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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纯粹理性之辩证的推理 第一章 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1/2)

    纯粹先验的理念虽为——依据理性之本源法则——理性之必然的产物,但其对象则可谓为吾人对之并无其概念之某某事物。盖关于适合理性要求之对象,谓吾人常能构成一悟性概念,即构成一容许在可能的经验中展示及直观之者之概念,则实为不可能之事。但吾人若谓关于其与理念相应之对象,吾人虽不能有任何知识,顾尚有关于此对象之想当然之概念,则较为适宜,似不致令人有所误解。

    纯粹理性概念之先验的(主观的)实在性,依属吾人由必然的三段推理曾到达此种理念之一点。故自有不包含经验的前提之三段推理,吾人由此种三段推理,自所知之某某事物以推断——吾人对之并无其概念且由于不可避免之幻相吾人与以客观的实在性之—一其他某某事物。顾此种结论与其名之为合理的,实应名之为伪辩的,-就其起源而论,固亦可名之为合理的,盖因此等结论并非空想且非偶然发生,乃自理性之本质所发生者。此种结论实非某某人等之伪辩,乃纯粹理性自身之伪辩。盖即人中之最聪慧者亦不能自免于此等伪辩。彼在长期努力以后,或能防免实际的误谬;但决不能解脱时时烦扰彼之幻相。

    于是共有三种辩证的推论——其数正与其结论所由以产生之理念之数相等。在第一种类之推理中,我自“绝不包有杂多之主观”之先验的概念,以推断此主观自身之绝对的统一——我虽如是推断,但关于此主观则绝无其概念。此种辩证的推理,我将名之为先验的误谬推理(Paraloyismus)。第二种类之伪辩的推理,目的在指向“关于任何所与现象之条件系列之绝对全体”之先验的概念。由于我在某种方法中所思维之“系列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综合统一”之概念,常自相矛盾,我乃推断实有与此种统一相反种类之一种统一——关于此一种类之统一,我对之虽亦并无其概念。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Antinomie)。最后,在第三种类之伪辩的推理中,自“普泛所谓对象应在其下思维”之条件全体(在其能授与我之限度中),我乃推断普泛所谓事物所以可能之一切条件之绝对的综合统一,即自我所不知之事物,仅由其先验的概念,以推论——由任何先验的概念亦绝不能知,且关于其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我绝不能构成任何概念之——“一切存在者之本源存在”(ens entium)。此种辩证的推理,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理想(Ideal)。

    第一章 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

    逻辑的误谬推理不问其内容为何,乃方式误谬之一种三段推理。至先验的误谬推理,则为其中具有先验的根据迫使吾人形式的推断无效结论之一类误谬推理。故此一类误谬推理乃根据于人类理性之本质而发生,虽无所害,但实为不能避免之幻相。

    吾人今到达一并不包含在“先验的概念之总括表”中,但必视为属于此表(但丝毫无须变更此表或宣称其有缺陷)之一概念。此即“我思”之概念,或宁名之为判断。此为吾人所极易见及者,此种“我思”之概念,乃一切概念——亦即先验的概念——之转轮,因而在思维先验的概念时,常含有此种概念,且其自身亦为先验的。但此“我思”概念绝不能特有所指,盖因仅用以为引导吾人一切思维之属于意识耳。同时“我思”概念即令其不杂经验成分(感官之印象),但由吾人所有表现能力之性质,仍能使吾人区别之为两种对象。思维之我,为内感之对象,名之为“心”。其为外感之对象者,则名之为“**”。因之,“我”之一名词,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乃指其可名为合理心灵论者一种心理学之对象,盖因关于“心”,我今所欲知者,仅为离一切经验(经验更特殊的具体的规定我之内容),自此“我”之概念(在其存在一切思维之限度内)推理所能及者耳。

    合理心灵论实从事此种论究;盖在此种学问中,若有丝毫关于我之思维之经验的要素,或我内部状态之特殊知觉与其“知识之根据”交杂,则即非合理的而为经验的心灵论矣。于是吾人在此处乃见有宣称建立于“我思”之单纯命题上之学问。不问此种主张是否有正当根据,吾人固可依据先验哲学之性质进而论究之。读者不必以表现“关于自我之知觉”之此种命题实包有内的经验,以及建立于此命题上之合理心灵论,绝非纯粹的(即在此种程度内以经验的原理为其基础者)而反对之。盖此内的知觉不过纯然统觉之“我思”而已,乃至先验的概念,即由此统觉而使之可能者;诚以吾人在先验的概念中所主张者,乃“我思实体、原因”等等。盖普泛所谓内的经验及其可能性,或普泛所谓知觉及其与其他知觉之关系(其中并无特殊识别,或经验的规定授与吾人),并不视为经验的知识,而唯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之知识,且应以之为研讨一切经验之所以可能者,此确为一种先验的探讨。如有丝毫知觉之对象(乃至如快或不快等)加入“自觉意识之普遍的表象”内,则立即使合理心理学转为经验的心理学。

    故“我思”为合理心理学之唯一主题,其教说全部即由此主题而发展者。此种思维如与对象(我自身)相关,则仅能包含此对象之先验的宾词,盖因杂有丝毫经验的宾词,则将破坏此种学问之合理的纯洁及其离一切经验之独立性也。

    此处所要求者仅为吾人唯以此种相异之点遵从范畴之指导,即因吾人之出发点为一所与事物,即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故吾人自实体范畴开始(物自身所由以表现者),经由范畴之系列退溯,但无须另行变更范畴表中所采用之顺序。因而合理心理学之主要论题(其所包含之其他一切事物,皆必由此等论题引申而来者)如下:

    (一)心为实体。

    (二)就其性质言,心为单纯的

    (三)就心在种种时间存在中言,心为数的同一,即单一(非多数)。

    (四)心与空间中可能的对象相关。

    纯粹心理学之一切概念皆纯由联结方法自此等要素发生,绝不容认任何其他原理。此种纯为内感对象之实体,与吾人以非物质(lmmaterialitat)之概念;视为单纯的实体测与吾人以不朽(In-corruptibilitat)之概念;实体之同一,所视为智性的实体者,则与吾人以人格(Personalitat)之概念;此三者联结为一,则有精神(Spir-itualitat)之概念;当其与空间中之对象相关时,则与吾人以“与物体有交相关系”之概念,因而使吾人表现思维的实体为物质生活之原理,即表现为心灵(Anima)及表现为动物性(Animalitat)之根据。动物性为精神性所制限又复发生灵魂不灭(Immortalitat)之概念。

    与此等概念相关联,吾人乃得先验的心理学(有人误以此为纯粹理性之学问)关于“吾人所有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四种误谬推理。吾人对于此种教说,仅能以“单纯的且其自身完全空虚”之“我”之表象为其基础,不能别有所根据;此种表象吾人且不能谓之为一概念,仅能谓之为伴随一切概念之单纯意识而已。由此能思之我、或彼、或其物所表现者,除等于X之“思维之先验的主体”以外,不能再有所表现。此种主体仅由为其宾词之思维知之,一离此等宾词,则吾人关于此主体绝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循环中徘徊,盖因关于此种主体之任何判撕,无论何时,皆先已用此主体之表象而下判断者。至主体之所以有此固结不解之不便,实因意识自身非标识一特殊对象之表象,乃普泛所谓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称为知识之限度内所有表象之方式;盖仅关于知识,吾人始能谓为我由此思维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之条件,即纯为我主观之性质者对于一切能思之事物应同一有效,且吾人敢于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断建立于此种貌似经验的命题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质必与自觉意识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质相同,此点骤一思之未有不觉其可惊奇者也。至其理由则如下:吾人必须必然的先天的以“构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事物之条件之一切性质”附与种种事物。顾关于“思维的存在”,我由任何外的经验,亦绝不能有丝毫表象,仅由自我意识始能表现之。故此类对象不过以我所有之此种意识转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仅能由此种方法始表现为“思维的存在”。但“我思”之命题,今仅想当然用之,并不在其能包含“存在之知觉”(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内言之,推就其纯然可能性言之而已,盖欲审察自如是单纯一命题推理而来所能应用于此命题主体之性质(不问此主体实际是否存在)究为何种性质耳。

    设吾人由纯粹理性所得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知识,根据于“我思”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采用“关于吾人之思维作用及自此等思维而来所有思维的自我之自然法则”等等观察,则将成立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此种经验的心理学殆一种内感之生理学,或能说明内感之现象,但绝不能启示“绝不属于可能的经验之性质(例如“单纯”之性质)”,亦不能产生“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性质”之任何必然的知识。故此种心理学并非合理心理学。

    今因“我思”(想当然用之)之命题,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断方式,且伴随一切范畴而为其转轮,故自此命题之推理,仅容许悟性之先验的使用,实显然易见者也。且因先验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经验之参杂,故吾人关于其论究进程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颇有便益之预想。故吾人拟以批判之目光就纯粹心理学所有之一切宾词论究此命题。但①为简洁计,宜不分段落检讨之。

    ①自此“但为简洁计……”以下至289页第6行皆第二版之所修正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将附录于其后,见289页。

    以下之通论,在论究之始,颇足辅助吾人检讨此种论据。我并不纯以我所思维者认知对象,仅在我——与一切思维由以成立之意识之统一相关——规定所与直观之限度内认知之。因之,我并不由于意识我自己正在思维而认知我自己,仅在我意识——所视为与思维之机能相关所规定——“关于我自身之直观”时认知之。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形相其自身并非对象之概念(范畴),纯为——并不以应知之对象授与思维,因而亦不以我自己为对象而授与思维——之一种机能。对象非“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仅为“被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即我所有内的直观之意识(在其杂多能依据思维中统觉统一之普遍的条件而联结之限度内)。

    (一)在一切判断中,“我”为规定“构成判断者之一类关系”之“规定者主体”。故必须承认常能以“我”——即思维之我——为主体及视为非“属于思维之纯然宾词”之某某事物。此乃一自明的且实为自同的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非谓所视为对象之“我”对于我自己乃独立自存之存在者,即实体。后一见解(按即实体之见解)过于前一见解(按即常视为主体不属于任何宾词之见解)远甚,须有“非思维中所应见及之证明事实”或(在我以思维之自我仅视为其在思维之限度内)须有我在思维中所见及者以上之证明事物。

    (二)统觉之“我”以及在一切思维活动中之“我”乃一我不能分解为多数之主体,因而指逻辑上单纯之主体而言云云,乃已包含在“思维本身之概念”中者,故为分析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不指思维之“我”乃一单纯的实体。盖此种关于实体之命题,当为综合的。实体概念常与直观相关,直观之在我内部中者,除感性的以外,不能别有其他,故完全在悟性及悟性所有思维之范围以外。但当吾人谓“我”在思维中乃单纯的之时,则吾人之所云云者乃就此思维之范围而言者也。在其他事例中须以多大劳力决定之者——即关于一切所表现于直观中者,何为实体,此种实体能否为单纯的(例如在物质之各部分中)——而在一切表象中之最空虚表象内,一若由于天启即能直接授与我,自当令人惊奇。

    (三)“在我所意识之一切杂多中我常同一不变”之命题,亦已包含在此等概念之自身中,故亦为分析命题。但此种主体之同一(关于此种同一,我能在我所有之一切表象中意识之者),并不与主体之任何直观相关(由主体之直观即能以主体为对象而授与吾人),故若人格之同一指在主观所有状态之一切变化中“一人自身所有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间一”之意识而言,则此种主体之同一不能即指为人格之同一。仅分析“我思”之命题,不足以证明此种命题;故证明此种命题,吾人尚须有“根据于所与直观之种种综合判断”。

    (四)我以我自身之存在为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以与“在我以外之其他事物”(**亦在其中)相区别,亦为分析命题;盖其他事物即我所思维为与我自身相异者。但我由此并不能知离去——表象所由以授与我者之——在我以外之事物,此种“关于我自身之意识”是否可能,即我是否能仅为一思维的存在者而存在(即非以人间形体而存在)。

    是以分析普泛所谓思维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绝不产生“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知识。此盖误以关于普泛所谓思维之逻辑的说明为对象之玄学的规定也。

    如有先天的证明“一切思维的存在其自身为单纯的实体,因而(自同一之证明方法推论所得者)人格与思维的存在不可分离,以及思维的存在者意识其存在与一切物质相分离而有区别”等等之可能性,则对于吾人之全部批判诚为一极大之障碍,殆为吾人所不能答复之一种反对论。盖由此种进程吾人应超越感官世界而进入本体领域;无人能反对吾人有权在此种领域中更进一步乃至居住其中,且如幸运相临当有权永久占有之。“一切思维的存在就本身言,为一单纯的实体”云云之命题,乃一先天的综合命题;此命题之为综合的,盖以越出其所由以出发之概念,而以其存在之形相加之于普泛所谓思维之上(即加之于思维的存在之概念之上);此命题之为先天的,盖以所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之宾词(单纯性之宾词)加之于其概念耳。于是由此所得之结论当为:先天的综合命题,不仅如吾人以前所主张,乃与可能经验之对象相关及以之为此种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而后可能而后可以容许;今乃以之为能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者——此一种结论将断送吾人之全部批判而使吾人不得不默认旧日之推理进程矣。但在严格考虑之下,吾人固未见其如是之严重危险。

    合理心理学之全部进程为一误谬推理所支配,此种误谬推理在以下之三段推理中展示之:

    凡除以之主体以外所不能思维之者,亦即除为主体以外不能存在之事物,因而此为实体。

    一思维的存在-纯就其为思维的存在考虑之-除以之为主体以外不能思维之。

    故思维的存在亦仅为主体存在,即为实体存在。

    在大前提中吾人所言者,乃在一切关系中所能普泛思维之者之存在,因而亦能以之为可在直观中授与者。但在小前提中吾人所言及者,仅在思维的存在之以其自身为主体,纯就其与思维及意识之统一之关系言之,并不亦就其与——思维的存在所由以成为思维对象之——直观之关系言之之限度内。故其结论及由误谬推理——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推理(pef 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所到达者。

    吾人如忆及在原理之系统叙述一章所有之概括注解中及本体一节中之所论述者,则将此有名之论证归之于一种误谬推理,自见吾人之充分正当。盖在以上两处中所证明者,其自身能为主词存在而绝不能为宾词之一类事物之概念,并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易言之,吾人不能知是否有此概念所能应用之任何对象——关于此种存在形相之可能性,吾人并无方法决定之——故此概念绝不产生知识。“实体”之名词如指“所能授与之对象”言,又若实体为产生知识之事物,则必依据一永恒的直观成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对象,唯由此实体始能授与,即为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不可欠缺条件。顾在内的直观中并无永恒者其物,盖“我”仅为“我所思维之意识”。故吾人若不超出纯然思维以外,吾人即无应用实体概念(即独立自存的主体之概念)于“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自我”之必然的条件。与实体概念联结之单纯性概念,因实体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丧失亦随而消灭;转变为普泛所谓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逻辑上之质的单一性,此种单一性不问主词是否为复合,皆应呈现。

    驳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灵永存之证明

    此锐敏之哲学家立即见及通常所以之证明心灵——如容认其为单纯的实体——由分解不能终止其存在之论据,不足以达证明心灵之必然的连续存在之目的,盖因心灵固可假定其由消灭以失其存在者也。在其Phaedo一书中,彼由说明单纯的实体不能终止其存在,以图证明心灵不能陷于此种“消灭进程(殆为真实之绝灭者)”。彼之论据如下:因心灵不能减弱,即不能渐失其存在所有之某某部分,逐渐转变至无(盖因心灵无部分心灵自身中无多数),故无“心灵在其中之刹那”及“不在其中之刹那”之间之中间时间——盖此为不可能者。但彼未见及即令吾人承认心灵之单纯性质,即承认心灵不包有杂多彼此并立之组成分子,因而无延扩量,顾吾人仍不能否定心灵(为任何其他存在以上之事物)有强弱量,即具有“关于心灵所有一切能力”之实在性度量,亦即关于构成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实在性度量,以及此种实在性度量,经由一切无数更小之度量而可减弱者。所假定之实体——其永恒性尚未证明之事物-能以此种情状转变至无,此固非由分解,乃由逐渐丧失(衰退nemissio)其能力,即由衰弱(如容我用此名词)以至于无。盖意识自身常有一度量,而度量则常容减弱者,此同一之事例自必亦适用于其意识自我之能力及一切其他能力。故仅视为内感对象之“心灵永存”仍未证明,且实为不可证明者。心灵在生存中之永恒性,诚为自明之事,盖因思维的存在(如人)其自身亦为外感之对象也。但此远不能满足合理心理学者,彼纯自概念以从事于证明心灵在此生以外之绝对永存。

    吾人如以以上各命题综合的联结之,一如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所必须采用者,视为对于一切思维的存在皆有效力,且以“一切思维的存在,就其自身言,皆为实体”之命题,自关系之范畴出发,由命题之系列退溯,直至周行已毕,最后到达此等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顾在此种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此等存在者不仅视为意识彼等之存在独立于外物之外,且亦能由其自身就永恒性(此为实体之必然的特征)规定此种存在。故此种唯理论者之体系,必然为观念论,至少亦为怀疑的观念论。盖若规定一人自身在时间中之存在,绝不需要外物之存在,则假定外物之存在,实一无益之假定,且不能证明之矣。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分析的进行,自——所视为已包含一“所与存在”在其其身中之——“我思”命题出发,进达形相,分析之以辨知其内容,因而发见此“我”是否及如何仅由此种内容以规定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存在,于是合理心灵论之命题,将不以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开始,而以实在性开始,吾人将自此实在性所由以思维之方法,以推论在除去一切经验的事物以后,所属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果为何种事物。此如下表所列:

    (一)我思。

    (二)为主体。

    (三)为单纯的主体。

    (四)为我所有思维之一切状态中之同一的主体。

    在第二命题中是否我能存在并未规定,惟仅思维为主体而不亦视为其他存在者之宾词,因而此处所用之主体概念,仅为逻辑的意义,至其是否作为实体解,则仍未规定者也。至第三命题亦然,关于主体之性质或其实体性绝无所证明;但在此命题中,统觉之绝对的统一,即“所以构成思维之一类联结或分离”与之有关之“表象中之单纯的‘我’”具有其自身所有之重要意义。盖统觉乃实在的某某事物,其单纯性已包含在其可能性之事实中。顾在空间中并无能成为单纯的之实在的事物;点(此为空间中唯一之单纯的事物)仅为限界而已,其自身并非能视为“用以构成空间”之部分。由此言之以唯物论者之见解说明——纯为思维的主体之——自我之性质,实为不可能者。但因在第一命题中我之存在视为已定者——盖第一命题非谓一切思维的存在者存在(此则将主张其绝对的必然性,故言之过度),而仅谓“我在思维”——此命题乃经验的,其能规定我之存在者,仅与我在时间中所有之表象相关。但为规定我之存在计,又复须永恒的某某事物,而此永恒者在我思维我自身之限度内,绝不能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者,故由此单纯的自我意识以规定我所由以存在之状态(不问其为实体或为属性),实为不可能者。故若唯物论无资格说明我之存在,精神论亦同一不能说明之;其结论则为在心灵独立存在之可能性所关之范围内,吾人绝不能知。已灵之任何性质者也。

    由意识之统———此仅因吾人不得不用之为经验所以可能之所不可缺者而知之——以超出经验(吾人在此生中之存在)甚至由——经验的但全未为各种直观所规定其内容之——“我思”命题,以吾人所有之知识,推及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性质,此岂可能者耶?

    合理心理学之存在,不可以之为有所增益于吾人所有关于自我之知识之学说,仅以之为一种训练耳。合理心理学在此领域中对于思辨的理性,设立一不可超越的限界,一方阻抑吾人投身于无心灵之唯物论,他方则禁阻吾人没身于吾人在现世生活中所必须视为毫无根据之精神论。合理心理学虽未提供积极的理论,但实警觉吾人使吾人应以“理性对于吾人探讨现世生活限界以外之问题拒绝满足返答”,视为理性之默示,使吾人所有之自我知识自无益及浮夸之思辨转移于有益之实践的使用耳。在此种实践的使用中,固常指向经验之对象,但其原理则自更高之源流而来,规定吾人应规整吾人之行为,一若吾人之运命到达经验以外无限遥远,因而远超现世生活以外者也。

    由此观之,合理心理学之起源纯由于误解明矣。为范畴基础之意识统一,今误为主体(所视为对象者)之直观,于是乃以实体范畴应用其上。但此统一仅为思维中之统一,仅由此统一则无对象授与,故“常以所与直观为前提”之实体范畴不能适用于其上。因之,此种主体乃不能知者。范畴之主体不能由思维范畴而得“其自身为范畴对象”之概念。盖欲思维范畴,则主体之纯粹自我意识(此为应说明者)必须预想其自身之存在。时间表象所(本源的)根据之主体,不能即由时间表象以规定其自身在时间中之存在,其理亦正相同。且若此后者(按即由时间表象以规定主体)不可能,则前者即由范畴以规定自我(所视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自亦不可能。

    是以获得“推广至可能的经验限界以外,同时又促进人类所有最高利益”之知识之期望,在思辨哲学自以为能满足此期望之限度内,诚见其根据于欺妄,且在努力实现时即丧失其自身者也。但吾人批判之严格,在证明关于经验之对象独断的规定有某某事物在经验限界以外云云之为不可能,所贡献于理性者至大。盖若如是,则能保障理性防免一切相反之可能主张。顾除以下二途以外,不能保障理性。即吾人应绝无疑义必然证明吾人之命题;如不能证明之,则探究此种无力之原由,此种原由如属吾人理性之必然的限界,则必迫使一切反对者皆服属此种“拒斥——就一切主张权能而言——独断的主张之同一法则”。

    但关于依据理性之实践的使用原理(此与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密切联结)以假设来生之权力乃至必然性,并不因此而有所损失。盖纯然思辨的证明,绝不能有所影响于通常之人间理性。诚以此种证明实建立于毛发尖端其危孰甚,乃至种种学派所以维持其不坠,亦仅在使之旋转不已有类一独乐;且即在彼等之目中亦未见其有能建立任何事物于其上之持久基础。凡有益于人世之证明,皆能保持其全部价值,不使失坠,且在消除独断的矫妄主张,实获得使之明晰及自然的势力。盖斯时理性安居其自身所有之特殊领域即同时亦为自然秩序之目的秩序中;且因其自身不仅为理论的能力,且亦为实践的能力,而不为自然的条件所束缚,故有正当理由扩大“目的秩序以及吾人存在”在经验及现世之限界以外。吾人如依据世界中生物性质之类推以判断之,则在论究生物性质时,理性必须承认此一种原理,即任何官能、能力、冲动、乃至一切事物,无一为多余或与其使用不相称者,故无一事物为无目的者,正与其生存中之运命相一致——吾人如就此种类推以判断之,则吾人应以“唯一能在其自身中包有一切此种秩序之终极目的”之人,为唯一能超越此种生物性质之造物。人之天赋——不仅其才能及享受此等才能之冲动,且在彼内部中所有超越其他一切事物之道德法则——远超越彼在现世中能自天赋所得之效用及利益,由是彼乃习知离一切功利效果,乃至身后名誉虚酬,以评衡“正值意志之纯然意识”为高出其他一切价值之上者;因而感有内部之要求,由彼在现世之行为及牺牲许多现世之利益,使彼自身适合于“彼在理念中所保有之善良世界”之一员。此种有力而不可争之证明,由吾人在周围一切事物中所见日益增加之关于目的性之知识而益增强,并由关于创造无限量吾人所有之默思,且亦由在吾人所有知识之可能推广中有其不受制限之处之意识及与之等量之努力之意识而益增强。凡此种种仍留存于吾人,但我必须摈弃“纯自关于吾人自身之理论的知识以理解吾人存在之必然的连续”之希望。

    关于解决心理学的误谬推理之结论

    合理心理学中之辩证的幻相,起自以理性之理念——纯粹智力之理念——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完全未规其内容之概念相混淆。我思维我自己,由于一可能的经验,同时又抽去一切现实的经验;乃就而推断谓即离经验及其经验的条件,我亦能意识“我”之存在。其结果我以“抽去我所有经验所规定之存在”之可能的抽象与“我之思维的自我之可能的单独存在”之假定的意识相混淆,以致信为我能知在我内部中为实体者,即为此先验的主体。但实际我在思维中所有者,仅为——一切规定所以之为基础之“纯然知识方式”之——意识之统一而已。

    说明心灵与**交相关系之任务,本不属于吾人今所论究之心理学。盖此种心理学目的在证明“心灵之人格虽离此种交相关系(即在死后)亦尚存在”,故就此名词之本有意义言之,乃超验的。此种心理学固亦论及经验之对象,但其所论者仅为终止其为经验对象之方面。顾在另一方面,吾人之教示对于此种心灵与**交相关系之问题,曾有充分之解答。此问题所特有之困难(为普泛所承认者),在假定内感对象(心)与外感对象之为异质一点,此等直观之方式的条件,在前一事例中,仅有时间,而在后一事例中,则又有空间。但吾人苟思及此二种对象之相异,不在其内的本质,仅在一方在他方之外显现之限度内,且在物质现象之根底中所视为物自身者,其性质上或未必如是之异质,则此困难立即消失,所留存之唯一问题,仅为泛论实体之交相作用如何可能之问题耳。顾此为心理学领域以外之问题,读者在分析论中关于基本的力量及能力所有种种述说以后,自不迟疑以此问题为在一切人类知识之领域外也。

    关于自合理心理学转移至宇宙论概言

    “我思”或“我在思维”之命题乃一经验的命题。但此类命题乃以经验的直观为条件,故亦以对象——即在其视为现象方面所思维为自我——为其条件。其结果则在吾人之理论中,心灵——即在思维中——完全转变为现象,因而吾人所有意识之自身在此种情形中因其纯为幻相,实际上必毫无所联属。

    思维,就其自身而言,仅为逻辑的机能,因而纯为联结一“可能的直观所有杂多”之纯粹的自发力,并不展示意识之主体如现象所有;此即思维绝不顾及直观形相(不问其为感性的或智性的)之充分理由。我由思维所表现之我自身,既非我本有之相,亦非我所现之相。我思维我自身,一若我思维“我抽去其直观形相之任何普泛所谓对象”相同。此处我若呈现我自身为思维之主体或思维之根据,则此等表象形态并无实体或原因等范畴之意义。盖范畴乃已应用于吾人感性直观一类之思维(判断)机能,——我若欲认知我自身,则须此种直观。但在另一面我若意识我自身纯为思维,则因我并不考虑我自身所有之“自我”如何能在直观中授与,故“我自身”,在思维之我视之,固纯为现象,但在我思之限度中,则决非纯然现象;盖在纯然思维中所有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内,“我”即存在自身——在我自身中,虽并不因之对于思维与以任何内容。

    “我思”之命题,在其等于“我在思维”云云之限度内,非纯然逻辑的机能,乃就其存在规定主体(斯时主体同时又为对象)者,故若无内感(其直观非表现对象为物自身,仅表现之为现象)则不能发生。于是此处不仅有思维之自发性,且亦有直观之感受性,即关于我自身之思维应用于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如思维之自我不仅由“我”以识别其自身为对象自身,且又规定其存在之形态,即认知其自身为本体,则此思维之自我应在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中,探求其视为实体原因等范畴之逻辑的机能之使用条件。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内部的经验直观乃感性的,仅产生现象之资料,此种资料对于认知“纯粹意识所有对象”之独自存在,绝无所裨益,仅能用以获得经验耳。

    如容认吾人能由适当途径,非在经验中,而在理性纯粹使用之某种法则中——此非纯然逻辑的规律,乃同时亦先天的适用于吾人存在之法则——发见“以吾人自身为对于吾人自身存在之完全先天的立法者,且为规定此存在者等等”之根据,则将因此而启示一种自发力,吾人之实在将由此自发力——离一切经验的直观之条件——成为可规定者。吾人又应知在“吾人之存在之意识”中包含一先天的某某事物,此先天的某某事物能用以规定吾人之存在(其完全的规定仅在感性范围中可能者)——就某种内部能力而言——为与非感性的直悟世界有关。

    但此丝毫不足以促进合理心理学之企图。在此可惊之能力中——此种能力乃道德法则最先所启示于我者——我实应有规定我之存在之纯粹智性的原理。但此种规定应以何种宾词成之?此等宾词仅能为必须在感性的直观中授与我者之宾词而已;于是我发见我自身正与以前(就合理心理学而言)之地位相同,即仍须感性的直观赋与——我由之始能认知我自身之—一悟性概念(实体原因等等)以意义;而此等直观则绝不能助我超越经验之领域以外者也。顾就实践的使用(常指向经验之对象)而言,我自有正当理由依据其在理论的使用时所有类推之意义,应用此等概念(按即实体原因等概念)于自由及自由之主体。但若如是,则我将以此等概念(接即实体原因等概念)仅作为主词与宾词、理由与结论之纯然逻辑的机能解,依据此等逻辑的机能,行为或结果乃被规定与道德法则相合,而容许其与自然法则相同,皆能依据实体原因等范畴说明之者——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虽各根据完全不同之原理。凡此种种见解,意在防阻吾人所有视为现象之自我直观说最易陷入之误解。吾人以后更有机缘应用此种见解。

    * * *

    第①一误谬推理:关于实体性者其表象为吾人判断之绝对的主体因而不能用为其他事物之宾词者,为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乃我所有一切可能的判断之绝对的主体,此种关于我自己之表象不能用为任何其他事物之宾词。故所视为思维的存在(心)之我为实体。

    纯粹心理学之第一误谬推理之批判

    在先验的逻辑之分析部分中,吾人曾说明纯粹范畴以及其中实体范畴除依据直观以外,其自身并无客观的意义,乃应用于“直观杂多”之综合统一机能。在缺乏此种杂多时,范畴仅为判断机能,并无内容。我能对于一切事物皆谓其为实体,其意义所在,仅为我以之与“事物之纯然宾词及规定”相区别耳。今在吾人所有之一切思维中,我为主体,思维仅为规定而从属此“我”;此“我”不能用为其他事物之规定。故一切人皆必以彼自身为实体而仅以思维为彼之存在之属性,即彼所有状态之规定。

    但我以此种实体概念将作何用?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就我自身言,永恒存在,并无任何生灭之自然状态云云,绝不能自实体概念演绎之。顾除此以外,并无我能适用“我之思维的主体之实体性概念”之其他用法,故若失其用途,则我实无须此种概念。

    因远不能纯自纯粹之实体范畴以演绎此等性质,故吾人必须自——经验中所授与所视为永恒者之——“对象之永恒性”出发。盖实体概念仅对于此种对象,始能以经验的有效用之方法应用之。但在以上之命题中,吾人并未以任何经验为吾人之基础;其推论仅自“一切思维与——所视为思维所属之共同主体之——‘我’之关系”之概念而来。即依据经验,吾人亦不能以任何确实之观察,证明此种永恒性。此“我”固在一切思维中,但在此种表象中,并无丝毫使此“我”与“直观之其他对象”相区别之直观痕迹。是以吾人固能见及此种表象必然存在一切思维中,但不能见其为常住的连续的直观,而有思维(此为转变无已者)在其中互相起伏。

    故其结论为:先验的心理学之第一推理,在其以“思维之常恒不变之逻辑的主体”为思维所属之实在的主体时,乃以貌似创见之说欺妄吾人者也。吾人并未有——且不能有——关于任何此种主体之任何知识。意识实为唯一使一切表象成为思维者,故吾人之一切知觉必须在“所视为先验的主体”(我)之意识中;但在此“我”之逻辑的意义以外,吾人对于在此“我”根抵中为其基体(如“我”在一切思维之根抵中为其基体)之主体自身,并无任何知识。顾若承认“心为实体之概念”,不能使吾人前进一步,因而不能产生伪辩的心灵论通常演绎所得之任何结论,“例如人之心灵在一切变化中乃至死后永恒存在云云等”——盖即谓吾人如承认此种概念所指之实体仅在理念中非在实在中——则“心为实体”之命题固可容许其成立者也。

    ①以下至第321页“即推广……之外”为第一版原文接第275页“故吾人……论究此命题”下。

    第二误谬推理:关于单纯性者

    其活动绝不能视为种种事物所有活动协同而成者,为单纯的。

    今心(即思维的我)乃此种存在体。故等等。(按即心为单纯的云云。)

    先验心理学之第二误谬推理之批判

    此为纯粹心理学中一切辩证的推论之最有力者。此非独断论者欲使其主张博得表面赞同所设之伪辩的欺人作用,乃似足以经历严厉检讨深密论究之一种推论。如下所述。

    一切复合的实体乃种种实体之集合体,复合体之活动或属于复合体之任何复合事物之活动,乃分配于多数实体中之种种活动,或种种属性之集合体。自种种活动的实体协同所发生之结果,在此结果仅为外部的时(例如一物体之运动乃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联合运动)实为可能者。但在思维,则以其为属于思维的存在之内部属性,乃大不同。盖若假定思维者为复合体:则复合体之一切部分皆为思维之一部分,仅有联结所有一切此等部分,始能包含全体思维。但此为不能一贯主张之者。盖分配于种种存在者之种种表象(例如一诗句之各单字)绝不能构成一全体思维(一诗句),故谓一思维应属于本质上所谓复合体者,实为不可能之事。是以思维仅在单一的实体中可能,此种实体非种种实体之集合体,乃绝对的单纯者。

    此种论证之所谓主要论据(nervus probandi)实在以下之命题中,即欲构成一思维,则种种表象必须包含在思维的主体之绝对的统一中。但无一人能自概念以证明此命题。盖彼将如何从事证明此命题?“一思维仅能为思维的存在绝对的统一之结果”云云之命题,不能以之为分析的命题。盖由种种表象所成之“思维之统一”,乃集合的,在其为纯然概念所能说明之限度内,其能与种种实体之联合活动之集合的统一相关,(如一物体之运动为其所有一切部分之复合运动)正与其能与主体之绝对的统一有关相同。因之,在复合的思维之事例中,必须以单纯的实体为前提之必然性,实不能依据同一律证明之。且亦无人敢于主张能纯自概念,容许综合的且完全先天的知此命题——至少彼若了解前所说明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之根据,自不致有此种主张。

    自经验以引申——其为一切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此种主体之必然的统一亦为不可能者。盖绝对的统一之概念,姑不问其完全在经验领域以外,而经验则并不使吾人产生必然性之知识。然则吾人将自何处以得此种全部心理学的推论所依据之命题?

    我如欲表现一思维的存在,则我必设身处地以我自身之主观为我所欲考虑之对象(此为任何其他种类之研究所无者),以及吾人之所以要求思维主体之绝对的统一者,则仅因不如是,则不能谓之“我思”(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皆显而易见者也。盖思维之全部虽能分割以及分配于种种主体,但主观的“我”则绝不能如是分割分配,而吾人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即为此“我”。

    此处与前一误谬推理相同,当合理心理学敢于扩大其知识时,所留为其能依恃之唯一根据,仍为此统觉之方式的命题“我思”。但此命题其自身并非经验,乃属于——及先于——一切经验之统觉方式;故就其本身言,仅在其与某种可能的知识相关时,必常以之为此种知识之纯然主观的条件。吾人并无权利使此主观条件转形为对象之知识所以可能之条件,即转形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盖除以吾人所有之意识公式设身自处于“一切其他智性存在”之地位,吾人决不能表现此种存在者也。

    且我自己(所视为心者)之单纯性,实际亦非自“我思”之命题推论而得;盖我之单纯性已包含在一切思维中。“我为单纯的”之命题必须视为统觉之直接表现,正与所引用笛卡尔推论之“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相同,实为一重复语,盖我思(cogito)——我在思维(sum cogitans),即直接主张我之存在。“我为单纯的”之意义,仅等于谓此“我”之表象其自身并不包含丝毫杂多,以及其为绝对的(虽仅逻辑的)统一耳。

    故著名之心理学的证明,仅建立于一表象之不可分割的统一上,此种表象仅在其与一人有关时,为管理其动词者(按如“我思”,我即管理思之动词者)。在以“我”与吾人之思维相联属时,吾人仅先验的指示属性之主体,并不注意其中之任何性质——实际关于此种主体之性质不问直接间接吾人皆绝无所知者也。此主体乃指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先验的主体)而言,如仅就其中并无规定之理由而言,则其表象之必为单纯的,自无疑义。实无事物较之由纯然某某事物之概念所表现者更为单纯。但主体表象之单纯性,并非即为主体自身单纯性之知识,盖当吾人仅以“我”之完全空虚名词(此一名词我能应用于一切思维的主体者)指示此主体时,已完全抽去其一切性质矣。

    我常由“我”而抱有“主体之绝对的(但仅逻辑的)统一”之思想(单纯性),此则极为确实者。但并不因之即谓由此我知“我之主体”之现实的单纯性。“我为实体”之命题,如吾人以上所见及,所指仅为纯粹范畴而已,此种纯粹范畴我实不能有具体(经验的)使用;故我自能正当谓“我为单纯的实体”,即“其表象绝不含有杂多之综合”之实体。但此概念及此命题,关于“为经验对象之我自己”,对于吾人丝毫无所告知,盖因实体之概念,其自身仅用为综合之机能,并无为其基础之任何直观,故亦无对象。此仅与吾人所有知识之条件相关,并不应用于任何所能指示之对象。吾人今将以实验方法检讨此命题所假设之效用。

    无论何人必须承认心之单纯性质之主张,其所有价值,仅在我能由此以此主体与一切物质相区别,因而使主体能免于物质所常归宿之分解作用。严格言之,此实以上命题意向所在之唯一用途,故通常以“心非物质”云云表现之。我若能说明:“吾人对于合理心理学之基本命题(即一切思维之事物为单纯的实体),虽容许其有完全客观的效力——此效力为唯自纯粹范畴而来之纯粹理性判断所特有——而吾人关于心与物质相异及与物质关系之问题,仍不能丝毫使用此命题”,此则与我前此将此假定之心理学的创见放逐于理念之领域而无任何实际之客观的效用相同。

    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已毫无疑义证明物体仅为吾人外感之现象,而非物自身。吾人因而有正当理由谓吾人之思维的主体非物质的;易言之,以思维的主体由吾人表现为内感之对象,故在其思维之限度内,不能为外感之对象,即不能为空间中之现象。此等于谓思维的存在就其本身言,绝不能在外的现象中见及之,以及其思维、意识、**等等皆不能外部直观之。凡此种种皆属于内感。此种论证实际如是自然,如是通俗,即庸众之常识亦常依持之,故自远古以来常以心与**为完全不同者也。

    但延扩、不可入性、凝结及运动——总之凡外感所能授与吾人之一切事物——虽非思维、情感、**或决心,且亦不包含此等等,顾“在外的现象之根底中,激动吾人感官,使之获有空间、物质、形象等等表象”之某某事物,当其被视为本体时(视为先验的对象更佳),同时亦能为吾人所有思维之主体。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动之形相,并不授与吾人以表象、意志等等之直观,而仅授与空间及空间规定之直观云云,并非证明与以上云云相反。盖此某某事物非延扩的,亦非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设物质为物自身,则以其为复合体自与为单纯体之心灵完全不同。但物质仅为外部的现象,其基体不能由“吾人所能归属物体之任何宾词”知之。故我自能容认“物自身为单纯的”之可能性——虽由于其所以之激动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产生延扩的即复合的之直观。我固可进而主张其与吾人外感相关具有延扩之实体,其自身为具有思维者,且此等思维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识的表现之也。由此观之,凡在一种关系中所名为物的存在者,同时在其他关系中则为思维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维,吾人不能直观之,然吾人固能直观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符号。因之“仅有心灵(为特殊种类之实体)思维”之主张,应即废弃;吾人应复归于“人思维”之习用言词,即延扩的所视为外部的现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则为主体,非复合的而为单纯的且思维。

    但吾人固无须此种假设,能概言之如下。盖若我以“心灵”为思维的存在自身,则其是否与物质为同一种类之问题——物质非物自身,仅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种——就其名词而言已不合理。盖物自身之与“仅构成其状态之规定”性质不同,本极明显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维之“我”与物质比较,而以之与“在吾人所名为物质之外的现象根底中”之直悟体相比较,则吾人对于此直悟体绝无所知,即不能谓“心灵”在其任何内部方面与此直悟体有所不同也。

    故单纯的意识,非即关于“所视为主体之自我”之单纯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与物质区别,一如以之与复合体区别)之知识。

    是以在此种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与“外的经验之对象”相比较时,此种单纯性之概念,若不足规定自我性质中之特征,则吾人虽仍自以为知“思维之我,即心灵(此为内感之先验的对象之名称)为单纯的”,但其所言绝不能应用于实在的对象,即丝毫不能扩大吾人之知识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丧失其主要基础,尽行倾覆。此处与任何处所相同,在缺乏与可能的经验之任何关系时,吾人不能期望纯由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更不能期望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观的方式即意识,以扩大吾人之知识。诚以单