯脱,再从西伦塞斯脱通到格罗斯脱以东三哩外的小山,全长不下二十六哩,一直被用作通往这些城市的大道,也许,在很少修整的情况下,已经被这样地使用了一千年。

    ①威廉·卡姆顿(1551—1623),英国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译者

    如果我们把作为异教徒的罗马人的野蛮和风俗姑且撇开不谈,而把他们看成是文明的政府,我们就必须承认:他们在改善和增加技艺与学识方面堪称全世界的楷模,他们使那些被他们以威武征服的国家和民族变得文明化和组织化了。如果这是他们最关心的事务之一,那么这种考虑就会推动某些事情。我愿意提出三点来证明这个慷慨的民族曾经作出的伟大榜样:

    (一)公路很有用。由于它便利马车通行,因而在一个商业国家里大大有益于贸易,并且促进了我国内地贸易经营必不可少的普遍通信。对此,我可以举出一条安全、舒适和维修良好,对居民和旅客两利的公路具有的千百种便利,不过,我想这样作并没有必要。

    (二)筑公路并不难。我毫不怀疑,使全部公路,特别是英格兰的公路有个挺象样的状况并不是什么难事,我们很容易使公路给人免受洪水、无法通过的泥沼、深陷的车辙、高岗和一切过去俯拾即是的不便利之害;当这件事完成以后,使它保持住这种情况还要更加容易。

    (三)费用可以降低。为维修公路而征收的一切税款可以永远废除,或者另作其他为公众谋福利的用途。

    在这里我想请读者允许我说几句题外的话。

    我不是以承包商的身分提出下列建议的,也不是象我们谈的计划创制人一样,向公众开出一个我愿意为之实行计划的价格,我只是公开发表一项待人实行的计划,到公共事务允许我们的官吏考虑这一计划的时候,他们会发现它完全切实可行,因此,他们会找到愿意实行这一计划的足够多的人;在承包之风盛行的当代,我毫不怀疑在任何时候都能毫不困难地找到这样的人,他们自愿出资在任何单独一个郡里实行这一计划,为全国做出一个榜样和试验。

    我的建议如下:

    首先,议会要通过一项法案,允许承包人自由挖地掘沟,砍倒篱笆、树木或排除一切妨碍挖沟、排水和疏泄积水,清理、扩大和平整路面的东西;承包人有权切断或圈起土地,进入必要的土地,挖掘、拔掉和平倒栅栏,竖立或拔掉篱笆或树木以进行公路的扩展、加宽和排水;承包人有权在工程指导者认为必要时改变道路、水路或河流小溪的方向;当然,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始终要先使这类土地的所有者满意,他们或者换给原主相等的土地,或者给以现金,地价暂时由**官或掌玺大臣另外指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加以调整;凡是要把水流引离任何水磨的时候,一定要先使原地主和租户都满意。

    不过,在我继续往下谈以前,我一定要就这一问题说一两句话。

    道路的下陷和路面状况的恶劣主要是甚至几乎完全是由积水引起的。由于人们对挖掘和疏浚沟渠、排水道及其他水道和清除通道缺乏应有的注意,没有排除积水,因此,积水渗入地下,把地浸渍得不能承受马匹和马车的重量,为了防止这一弊害,上述挖地、掘沟和砍伐等权力将是完全必要的。可是由于这项自由权力似乎极大,也许有人会以为不宜把这项过大的权力授予任何人来对付他的邻人,我的回答是:

    (一)这是完全必要的,否则,工程就无法进行;实施这项工程带来的利益比所能引起的损害要大得多。

    (二)所有者将得到满意的补偿,在损害还未形成以前先得到的补偿当然是等值的;我想,这两方再加在一起准能充分地回答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反对意见。

    除了议会法案以外,还应该成立一个至少由十五人组成的、代表承包人的委员会,每郡都有权派十人参加该委员会,上述十五人当每次开会讨论关于该郡事务的时候,都要让这十人始终参与会议;上述十五人或其中七人应为工程的指导人,由上述十人或其中五人担任有关权利和要求等方面的顾问;上述十人负责排解各郡中的争执,有权通过诉讼程序代表将受上述工程侵犯或损害的领主或城市或法人的特权上诉;一切上诉都应由**官或由他指定的委员会尽速听取和做出判决,以免工程中断。

    这个委员会将授权上述十五人强制征集运货马车、普通车辆、马匹、牛和人,有权使征集到的人畜车辆在规定的离原住地若干哩以内的地区内,按一定的税率服一定时期的劳役。在割草或收获或赶集的日期,征集任何人、马匹或车辆做工的时候,都必须得到被征人的同意;如果被征人宣称有某种事务,他和他的马匹或车辆就得真的到他所说要去的集市上去。

    凡是稍微了解英格兰公路现状的人,都清楚地知道:大部分地区都有向行旅开放的一段来往便利的土地,以供驱过牲畜或者让骑兵通行,其隘路狭道之少或许和任何其他国家的大道状况一样。一般地说,十字路是比较窄的,不过,在大部分地区仍然宽到足以通过并行的两辆马车;另一方面,我们大部分公路上都有大量的土地好象是多余的公路似的被荒废了;当然,在这些土地上也有牲畜或行人偶然通过,然而,作为道路来说确实对行人没有丝毫好处,作为公共荒地既无利于穷人,作为荒地也无益于领主;这块土地长不出它应该长出那么多的树木或牧草,相反地,在冬季被到处乱跑的牛群无谓地践踏得泥泞不堪,一塌糊涂,或者在夏季被尘土糟蹋得无以名状。我在英格兰许多地区都看到和附近圈地土壤一样良好的这种土地,它们同样能够被改善和有目的利用。

    我们只要让道路的宽度缩小一些,把这些土地圈起来,施上肥料,它就是我提议兴办这项工程需要的巨款所依靠的基金。这些土地(以后我还要著文对它做出估价)被圈起来以后,可以出售以筹集资本,也适于用来和那些因为扩展道路需要出让一部分土地的先生们交换;并且,把这种土地始终保留一定的数量租给佃户,缴纳的地租归入公共资本或承包人的银行,或者留作维修道路的保证;如果道路得不到这样的维护,上述银行就要丧失其土地。

    另一部分资本一定是人手,因为人的资本就是金钱的资本,为此,每郡、市、镇、教区都应该按固定价格缴纳一笔相当于公路八年维修费的税款,每郡并毋须缴纳现款,而是通过征集人、马、车辆的服役折抵纳税,人和马匹等由筑路指导人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一切体罚如笞刑、足枷、颈手枷、感化院等都可以简便地改变为一定日数的筑路劳役,由于这样的提供人工,全国在以后就会永远免除任何金钱或劳役形式的修路捐,不过,修桥却不在此例。

    目前,对这项计划有几种普遍的反对意见,头一个就是在英格兰曾引起过莫大纷争的问题——倾向于损害贫民和减少贫民人口的、把公地圈为私有的措施。

    第二个反对意见是:由谁督促承包人把工程实行到一定的限度,由谁当这项工程的检查人和监督人呢?

    关于第一项圈起公地的问题,就侵犯到“大宪章”和贫民的财产中最可观的一部分这种提法来说,我有如下的答辩:

    (一)在我们要圈的土地上,贫民并不能真的得到任何好处,或者至少是得不到可观的好处。

    (二)经营这项巨大事业的银行和公共资本将有许多需人做的零活和用人的差事,这都只适合于劳苦的贫民来做,因此,他们可以为能够工作而受害的贫民找到生活出路;那些不能工作的贫民也可以得到价值超过所受损失的看管、照料等津贴。

    (三)谈到减少贫民人口的问题,通过下列措施可以收到正相反的效果:承包人有义务每隔一定的距离必须在路旁建立农舍,每处至少要建两所,这将有助于修路工程和行旅安全,每所农舍应配给一份足以吸引贫民的土地,凡是按照规定照管公路的贫民都可终身免费居住这些农舍;通过这种措施和其他许多方法,贫民非但不会遭受损害,反而从这项建议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四)通过每隔适当距离在公路旁建立的农舍,一个人可以象逛大街似的周游全英格兰,他在旅途中既不会孤立无援地遭人抢劫,也不会缺乏响导。

    (五)这项事业一旦得到适当的完成,可能用不了几年就形成了没有贫民需要依靠公地生活的局面;假使果真如此,还给贫民保留公地干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以后适当的地方再谈。

    关于第二种反对意见,即由谁督促承包人实行计划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一)如果他们不实行计划,就应该撤消他们的委任状和特许状,没收他们的资本,而未出售的圈起的土地则成为抵押品,这将是可靠的保证。

    (二)每郡选出的十人应该有权检查工程情况和提出控诉,**官在接到此项控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并且通过陪审团做出裁决;如果他们确实没有依约履行计划,就应该强制他们履行约定。

    (三)交给银行的土地应只用于上述的各方面,不论何时,如果公路不能保持最初规定的状况,银行就应在国家公诉下被科以罚金。

    所有这些和其他可以想出的条件经过比我聪敏的人用法律形式固定以后,我完全相信它必能形成一套对国家和贫民以及公众都有同等利益的制度,这是一套如此公平而稳固的制度,在近代世界史上还从来没有实行过。现在,我们一般地谈一下这个问题,举一个或许在王国中还是独一无二的地区为例,那就是米德尔色克斯的伊斯林顿,全英格兰最大的公路通过这片大教区,在这条大路上来往的行旅最多,赶往史密斯菲尔德市场去的牲畜尤其频繁。这条大路有那么多的支路,而穿过教区的路又是那样的长,加上这里是不便于行走的粘土地,附近没有砂砾,因此——说得缓和些——这个教区无力使道路得到应有的维修,这样一来,教区里好多条十字路都变得完全不能通行,车辆、马匹和人几乎将被陷入凹坑和泥沼里,而干路本身多年来也一直处在一种非常恶劣的状况中,这曾引起人们在国会中提过几次动议,建议在“高门”①征收通行税以进行教区不可能做然而却绝对需要做的工程。伊斯林顿教区放弃境内道路上占用的一切荒地,借以摆脱不堪忍受的公路维修税,同时,用某种别的方法来解决从荒地上得不到多大好处的贫民的生活;这难道不是很可能的事吗?我直率地断言,只要把现在向公路开放的荒废和几乎是无用的土地让出来,从而加以改善(它们也很容易改善),以后再施以折抵八年税额的工役,就可以修起一条宏伟壮丽的堤道,两旁有深度足以容水的壕沟和能够充分排水的泄水道,堤道本身至少高四尺,宽三十到四十尺,从伦敦直通巴涅特,中间铺成弓形,以砂砾和其他材料筑成,只要经常小修修就不致损坏。

    ①地名,伦敦北郊住宅区。——译者

    我希望现在不会有人神经过敏到这种地步,一听到我提出把向公路开放的土地交给筑路的承包人,就以为我的意思是说为了这项工程,我们就要把芬契尼公地②全部圈起来卖掉;不过,为了预防有人真会提出这样一种荒唐的反对意见,我想不妨提一提下面几句话:在一条公路穿过一大片公有森林或荒地的地方,如果在一定的距离以内两旁没有篱笆,那么,几个教区将按照上述公路的长度和宽度授予筑路指导者一定数量的和公路平行的公地;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土地的性质,不然,就只直接给予他们筑路的土地,让他们在上述公地境内的任何地点得到相当于路旁同等土地的圈地;因此,在好地和附近有堤道建筑材料的地方,较少的土地便够用了;如果情况相反,便要占用较多的土地;不过,一般地说,大都授予他们数量和堤道长度成比例,宽四十竿①的土地,而在丘陵、平原等土质不好的地方,授地的比例应该考虑由国家来调整。

    ②芬契尼在伦敦郊区。——译者

    ①英国长度名,一竿等于16.5呎。——译者

    另外,关于道路规模的问题也应该加以调整,我认为它的宽度不应小于:

    从伦敦起每条路的头十哩为高驿道,路面必须达到宽四十呎、高四呎、沟宽八呎、深六呎,从十哩以后起则为宽三十呎,其余尺寸依此比例类推。

    十字路宽二十呎,壕沟大小依比例类推;小路和隘道都在九呎以上,没有壕沟。

    高驿道的中央用石子、白垩或砂砾铺成,通常保持比两侧高过二呎,这样水就可以畅流无阻地排入沟中,并且经常雇有养路工填补坑洞、排除积水,疏浚渠道以及做其他类似的必要工作——这是拦路盗贼的适当工作,这类歹徒有了工作便可能免于走上绞架。

    这里,也许有人反对说:从道理上讲,要让较穷的老百姓缴纳八年的路捐,无论如何是太多了;例如,拥有几匹马的一个农夫当征收普通税时只需做一星期的工,我们不应该苛刻到让任何人一下子工作八星期,回答这种反对意见很容易。

    要征收的税额必须分文不少;如果一个农夫的牲畜一下子服这样长的劳役,就会对他有所损害,那么,他可以分成若干次去服役,或者同意纳税,可以按估定的税金分若干次缴纳,银行可以尽量照顾他的便利。

    另外,还可以找到一种立刻确定这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