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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1/2)

    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之导言中已说明纯粹理性之先验的幻相起于辩证的推理,此种推理之图型乃由逻辑在其三种形式的推理中所提示者——正与范畴在一切判断之四种机能中发见其逻辑的图型相同。此等伪辨的推理之第一类型,乃论宪(主体或心之)“一切普泛所谓表象所有主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与断言的三段推理相符合,其大前提为主张“宾词与主词关系”之原理。辩证的论证之第二类型,则为比拟假设的三段推理而来。以现象领域中所有客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为其内容。第三类型(此将在以下一章论究之)其方法相同,以“普泛所谓对象所以可能之有客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为其主题。

    但有须特殊注意之一点。先验的误谬推理产生——关于吾人所有思维主体之理念——纯然片面的幻相。凡稍能支持相反主张之幻相,皆非理性概念所引起之幻相。因之,先验的误谬推理(虽有其所适合之幻相)虽不能否认——在批判的研究之严厉审讯中,先验的误谬推理,由之消灭其效力至化为纯然外观形式——之根本的缺陷,但此种先验的误谬推理所能提供之利益,则全然偏于精神论一面。

    当理性应用于现象之客观的综合时,则情形大异。盖在此领域中,不问其如何努力建立其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原理,且即有伟大(虽属幻相)成就之表面现象,亦立即陷入其所不得不陷入之矛盾中(在此宇宙论之领域中),以终止其任何此种僭妄主张。

    吾人今以人类理性之新现象呈现于吾人之前——此为一全然自然的矛盾,无须故为设问或乘隙陷之,理性由其自身不得避免所必然陷入者也。此确为防护理性为纯粹片面的幻相所产生之空幻信念所麻醉,但同时又陷理性于此种诱惑,即或倾于怀疑的绝望,或以顽固态度固执某种主张,而不愿虚心倾听相反主张之理由。有一于此,皆足致健全哲学于死亡,而前者(按即怀疑的绝望)固可名之为纯粹理性之无疾而终(euthanasia)。

    在考虑由纯粹理性法则之矛盾(即二律背驰)所发生之“种种相反背驰之方式”以前,吾人应提示若干注意点,以说明辩释“吾人所欲用为论究此主题之方法”。在一切先验的理念与“现象综合中之绝对的总体”相关之限度内,我名之为宇宙概念,一则因此绝对的总体亦为“世界全体”概念(其自身仅为一理念)之基础;一则因此等概念惟与“现象之综合”(即仅与经验的综合)相关。反之,当绝对的总体为“综合一切普泛所谓可能的事物所有条件之绝对的总体”时,则将发生一种纯粹理性之理想,虽与宇宙概念有关,但实与之完全不同者也。因之,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将以虚伪的纯粹合理的宇宙论之先验的原理展示吾人,正与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为辩证的心理学之基础相同。但合理宇宙论之展示其先验的原理,并不在示证此种学问之有效力及欲采用之。顾名思义,理性之矛盾,其名称已足证此种虚伪的学问仅能在眩惑而又虚伪之幻相中,展示其为一绝不能与现象调和之理念耳。

    第一节 宇宙论所有理念之体系

    在进而以“依据原理之体系的精密”,列举此等理念时,吾人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吾人必须承认纯粹的及先验的概念仅能自悟性发生。理性实际并不产生任何概念。理性之所能为者,充其量惟在使悟性概念超脱可能经验之不可避免之制限耳,即努力推广此概念于经验的事物之限界以外(虽仍与经验的事物相关)。此以以下之方法成就之。理性对于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要求在其条件方面——此为悟性以一切现象归摄于其下所视为综合统一之条件者——之绝对的总体,在此要求中,即以范畴转变为先验的理念。盖仅由使经验的综合远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始能使经验的综合绝对的完成;顾此不受条件制限者绝不能在经验中见及之,而仅在理念中见之。理性之为此要求,实依据以下之原理,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时,则其条件总和及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受条件制限者,唯由此不受条件制限者而后可能)亦授与。此等先验的理念第一、纯为推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范畴,且能归约之于“依据范畴四类项目所排列之表中”。第二、非一切范畴皆适于此种用法,仅为综合由之构成“互相从属(非同等并列)之条件系列及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发生的系列”之范畴。绝对的总体仅在其与所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关之条件上升系列之范围内,始为理性所要求。关于条件所有结果之下降系列或与“此等结果所有同等并列条件之集合体”相关者,皆不要求此绝对的总体。盖在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事例中,实以其条件为前提,且视为与受条件制限者连带授与者。反之,因结果并非使其条件可能,乃以条件为前提者,故当吾人进展至结果,即自条件下达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时,实无须考虑此系列是否终止;盖关于此种系列总体之问题,绝不能为理性所预想者也。

    故吾人必须思维时间为到达此“所与刹那”中,“过去时间”已完全经过,且视为时间自身以此完全方式所授与者(按即过去全部时间)。此种完全经过之时间,即非吾人所能规定,但此说则甚真确。但因未来并非吾人到达现在之条件,故在吾人理解现在时,不问吾人如何思维未来时间,或以之为有尽,或以之为无穷,皆为绝不相关之事。今设吾人有m,n,o,之系列,其中n乃受m条件之制限所接与者,同时又为o之条件。此系列自受条件制限者n上升至m(L,k,i,等等),又自条件n下降至受条件制限者o(P,q,r,等等)。为使能以n视为所与者,则我必以第一系列为前提。依据理性及理性对于条件总体之要求,n仅由此种系列而可能者。其可能性并不依据其后继之系列o,P,q,r,等等。故此后者系列不能视为所与者,而仅能视为所可授与者(dabilis)。

    我议以“在条件方面,自切近所与现象之条件开始,还溯更远条件之系列综合”名为追溯的(regresslv)综合;以“在受条件制限者一方自第一结果进展至更远结果之系列综合”,名为前进的(progressiv)综合。前者在前提(antecedentia)中进行,后者在结果(consequenti)中进行。故宇宙论的理念乃论究“追溯的综合”之总体,在前提中进行,非在结果中进行。总体之前进的方式所提示之纯粹理性问题,乃无益之事,且为无须有者,诚以设立此种问题非为完全理解“现象中所授与之事物”所必需者。盖吾人所须考虑者仅为其根据,而非其结果。

    在排列“依据范畴表之理念表”时,吾人首先列入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二种本源的量,即时间与空间。时间自身即为一系列,且实为一切系列之方式的条件。在时间中,就一所与的现在而言,所视为其条件之前项(过去),自能先天的与其后项(未来)相区别。故“任何所与受条件制限者所有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仅与一切过去时间相关;且依据理性之理念,过去时间乃“所与刹那”之条件,必须思维为在此刹那中已全部授与者也。顾在空间中,就空间之自身而言,前进与后退之间,并无区别。盖以空间之各部分乃同时共在者,为一集合体而非系列。“现在一刹那”仅能视为受过去时间条件之制限者,绝不能视为过去时间之条件,盖因此一刹那仅由过去时间始能存在,或宁谓为经由其先在之时间而存在者也。至若空间则各部分同等并列,并非互相从属,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条件;且与时间不同,空间自身并不构成一系列。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间之“空间杂多部分之综合”,乃继续的,在时间中进行的,且含有一系列。且因在所与空间之此种“集合的种种空间之系列”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与空间之延扩中所思维之种种空间,常为“所与空间”之限界条件,故空间之测定,亦应视为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综合,其所不同者,仅为其条件方面本身并不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异耳,故在空间中前进与后退,吾人见其实相同也。然因空间之一部分并非由其他部分授与,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须视各空间——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内——亦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以各空间乃预想其他空间为其限界之条件,而其他空间亦复如是。是以关于设定限界,空间中之前进,亦为追溯的,因而“条件系列中所有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亦复适用于空间。我之能有正当理由探讨关于空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正与我之能探讨过去时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相同。对于此种问题,是否有解答可能,将在以后解决之。

    第二,空间中之实在(即物质)乃受条件制限者。其所有内部的条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则为其更远之条件。于是此处发现有一追溯的综合,其绝对的总体乃为理性所要求。此种绝对的总体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质之实在或消灭至无,或成为已非物质之事物——即单纯的事物。是以此处吾人亦有一条件系列及进展至其不受条件制限者。

    第三,关于现象间实在的关系之范畴,即实体与其所有属性之范畴并不适于为先验的理念。盖即谓理性在其中并不发见追溯的进向条件之根据。属性在其内属于同一之实体时,彼此同等同列,并不构成一系列。即在其与实体之关系中,此等属性实际亦非从属实体,乃实体自身存在之形相。所有在此种范畴中其仍可视作成为先验的理性之理念者,厥为实体的事物之概念。但因此种概念仅指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而言,此种普泛所谓对象在吾人在其中离一切宾词,惟思维先验的主体之限度内始作为实体存在,顾吾人此处所论究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仅视为其能在现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实体的事物之不能为此种系列之一员,极为明显者也。此点对于交相关系中之种种实体,亦极真确。此等实体纯为集合的,并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据之事物。吾人对于此等实体,不能如对于空间之所云云,盖空间之限界,绝不由其自身规定,而仅由其他空间为之规定,故空间彼此从属,为彼此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所留存者,仅为因果之范畴。此范畴呈现“所与结果”之原因系列,因而吾人能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结果”进而上升为其条件之原因,以解答理性之问题。

    第四,可能的、现实的及必然的之概念,除在以下之限度内并不引达任何系列,即偶有的事物在其存在中必须常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且须视为依据悟性规律指向其所由以成为必然者之条件,而此条件又复指向其更高之条件,直至理性最后到达系列总体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

    当吾人选择此等在杂多综合中必然引达系列之一类范畴时,吾人发见仅有四种宇宙论的理念,与四类范畴相应:

    一、“一切现象合成一所与全体”其合成之绝对的完成

    二、分割现象领域中一所与全体其分割之绝对的完成

    三、推溯一现象之起源其推溯之绝对的完成

    四、现象领域中变化事物之存在皆有其由来依属,推源其由来依属之绝对的完成。

    此处有种种务须注意之点。第一、绝对的总体理念仅在说明现象,因而与“悟性关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总体所能形成之纯粹概念”无关。现象在此处乃视为所与者;而理性之所要求者则为此等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在此等条件构成一系列之限度内——之绝对的完成。故理性之所命令者,为绝对的(盖即谓在一切方面)完全之综合,由此种综合现象始能依据悟性法则展示之。

    第二、理性在此系列的,继续追溯的,条件之综合中实际所寻求者,唯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其目的所在,殆为前提系列之完成,即到达无须再预想其他之前提者。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常包含于想象中所表现“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中”。但此绝对的完全之综合,又仅为一理念;盖吾人不能知(至少在此论究开始之际)此种综合在现象之事例中是否可能也。吾人如专由纯粹悟性概念表现一切事物而与感性的直观之条件无关,则吾人自能对于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立即谓其互相从属之全部条件系列亦已授与之矣。盖前者仅由后者而授与吾人者。但在其就吾人所论究之现象而言时,则吾人发见有一种特殊制限,此种制限起于“条件所由以授与”之方法,即经由“直观所有杂多”之继续的综合——此种综合由追溯而完成者。至此种完成在感性是否可能,乃更进一步之问题;惟其理念则存在理性中,与吾人能否以此种理念与任何适当之经验概念相联结之事,固不相关者也。今因不受条件制限者必然包含于“现象领域内所有杂多之追溯的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中——此种综合乃依据“表现现象为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范畴而行之者——故此处理性采用自“总体理念”开始之方法,其实际目的所在,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固不问其全部系列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或其一部分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也。同时此总体是否——及如何——能到达,则又任其悬而末决。

    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可在两种途径中择其一考虑之。其一,可视为由全部系列所成,其中一切项目毫无例外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仅其总体为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此种追溯应名为无限的。至另一可选择之途径,则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仅为系列之一部分——其他项目皆从属此一部分,其自身不再从属任何其他条件。自第一种观点言之,上升方向(A parte priori)之系列,毫无制限且无起始,即为无限的,同时又为以其全部授与者。但其中之追溯,绝不能完成,仅能名之为潜在之无限的。自第二观点言之,则有“系列之最初一项目”,其就过去时间而言,名为世界之起始,就空间而言名为世界之限界,就一所与有限全体之部分而言,名为单纯的,就原因而言名为绝对的自己活动(自由),就生灭事物之存在而言,名为绝对的自然必然性。

    吾人有两种名词,世界及自然,二者有时意义相同。前者指一切现象之数学的总和及其综合——在大数中及小数中,即由合成进展及由分割进展——之总体而言。但当视世界为力学的全体时,则此同一之世界即名为自然。斯时吾人不与空间时间中之集合体(所欲规定之为量者)相关,而与现象之存在中所有之统一相关矣。在此种事例中,所发生事物之条件,名为原因。现象领域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原因作用,名为自由,其受条件制限之原因作用,则名为自然的原因(就其狭义而言)。普泛所谓存在,其受条件制限者名为偶然的,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则为必然的。现象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可名之为自然的必然性。

    吾人今所论究之理念,我前已名之为宇宙论的理念,一则因世界一名词,吾人指一切现象之总和而言,专用于吾人理念所向之“现象中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一则又因世界一名词在其先验的意义中,乃指一切存在的事物之绝对的总体而言,吾人注意所在,惟在其综合之完成(此种完成虽仅能在追溯其条件中到达之)。故虽有人反对谓此等理念皆超验的,且谓此等理念就种类言之,即非超越对象(即现象),而专与感官世界相关与本体无涉,但其综合仍到达超越一切可能经验之程度,顾我则仍以名之为宇宙概念为最适当。但关于“追溯目的所在”之数学的及力学的不受条件制限者间之区别,我可称前二种概念为狭义之宇宙概念(因其与大小两种世界相关),至其他两种概念则名为超验的自然概念。此种区别并无特殊之直接价值;其意义则将在以后知之。

    第二节 纯粹理性之背驰论

    如以正面主张为一切独断论之名,则反面主张并非指相反之独断的主张而言,乃指两种外观上独断的知识(Thesis cum an-tithests正面主张与反面主张)之理论冲突,其中并无一种主张能证明其胜于另一主张者。故背驰论并非论究片面之主张。其所论究者仅为理性所有学说彼此相互间之冲突及此冲突之原因耳。先验背驰论乃探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及其原因与结果之一种研究。在使用悟性原理时,设吾人不仅应用吾人之理性于经验对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经验限界之外,即发生辩证的学说,此种学说既不能希望其为经验所证实,亦不惧为经验所否定。其中每一学说不仅其自身能免于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质中发见其必然性之条件——所不幸者,则其相反主张,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据,亦正与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与此种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相关联自然发生之问题如下:(一)纯粹理性在何种命题中不可避免必然陷于二律背驰?(二)此种二律背驰所由以发生之原因为何?(三)虽有此种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达确实性之途径,且其方法如何?

    故纯粹理性之辩证论必须与两端可通之一切伪辩的命题相区别。其有关之问题,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设立之问题,乃人类理性在其进展中所必然遇及之问题。其次,正面主张与其反面主张二者之所包含者,非发见以后立即消失之人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即令已无人为其所欺,亦仍能继续的惑人(虽不致再欺吾人),且即能无害于人,但绝不能消灭者也。

    此种辩证的学说非与经验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统一相关,乃与纯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统一相关。盖因此种理性统一包括依据规律之综合,自须与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综合之绝对的统一,故同时又须与理性融洽。但此种统一之条件则如是:在其与理性相适合时,对于悟性似嫌过大,在其与悟性适合时,对于理性又嫌过小。于是乃发生吾人无论如何所不能避免之冲突。

    于是此种辩证的主张,展示一辩证的战场,其中凡容许其取攻势之方面,必为胜者,限于守势之方面,常为败者。因之,勇敢的斗士,不间彼等所拥护之事项为善为恶,彼等如仅设计保有最后攻击之权利而无须抵御敌方之新攻击,则常能获得胜利之荣誉。吾人自易了解此种争斗场必时时争斗不已,两方必已获得无数次胜利,最后一决之胜负,常使拥护战胜理由之斗士支配战场,此仅因其敌人已被禁止再参与战役耳。吾人欲为一公平之审判者,必须不问争斗者所各为其争斗之事项为善为恶。此等争执必须任彼等自决之。在彼等力尽而并不能互相伤害以后,彼等或能自悟其争执之无益成为良友而散。

    此种旁观——或宁激励——彼此主张冲突之方法,其意并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讨所争论之对象是否为一欺人的现象,两方争欲把持而卒归无效者,且关于此种欺人的现象,即令并无反对论与之相抗,亦不能到达任何结果者——此种方法我谓可名之为怀疑够有凑。此与怀疑论-此为否定“技术的学问的知识”之原理,此种原理破坏一切知识之基础,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毁弃知识之信用及其坚实性者——全然不同。盖怀疑的方法目的在确实性。欲在两方忠实奋勉所奉行之争论事例中发见其误解之点,正类贤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诉讼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获得关于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处之教训。在应用法律中所显现之二律背驰,对于吾人有限之智慧实为产生法律之立法事业之最良标准。理性——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觉悟其误谬——由此二律背驰,乃注意及在规定其原理时所有应考虑之因子。

    但此种怀疑的方法仅对于先验哲学始为主要之方法。在其他一切之研究范围中,怀疑的方法虽或能废而不用,惟在先验哲学中则不然。在数学中而用怀疑方法则谬矣;盖在数学中绝无虚伪主张能隐藏而不为人所发见,诚以其证明必常在纯粹直观指导之下,且由常为自明的综合方法进行。在实验哲学中由怀疑所引起之迟延,自极有益;但其中不能有不易除去之误解;且其决定争论之最后方法(不问发见之迟早)终必由经验提供之也。道德哲学至少亦能在可能的经验中具体的呈现其一切原理与其实践的结果;因而亦能避免由抽象所发生之误解。但在先验的主张,则大不然,其所称有权主张者,为洞察“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领域之事物”。此等主张之抽象的综合,绝不能在任何先天的直观中授与,故就其性质言,则凡此等主张中之误谬,绝不能由任何经验方法发见之。故先验的理性,除努力使其种种主张调和以外,不容有其他检讨之标准。但欲此种检讨标准(按即观察其种种主张是否能调和)行之有效,首先必使此等主张交相陷入之矛盾,自由发展而不为之妨。吾人今试罗列此种矛盾。

    先验理念之第一种矛盾

    正面主张

    世界有时间上之起始,就空间而言,亦有限界。

    证明

    吾人如假定为世界并无时间上之起始,则达到一切所与时间点,必已经历一永恒无始之时间,因而在世界中已经过事物继续状态之无限系列。顾系列之无限,由此种事实所成,即系列由继续的综合绝不能完成之者。故谓已经过一无限的世界系列,实为不可能者,因而世界之起始,乃世界存在之必然的条件。此为所需证明之第一点。

    至关于第二点,则任吾人又复自其相反方面言之,即假定为世界乃一共在事物之“无限的所与全体”。顾“不在直观中(即在某种限界内)所授与之量”,其量之大小,仅能由其部分之综合思维之,至此种量之总体,则仅能由“以单位逐一重复增加而使之完成之综合”思维之。故欲以充满一切空间之世界思维为一全体,必须以“一无限的世界所有各部分之继续的综合”为已完成者,即在列举一切共在事物时,必须视为已经历一无限时间者。但此为不可能者。故现实事物之无限的集合体不能视为一所与全体,故亦不能视为同时授与者。是以就空间中之延扩而言,世界非无限的,乃包围在限界中者。此为争论中之第二点。

    反面主张

    世界并无起始,亦无空间中之限界,就时空二者而言,世界乃无限的。

    证明

    盖若吾人假定为世界有起始。则因起始乃以“其中事物尚末存在之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故必有其中世界尚未存在之先在时间,即虚空时间。顾在虚空时间中并无事物发生之可能,盖因此种时间除“非存在”云云外,无一部分较之其他任何时间具有特异之存在条件不问事物假定为由其自身发生或由某种其他原因发生,此点皆适用之)。在世界中固能开始种种事物系列;但世界自身则不能有起始,故就过去时间而言,乃无限的。

    至关于第二点,任吾人自其相反方面出发,假定为空间中之世界为有限的且有限界者,因而世界存在“毫无限界之虚空空间”中。于是事物不仅在空间中交相关系,且亦与空间有关系矣。顾因世界为一绝对的全体,世界之外并无直观之对象,即无“世界与之具有关系”之相应者,故世界与虚空空间之关系,殆为世界与空无对象之关系。但此种关系以及由虚空空间所包围之世界限界,实等于无。故世界不能在空间中有限界,即就延扩而言,世界乃无限的。

    第一种二律背驰注释

    一、注释正面主张

    在陈述此等矛盾的论证时,我并非意在畅肆伪带。盖即谓,我并不依赖特殊辩护人乘隙攻人之方法——此种辩护人先姑承认诉之于所误解之法律,盖便于其能否定此种法律以成立其自身之不法要求耳。以上所列正反两种证明皆由所争论之事实自然发生,并无可以利用任何一方独断论者到达之误谬结论所授与对方之间隙。

    我自能外表虚饰自“所与量之无限性”之错误概念出发,以独断论者之通常方法证明正面主张。我能论证如较大于其自身之量——为此量所包含之“所与单位之数量”所限定者——不可能时,则此量为无限的。顾无一数量能为最大者,以一或以上之单位常能加之于其上。因之无限的所与量以及无限的世界(就经过的系列而言或就延扩而言之无限)乃不可能者;在时空两方皆必须有所限界。此即为我之证明所可遵循之途径。但以上之概念并不适合于吾人之所谓无限的全体。盖此无限的全体并不表现其如何之大,因而非极量之概念。吾人仅由之以思维其与任何所有单位之关系,就单位而言,则无限的全体自必大于一切之数。按所择单位之大小,此无限者当随之而大小。但以无限性仅以“其与所与单位之关系”而成,自常为同一。故全体之绝对量不能以此种方法知之;以上之概念实并未涉及此绝对量也。

    无限性之真实的先验概念,如是即“在计算一量所需要此种单位之继续的综合,绝不能完成”是也。由此而得以下之结论自完全正确,即引达一所与(现在)刹那所有(过去之)现实的继续状态之永恒无限性,不能尽行经过,故世界必须有一起始点。

    在正面主张之第二部分中,并不发生所包含在“无限而又已经过之系列”中之困难,盖因无限世界之杂多,就延扩而言,乃视为同时存在而授与吾人者。但若吾人欲思维此种数量之总体而又不能诉之于“由其自身在直观中构成一总体”之限界,则吾人必须说明此一种概念即在此事例中乃“不能自全体进达部分之规定的数量,而必须由部分之继续的综合以证明全体之可能性”。顾因此种综合构成一绝不能完成之系列,故我不能先于此综合或由此综合以思维一总体。盖总体概念在此事例中,其自身乃所有部分之综合已全部完成之表象。惟因此种完成乃不可能者,因而“完成”之概念亦不可能。

    二、注释反面主张

    “所与世界系列及世界全体”之无限性之证明,乃依据此种事实,即就其反面而论(按即以世界为有限的),即必须有一虚空时间及虚空空间以构成世界之限界。我知主张有限说者亦已努力避免此种结论,谓吾人无须设立此种——先于世界起始之绝对时间,或在世界以外之绝对空间——不可能之假定,世界在时间空间中之限界,自极可能。对于莱布尼兹学派所主张此种学说之后一部分,我自十分满意。盖空间仅为外部的直观之方式;非能为吾人外部所直观之实在的对象;非现象之相应者乃现象自身之方式耳。且因空间非对象而仅为可能的对象之方式,故不能视空间为规定事物存在——其自身为绝对的——之某某事物。所视为现象之事物规定空间,即就空间所有“量及关系”之一切可能的宾词,此等事物特规定其中特殊之一宾词,属于实在者耳。反之,若以空间为独立自存之某某事物,则空间自身并非实在的事物;故不能规定现实的事物之量或形象。更进言之,空间不问其为充实或虚空与否,能由现象制限之,但现象则不能由“现象以外之虚空的空间”制限之。此点对于时间,亦复正确。但即令承认此种种之说,亦不能否定“吾人如欲假定空间时间中之世界具有限界,则不能不假定世界以外之虚空空间及世界以前之虚空时间之两种虚构物”。

    所自以为能使吾人避免以上所言之结果(即应假定如以世界为有时间空间中之限界, 则必须有无限的虚空规定“现实的事物存在其中之量”)之论证方法,乃窃以吾人绝无所知之直悟世界潜代感性世界而成立者;即以不再预想任何其他条件之“普泛所谓存在”代最初之起始(有一“非存在”之时间在其前之存在);以世界全体之范围代延扩之限界——于是可置时间空间于不问矣。但吾人今所欲论究者仅为现象界及其量,故若抽去以上所言之感性条件,则不能不破坏世界之存在本质。感性世界如有限界,则必存在无限之虚空中。扣除去虚空以及“所视为现象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之普泛所谓空间,则全部感性世界立即消灭。顾在吾人之问题中所授与吾人之世界,则仅有此感性世界。直悟的世界不过普泛所谓世界之普泛概念而已,其中已抽去其直观之一切条件,故关于此直悟世界并无综合的命题—一或肯定的或否定的—— 能有所主张者也。

    先验理念之第二种矛盾

    正面主张

    世界中一切复合的实体乃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者,故除单纯的事物或由单纯的事物所构成者以外,任何处所并无事物之存在。

    证明

    姑任吾人假定为复合的实体非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于是如在思维中除去一切复合,则无复合的部分,且亦无单纯的部分(因吾人不容有单纯的部分)留存,盖即谓绝无留存之事物,因而将无实体授与矣。故或在思维中除去一切复合之事为不可能,或在其除去以后必须留存并不复合而存在之某某事物,即单纯的事物,在前一事例中则复合事物非由种种实体所成;盖复合以之应用于实体则仅为偶然的关系,实体则离去此种偶然的关系,仍必保持其为独立自毫者而永存。今因此点与吾人之假定矛盾,故存留本来之假定,即世界中实体之复合者乃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者也。

    由此所得直接的结论,即世界中之事物绝无例外皆为单纯的存在物;复合仅为此等存在物之外部状态;吾人虽绝不能自此种复合状态中析出此等基本的实体,而使之孤立存在但理性必须思维此等实体为一切复合之基本的主体,故以之为先于一切复合之单纯的存在物也。

    反面主张

    世界中复合的事物并非由单纯的部分构成,故在世界中并无处所有任何单纯的事物之存在。

    证明

    假定为复合的事物(所视为实体者)由单纯的部分所成。则因一切外部的关系,以及实体之一切复合仅在空间中可能,一空间必为占据此空间之实体中所包含之同一数目之许多部分所成。顾空间非由单纯的部分所成,乃由种种空间所成。故复合的事物之一切部分皆必须占据一空间。但一切复合的事物之绝对的元始部分皆为单纯的。故单纯的事物占据一空间。今因占据空间之一切实在的事物,其自身中包有“并列之构成分子所成之一种杂多”,故为复合的;且因实在的复合体非由种种属性所构成仅(盖属性在无实体时,不能并列存在),乃由种种实体所构成,故单纯的事物始为种种实体之复合体——此实自相矛盾。

    相反主张之第二命题,谓世界无处存有任何单纯的事物云云,其意所在,仅属如是,即绝对单纯的事物之存在,不能由任何经验或知觉(或内部的或外部的)证明之;因而绝对的单纯事物仅为一理念,其客观的实在性绝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展示,且以理念并无对象,不能应用于说明现象。盖若吾人假定为对于此种先验的理念能在经验中发见一对象,则此种对象之经验的直观,应被人认知为并不包有“并列之杂多因子”而联结为一统一体者。但因吾人不能由于未意识此种杂多,即推断此种杂多在一切种类之“对象之直观”中皆不可能;且因无此种证明,则绝不能建立绝对的单纯性,故此种单纯性不能由任何知觉推论而得之。一绝对单纯的对象绝不能在可能的经验中授与吾人。且所谓感官世界吾人必须指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总和,故在感官世界中任何处所皆不能见及有任何单纯的事物。此种相反主张之第二命题较之第一命题,应用范围广大多矣。盖以第一命题仅在复合体之直观中排除单纯的事物,而第二命题则在自然之全体中排斥单纯的事物。因之不能由引用(复合体之)“外部的直观之所与对象”之概念,证明此第二命题,仅能由引用此种概念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证明之也。

    第二种二律背驰注释

    一、注释正面主张

    当我言及所视为必然由单纯的部分所构成之全体时,我仅指复合之(就“复合的”名词之严格意义言之)实体全体而言,即指杂多之偶然的统一而言,此为使各自单独授与之杂多(至少在思维中如是)互相联结,因而构成一统一体者。空间本不应名之为复合体,而应名之为总体,盖因空间之各部分仅在全体中可能,非全体由各部分而可能者也。此固可名之为观念的复合体,但非实在的复合体。顾此仅为一种巧辨而已。盖因空间非由实体(更非由实在的属性)所构成之复合体,故我若自空间除去复合,则将无一物——乃至无一点——存留。盖一点仅以其为空间限界而可能,即以其为复合体之限界而可能者、故空间与时间并不由单纯的部分所成。凡仅属于实体之状态者——即令其具有量,即具有变化——皆非由单纯的事物所构成;盖即谓变化之某种程度并非由多量单纯的变化累积而成。吾人自复合体以推论单纯体,仅能用之于独立自存之事物。顾事物状态之属性,并非独立自存之事物。故单纯的事物(所视为实体的复合体之构成部分者)之必然性之证明,如推及过远,无制限应用之于一切复合体——此所常见之事——则此证明自必易为人所倾覆,因而正面主张之全部理论,亦同时倾覆。加之,我今所言之单纯的事物,仅限于其必然在复合体中所授与者——复合体能分解为所视为其构成部分之单纯的事物。单子之一字在莱布尼兹所用之严格意义中,应仅指直接授与吾人,所视为单纯的实体(例如在自觉意识中)一类之单纯的事物而言,并非指复合体之要素而言。此复合体之要素宁名之元子较佳。今以我所欲证明单纯的实体之存在仅为复合体中之要素,故我可名第二种二律背驰之正面主张为先验的元子论。但以此字久已专指说明物体现象(分子)之特殊形相而言,因而以经验的概念为前提者,故名正面主张为单子论之辩证的原理,较为适当也。二、注释反面主张质之无限分割说,其证明纯为数学的,单子论者反对之。但此等反对论,立即使单子论者为人所疑。盖不问数学的证明如何自明,单子论者殊不欲承认此等证明——在空间实际为一切物质所以可能之方式的条件之限度内——乃根据于洞察空间之性质者。单子论者视此等证明纯为自“抽象而又任意的概念”而来之推论,因而不能应用之于实在的事物。顾如何能发明一“与空间之本源的直观中所授与者”不同种类之直观,及空间之先天的规定如何不能直接应用于“仅由其充实此空间而成为可能之事物”!吾人如注意此等反对论,则在数学点(虽为单纯的,但非空间之部分,仅为空间之限界)以外,吾人应以物理点为同一单纯的而又具有能(视为空间之部分)由其纯然集合以充实空间之特殊性质。对于此种谬论,固无须重述许多熟知之决定的驳论——盖欲借纯然论证的概念之肆行伪辩以论破数学之自明的证明真理实为无益之举——我仅举一点已足,即当哲学在此处以诈术掩蔽数学时,其所以如是者,实因其已忘在此论证中吾人仅与现象及其条件相关耳。此处对于“由悟性所成复合体之纯粹概念”发见单纯体之概念,实嫌不足;所应发见者乃对于复合体(物质)直观之单纯体直观。但就感性法则而言,以及在感官之对象中,此事乃绝不可能者。当实体所构成之全体,惟由纯粹悟性以思维之之时,则吾人在其所有一切复合之前,必先有其单纯体,此固极为真确者,但此点并不适用于现象之实体的全体,盖此种全体以其为空间中之经验的直观,具有“并无一部分为单纯的事物”之必然的特性,盖因空间并无一部分为单纯者也。顾单子论者实极灵敏,求避免此种困难,乃不以空间为外部的直观之对象(物体)所以可能之条件,而以此等对象及“实体间之力的关系”为空间所以可能之条件。但吾人仅有“所视为现象之物体概念”,而此等物体就其本身言,则必然以“空间为一切外部的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为其前提者。此种适辞实无所益,在先验感性论中已详辨之矣。故惟以物体为物自身,单子论者之论证始能有效。

    第二之辩证的主张则具有此种特点,即与之相对立者乃一切辩证的主张中仅有之独断的主张,即此种主张乃欲在经验的对象中,明显证明“吾人仅以之归之于先验的理念即实体之绝对的单纯”之实在性——我所指者乃内感之对象,即思维之我,为绝对的单纯实体之主张。今毋须深论此问题(此为以上已充分考虑之者),我仅须申述如有(例如在全然单纯无内容之我之表象中所发现者)任何事物仅思维之为对象而绝无其直观之任何综合的规定加之其上,则在此种表象中自无任何杂多及任何复合能为吾人所见及。此外则因我所由以思维此对象之宾词,纯为内感之直观,故在此对象中并无“要素并列之杂多”以及实在的复合能为吾人所发见。自觉意识即属此种性质,以思维之主体同时即为其自身所有之对象,故此主体虽能将其中所属之规定分割,而其自身则为不能分割者;盖就其自身而言,一切对象皆为绝对的统一者。顾在此主体外部的被视为直观之对象时,则必须在其现象中展示某种复合情形;故若吾人欲知其中是否具有“要素并列之杂多”,必须常以此种方法观察之也。

    先验理念之第三种矛盾

    正面主张

    依据自然法则之因果作用并非一切世界现象皆自之而来之唯一因果作用。欲说明此等现象,必须假定尚有他种因果作用,即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

    证明

    吾人今姑假定除依据自然法则以外并无其他之因果作用。设果如是,则一切发生之事物,自必预想有“此事物所依据规律必然随之而起之先在状态”。但此先在状态其自身亦必为发生之某某事物(在“其中尚未有此事物之时间中”发生);盖若此先在状态为常在者,则其结果自亦常在,而非仅为适所发生之事物矣。于是某某事物由以发生之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即为所发生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又复依据自然法则预想有一先在状态及其因果作用,以此类推则更有一较先之状态,于是追溯无已。故若一切事物仅依据自然法则发生,则常为相对的起始,绝无最初的起始,因而在原因方面依次相生之系列,亦决无完成之事。但自然法则适又如是,“若无一先天的充分决定之原因,则无一事物能发生”。于是依据自然法则以外并无因果作用可能云云之问题,就其绝对的普遍性而言,则自相矛盾矣;故此种因果作用不能视为唯一种类之因果作用。

    于是吾人必须假定某某事物由以发生之一种因果作用,此种因果作用之原因,其自身非依据必然的法则而为在其先之其他原因所规定者,盖即谓原因之绝对的自发性,由此种自发性依据自然法则进行之现象系列,即能由其自身开始。此为先验的自由,若无此种自由,则即在自然之通常过程中,其原因方面之现象系列亦绝不能完成也。

    反面主张

    并无自由;世界中之一切事物仅依据自然法则发生。

    证明

    假定有先验的意义之自由为一种特殊之因果作用,世界中之事件乃依据此种因果作用而发生者,即此为绝对的开始一状态之力量,因而亦为绝对的开始“此状态之结果系列”之力量;于是所得结论不仅一切系列之绝对的起始在此种自发性中,且即此种创始系列之自发性规定,易言之,此种因果作用自身亦将有一绝对的起始;于是在发生时,将无依据一定法则以规定此种活动之先在状态矣。但一切活动之开始,皆预想有一尚未活动之原因所有状态;活动之力学的开始,如以为最初的起始,则必预想有与先在之原因状态毫无因果关联之一种状态,盖即谓绝不自先在状态发生者。于是先验的自由与因果法则相反;先验的自由所假定为适用于种种活动的原因之继续的状态间之一种联结,使经验之一切统一成为不除可能。此种先验的自由在任何经验中皆不能见及之,故为思维上之虚构物。

    故宇宙所有事件之联结及秩序必须仅在自然中寻求(非在自由中寻求)。离自然法则之自由无疑自强迫中解放,但并一切规律之指导亦放弃之矣。盖不容谓自由法则进入 “自然过程中所展示之因果作用”内,因而以之代自然法则。诚以自由如依据法则所规定, 则不成其为自由,仅为另一名目之自然而已。自然与先验的自由之所以异,在合法则与无法则之别耳。自然固以此种规定之事业加之悟性之上,即令悟性常在原因系列中寻求事件之更高起源,故此等原因之因果作用常为受条件制限者。但其报偿,则为自然预许有“经验依据法则之一贯的统一”。反之自由之幻相,则对于在原因连锁中寻求不已之悟性,提供一休止点而引之到达“自其自身开始活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但此种因果作用乃盲目的,且撤废“完全联结之经验”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种种规律。

    第三种二律背驰注释

    一、注释正面主张

    自由之先验的理念,无论如何不能构成此名词之心理学的概念之全部内容,盖此等内容大部分为经验的。先验的理念仅表显行动之绝对的自发性而已(此为行动应自负其责之固有根据)。顾在哲学上此实为真实之难点;盖在容认任何此种类型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时,其中实有不可逾越之困难。在论究意志自由之问题时所常烦扰思辨理性者,即在其严格之先验方面。质言之,此问题仅为如是:吾人是否必须容认有一种自发的创始“继续的事物(或状态)系列”之力量。至此种力量如何可能,在此事例中,其为无须解答之问题,正与依据自然法则之原因性如何可能之无须解答相同。盖就吾人所见,吾人应永以“必须以自然法则之因果作用为前提”云云之先天的知识为满足,不再探求;诚以吾人丝毫不能理解“由一事物之存在而其他事物之存在即为其所规定”云云之如何可能,以此之故,此必仅由经验所指导。现象系列中由自由而来之最初的创始之必然性,吾人仅在使世界起源能为人所考虑所必需之限度内证明之;至一切后继状态,则皆能视为依据纯粹之自然法则而产生者。但因自发的创始“时间中一系列”之力量由此被证明(虽不能理解之),自亦能容许吾人容认在世界过程内种种不同系列,就其因果作用而言,可视为能自其自身开始者,即以一种自自由而来之活动力量归之于此等系列所有之实体。且吾人必不容吾人为“由误解所得之结论”所阻,即其结论谓世界中所发生之系列仅能有相对的最初起始,盖因在世界中常有其他某种事物状态在其前,故在世界之过程中实无系列之绝对的最初状态可能。盖吾人此处所言之绝对的最初起始,非时间中之起始,乃因果作用中之起始。例如我若在此刹那时自椅起立,完全自由,并无自然的原因之影响必然规定其为如是,故一新系列以及其所有无限之自然结果,在此事件中自有其绝对的起始,至就时间而言,此一事件固为一先在系列之继续者也。

    盖我所有此种决意及行动,并不构成“纯粹自然的结果之继续系列”之部分,且非此等结果之纯然继续事象。关于此一事件之发生,自然的原因并无任何“决定影响”作用于其上。此一事件在时间上固继此等自然结果而起,但非由此等自然结果所发生,因之,就因果作用而言(虽非就时间而言),应名之为一现象系列之绝对的最初起始。

    理性所有此种要求,即在自然的原因之系列中,吾人诉之于其由自由而来之最初起始,就以下之事观之,固能充分证实之者,即一切古代哲学家除伊壁鸠鲁派以外,在说明世界之运动时,皆觉彼等不得不假定一“元始运动者”,即最初由其自身创始此种状态系列之自由活动的原因是也。彼等并不企图由自然自身所有之资源以说明最初起始也。

    二、注释反面主张

    “自然万能”之拥护者(先验的自然主义)在其反对自由说之辩证的论证时,其所论证者如下。就时间而言,公等如不容认有世界中所视为数学的最初之任何事物,则就因果作用而言,固无寻求“所视为力学的最初之某某事物”之必要。公等果有何种权威制造世界之绝对最初的状态,以及“流转无已之现象系列”之绝对的起始,因而对于“无限之自然”设定一限界为公等想象之止境?盖因世界中之实体永久存在——至少经验之统一使此种假设成为必然者——故假定实体状态之变化即实体变化之系列亦常存在,并无困难,因而不应寻求一最初的起始(不问其为数学的或力学的)。此种无限引申之可能性并无一切其余事物仅为其后继者之最初项目云云,就其可能性而言,固为不能令人理解者。但公等即以此故否认此种自然中之继,则将见公等自身不得不否定许多不容理解之综合的基本性质及势力。甚至并变化自身之可能性亦将否定之。盖公等若不由经验确证“实际有变化发生”,则绝不能先天的构思思及“存在及不存在”之不绝继起也。即令容许有“自由之先验的力量”以提供“世界中所有发生事项之起始”,但此种力量无论如何应在世界之外(虽有某种主张谓在一切可能的直观总和之上,存在“任何可能的知觉中所不能授与”之一对象,但此仍为一潜妄之主张)。但以此种力量归之于世界中之实体自身,则为绝不能容许者;盖若如是,则“依据普遍法则以必然性互相规定”之现象联结,即吾人之所名为自然者,以及“经验所由以与梦幻相区别”之经验的真理之标准,皆将全然消失矣。与此种毫无法则之自由能力并存,其有秩序的体系之自然,殆不能为吾人所思维;盖以前者之影响将不绝变化后者之法则,因而在其自然过程中常为整齐一致之现象,将成为支离灭裂者矣。

    先验理念之第四种矛盾

    正面主张

    有一绝对必然的存在属于世界,或为其部分或为其原因。

    证明

    视为一切现象总和之感性世界,包含一变化系列。盖若无此种系列,则即“视为感性世界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时间系列之表象”亦不能授与吾人。但一切变化皆从属其条件,此种条件在时间中乃先于变化而使之成为必然者。一切所授与之受条件制限者,就其存在而言,皆预想有“种种条件以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完全系列”,唯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始为绝对必然者。变化之存在乃此绝对必然者之结果,故必容认有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之存在。但此必然的存在之自身,乃属于感性世界者。盖若存在世界以外,则世界中之变化系列将自“其自身并不属于感性世界之必然的原因”起始。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时间中系列之起始,仅能由时间中在其先者规定之,变化系列起始之最高条件必须在“此系列尚未发生”之时间中(盖以起始乃有一“此起始之事物尚未存在其中之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因之,变化之必然的原因之因果作用以及原因自身必须属于时间,因而属于现象——时间仅以其为现象方式而可能者。此种因果作用实不能离构成感官世界之现象总和思维之。是以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包含在世界自身中,不问此某某事物为世界中变化之全部系列或变化之一部分也。

    反面主张

    世界中绝不存有绝对必然的存在,世界之外亦无视为其原因之绝对必然的存在。

    证明

    吾人如假定为:或世界自身乃必然的,或有一必然的存在在世界之中,则仅有两种可择之途径。或在变化系列中有一起始乃绝对必然者,因而并无原因,或此系列自身并无任何起始,且此系列之所有一切部分虽为偶然的及受条件制限者,但就其全体而言,乃绝对必然的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前一途径与在时间中规定一切现象之力学的法则相背反;后一途径则与此命题自身相矛盾,盖若非系列中有单一项目为必然的,则系列之存在决不能为必然的。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假定世界之绝对必然的原因在世界之外,则此种原因以其为世界中变化之原因系列之最高项目,必须创始使“变化及变化系始,仅能由时间中在其先者规列”等之存在。顾此原因必须自身开始活动,则其因果作用当在时间中因而属于现象之总和,即属于世界。于是所得结论,则为原因自身不应在世界以外——此点与吾人之假设相矛盾。故世界中及世界外(虽与世界有因果的联结)皆不存有任何绝对必然的存在。

    第四种二律背驰注释

    一、注释正面主张

    在证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时,我应(在此关联中)专用宇宙论的论证,此种论证即自现象领域中之受条件制限者上升至概念中之不受条件制限者,此种不受条件制限者乃吾人所视为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必然的条件。欲自一最高存在之纯然理念以求证明此不受条件制限者,乃属于另一理性原理,应在以后别论之。

    纯粹宇宙论的证明,在证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时,对于此种存在者是否世界自身或与世界有别之事物,则应置之不为决定。欲证明其为与世界有别之事物,则吾人应需“已非宇宙论的且并不在现象系列中继续进行”之种种原理。盖吾人应使用普泛所谓偶然的存在者之概念(惟视为悟性对象)及能使吾人由纯然概念联结此等偶然的存在者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原理。但此种种属于超验的哲学;吾人今尚不能论究之。

    吾人若自宇宙论上开始吾人之证明,以“现象系列及依据经验的因果律在其中追溯”为根据,则吾人以后必不可突然脱离此种论证形相,飞越至不属系列中所有项目之某某事物。凡以之为条件之任何事物,必须严密以“吾人所由以观察系列中(此系列乃假定为由继续的前进使吾人达最高之条件者)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之关系”之同一方法观察之。此种关系如为感性的及在“悟性之可能经验的使用之领域” 中者,则最高条件或原因仅能依据感性法则而使追溯达一终点,即仅限其自身乃属于时间系列者。故必然的存在者必须视为宇宙系列之最高项目。

    但某某思想家容许其自身有此种突飞之自由。彼等自世界中种种变化推论变化之经验的偶然性,即变化依存于经验的规定变化者之原因,因而获得经验的条件之上升系列。在此范围内彼等固完全正当。但因被等在此种系列中不能发见最初的起始或任何最高项目,故彼等突自偶然性之经验的概念飞越,执持纯粹范畴,于是发生严格所谓之直悟的系列,此系列之完成乃依据一绝对必然的原因之存在。以此种原因不为感性条件所束缚,故超脱“其所有因果作用自身应有一起始”之时间条件之要求。但此种推论进程极不合理,可自以下所论推知之。

    在范畴之严格意义中,其所以名为偶然者,因其有矛盾对立者之可能耳。顾吾人不能自经验的偶然性以论证直悟的偶然性。当任何事物变化时,此事物状态之相反者,乃别一时间中之现实者,因而为可能的。但此现在状态并非先一状态之矛盾对立者。欲得此种矛盾对立者,吾人须设想在先一状态所在之同一时间内,其相反者即能存在其位置中,故此点绝不能自变化之事实推论之者。在运动中之物体(等于甲)进而静止(等于非甲)。今自“与甲状态相反之一状态,继甲状态而起”之事实,吾人不能即此推论谓甲之矛盾对立者可能,因而甲为偶然的。欲证明此种结论,应说明在运动之位置中及在运动发生之时间中,已能有静止之事。就吾人之所知者而言,静止在继运动而起之时间中实现,故亦为可能的。运动在某一时间中,静止又在别一时间中,其关系并非矛盾对立。因之“相反的规定”之继起(即变化),绝不能证明在纯粹悟性概念中所表现之一类偶然性;故不能使吾人到达——同一在纯粹直悟的意义中所思维者之——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变化仅证明经验的偶然性;即在缺乏“属于先一时间之原因”时,新状态绝不能由其自身发生者也。此乃因果律所制定之条件。此种原因即令视为绝对必然的,亦必为能在时间中见及之原因,因而必须属于现象系列。

    二、注释反面主张

    在主张绝对必然之最高原因(此乃吾人所假定为在现象系列中上升时所遇及者)存在之途径中所有之困难,决非与“普泛所谓事物之必然的存在”之纯然概念相联结时所发生之一类困难。故此等困难非本体论的,而必为与现象系列之因果联结有关者,盖对于现象系列应假定一“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因之必为宇宙论的而与经验的法则相关。此必须说明:原因系列中(在感性世界中者)之追溯绝不能在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条件中终止,以及自世界状态之偶然性(为变化所证明者)而来之宇宙论的论证,并不足以维持其系列之最初的绝对的本源原因之主张。

    在此种二律背驰中实呈示一奇异景象。自同一根据在正面主张中由之以推论一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而在反面主张中则由之以推论其不存在,且以同一之严密性推论之。吾人首先则主张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盖因全部过去时间包有一切条件之系列,因而亦包括不受条件制限者(即必然的);今则吾人主张并无必然的存在者,其理由正因全部过去时间包有一切条件之系列,盖此一切条件其自身皆为受条件制限者。自同一理由何以所得之结论不同,今说明之如下。前一论证仅注意时间中相互规定之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因而到达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及必然者。反之,后一论证则考虑时间系列中所规定之一切事物之偶然性(以一切事物皆有一“条件自身在其中必须仍被规定为受条件制限者”之时间在其先),自此种观点而言,则一切不受条件制限者及绝对的必然性皆完全消失矣。但在两方之论证方法皆完全与通常之人间理性相合,盖通常之人间理性因屡以两种不同观点考虑其对象,致陷于自相矛盾者也。梅伦(M.de Mairan)以二著名天文学者间所有之争论(亦由选择立场之困难而起者)为足成一特别论文之极可注意之现象。其一谓月球自转,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转。其另一人则就此同一理由得反对之结论谓,月球非自转,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转。就各人观察月球运动时所择之现点而言,则两方之推论皆极正确者也。

    第三节 理性在此等矛盾中之实际利害关系

    吾人今已将宇宙论的理念之辩证的播弄全部呈显于吾人之前矣。此等理念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绝不能有与之相合之对象授与吾人,且即在思维中理性亦不能使此等理念与普遍的自然法则相调和。但此等理念并非任意所制造者。盖在经验的综合之继续进展中,理性苟欲超脱一切条件期在其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中认知——依据经验之规律仅能规定为受条件规约者之——事物之真相时,则理性必然到达此等理念。此等辩证的主张乃期欲解决理性之必然而不可避之四种问题之种种尝试努力耳。问题之数其所以仅止于四者,实因先天的加制限于经验的综合之上者,正为此综合的所以之为前提之四种系列。

    当理性努力扩大其领域于一切经验之限界以外时,吾人仅在——只包含彼等合法主张之根据之——干枯方式中表现理性之越权主张。以适合于先验哲学之故,此等主张尽失其经验的形态,——此等主张之美满光辉,固仅在与经验的事物联结,始能显示之者。但在此经验的使用中,及理性使用之进展的扩大中,哲学——始于经验领域,逐渐飞越至此等高贵理念——,实显示一种尊严及价值,如哲学能改善其越权主张,则此种尊严价值固能俯视其他一切之学问者也。盖哲学对于——一切理性之努力,终极所必须集中之终极目的之——吾人之最高期待,预许以巩固之基础。世界是否有时间上之起始,其空间中之延扩是否有任何限界;在任何处所,或在我所有之思维的自我中,是否有不可分割不可毁灭之统一,抑或仅有可分割者及转变无已者;我在我之行动中是否自由,抑或与其他存在者相同,为自然及运命所支配;最后是否有一世界之最高原因,抑或自然之事物及其秩序为吾人思维所终止之终极对象(此种对象即在吾人之思辨中亦绝不能超越之者)。凡此种种皆为问题,数学家极愿以其全部学问交换以解决此等问题者也。盖数学关于“与人类关系最密之最高目的”,不能使之有所满足。但数学之尊严(人类理性之所以自夸者)乃依据以下之点,即数学引导理性“在自然之秩序与规律性中(不问在自然中之大者及其小者同一如是)及在自然动力之极度统一中”,到达自然知识,是以其洞察程度升高至远超任何“以日常经验为基础之哲学”所能使吾人期待者;因而鼓励理性推广其使用于一切经验以外且与以机缘,同时又由适当的直观对理性提供最优越质料(在其研究之性质所许之限度内)以支持其研究。

    理性在其最高期待之中,发见其自身为相反论证之矛盾所困,则为其荣誉计,为其安全计,皆不容退缩而以此等争论为儿戏,冷淡视之;且以其自身直接与所争之事实有利害关系,更不能沉默了事,此为人类之实践利益计或属幸事,但为思辨计则极不幸者也。因之,除“研究此种矛盾(由之而使其自身分裂者)之起源是否纯然起于误解”以外,理性已无事可为。在此种研究中,两方或能牺牲其自以为是之主张;但理性永久而平和支配悟性及感性之事,则由之而开始矣。

    顾在目前吾人姑置此彻底研究不问,首宜考虑吾人如不得不在相反两派中有所选择,则究应偏袒何方。设立此种问题——即吾人若仅顾虑吾人之利害关系,而不顾及逻辑之真理标准,则吾人应如何进行之问题——关于两方所争执之权利,自绝无所决定,但具有此种利益,即此问题能使吾人了解何以参与此种争论者,虽并未因所争论之事实有任何透辟之见解受其感动而仍愿偏袒一方之故。关于许多偶然情形,此问题亦有所启发,例如一方之激越的热情,他方之冷静的坚持;且能以之说明世人何以热烈赞同一方而故挟偏见以反对他方之故。

    比较其构成正反两方出发点者之原理,即所以使吾人能(如吾人以后所见及者)决定——此种初步的研究唯自此立场能以“所须之一贯论点”成就之者之——立场。在反面主张所有之种种主张中,吾人观察思维方法之完全一致及定理之彻底统一,即一种纯粹经验论之原理,不仅应用之于说明世界内之现象,且亦应用之于解决“关于世界自身(在其总体中)之先验的理论”。反之,正面主张所有之种种主张,在现象系列内所用之经验的说明方法以外,尚预想有直悟的起始;在此范围内,其定理乃复杂的。但以其主要及显著之特质乃以“直悟的起始”为前提,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独断论。

    在宇宙论的理念之规定中,吾人在其独断论方面即正面主张之方面所发见者如下:

    第一,有某种实践的利益,凡一切正常思维之人,若深知彼所有之真实利益者皆热烈参与之。即世界有其起始,我之思维的自我为单纯的因而有不灭的本质,自我之有意行动实为自由而超出于自然强迫拘束之上者,以及构成世界之种种事物中所有之一切秩序皆起于一“元始存在者”,一切事物皆自此元始存在者而得统一及合乎目的之联结,等等,——凡此种种皆为道德宗教之柱石。顾反面主张则尽夺吾人所有此种柱石,至少亦似欲夺去之者。

    第二,在正面主张方面,理性有一思辨的利益。当先验的理念以正面主张所规定之方法设定及使用时,条件之全部连锁,及受条件制限者之由来皆完全能先天的总揽之。盖斯时吾人自不受条件制限者出发。此非反面主张之所能为,因而反面主张实处不利之地。对于其综合条件之问题,反面主张之所能解答者,无一非使同一论究重复无已。依据反面主张,一切所有起始,皆迫使吾人更进至更高之起始;一切部分更剖分至更小之部分;一切事件皆有一为其原因之其他事件在其前;且普泛所谓存在之条件又常依据其他条件,永不能得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止境,及以所视为元始存在者之独立自存之事物为其最后支持点也。

    第三,正面主张又有通俗之便益;此点确为其主张受人欢迎最得力之处。盖常识在“一切综合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起始”之理念中,并不见有任何困难。且以常识下推结果较之上溯理由尤为熟习,故对于绝对的第一者之可能性,并无所疑虑;且以此种概念为得安身立足之所,同时又为常识由以引导其行动之导线所能系属之固定点。在由“受条件制限者至条件”之上溯无已中,一足常悬空中,故不能与人以满足者也。

    在宇宙论的理念之规定中,吾人在经验论方面即反面主张之方面所见者如下:第一,并无此种(由于理性之纯粹原理而来之)实践的利益,如道德宗教对于正面主张之所提供者。反之,纯粹经验论似欲剥夺道德宗教所有之一切权能及势力。盖若无“与世界有别”之元始存在者,世界若无起始因而无创世主,吾人之意志若不自由,又若心灵如与物质相同为可分割而能消灭者,则道德理念及其原理将尽失其效力,而与“为其理论的基础之先验的理念”同其命运矣。

    但第二,足为此种损失之报偿者,经验论对于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确大有所贡献,此种贡献实极动人,远过于独断论在理念方面之所能提供者。依据经验论之原理,悟性常在其自身固有之根据上,即常在真纯可能的经验之领域内研讨其经验之法则,且由此种法则对于悟性所提供之“确定及易能理解之知识”,使之无穷扩张。在此处,一切对象(其自身及其所有关系二者)皆能——且应——在直观中表现,或至少在——与之相应之心象能在所与之类似直观中明显清晰提供之者之——概念中表现。并无离自然秩序之连锁而求之于理念之必要,盖理念之对象乃不可知者,以其仅为思维上之存在物绝不能授与吾人。悟性实不容离其本有之职务或借口于使职务完成而突入观念化的理性及超验的概念之领域——此一领域悟性在其中已无依据自然法则以观察及研究之必要,而仅在不能为自然事实所否定之保障下思维及空想而已,盖以其不为自然事实所产生之证据所束缚,惟以为应超越之,甚或使此等事实从属一更高之权威,即从属纯粹理性之权威。

    故经验论者绝不容许以自然之任何时期为绝对的最初之时期,或以其所洞察自然范围之任何限界为最广大之可能极度。且经验论者又不容许自“自然之对象”——此为彼由观察及数学所能分析且能在直观中综合的规定之者(延扩的)——转移至“非感官或想象所能具体的表现”之事物(单纯的)。亦不承认此种假定为正当,即假定自然自身中有任何力量能离自然法则独立作为(自由),因而侵入悟性之职务,盖悟性之职务乃依据必然的规律以研讨现象之起源者。最后经验论者并不容认“应在自然以外元始存在者中探求”之一种原因。吾人所知者仅有自然,盖唯有自然能使对象呈现于吾人,且以其法则教示吾人也。

    经验哲学家提呈其反面主张时,如无其他目的,仅在克服——曲解理性之真实任务,在真实之洞察及知识所终止之处,乃自夸其有洞察及知识,在仅与实践的利益相关始能有效之事物,乃以为在促进思辨的利益(为彼等之便益计,切断物理的研究之线索,借口扩张知识而以之与先验的理念相连结,由此等理念吾人实际之所知者仅为吾人一无所知耳)云云人土之——粗率及僭妄;又若经验论者以此为满足,则我敢断言经验论者之原理殆为抑制吾人僭越及中和吾人主张之一种格率,但同时又为由教师(即由经验)适切所付与吾人扩大悟性之最大可能范围。吾人之进行程序如为以上云云,则吾人自不应割弃为吾人实践利益计所用之种种智性的预人假定及信仰;惟不容此等假定及信仰袭用学问及合理的洞察等之名称及尊严耳。知识(其自身本属思辨的)除经验所提供之对象以外,并无其他对象;吾人如超越此种所设置之限界,则脱离经验以求新型知识之一类综合,实缺乏“其所唯一能由以行使其综合”之直观基体。

    但当经验论自身(此为所屡见及者)对于理念之态度成为独断的,坚决否定“在其直观的知识范围以外之一切事物”时,则亦显示其同一缺乏中庸之道;且此点因理性之实践的利益受有莫大之损害,故更宜责难之者也。

    以上之正反两种主张实构成伊壁鸠鲁派与柏拉图派之对峙。

    此两种类型之哲学所言者皆过于其所知者。伊壁鸠鲁在实践方面固挟持偏见,然其奖进知识之功甚巨;柏拉图提供优越之实践原理,但容许理性对于自然现象肆行观念的说明(关于此种说明实仅有思辨知识为吾人所唯一可能者),而忽视物理的研究。

    最后关于吾人在此相反两派间预行抉择时所应考虑之第三因素,则经验论之普遍不为人所欢迎,实足令人大为惊异者也。吾人应以为通常悟性自当热烈采用“期许专由经验的知识及其所启示之合理联结以满足彼之悟性”之纲领,而不愿采用“迫彼飞越至远超越大多数实际思想家所有洞见及其推理能力之概念”之先验的独断论。但此点正所以使独断论为通常悟性所欢迎之处。盖通常悟性自觉其所处之地位,虽最有学问之人亦不能高过于彼。通常悟性对于此等独断论所主张之事项若所知甚少或绝无所知,自无一人能夸示其博学多识;顾通常悟性关于此等事项虽不能如专门人士以学术的正确形态表示其自身,但彼所能提呈之似是而非之论证则实滔滔无已,以其仅在理念中徘徊,而理念则无一人对之能有所知者,故就理念而言,一任其所欲言者畅言之;然当论究含有研究自然之事项时,则彼寂然无语而自承其无知矣。故怠惰与虚荣二者相联结,实所以使通常悟性顽强拥护此等独断论所有之原理。除此以外尚有一点,亦为拥护此等原理之理由,盖哲学家欲容受一“被所不能以正当理由确证之原理”固极困难,欲使用一“彼所不能证明其客观的实在性之概念”自更困难,顾在通常悟性则为屡见不鲜之事。通常悟性坚持有“为彼所确信之出发点”之某某事物。乃至即欲思索此“以为前提之出发点”亦感有困难之一事曾不能使之有所不安。此因通常悟性并不知思索实际为何事,绝无有反省其所假定者;凡由彼时时使用习以为常者,遂视为已知之事而容受之。盖在通常悟性,一切思辨的利害,在实践的利害之前,实卑不足述;凡“彼之恐惧或希望所驱之假定或信仰之事物”在彼则自以为知之理解之。经验论则完全无此等“先验的观念化之理性”能受人欢迎之点;故不问经验论对于最高之实践原理挟有如何偏见,若谓其能超越学术社会而在通常生活上有相当势力,或为群众所欢迎,则实相忧,可无须置虑者也。

    人类理性,就其本质而言,本类于建筑。盖即谓理性以吾人之一切知识为属于一可能的体系,故仅容认此等原理,即其绝不使吾人所能到达之任何知识不能在一体系中与其他知识相联结者。但反面主张所有之种种命题则为“使知识之建筑物绝不能完成”之一类命题。此等命题所主张者为:在世界一切状态以外常发见有更古之状态,一切部分中仍含有同一可分割之其他部分,一切事件以前更有其他之事件,而此事件自身复为另一事件所产生者,以及普泛所谓存在中之一切事物,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不受条件制限及最初之存在,实无处可以见及之云云。因反面主张否认能用为建筑基础之第一或起始之任何事物,故在此种经验论之假定下“知识之建筑物”之完成,实完全不可能者。是以理性之建筑的实际利益——非要求经验的统一,乃要求理性之纯粹先天的统一者——自足为正面主张所有种种主张之推荐书也。

    人若能超脱所有一切此种实际利害关系,不问其结果如何,推就其根据之真实力量以考虑理性所有之种种主张,又若就相反派别择一而从,为避免彼等烦困之唯一方法,则彼等将常在动摇不定之状态中矣。在今日,人类之意志自由为彼等所确信;追至明日,则又思及自然之不断连系而以自由仅为自欺之谈,谓一切事物纯为自然而已。但若彼等一旦趋赴行动,则此纯为思辨理性之播弄,殆如一梦,立即消失,彼等将专就实践的利害关系以选择其原理矣。然因思索及研究之人应费其相当时间以检讨彼自身所有之理性,完全脱离一切偏见,公表其所观察,一任他人之判断,为最适当之事,故无一人因其出席于审判相反两派之法廷而可受责,更不能禁止其出席,一任彼等在与彼等立场相同之法官前(即易陷错误微弱人间之立场)不为任何威迫所劫持,尽彼等之所能,以辩护其自身也。

    第四节 纯粹理性所有之先验问题、其解决之绝对必然性

    自称能解决一切问题及解答一切疑问,实为不知愧作之自夸,及立即丧失其一切自信之极度自欺。顾有若干种学问,就其本质而言,实要求在其领域内所发生之一切问题,应在所知范围内完全为能解答之问题,盖因解答必自问题所由以发生之同一源泉出发。在此等学问中,不容借口于势所难免之不可知;皆能要求其解决。吾人必须在一切可能之事例中,能依据一种规律以知何者为正,何者为谬,盖因此事有关于吾人之责任,凡吾人之所不能知者,吾人即无责任可言。反之,在说明自然现象时,必有许多说明为不确实者,许多问题为不能解决者,盖因吾人关于自然之所知者,绝不能在一切事例中足以充分说明所应说明之事。于是问题为:在先验哲学中是否有与“呈显于纯粹理性之对象”相关之任何问题为此理性所不能解决者,以及是否吾人能振振有词以辩解吾人自身不与以决定之解答。在如是辩解吾人自身时,吾人应说明吾人所能获得之任何知识,关于所应归之于对象者吾人仍完全无确实之见解,又应说明吾人因具有充分足以设定问题之概念,但吾人又完全缺乏质料或能力以解答之。

    顾我则主张先验哲学在思辨知识之全体范围内乃一独特无比之学问,盖因并无关于“所授之于纯粹理性之对象”之问题,不能为此同一之人类理性所解决,且不能借口于势所难免之不可知或问题之艰深难测,以解除完全彻底解决此问题之责任。使吾人能提呈此问题之概念,亦必使吾人有资格能解答此问题,盖因其对象不应在此概念以外见及之(如在正、谬之事例中)。

    但在先验哲学中,关于对象之性质,吾人有权要求充分解答且不容哲学家借口艰深难测以避免解答之问题,仅为宇宙论的问题。此种关于对象性质之问题,必须专与宇宙论的理念相关。盖对象必为经验上所授与,其问题仅在其与理念之相合耳。反之,对象若为先验的,因而其自身为不可知者;例如问题若为“其现象(在吾人自身中)为思维(心)”之某某事物,其自身是否为单纯体,以及一切事物是否有一绝对必然之原因,等等,斯时吾人之所为者乃在每一事例中为吾人之理念探求对象;且吾人亦极可自承此种对象为吾人之所不可知者,虽非因而谓其不可能。唯有宇宙论的理念乃有以下之特质,即此等理念能先行假定其对象及其概念所需要之经验的综合,乃已行授与吾人者。自此等理念所发生之问题仅与此种综合中之进展相关,即是否进展至包含绝对的总体之程度——此种总体,因其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故已非经验的矣。今因吾人在此处仅论究“视为可能的经验之对象”之事物,而非物自身,故对于超验之宇宙论的问题之解答,除理念以外,实无处可以求之。吾人并非质询对象自身之性质为何,亦非关于可能的经验,研究“在任何经验中所能具体的授与者为何”。吾人之唯一问题乃在其存在理念中者为何之一点(经验的综合对于此种理念竭其所能亦仅接近之而已);故此问题必完全能自理念解决之者。盖因理念纯为理性之产物,故理性不能谢绝其责任而委之于不可知之对象也。

    谓一种学问应能要求——及期待——其领域中一切问题(quaestiones domesticae)之确实解答云云(其解答或至今尚未能发见),其意义实不如吾人初闻时之极端。先验哲学以外,尚有两种纯粹理性之学问,其一为纯粹思辨的,其一则具有实践的内容者,即纯粹数学及纯粹道德学是也。曾闻有人提及,因必然不知其条件,故直径之于圆周在有理数中或无理数中所有之正确关系,必永为不定者乎?盖因在有理数之款项内无适当之解决,本为可能,而在无理数之款项中之不能解决,亦已发见,故其结论至少谓此种解决之不可能性,吾人能正确知之,且此种不可能性,郎巴脱(Lambert)已与以所需之证明矣。至在道德之普遍原理中,则无一能以之为不确定者,盖因此种原理非全然空虚无意义,即必自吾人理性概念而来者。反之,在自然科学中,则有无穷之臆测,不能以之为有正确性者。盖自然现象乃与吾人之概念无关所授与之对象,解决此等现象之关键,不在吾人内部及吾人之纯粹思维中,乃在吾人之外者;故在许多事例中,以不能发见其关键,因而不能期待其有确实之解答。此处我当然非指先验分析论所有之种种问题(先验分析论乃从事于吾人纯粹知识之演绎者);今所论者仅为关于对象之判断所有之确实性,非就吾人所有概念之自身论其根源也。

    理性对于自身所提呈之问题,至少应有一批判的解决之责任,故吾人不能由悲叹理性之狭隘限界,及依据自知之明,谦卑自承非吾人理性能力所能解决云云,以规避此种责任,至所谓理性对于自身提呈之问题,即世界是否自无始存在,抑有一起始;宇宙的空间是否以无限之存在事物充实之,抑包围于一定之限界中;世界中是否有任何事物为单纯的,抑一切事物皆为无限可分割者;是否有自由所产生及创造之事物,抑一切事物皆依存于“自然秩序中所有之事件连锁”;最后是否有完全不受条件制限及其自身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为受条件制限者,因而依存于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为偶然的。凡此等等问题皆与“除吾人之思维以外无处能见及之对象”相关,即与现象综合之绝对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相关。设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确实有所主张及决定,则吾人必不能转责对象谓其隐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诚以此种对象除吾人理念以外,无处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与吾人者。其不能主张及决定之原因,吾人当求之于吾人之理念自身。盖在吾人固执以为有一“与理念相应之现实对象”时,此问题因其见解如是,固不容有解决者也。明晰阐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辩证性质,立即使吾人对于此种问题应如何判断,有十分确定之态度。

    吾人关于此等问题不能获得确实知识云云之借口,立即遇及确须明晰答复之以下问题,即:使吾人陷于难解决之理念,果自何而来?所要求说明者是否为现象,吾人是否依据此等理念仅须探求说明此等现象之原理或规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体展开于吾人之前,以及凡呈显于吾人之直观者皆为吾人之感官及意识所及,无隐遁遗漏,但仍无任何经验能使吾人理念之对象,具体为吾人所知。为达此目的计,在此尽量竭知之直观以外,吾人尚须有“由任何经验的知识所不能获得”之事物,即一种完全之综合及其绝对的总体之意识是也。因之,吾人之问题,并非在说明任何所与现象时所须有者,故不能视为由对象自身所加于吾人之问题。此种对象绝不能呈显于吾人之前,盖因其由任何可能的经验亦不能授与吾人。在一切可能的知觉中,吾人永为条件所围绕(不问其在空间或时间),绝不能到达不受条件者,故无须吾人决定此不受条件者是否位置在综合之绝对的起始中,抑在无始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中。“全体”之名词在其经验的意义中,常为比较的。量之绝对的全体(宇宙),分割、由来、及普泛所谓存在条件等之全体,以及关于其是否由有限的综合所成,抑由“需要无限扩大”之综合所成等等问题,皆与任何可能的经验绝无关系。例如吾人即假定物体由单纯的部分或由无尽之复合的部分所成,其所说明物体之现象,亦绝不能较善于未假定之时,乃至别有不同之说明;盖既无单纯之现象亦无无限复合之现象曾能呈显于吾人之前者。现象之要求说明者,仅限于其说明之条件在知觉中授与吾人者;但一切此等条件,即能由此种方法授与吾人,顾在其集合成为一绝对的全体时,则此绝对的全体之自身,即非一知觉。然此“全体”正理性之先验的问题所要求说明者也。

    是以此等问题之解决,绝不能在经验中求之,此点正为吾人对于“所应归之于吾人理念之对象者”不应谓其不确实之理由所在也。盖以吾人之对象仅在吾人脑中,不能在脑以外授与吾人,故吾人仅须注意“与吾人自身一致”而避免其意义含混,此种意义含混,乃使吾人之理念转形为一种“经验的授与吾人因而能按经验法则以知之者之对象”之推想的表象。故独断的解决,不仅不确实,实为不可能者。批判的解决(此种解决容许有完全确实性者)并不客观的考虑问题,惟就其与“问题所依据之知识根据”之关系而考虑之耳。

    第五节 四种先验伪理念中所有宇宙论的问题之怀疑的论究

    吾人如开始即了解凡所有独断的解答之结果,仅增加吾人之无知,而使吾人自一不可理解者投入于别一不可理解者,自一晦昧者投入于晦昧更甚者,甚或陷身于矛盾之中,则吾人自当自身摈斥独断的解答此等问题之要求。又或吾人所有问题之目的所在,仅为肯定或否定,则吾人宜置所假定之解答理由于不顾,首先考虑吾人依据肯定的或否定的解答所获得者为何,实为最善之方法。吾人如在肯定否定两种情形中发见其结果皆纯为无意义者,则有极强理由对于吾人之问题创始批判的检讨,以决定此问题自身是否依据一毫无根据之前提,盖因其以理念为戏,故其虚妄,由研究其应用及其结果,较之就其所有各别之表象,更易于发见之也。此乃论究“纯粹理性所提呈于纯粹理性”之问题,所有怀疑方法之极大效用。由此种方法吾人始能以最小牺牲自无数无益之独断论中振拔,而以清醒之批判代之,批判乃一种真实泻剂,极能使吾人防免此种无根据之信仰及其所引人陷入之杂驳知识也。

    故在论究宇宙论的理念时,我若能预行评衡所有“关于现象之继续综合中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不问所持见解为何,其必对于任何悟性概念非过大即过小”,则我自能了解以下之点,即因宇宙论的理念惟与经验之对象相关,而经验之对象则必与悟性之可能的概念相一致,故宇宙论的理念必完全空虚无意义;盖其对象无论吾人如何观察之,皆不能与理念相合者。此为一切宇宙概念之实际情形;亦即理性在其执持宇宙概念时所以陷于必不可免之二律背驰之故也。盖因:

    第一、若假定世界并无起始,则此世界对于吾人之概念实过大,以吾人之概念乃由继续之追溯所成,绝不能到达“所已经过之无始全体”。又若假定世界有一起始,则在必然之经验的追溯中,对于悟性概念又嫌过小。盖因起始仍以“在其前之一时间”为前提,仍非不受条件制限者;故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法则,迫使吾人探求更高之时间条件;于是时间中所制限之世界,其对于此种法则之为过小,彰彰明甚。

    此点对于“空间中所有世界量之问题”之二重答复,亦复同一真确。世界如为无限而无限界,则对于任何可能之经验的概念实为过大。世界如为有限而有限界,则吾人有权质询所以决定此种限界者为何。虚空空间非“事物之独立自存之相应者”,不能为吾人所能终止停留之条件;更不能为经验的条件,以构成可能的经验之部分。(盖如何能有此种绝对的虚空之经验?)但欲得经验的综合中之绝对总体,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必须常为经验的概念。因之,有限的世界对于吾人之概念又嫌过小。

    第二、空间中之一切现象(物质)如由无限多之部分所成,则分割中之追溯,对于吾人之概念常为过大;又若空间之分割,停留在分割之任何一项目(单纯者)时,则其追溯,对于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理念,又嫌过小。盖此一项目仍容许追溯“包含其中之更可分割之部分”也。

    第三、吾人如假定世界中除依据自然法则以外,绝无事物发生,则原因所有之因果作用其自身亦常为“所发生之事物”,自须追溯更高之原因,于是上升方面条件系列之连续,将永无止境。以自然常由有效之原因工作,故对于吾人在宇宙事件之综合中所能运用之任何概念,实为过大。

    在某种事例中,吾人如承认有自发事件之发生,即由自由所产生者,则由不可避免之自然法则,仍有“何以故”之问题追寻吾人,迫使吾人依据“统制经验之因果律越出此种事件追寻因果;故吾人发见此种联结之总体(按即由自由概念所联结之总体)对于吾人所有必然的经验概念,又嫌过小也。

    第四、吾人如容认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不问其为世界自身,或世界中之某某事物或为世界之原因),吾人自必在“与任何所与时间点无限相远之时间”内设定此存在者,盖不如是,则此存在者将依存于其他先在之存在者矣。但此种存在,对于吾人之经验的概念,实为过大,且由任何追溯,不问其所及如何之远,终不能到达之也。

    吾人又若以属于世界之一切事物(不问其为受条件制限者,抑为条件)皆为偶然的,则一切所与之存在,对于吾人之概念,又嫌过小。盖吾人常不得不探求“此种存在所依存之其他某种存在”。

    吾人已言及在一切此等事例中,宇宙理念对于经验的追溯,以及悟性之任何可能的概念,非过大即过小。于是吾人主张理念对于其所指向之事物,即可能的经验过大或过小,其咎实在理念。顾吾人何以不以相反态度言之,谓在前一事例中经验的概念常对于理念过小,在后一事例中则过大,故其责任应归之经验的追溯?其理由实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